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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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

案件仲裁流程管理办法东裁发〔20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强化仲裁程序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仲裁流程是将整个案件仲裁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仲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仲裁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仲裁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案件仲裁流程管理由各业务科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运行中的不同环节,对受理、排期、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案件受理流程第四条受理科负责本会各类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对于各类仲裁案件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各类纠纷当事人进行审查。

第五条对于具有合法明确的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需进一步具体审查(一)申请人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被申请人是否明确;(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否属于我会的受理范围。

(五)做好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六)申请人的送达。

(七)负责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预收及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的收取。

办理缓、减、免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审批与报批;(八)对不予受理纠纷案件的裁定。

(九)处理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接访工作;(十)案件受理以后及时移交仲裁科。

第六条案件受理内务流程包括:(一)编立案号;(二)填写立案登记表;(三)建立案件流程卡;(四)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五)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须知;(六)计算案件受理费数额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预交;(七)将审查立案环节所掌握的案件全部情况输入微机;(八)收取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或者办理相关费用的减、缓、免手续。

第三章仲裁程序运作第七条仲裁科具体负责仲裁案件承办书记员的确定及组庭,指导仲裁程序的运作,确保及时、公正地审理每一起仲裁纠纷案件。

第八条仲裁科职责:(一)及时确定承办书记员,送达各类仲裁文书;(二)根据当事人的选定及本会主任的指定组成仲裁,通知各方当事人;确定各类案件的审理适用程序,进行繁简分流;(三)协商排定各类案件的开庭日期;(四)进行举证指导,限定举证明限;(五)因案件需要进行审计、勘验、鉴定的,报分管主任按照抽签方式确定相关中介机构;(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七)协助仲裁庭召开普通程序的庭前准备会议,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展示;(八)案件审理全过程的记录;(九)各种法律文书的校对、印刷、制作;(十)各类案件卷宗的装订归档;(十一)仲裁案件及仲裁工作统计分析和综合工作;(十二)对庭前撤回仲裁请求、管辖异议等程序问题依法裁定;(十三)办理外地仲裁委委托送达、协助调查等事宜;第四章排期第九条已经组庭的各类仲裁案件,由书记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在协商本案的仲裁员意见后,确定案件总的开庭时间表,进行案件开庭审理的排期。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仲裁费用收取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并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确定。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开支收取。

一、仲裁费用标准是什么?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规定有申请仲裁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

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比率得出当事人应缴的申请仲裁费。

一般,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

对于确认之诉或者没有具体金额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一个替代的计算方式。

二、仲裁费用收取标准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三、法院公告费收费标准1、公告费,每次交纳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案件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仲裁的流程和时间

仲裁的流程和时间

仲裁的流程和时间仲裁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方法,相比于法院诉讼程序,仲裁更加灵活、高效。

在仲裁流程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庭成员,以及仲裁程序,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仲裁的流程和时间。

1.提交仲裁申请:当事人需要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填写仲裁申请书,并缴纳一定的仲裁费。

申请书中需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所要求的解决方式。

2.仲裁受理: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仲裁机构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双方申请已受理,并指定一名主持仲裁的仲裁员或仲裁庭成员。

3.答辩和举证:被申请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并附上相关证据。

双方可以在仲裁庭前互相交换、申报证据,并彼此进行质询。

4.开庭审理:根据双方的申请和答辩,仲裁机构会安排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通常分为几个环节,包括开庭宣告、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辩论、证人出庭作证等。

在开庭过程中,仲裁庭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对争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

5.仲裁裁决:在审理结束后,仲裁庭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一般由仲裁庭全体成员讨论决定,裁决书包括对争议的解释、理由和判决结果。

6.裁决的履行和终结: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效力于法院判决,双方需要履行裁决。

如果对裁决有异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或请求法院审查裁决的合法性。

仲裁流程在此结束。

仲裁的时间因案件的复杂性、申请和答辩的过程、庭前调查的需要,以及庭审的安排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简单的仲裁案件可能在数个月内得出裁决,而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一年或更长的时间。

在提交申请后,仲裁机构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受理、审查和指派仲裁员。

受理通知书的发出可能需要几天到几周的时间。

随后,答辩和举证环节可能需要双方一段时间来准备文件和证据。

开庭审理的时间则由仲裁机构根据庭前准备和当事人的时间安排来确定,可能需要几周到几个月的时间。

仲裁的实施步骤和程序

仲裁的实施步骤和程序

仲裁的实施步骤和程序概述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广泛应用。

它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各种纠纷,并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仲裁的实施步骤和程序。

1. 选择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前,当事人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负责指导和管理仲裁程序的组织,它负责提供仲裁员、规则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或地方仲裁机构,并根据机构的声誉和专业性进行选择。

2. 定义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当事人通常需要签署一份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仲裁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在签署仲裁协议前,当事人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提交仲裁申请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选择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通常包含以下信息: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 争议的事实和基本要点; - 要求仲裁机构指派仲裁员的请求。

