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中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定罪中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定罪中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定罪中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在刑法上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我认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有实施这个犯罪行为的意图,而他客观上也采取了相关的行为以实现这个意图。而定罪,即是法官根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对案例进行定性的活动。当然这只是刑法上对定罪的狭义解释。而为了实现司法上的公平公正,实现法律武器的真正作用,我认为在法官在定罪活动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极其重要的。

然而,在实际的定罪过程中,却经常出现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错误行为。内心有恶,而遵循自己内心的恶而产生相关行为。这才是在我看来真正的法律应该惩罚的恶。人非圣贤,我相信每个人心中都会存在恶念,都有过那么一瞬间有犯罪的想法。如果仅仅因为这心中有过的罪恶想法就将其定罪,那么我觉得,这个世界将无人幸免,都会面临牢狱之灾。然而在定罪活动中,客观归罪却是常客。精神病人发病,在意识混乱时犯了罪,是否为罪?意外事件的发生又是否为罪?出于善意的行为却导致了危害结果,而这又是否为罪?在我看来,这些,都不应该为罪。法律真正存在的意义是惩罚人们内心的恶,重不在惩罚,而在于规范。这些行为背后,并没有一个罪恶之源在支配着他们,而将他们定罪,那么就违背了法律存在的初衷。

近来著名的赵宇案中,听到女子呼喊救命,赵宇挺身而出与意图强奸女子的李某搏斗,在斗争的期间,赵宇一脚之力踹破了李某的腹部致其破裂。而因此,晋安市公安局竟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其

定罪。这不是一件看起来十分荒唐可笑的事情吗?本是一件见义勇为的好事,结果却是犯了罪。仅仅凭借赵宇将其踢致重伤这一客观结果,而将其定罪,却忽略了其主观意愿中是以救人为目的。而非是对李某怀有恶念。这样的定论,完全违背了法律维护正义的这一理念。还给社会灌输了错误的理念,即伸张正义也犯法。有学者指出:“定罪活动是主观反映客观的活动,案件事实即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司法人员首先需认识这种客观存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就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与案件事实本身符合。这是首要的、极为关键的一步,它关系到定罪目的能否实现。所以在定罪中,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极其重要的。

主观罪过是一定客观行为得以发生的原因,而一定的客观行为又是这一主观罪过发展的结果。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赵宇主观上并没有想法犯罪,虽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该行为并非是主观罪过发展的结果,缺乏主观要件。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而应该是一个善意的行为。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中,一致一词包含了多种含义。在我看来,首先表示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要共存,其二者缺一不可,其次表示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要有关联,即因果关系。有因才有果,有恶念才会有恶行,最后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要有一致性,不管在内容还是性质上都应具有危险性。而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算是贯彻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司法人员才方可据此定罪。

综上,人的犯罪行为也是一种实践活动,都是在一定意识支配下的产物。所以,人的犯罪行为是一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加一定的主观危害行为的统一。而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惩恶扬善,伸张正义,在定罪过程中,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

“扒窃”罪的定罪标准应予以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对扒窃定罪的认识不一,处理不同。 一、扒窃罪的法律规定及其争议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该条文来对扒窃的定罪标准并没有明确,由此引发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扒窃应当直接入刑,不必有数额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其依据是:从刑法修正案(八)的条文分析,“扒窃的”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并列关系,即对普通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要求数额较大,而对扒窃并没有要求数额较大,同时也未要求具有其他情形,也就是说,无论扒窃财物数额大小、情节如何,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扒窃不应直接入刑,入刑应有一定的数额或其他情形限制。其依据是:扒窃作为盗窃行为的一种,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行为,侵犯财产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以犯罪行为给财产所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来体现,而财物的数额是这一损失的直接表现和衡量标准。因此,是否达到一定的数额,是扒窃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同时,扒窃还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其社会危害性较普通盗窃行为更为严重。对于扒窃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未达到一定数额的,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形的,也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办理扒窃案件的司法现状 上述争议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扒窃行为处理不同。 有的地方将扒窃作为行为犯,不考虑扒窃数额及其他情形,一律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2011年5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北京西站第九候车室内,趁旅客列车检票人多拥挤之机,从一名男旅客兜内扒窃人民币45元,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也有的地方制定了地方性规定,一定范围内对扒窃案件的执法标准进行了统一。如2011年6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研究形成了《关于办理扒窃案件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批捕的情形,对该市办理扒窃案件起到了指导作用。 还有的地方将扒窃视为普通盗窃,对“扒窃一律入刑”持观望态度,虚置了刑法修正案。 三、扒窃罪的定罪标准应明确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三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三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鞭、扑、赎、 流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 3.西周初期,土地归属王怡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 4.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质剂,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傅别。 5.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吕刑》的作者是( D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候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A )A.《九刑》B.《汤诰》C.《汤刑》D.《周礼》 3.西周的判例叫( C ) A.决事比B.廷行事C.成D.刑统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

