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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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自府发〔2019〕1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自府发〔2019〕1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自府发〔2019〕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2日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满足群众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等规定,结合自贡市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要求本方案适用于自贡市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本方案未覆盖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进行划定,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划分依据本方案通过引用下列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条款而形成的文本内容,当所引用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时,适用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后的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三、执行标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见下表: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昼间时段为6:00—22:00,夜间时段为22:00—次日6:00。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自府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府发〔200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大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力度,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应给予照顾。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他处又无住房的残疾人的住宅,在实行产权调换时,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6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安置范围内,可优先选择住房。

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不定期公布。

每个产权户每月最低临时安置补助费不低于260元。

拆除生产性或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不能解决过渡用房、造成停产或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额的0.6%按月计发,低于300元的按每月300元补助。

三、在同等条件下,按规定的拆迁时间和安置范围,先搬迁户可优先选择住房。

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一定的搬迁奖励费。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自府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7〕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现将《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5日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一、加大融资扶持力度1.实施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

用好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助资金,鼓励区县政府采取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新兴产业、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区县财政负责审核并按约定予以补贴。

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发生的损失,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

对2017年5—8月金融机构向工业企业新增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损失,按约定给予风险补贴。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政府农工办)2.用好企业应急周转资金。

发挥3亿元应急临时周转金作用,帮助更多企业转贷和融资。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3.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融资板、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在省补助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0万元、30万元。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自府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自府发〔20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2017年2月17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7日自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一、2017年立法安排(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项目。

1.《自贡市井盐文化遗迹保护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市文广新局。

2.《自贡市违法建设查处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市城乡管理执法局。

(二)调研论证项目。

1.地方性法规项目。

《自贡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市政府规章项目。

《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工作要求(一)对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项目,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和计划,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72号)要求,于2017年3月27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法制办,于2017年7月底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对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的立法调研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调研,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于2017年9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送市政府法制办。

调研报告应当包括调研情况、处理意见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立法的调研项目,调研报告还应包括需要立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名称、立法的必要性、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同时报送立法项目草案。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自府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17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责任分工表2.2017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资金筹措表3.2017年棚户区改造重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道路部分)新开工项目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9日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的意见》(自委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及分解2017年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新开工改造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含修建安置住房、货币安置和改扩建,下同)41245套(户),其中,新开工改造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40925户,小城镇危旧房棚户区320户;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23580户;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25811套,竣工19897套。

(二)棚户区改造(含新建公租房)基本建成及竣工任务分解。

(三)部分重点工作安排。

1.2017年内完成西山路片区和光凤片区、大安旧城项目一期三批次883户和二期1021户居民房屋征收工作,完成晨光化工院国企棚改项目。

2.启动未纳入2017年棚改新开工项目——富顺三道拐项目980户的前期工作。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3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3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的通知》(川办发〔2016〕108号),经认真清理,我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共5140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自贡市市级权力清单(2017年本)》印发给你们,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公布的权力清单,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认真清理本级行政权力事项。

市级各部门要加强管理,持续优化本行业的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需调整的,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川办发〔2016〕35号文印发)规定,逐级向上级行权部门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统一调整。

各级行权部门要同步调整责任清单,确保权责一致。

权力清单公布后,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凡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均应纳入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网运行,并按要求将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行使。

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切实做到服务便民。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附件:自贡市市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结束——。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7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7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71号),现将调整完善后的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守牢红线。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后,要严格落实管控性保护机制,切实推进建设性保护,积极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要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管住、建好、守牢永久基本农田。

二、全市统筹,精准施保。

本次下达各区县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至2018年底尚未使用的,由市政府统一调配安排使用,优先保障全市重点急需项目用地。

各区县政府要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布局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绿地、山体、水体等不得布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三、加大力度,盘活存量。

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批而未征、征而未用及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去库存”力度,清理出的土地优先用于重大项目建设。

同时,要主动引导招商引资项目优先集约高效使用存量土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提高供地、用地效率。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自府办发[2013]4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自府办发[2013]4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自府办发〔2013〕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意见》(自委发〔2013〕12号)精神,积极整合各类资源,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自贡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年版)》(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地块及项目按照本政策推进实施。

《规划》未锁定的其他符合棚户区改造标准的地块及项目,须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方可享受本政策的规定。

荣县、富顺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由荣县、富顺县政府自行确定,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土地利用政策(一)棚户区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分别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方式供地。

其中,符合城市规划且按改造方案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住宅兼容商业用地,且其兼容商业不小于50%的,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整片改造项目用地中涉及特殊地段、重要节点的,招标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根据规划条件,结合方案也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

棚户区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二)改造方案确定为引进业主实施整体改造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改造范围,并划定改造红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土地权属无异议的,可由市政府通过招标方式一次性确定整片改造实施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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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17]14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9
【实施日期】2017.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7〕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的意见》(自委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及分解
2017年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新开工改造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含修建安置住房、货币安置和改扩建,下同)41245套(户),其中,新开工改造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40925户,小城镇危旧房棚户区320户;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23580户;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25811套,竣工19897套。

(一)新开工项目任务分解。

(二)棚户区改造(含新建公租房)基本建成及竣工任务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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