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系统公文审核规定》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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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自府办函[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自府办函〔2010〕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工作,完善信访终结机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省级复查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8〕210号)和市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信访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坚持逐级受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未按逐级办理原则作出办理(复查)意见的,可撤销此办理(复查)意见,并将该信访事项发回有权处理的相应行政机关办理(复查)。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信访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办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在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五条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代为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并经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12]20号【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01【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自府办发〔2012〕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贡市人民政府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自贡市人民政府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关键的一年。

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及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川府发〔2011〕6号,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为抓手,推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建设五个自贡,实施“两化”互动提供法制保障。

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通过政府常务会议、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

严格及时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强制事项、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依据及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对清理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或废止,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自府办函[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府办函〔2008〕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与实施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更好地为群众、企业和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自委发〔2008〕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管理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事项在内的,具有审查同意批准性质的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各部门和单位清理、汇总、编制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的,包含一系列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信息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据政府公布的《目录》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未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组织实施。

第二章目录的内容第四条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管理服务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事项四种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事项。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自府办发〔2020〕2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自府办发〔2020〕2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6日自贡市政务信息工作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决策参考作用,促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其主要形式包括:(一)反映政府工作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展示各行业、系统、领域工作成效。

(二)收集基层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准确向上反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收集整理国家、省重大事件走向、重要政策发布情况以及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为推动本地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原则,注重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政务信息部门开展政务信息收集、整理、编辑、报送、反馈和存储工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部门是指市、区(县)、乡镇(街道)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信息直报点。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队伍建设第五条自贡市人民政府信息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政务信息工作。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府办发[2011]1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府办发[2011]1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府办发〔201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自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23号)和《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委发〔2010〕13号),设立自贡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为自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执行劳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挽救、改造劳动教养人员,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区县、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外来企业投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司法系统法律服务业的统计监测工作。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自府法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自府法规〔2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16年1月14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日自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等依据法定职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四条我市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市、区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精简、统一、效能、公开。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的通知-自府办发〔2018〕2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的通知-自府办发〔2018〕2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的通知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的通知自府办发〔2018〕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自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7日自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表率作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创新改革的思维意识,提升政府科学依法决策、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会前学习人员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列席人员。

结合学习专题内容,可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

确有必要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可通知新闻媒体报道。

二、会前学习坚持紧跟形势、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三、会前学习主要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

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廉政、保密、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的党规党纪。

(二)方针政策。

中央和省重要方针政策、重大战略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会议精神;国家、省、市委颁布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热点知识。

经济社会各领域新理论、新知识,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等。

四、会前学习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0分钟以内,单项法律和政策学习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

五、学习内容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牵头收集。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文件办理质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文件办理质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文件办理质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自府办函〔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文件办理质效的通知自府办函〔2023〕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市委“比学赶超”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当前文件办理中不同程度存在的传达办理效率不高、结合实际创新性针对性措施少、市场主体获得感不强、“人为”急件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办文质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文件起草质量注重对标学习。

按照市委关于“对标管理”工作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学习收集成都市政府及其市级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及时学习借鉴好的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用以指导实践,拓宽工作思路,持续提高文件质效。

优化起草程序。

市政府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或规范性等文件时,要深入研究吃透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对标学习借鉴成都等先进地区经验做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重点收集市场主体和个人的困难诉求,聚焦问题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干什么、如何干、谁来干”等方面,多讲“干货”,少说空话套话,不求“大而全”,以“小快灵”政策措施推动实际工作。

对属借鉴类做法的,向市政府报文时应予标注,便于提高文件审核效率。

二、进一步精简发文严格数量管控。

按照“只减不增”原则,每年年初综合考虑市级部门近三年实际发文数量、年度重点工作等因素,合理制定发文计划,确定市级层面年度发文限额。

市级各部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实际发文数量和发文目录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季度实行动态监测。

严控发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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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系统公文审核规定》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自府办发[2016]23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2
【实施日期】2016.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系统公文审核规定》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贡市政府系统公文审核规定》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自贡市政府系统公文审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依法行政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和代拟稿(以下统称公文)的审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文审核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程序完备,准确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审核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公文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报文
第五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级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可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市级部门的下属单位、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应由主管(行业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市级非常设机构应以其办公室设在单位的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并需符合前款规
定。

第六条报文应确有必要,非特殊情况,以下情形不应向市政府报文:(一)按职责权限,应由报文单位或其他单位决定的;
(二)按对应行文规则,应由部门行文的;
(三)上级文件未明确要求制定贯彻措施,我市也不需制定贯彻措施或提出的贯彻措施无实质性内容的;
(四)拟发文件内容法律法规或现行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
(五)拟发文件与往年相比无实质性新内容的;
(六)工作任务、工作安排等已经会议部署的。

第七条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已印发总体方案或计划的,其年度工作计划或任务分解由牵头部门自行发文或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后行文。

第八条对贯彻上级文件仅有办理要求的,直接以《市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将办理要求和上级文件印送相关单位,不再另行发文。

第九条报送的公文须附齐以下要件:
(一)报送公文的起草说明。

主要包括来文依据、来文要点、来文所涉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往或其他地区类似情况的处理、与以往或上级规定相比有何创新或突破等内容;
(二)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原件或复印件,并说明相关单位所提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理由(相关单位在5个以上的,应列表说明);
(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文必经程序的相关依据材料;
(四)报送公文所涉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格式
第十条各单位报送的公文、材料除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点符号用法》等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办理市政府交办件的回复,应以红头文件形式加盖单位印章(可不编文号,一式两份),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应为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下同),联系人应熟悉办理事项相关情况。

(二)代拟稿应同时报送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纸质文档须经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代拟稿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已有政策原文,应加粗并用下划线标注,如系在上级文件基础上拟定,应对新增部分加粗并用下划线标注,并在起草说明中列明。

(四)单独报送的情况说明、梳理征求意见的情况等材料应以单位函件(可不编文号,但须加盖单位印章。

下同)形式报送。

(五)相关单位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时,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公文报送前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自府办函〔2011〕78号)规定的征求意见表或以单位函件形式反馈。

第四章内容
第十一条公文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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