的那些内容即(D ) A.诰B.礼C.遗训D.殷彝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 C )C.周公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B)A.礼盒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而发挥职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过礼盒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CD ) C.《吕刑》D.《九刑》 3.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ABCD ) A.誓B.礼C.遗训D.殷彝 4.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AB )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B.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5.“悼执念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悼”分别指(AC ) A.7岁以下B.70、80岁以上 C.80、90岁以上D.10岁以下

爆炸罪的定罪与处罚

爆炸罪的定罪与处罚 一、基本概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及装置引起爆炸,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爆炸罪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即符合本罪要求。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爆炸 法律没有对“爆炸”明确规定,一般是指物体体积瞬间在一定范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使周围的介质发生急剧膨胀,从而造成周围的人员、财物伤亡或损毁的状态。 (二)公共安全 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认定爆炸罪的重要依据。所谓公共安全,通说认为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形,即(1)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3)既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爆炸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没有具体的对象和范围,表现为可能危害人或物的范围无法准确预见,或者造成损害结果的范围难以控制。比如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在以特定的具体目标为实施对象时,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存在,爆炸难以控制在特定人或物的特定范围之内,其行为仍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危害结果都是由于爆炸而引起,其主要区别就在于主体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爆炸罪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爆炸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比如江苏省南京的“徐某过失爆炸案”,徐某为填补国内某科研项空白,在自己租住用的房子内,将一种应当在专业实验室与专门设备粉碎的化学品,用普通九阳牌粉碎机进行粉碎,结果导致化学品发生爆炸,造成3死2伤的惨剧,自己也因此被炸掉了双臂。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会发生爆炸的结果,却轻信