4. 指定仲裁员仲裁机构接收到仲裁申请后,会根据规定程序指派一名或多名仲裁员负责处理该案件。

仲裁员通常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他们会根据双方的申请和证据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

5. 准备仲裁庭程序在仲裁庭成立后,仲裁员会根据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制定仲裁庭程序,并通知双方。

仲裁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 申请人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 双方进行陈述和辩论; - 仲裁员进行调解或裁决。

6. 证据交换和听证会在仲裁庭程序开始后,双方会交换证据材料,并有可能举行听证会。

证据交换是双方争取证明自己观点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和专家评测等。

听证会是当事人在仲裁庭上陈述自己观点和辩护的机会,也是仲裁员了解争议事项的重要渠道。

7. 仲裁裁决在仲裁庭程序结束后,仲裁员会进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终结果,它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正文:----------------------------------------------------------------------------------------------------------------------------------------------------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2003年8月1日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促进人才流动和开发,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工作就业权益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未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拒绝聘用相关人员而与之发生的争议;(四)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坚持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地位平等。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接受主管单位的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六条省、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聘请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及专家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024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2024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所称仲裁,系指将纠纷提交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由仲裁中心按照其所属的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通过独立的仲裁程序,对纠纷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仲裁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补充规则,以适应特定情况或特殊需要。

二、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第三条:申请人应为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人,而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所寻求仲裁的人。

第四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按仲裁中心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交申请及应提交的文件。

三、仲裁庭第五条: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其人数和组成应由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确定。

第六条: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自行决定所需的任何事项。

四、审理第七条:审理方式应根据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进行。

仲裁庭有权决定采用何种审理方式,并有权在审理过程中作出任何必要的决定。

第八条:仲裁庭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

如出现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仲裁庭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五、裁决第九条: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理由。

裁决应包括对纠纷的事实认定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处理,以及解决纠纷的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条:裁决应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

如出现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的情况,仲裁庭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六、费用与期限第十一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按照仲裁中心规定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

费用明细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仲裁程序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如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仲裁程序,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

七、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如违反仲裁规则或其他适用的规则,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警告或给予其他适当的制裁。

第十四条: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相关法律和规定。

八、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通过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活动。

如有其他适用规则,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6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2003年6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

第三条人事争议仲裁应依法办事,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人事争议仲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人事争议处理实行一级仲裁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下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支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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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羽毛球赛仲裁委员会工作办法
根据《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院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仲裁委员会是本届羽毛球大奖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的正确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和与规则无直接关系的行为的处理(如违反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

三、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按规定的程序与要求由领队在该项比赛结束后一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交纳申诉费200元(由院体委副主任钟亿群代收)。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当事人须坚决服从,申诉费不退;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视情节对裁判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正确的判决,申诉费退回。

四、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情况,可要求当场执行裁判或裁判长对提出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可适当吸取有关人员列席),经仲裁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所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

所作决定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五、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反竞赛规则、规程,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对其提出的问题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后,仍无理纠缠的,可停止该队参加此项目的比赛直至取消该队全部比赛资格的处分。

六、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报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它项目的比赛或发奖。

七、申诉费列入学校体育发展基金。

八、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怀化学院羽毛球大奖赛组织委员会
2012年3月20日
比赛纪律
一、全体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二、运动员要尊重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服从裁判员的判决。

三、全体运动员必须按时到达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四、各代表队要组织好本单位的学生观赛,没有比赛任务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五、爱护比赛场地和器材,不准随意搬动所设安全设施。

六、全体裁判员与工作人员人员要提高警惕,坚守岗位,严防事故发生。

运动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刻苦学习,全面发展,为锻炼成为社
会主义接班人而努力。

二、遵纪守法,热爱体育事业。

三、遵守大会纪律规定,服从指挥。

四、勇于拼搏、奋发图强、胜不骄、败不馁,赛出风格、赛出水准。

五、文明礼貌,尊重领导、教练员、裁判员与工作人员。

六、爱护公物,积极主动为大会做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

七、团结互助,增进友谊。

教练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大学生运动员。

二、遵守大会纪律,处处、事事为人师表。

三、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运动队的管理,全面关心运动员。

四、坚持真理,伸张正义,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五、刻苦钻研业务,坚持科学训练,做好赛前、赛中、赛后的指挥、指导与总结。

六、教练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裁判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心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讲体育道德,忠于职守,关心体育事业。

三、服从组委会统一安排,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四、执行任务时,服装整洁,仪表大方,精神饱满。

五、努力钻研业务,精通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工作严肃认真,裁判公正准确,不徇私情,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七、裁判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工作人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心体育竞赛服务工作。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运动会服务的思想,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服务热情周到,为各代表队提供一切方便。

四、举止文明礼貌,说话和蔼,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讲普通话。

五、耐心解释各代表队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

六、增强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圆满完成任务。

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守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八、遇到问题慎重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怀化学院2012年羽毛球大奖赛组织委员会
2012年3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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