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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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1•【字号】鲁政办发[2000]140号•【施行日期】200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下发以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并尽快组织实施。

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2000年底前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4年9月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4年9月17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电子政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本工作要点,分解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0日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注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权力信息公开。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通过全市统一的行政处罚平台,及时完成行政处罚权力及裁量基准信息更新发布工作。

及时公开已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深化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逐项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决定证件、救济途径等内容。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区、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长效监管机制的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

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是保障我市深化、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治和维护良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要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并认真履行好下列医疗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二)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四)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非法机构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对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或督查意见,责令改正;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六)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其它监督职责。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调整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调整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1•【字号】甬政办发〔1997〕208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调整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1997〕208号1997年12月21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的调整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费用自负比例的调整意见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控制公费医疗费用上涨势头,现根据市级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市级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医疗费用自负比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医药费用自负比例从原10%调整到15%。

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自负比例从原10%调整到20%。

离休干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仍由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负担。

大型医用设备范围见附件。

三、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封顶线从原在职300元、退休150元调整到在职1000元,退休600元。

超过封顶线金额报销的额度根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另行确定。

四、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不属封顶线范围。

五、当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的自负封顶线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各全年减半计;7月1日后退休的按在职人员全年计。

子女统筹人员的自理费用比例,参照在职人员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费用报销规定附件:宁波市市级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费用报销规定一、使用下列大型医用设备,其费用暂不列入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StereostaticRadioTherapeutic(i.e.X-knife,γ-knife)〕〔指: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二)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三)电子束CT(ElectronBeamCT);(又称:超高速CTUltrafastUFCT);(四)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9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1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02〕3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0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3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9号)等9个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青政办字[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总工会)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及试点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疾病、罕见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在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上,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引入多方资源,通过项目管理,实施多渠道补偿的救助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坚持在政府主导下,因地制宜,整合多方资源,形成救助合力。

2.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科学设计结构,合理分配资源,不断提高救助的科学性。

3.统筹兼顾、关注重点。

分类施救,突出对费用负担的救助,向低收入人群倾斜。

4.项目管理、风险共担。

合理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建立共付机制,完善控费机制,突出风险管理。

5.简化程序、一站结算。

实施一体化结算,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办理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修订)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修订)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精神,我市对《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青卫农社字【2010】5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将《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5号)、《青岛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0】8号)和《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鲁卫人发【2010】9号)统一部署,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05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0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建设,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一、考核目的健全和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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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
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5.06.07
【实施日期】1985.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
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6月7日)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费医疗是党和政府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健康的一项福利制度,自实行以来,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由于公费医疗管理上还存在一些弊病,浪费现象严重,近几年
来公费医疗经费大幅度超支,不仅影响了广大干部职工的防病治病,而且增加了财政上的困难。

因此,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重要性,教育干部职工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医疗单位,要在更好地保障干部职工防病治病和合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认真实行责任制,尽快改变管理松驰、医疗经费连年超支的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的进行,经费医疗管理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望各单位积极提出建议,并将这次改革和加强经费医疗管理的情况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
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
多年来,我市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目前公费医疗经费超支过多,问题比较突出。

据统计,一九七九年超支二十七万三千元,人均开支三十六元二角九分;一九八0年超支五十一万七千元,人均开支四十元一角;一九八一年超支七十三万元,人均开支四十四元八角七分;一九八二年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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