从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看3G时代电信监管

从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看3G时代电信监管 发表时间:2009-08-10T08:48:44.560Z 来源:《赤子》2009年第10期供稿作者:赵明(中国人民大学2007级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北京 1 [导读] 电信业做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网络经济发展的核心,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 摘要:电信业做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网络经济发展的核心,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2009年电信重组、3G牌照发放,使得电信企业进入全业务运营状态,特别是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TD-SCDMA标准被国际电联接受为3G国际标准,结束了中国有史以来在通信标准上没有发言权的历史,可以说电信业已成为我国可以与外国一比高低的高科技领域之一。在为我国电信业高速发展感到欣慰的同时,不难发现我国电信业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尤其在电信监管方面还亟待提高才能为电信业的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从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出发,对3G时代的电信监管做以阐述。 关键词:市场;电信监管;责权利相统一 1 我国3G的背景 1.1 3G的概念。3G是指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相对第一代模拟制式通信(1G)和第二代GSM、CDMA等数字通信(2G),第三代3G通信是将无线通信与国际互联网等多媒体通信结合的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它能够处理图像、音乐、视频流等多种媒体形式,提供包括网页浏览、电话会议、电子商务等多种信息服务。 1.2 3G时代的电信市场竞争特点。3G电信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趋势证明,未来的电信市场将是一个生态化的结构,即市场上存在多种层次、多种类型的运营商,并在市场规则下相互竞合。 2009年是3G业务发展元年,随着各大运营商3G网络建设的顺利进行,制约移动互联网的带宽瓶颈打通,未来3G业务必将不断丰富发展,进而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与2G时代相比,3G时代电信市场竞争特点:(1)更加注重建立一个公正、公平、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机制;(2)更加注重保护电信消费者权益;(3)更加注重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以提高国际竞争力;(4)为实现社会实质公平和公共利益而努力。正是基于这些特点对3G时代的电信监管产生了新的需求。 2 经济法理念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2.1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应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1] 我国虽已入世,但立法者、政府监管主体还未能完全树立与民平权、同责等现代经济法治观念,因此急待将经济法理念贯彻到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具体监管工作中。 2.2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2]这就要求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种公有主体、国家不能像私人那样自动追求利益最大化,但通常容易出现角色错位、权重责轻、权轻责重或奖惩不明的现象,因此需要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对经济法律关系各角色的权(力)利、义务和职责、责任加以科学设置,以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实现个体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3 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看3G时代的电信监管 WTO过渡期结束之后,电信市场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运营和竞争环境,三网融合加速、新的3G技术标准的产生和发展给电信市场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电信监管的目标就是通过监管来保障实质公平的实现。但现实状况是:电信业中,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电信企业往往凭借其对信息的垄断和自身自然垄断性地位而制定不合理的价格并提供不合格的服务,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就需要通过监管过程使电信企业提供合理的价格和合格的服务,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在3G时代,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出发,结合3G竞争特点,建立一个高效、公平、公正的电信监管机制是电信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正在审议的《电信法》立法的关键问题。 3.1目前电信监管的现状。电信监管立法不完备。具体表现为:(1)覆盖范围有限。虽然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电信行政法规确定了电信监管原则,但未能对电信监管主体权力有明确规定;对破坏电信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对目前出现的“价格战”等现象没有进行严格的界定,缺乏具体的管制措施。这些缺陷导致监管部门在实施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能时依据不足,针对3G日益竞争激烈的电信市场其监管效率受到严重影响。(2)各种法规规章多。除《电信条例外》,地方、部委各种电信规章制度都以红头文件形式存在,导致法规规章权威不足,容易受到地方性法规的制约干扰。(3)缺乏可操作性,各种规章原则性规定多而具体性规定少,可操作性差。(4)系统性不强。各层级法律法规没有形成相互依赖支持的体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衔接性弱。 监管机构不独立。作为监管部门,除了必须独立于电信经营商,还必须能够独立于政府的其他机构,能够不受干预地通过制定政策和实施决定来全权管制电信市场。目前工信部是电信监管部门,工信部同时拥有经济职能和管制职能,两者之间在许多情况下,存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无疑会给工信部在实施监管上带来诸多困扰。同时监管机构信息渠道不畅、财力短缺、执法人员素质差、主导电信运营商对执法机构和人员影响力等问题突出。 企业自律能力差。在电信监管机构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议中介组织的作用,可以节约监督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由于目前我国电信市场尚未达到有效竞争状态,过度竞争,无序竞争时有发生,表现为:企业一味追求效益而忽视其社会责任,损害电信消费者利益,企业自律能力差,同时电信行业协会也未能引起应有的监督责任。 3.2 3G时代下的电信监管。面对3G市场竞争的特点和国内外激烈的竞争环境,我们要迅速地提高电信监管水平以鼓励竞争,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已经成为电信监管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之上,应从以下责、权、利方面加以改进。 3.3明确电信监管机构的职责。我国电信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应当是:降低服务价格、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效率,保证公民合理的电信权、通过普遍服务增加社会福利、增强产业的竞争力、整体进入国际主流水平、吸引社会资金,实现电信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原则的体现。() A .恤刑原则 B ?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2.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A .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3.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A .乞鞫 B.读鞫 C.传复 D.断狱 4.汉代把对被告人进行宣判称为()。 A .乞鞫 B.读鞫 C.鞫狱 D.断狱 5.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A .黥刑 B.劓刑 C.宫刑 D.斩右趾 6.汉代时,审判之后,受审者若喊冤,对判决不服,可提出再审的请求这叫做() A .乞鞫 B.读鞫 C.鞫狱

