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8]5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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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安全风险管,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工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为规范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必须遵循“贵在真实,重在整改”的原则,客观真实地辨识评估风险,采取措施对已知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基层各发电企业。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责(一)组织、指导公司系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专家培训、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体系;(二)负责“安全风险评估手册”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三)制定集团公司安全风险评估的年度工作计划;(四)监督安全风险评估重大问题的整改工作,组织对全系统存在趋势性、共性问题的专题、专业、专项攻关;(五)准确把握公司系统发电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第五条分子公司职责(一)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自评估工作,做好分子公司评估的组织工作;(二)组织审查所属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三)研究所属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四)对“安全风险评估手册”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组织技术监控单位参加分子公司、集团公司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基层发电企业职责(一)组织实施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做好安全风险评估的动态管理;(二)积极配合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评估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按照“五确认、一兑现”的方法制定整改计划,确保整改效果;(三)对安全风险评估手册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评估方式第七条安全风险评估分为企业自评估、分子公司评估、集团公司评估三种方式。

基层企业的自评估每年至少全面开展一次,分子公司每年组织对所属发电企业全面评估一次,集团公司每年组织对每个分子公司至少抽查一个发电企业。

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08版)

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08版)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08版)一、填空题1、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3、承包方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4、承包方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6、承包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7、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

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

8、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9、“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10、“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11、“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12、“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13、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流程和评估质量,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条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三条坚持三年一个周期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

第一年在集团公司的督导下完成企业内审、专家外审,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监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专家组巡视持续改进。

四条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

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五条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结果应反映每个要素及对应流程节点的管控效果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情况。

六条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七条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创一流管理指标,分、子公司应监督问题的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集团公司对企业外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对于企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考核,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重处理。

八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管控效果评估九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问题,属于重点问题。

十条体系运行效果评估一)要素运行效果评估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要素的目标和指标均没有完成或存在重点问题或风险度大于50%,该要素为失控状态。

.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2008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六条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对所管理的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

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九条系统各企业对长期在生产现场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外委队伍(以下简称长期外委队伍)及其他发包工程队伍按照双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三章机构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企业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母公司和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如果有煤化工、煤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8版)一、填空: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3、集团公司系统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 , 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精)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规章制度(判断)

规章制度(判断)

1、任何生产工作都存在着不同程度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因素,凡进行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工作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

(√)2、各单位应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各单位应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4、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5、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每三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6、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7、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企业每二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8、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9、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0、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安全监督部门为主,生产技术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11、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12、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13、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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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安全生产风险,加强安全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系统内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为规范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价涉及建设项目核准、取得并网资格、取得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各企业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条 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重点是做好查评问题的整改。

安全评价要与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可靠性管理、标准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实现对安全风险的系统性地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企业都要列入安全评价范围。

属于集团公司系统的资产,如委托其他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在代管协议中也应提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

第二章 安全评价的类别
第六条 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专项评价四类。

第七条 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开展。

安全预评价一般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初步设计开始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安全验收评价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半年内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八条 安全现状评价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展,旨在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

第九条 安全专项评价包括并网评价、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化工装置单元评价等。

并网评价、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价,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重大危险源评估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办法开展。

有关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

第十条 需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备案通过的批复文件应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需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备案通过的批复文件应上报分、子公司。

第三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的工作职责
(一)指导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制定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评价标准及管理制度;
(二)制定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现状评价专家评价计划,组织实施专家评价工作;
(三)监督安全评价发现重大及管理问题的整改工作,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研究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对策;
(五)组织审查直属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
(六)对集团公司系统内安全评价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工作职责
(一)统筹管理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各类安全评价工作,确保各类安全评价工作按规定正常开展;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组织实施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三)对企业自查工作进行指导,协助企业掌握安全评价工作方法;
(四)分管副职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听取专家安全评价的结论;组织审查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制定的整改计划;
(五)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评价的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列入日常检查和监控的重点问题,确保整改到位;
(六)组织研究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审查查评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
(七)对安全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基层企业的工作职责
(一)安全评价工作由基层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副职组织实施;
(二)根据集团公司或上级公司的安排,成立安全评价领导小组及查评专业组,做好各类安全评价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实施本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和日常管理;
(三)组织安全现状评价自查,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专家查评,组织本企业的有关人员对专家查评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四)负责本企业安全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工作,由分管副职牵头,各安评专业组长负责安全现状评价条文动态整改管理,实现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在企业内部的月调度、季考核;
(五)对安全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向集团公司推荐安全现状评价专家人选,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安排好安全评价工作所需的年度费用,根据费用的分类和管理权限,提前安排好专家查评和复查的资金计划。

第四章 安全评价结果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评价结果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其中提出的需要在初步设计中解决的问题,企业必须以正式文件提交给工程设计单位,并监督落实;
(二)凡是经过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备案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经分子公司审查同意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备案部门报告整改完成情况;
(三)企业根据所在地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如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发现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上报单位报告整改完成情况;
(四)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评价,企业应积极配合,在评价报告形成前,企业与评价单位或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如分歧较大,企业必须立即上报上级公司。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组织开展各类安全评价结果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整改是安全评价结果管理工作的重点,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安全评价整改领导小组,认真组织整改
工作。

对安全评价提出的问题,企业必须全部列入整改计划,做到整改项目、完成时间、资金、责任人、验收人五落实;
(二)整改工作要从改进管理出发,以消除缺陷为主,不得以安全评价整改为借口,搞大拆大换,更不能以没有资金为借口,对事故隐患置之不理。

对短期不能整改完成的问题,必须采取临时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做到可控在控;
(三)企业针对安全评价专家所提出的问题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标准、规程、制度,举一反三。

通过学习和对标,真正把握标准、规程、制度的实质,提高日常生产管理对标的自觉性,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等落到实处;
(四)专家评价完成后两周内,由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下发执行的同时上报分、子公司审查。

分、子公司在两周内审查后,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由于安全评价整改不力,已经明确指出的问题引发的事故,对相关事故责任人员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凡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各类安全评价工作,由于组织、协调不力,对集团公司产生了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安全评价整改周期内,重大问题、管理问题的整改完成率达不到100%,上级要通过《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在安全评价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集团公司将对该企业及管理该企业的分、子公司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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