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自贡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自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自贡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自贡市民政局2023年6月15日自贡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川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评估认定的原则,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兼顾家庭刚性支出;遵循单项认定与申请社会救助即时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制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和程序。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自府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政策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8〕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现将《自贡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6日自贡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政策措施一、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继续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取消13%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增值税税率政策和试点期间各项增值税调整政策。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落实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府办发[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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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府办发〔201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自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23号)和《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委发〔2010〕13号),设立自贡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为自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执行劳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挽救、改造劳动教养人员,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区县、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外来企业投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司法系统法律服务业的统计监测工作。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法规〔2016〕2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法规〔201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贡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日自贡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市、区县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听证、公示等工作,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各区县政府也应建立相应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类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意见-自府发[200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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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意见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意见(自府发〔2007〕49号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自贡”的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工作重点,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健全和完善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目标。
按照《自贡市“十一五”住宅建设规划》和《“十一五”时期自贡“十大惠民行动”方案》确定的住房保障任务,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市、区县分级负责,分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一)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自府办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七条措施的通知自府办发〔2014〕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34号)要求,保持我市经济稳定增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自贡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七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9日自贡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七条措施一、加大项目投资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川府发〔2014〕29号文发布)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精神,做好审批项目的精减、承接、下放工作,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做好2014年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自府发〔2014〕8号)要求,坚定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的信心和决心,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力争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
加快续建项目建设进度,力争万欣水电设备及环保清污设备生产线等50个项目投产投用,确保续建项目完成投资220亿元以上;千方百计新增一批开工项目,力争楼房湾水库等84个项目如期开工,确保开工项目完成投资80亿元以上;积极谋划储备项目,把握国家政策投向,扎实做好2015年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二、开展在建工业项目进度清理检查。
对2012、2013年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在2014年6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或停工超过6个月的,收回已拨付资金,用于支持新确定的重点项目。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自府办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感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对我市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市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社会政策托底的部署要求,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着力保障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等问题。
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加大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
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
建立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
加快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工作,保证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13年12月10日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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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自府办函[2010]32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2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享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或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的收入认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局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市民政局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三)负责区县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复核工作。
各级发改、房管、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地税、规划建设、统计、工商、金融、物价、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城市区(含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
荣县、富顺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综合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医疗、住房、教育等基本生活方面的支出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城市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人户分离,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由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
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新进行收入认定。
第十条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和入户审核、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实。
有关个人、单位和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