7.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 A ?黥刑 B?劓刑 C.宫刑 D.斩右趾 8.最早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A .汉武帝 B.汉文帝 C.汉献帝 D.汉宣帝 9.汉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改革始( )。 A .汉高祖 B.汉文帝 C.汉景帝 D.汉武帝 10.汉朝的刑制改革始于( )。 A .文帝 B.景帝 C.惠帝 D.高后 11.汉代“女徒顾山”是女犯可不去服劳役,每月出钱( )。 A .一百 B.二百 C.三百 D.四百 12.汉律规定享受减免刑罚的最低年龄为( )。 A.7 岁以下 B. 6 岁以下 C.8 岁以下 D.9 岁以下 13.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原则的体现。 ( ) A.恤刑原则 B.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14.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 ) A .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15.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 A ?乞鞫 B?读鞫

2018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8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随着我国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执行从某种角度说,就是法律的生命,只有最终执行的判决,才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如果我们对逃避执行的当事人予以姑息纵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二次伤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且需具有执行内容,并不包括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也就不存在拒不执行的问题。 犯罪主观方面: 应为故意,明知而故意不执行。 至于拒不执行的动机,有很多种,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必须有拒绝执行的行为,不论是公开抗拒,还是暗地里的;且执行义务人必须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如果没有执行能力则不构成本罪。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损毁自身财物,导致无法执行的,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本罪。 另外拒绝执行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立案标准: 如下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立案: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如下: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 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指导原则。 2.西周宗法制度的结构。 3.《周礼》与《吕刑》所代表的西周时期礼与刑间的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主要特点。 7.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周王朝建立时,在借鉴商王朝覆灭的教训下,就王朝政治与法律思想所做出的调整与发展。其所确立的原则是“敬天保民”、“明德神罚”及“亲亲”、“尊尊”。 二、西周在全面借鉴、吸收商代文化的基础上,将西周部落有特色的宗法家族原则上升到国家指导原则上,即将维系宗法家族血缘、亲缘关系的尊卑等级扩展至整个国家范围,将体现这种关系的“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原则。 【概念辨析】: “亲亲”与“尊尊”原则间的关系? 【难点分析】: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向本部落、和西周联盟的部落、被打败的商部落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既要解决王朝权利、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4.周自身在宗族关系上确立的原则: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第二节宗法制、礼与刑 【基本内容】: 一、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二、礼

浅论受贿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一)

浅论受贿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一) 摘要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存在着分歧。一罪说的理由是: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两行为之间非竞合即牵连。本文认为,这种情况应定数罪。理由是:这种情况既非竞合也非牵连。 关键词一罪数罪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我国《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渎职犯罪中除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罪以外,其他渎职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都可能同时触犯受贿罪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定罪处罚,实务部门和刑法理论界多数人认为,对于上述情况应一律比照《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一罪说)。理由是: 1.这一规定是提示性规定而不是特别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牵连犯的一般处罚原则,是处理其他贪赃枉法类渎职犯罪的依据。 2.类似行为非牵连即竞合,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都应从一重罪处断。认为是牵连犯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渎职犯罪过程中又犯受贿罪的,两行为间必定存在着目的与手段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符合刑法理论中有关牵连犯的特征。例如有的学者明确指出,受贿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即属于牵连行为,也是贪赃枉法行为,完全可以比照《刑法》第399条最后一款的规定人一重罪处断。认为是想象竞合犯的理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受贿又渎职的,渎职行为实际是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是包含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之中的。从这一角度看,受贿又渎职的,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3.贪赃枉法比其他渎职行为有着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其他渎职又受贿的行为更应从一重罪处断 笔者认为,《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其他渎职罪既不能适用也没有指导作用,渎职犯罪又犯受贿罪的,应数罪并罚。具体理由是: 1.从刑法的逻辑结构看,第399条既不是第九章渎职罪的第一条也不是最后一条,而且该条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以至于需要在该条中加上一个特别规定以对其他条款起到提示作用,因此该条的最后一款仅是一条分则特别条款,区别于总则条款和普通条款,因而它只能适用于该条,而不能适用于渎职罪中的其他分则条款,没有普遍指导作用。也正因为是特别规定,所以也不能用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将之推而广之。 2.一罪说认为受贿又渎职的行为非竞合即牵连,对此笔者也不同意。不是竞合的理由:从受贿罪的角度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假,但当“为他人谋取利益”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行为时,这种行为与受贿行为是两个独立的实行行为,想象竞合犯必须是基于一个实行行为。也许有人认为这两个行为可以作为一个行为来对待,但是在想象竞合犯的场合,只有两个行为的主要部分重合时才能作为一个行为来对待,很难想象受贿行为和渎职行为是同一个行为或者主要部分是重合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客观的处罚条件,法律对受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没有同时包含了对作为客观处罚条件的渎职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就是说这两种行为不能合并为一个行为来对待,实行并罚也不违反禁止对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刑法原理。 不是牵连的理由:有不少人认为,受贿又滥用职权的,属于牵连犯,所以不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如果承认牵连犯,对牵连关系采用“类型化说”才是合理的,即需要把牵连化的手段行为和目的、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类型化,即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只有类型化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才具有所谓的牵连关系(对这种牵连犯笔者称之为狭义的牵连犯或者

把握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

把握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 杨之京 我国目前的教学原则是根据我国的教育目的、教学实践经验以及我们对教学规律的认识制定的。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要求教师在教学时应用各种直观手段,使学生通过多种形式的感知和经验,获得生动表象;同时引导他们以感性认识为基础,进行分析、综合和抽象概括,全面深刻地理解概念和原理。把握好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就是要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合理的运用直观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进行抽象思维,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本文根据自己高中生物教学的实践,对把握这一教学原则作一些探讨。 一、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贯彻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性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材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学习活动不是由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而是由学生自己建构知识的过程;学习者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主动地建构信息的意义。因此,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强学生与环境的互动,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帮助学生逐步形成自己的认知结构。 依据这一理论,把握好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恰当地运用直观性教学可以更好地创设学习情境;注重引导学生的抽象思维,有助于学生形成自己的认知结构。 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所要解决的是知识的抽象性与认识的形象性之间的矛盾。学生所要认识的教材是高度简约化和概括化的。而中学生的抽象思维尚未充分发展,也不具备相应于教材内容的大量感性经验,这必然要求教师运用各种方式的直观教学手段进行教学。直观性教学为建构主义的学习环境提供了理想的认知工具,能更有效地促进学生的认知发展,从而建构知识习得技能。例如,在进行“细胞的结构和功能”的教学时,教师通过演示细胞的亚显微结构模型或用多媒体显示细胞亚显微结构、细胞膜模式图等,以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并且提出目标,引导学生产生问题、探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准确把握直观性教学手段服务于抽象性的教学目的 1 明确直观教学的目的 在教学过程中,直观不是目的,仅仅是一种手段,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概念和原理。教师要围绕教材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恰当地运用直观教学手段,引导学生进行自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及答案 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 A.军法 B.礼 C.刑法 D.士师 2.夏朝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依据是() A.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B.“明德慎罚” C.“亲亲”、“尊尊” D.“行刑,重其轻者” 3.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是() A.“刑名从商” B.“听命于神” C.“敬天保民” D.“明德慎罚” 4.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偶犯称为() A.非眚 B.非终 C.唯终 D.眚 5.春秋末期,郑国公布成文法。这是中国历史上() A.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B.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C.第三次公布成文法 D.第四次公布成文法 6.战国时期,史称“改法为律”者是() A.李悝 B.商鞅 C.韩非 D.吴起 7.秦朝九卿中负责司法审判之官是() A.卫尉 B.廷尉 C.少府 D.奉常 8.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称为() A.律 B.令 C.科 D.比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拔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C.“拔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10.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起提纲挈领作用的律典是() A.《新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1.“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 A.北魏 B.北齐 C.东魏 D.西魏 12.“官当”之名始出现于() A.《新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南朝陈律 13.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新律》 B.《大律》 C.《北魏律》 D.《晋律》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变化是逐渐形成了() A.二省制 B.三省制 C.四省制 D.五省制 15.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的律典是() A.《新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6.唐代的《律疏》始作于() A.武德年间 B.贞观年间 C.永徽年间 D.开元年间 17.唐代最早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减刑的是() A.《武德律》 B.《贞观律》 C.《永徽律》 D.《开元律》 18.宋代将对审判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 A.编敕 B.编例 C.条法事类 D.《宋刑统》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注:广东省标准分二类区域,标准不同: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 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 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 辖市、县、区。未注明的均为一类地区标准,二类地区若无 特别规定可参照。 一、盗窃案(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 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 追诉。(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 万元);(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 40万元)。二、诈骗案(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江门市为4000元),诈骗未遂 数额为6万元,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价值10万元为“数 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诈骗价值50万为“数额 (二类地区同)。三、敲诈勒索案(刑法第274条)(一)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为2500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 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 “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 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四、抢

夺案(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五、抢劫案(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七、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6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民事诉讼叫()。 A质剂B傅别C狱D讼 2、《吕刑》的作者是( )。 A李俚B商鞅C邓析D吕侯 3、西周的买卖契约叫()。 A傅别B质剂C券书D朋 4、周穆王是曾命()作刑。 A周公B吕侯C李悝D邓析 5、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 A遂士B士师C大司寇D小司寇 6、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 A均金B束矢C剂D傅别 7、西周的( )为周公所作,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四刑。 A 九章律B九刑 C 吕刑 D 法经

8、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 A明德慎罚B法令由一统C德刑并用D法网严密 9、西周将故意称为( )。 A眚B非眚C非终D惟终 10、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 )。 A窃盗罪B强盗罪C大逆罪D抢劫罪 11西周的拘役来于( )。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 12、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 )”。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 13、西周的债物契约称作( ) 。 A红契B券书C傅别D质剂 14、西周在中央设( ),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A大司寇B小司寇C士师D乡士 15、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 )。

A傅别B 狱C讼D钧金 16、“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西周时期的( )。 A 司法原则B审判地点C审讯方法D审判工具 17、在有关西周的文献资料中,有"惟终"的法律概念,它是指()。A故意B过失C惯犯D偶犯 18、我国对上诉期限作出规定,始于()。 A西周B秦C汉D唐 19、以下程序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的是( )。 A纳采 B 请期C纳吉D亲迎 20、“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有( )。 A目听B耳听C气听D色听 21、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A《工律》B《誓命》C《吕刑》D《九刑》 22、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债务契约分别叫做()。 A 傅别 B 朋 C 质剂 D 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数个法条如何定性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数个法条如何定性处罚 一、简要案情 2011年X月X日,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设的针织帽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且其生产的针织帽均系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至案发日,当事人共生产了使用与“NIKE”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线帽3000顶,其中2000顶以每顶4元之价对外销售,计销售款8000元,从中获利1000元。库存“NIKE”线帽1000顶,货值4000元。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当事人无照从事商标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并无争议,但在处罚意见上执法人员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构成了两个违法行为,应分别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与《商标法》予以定性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无照生产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应分别予以处罚。处罚时按照《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在选择罚款这一处罚方式时不得重复,择一重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即无照生产销售商标侵权产品,其结果同时违反了两个不同的法律,系想象竞合违法。根据法学界的通说,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对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处,不适用数罪并罚。结合本案,适用《商标法》处罚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重,应根据《商标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包含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积极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包括“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积极作为。就无照生产销售商标侵权产品行为而言,表面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 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立论基础 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客观主义将自由绝对化,认为人都是理性的自由人,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意志;而主观主义则以行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至于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危险性的征表而已,不具有基础的意义,而行为的实害就更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了。从中可以看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均有潜在的出发点构成其理论预设,这种?预设性选择,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不仅决定其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决定其局限性和脆弱性?。而正是主、客观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使得主客观主义相统一和理论应运而生。但是,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是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统合起来的简单折衷。 那么中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基础究竟何在呢?正如有学者指出,?主客观统一原则立论的基础,主要不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只强调主观或客观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的方法论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对待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关系上的认识论错误。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可以相互依存而统一于一体,又可以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但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主观和客观的关系时只看到了二者的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方面既相互依存,而忽视了二者相互分离、单独存在的状态,以为认定其中一个方面就必定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存在,而事实上这

习题(法制史1-5)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A A夏朝B商朝 C西周D秦朝 2、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C A圜土B钧台 C夏台D囹圄 3、炮烙之刑出现于()。D A夏朝B西周 C春秋D商朝 4、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A A嫡长继承制B兄终弟及 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D诸子均分 5、商朝刑法的总称是()。D A九刑B禹刑 C宫刑D汤刑 6、把犯罪者晒成肉干的刑罚称作()。A A脯B醢 C墨D劓 二、填空题 1、奴隶制的五刑,即( )、( )、( )、( )、( )在商代已较通行。 2、传说中夏朝法律的总称是()。 三、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周穆王曾命()依照夏朝的赎刑作《吕刑》。B A子产B吕侯 C邓析 D 赵鞅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A A明德慎罚B法令由一统 C德刑并用 D 天命、天罚 3、西周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为()。A A大司寇B小司寇 C士师D乡士 4、西周时期,起诉要缴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C A质剂B傅别 C束矢D钧金 二、多项选择题 1、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分别叫做()。AC A 傅别 B 朋

C 质剂 D 锾 2、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ABCD A 誓B礼 C遗训D殷彝 3、“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耄”、“悼”分别指()。AB A7岁以下孩童 B 80岁以上老人 C 100岁以上老人D16岁以下孩童 4、“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有( )。ABCD A辞听B耳听 C气听D色听 5、西周的司法机关的有()。ABCD A大司寇B小司寇 C乡士D遂士 6、西周的“三不去”指()。ABC A有所娶无所归,不去B与更三年丧,不去 C前贫贱后富贵,不去D生子传宗接代,不去 三、名词解释 1、明德慎罚 2、五听 3、“三宥之法” 4、圜土之制 5、“嘉石”之制 四、问答题 1、试述西周刑法原则。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B 2、A 3、AB 4、ABC 一、填空题 1、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 2、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仆区法 3、《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和()盗贼 4、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刑书 5、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6、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法经)。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B A晋国B郑国 C楚国D齐国 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 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B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019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2019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大家在日常中要学会区分受贿罪与行贿罪,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由一般主体构成的犯罪。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大众所关注的内容,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刑法》中援引定罪处罚规定的适用及评价

《刑法》中援引定罪处罚规定的适用及评价 内容摘要: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援引定罪处罚之规定,即以某条定罪处罚的规定较为常见,这些规定不仅涉及对行为人的定罪,而且也涉及对行为人的量刑。从法理性质上看,有的规定属于提示性的规定,有的属于法条竞合,有的规定涉及罪数。对这些规定作出合理的评价,对于刑法立法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援引定罪处罚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援引定罪处罚之规定,即以某条定罪处罚的规定较为常见,这些规定不仅涉及对行为人的定罪,而且也涉及对行为人的量刑。从法理性质上看,有的规定属于提示性的规定,有的属于法条竞合,有的规定涉及罪数。对这些规定作出合理的评价,对于刑法立法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提示性规定 在现行《刑法》中,以援引定罪处罚的规定有30余处,其中,提示性的规定就有10余处,占了大约三分之一。例如,第163条第3款、第183条、第184条第1款和第2款、

第185条第2款、第242条第1款、第271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第339条第3款、第361条、第362条、第393条、第394条等。仔细梳理一下这些规定,几乎全部来自于79刑法以后的单行刑法。如果说在单行刑法中确有必要做出提示性规定的话,那么,在修订后的统一的、完备的刑法典中,做出重复性的规定,如果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那便是立法技术上存在问题。如,《刑法》第185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述行为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在本条中第1款所列人员的上述行为本来就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第2款所列人员的上述行为是典型的受贿行为,事实上,不用在立法中强调也会做出正确判断的,因此,用一个条文作此重复性规定,其必要性是大可怀疑的,建议以后修订刑法时将此类规定予以删除。 二、关于刑法用语问题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援引定罪处罚规定的用语不甚规范,例如,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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