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中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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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

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方面的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面)起决定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

立论基础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

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

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

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

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我们日常学‎习的哲学课程‎当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我们‎学习的必要知‎识之一,而且要求我们‎看待事物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想统一,才能够辩证的‎认知事物的属‎性。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作为一‎项原则始终贯‎穿整个刑法理‎论当中。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们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要做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必要了解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主客观相统一‎的作用,以及单独的主‎观主义学说与‎单独的客观主‎义学说在整个‎刑法理论中的‎应用的局限,从而得出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在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些认‎识。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刑法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我国刑法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提‎出的。

在我们平常的‎价值判断上的‎对象限于人的‎行为。

在观察人的行‎为时,着重主观要素‎,如动机、意思、性格与人格的‎是主观主义,着重客观外部‎动作及外界所‎引起结果的,是客观主义。

犯罪的现实是刑罚的标尺——兼论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犯罪的现实是刑罚的标尺——兼论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 自对客观主义意志 自由论和主观主义行为
决定论矛盾的调和 。它克服 了客观主义所主张的只强调人的意志 自
由而忽视客观必然性的意志 自由论的缺陷, 同时又避免了主观主义所
本性本身所作出的判决, 因为林木所 有者所 占有的只是树木本 身, 而 主张的仅注重客观必然性而否定意志 自由的行为决定论的不足 。主 树木 已经不再 占有从它身上落下的树 枝了。 可见 , 捡拾枯树和盗 窃林 客观相统~原则是 以人的相对意志 自由论为理论基础 , 以马克思唯物
的重 点与核 心 , 而后 讲述 了主客观相 统一 原则在 我 国刑 法发展 中的现 状 以及 它在 我 国刑 法 中的地位 . 关键词 刑 法 主客 观 相统 一 马克思刑 法理论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1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9O.3.2 10 .522 o)6090
领 域 , 以得 知 , 客观 主 义 学说 那 里 , 期 古 典学 派所 谓 的绝 对 的 人 可 在 前
人平等的意志 自由以及后期古典学派 的无原 因的意志 自由事实上只 能是一种幻想, 这一 点恰恰在主观主义学说所主张的决定论中得 以证 明。 主观主义学说所主张的人类 学、 社会学等 因素是人的犯罪行为的 决定 因素是合理的、 唯物主义 的表现 , 问题 是主观主义学说把这种因 素看成是绝对的、 唯一的因素, 从而断然否定人的意志 自由, 说明这种 唯物主义是机械的、 形而上 学的, 其结果必 然导致宿命论。马克思主 义哲学认为 , 在事物的运动发展与变化过 程中,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 的根据 , 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 外 外因通 过内因起作用。犯罪现 象 同样是 内因与外因相互作 用的结果。 在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上, 内 其 因就是人 的犯罪的主观能动 性, 即犯罪 人的相对意志 自由, 意志过程 是直接决定实施客观行 为的最重要的心理活动, 具有发动或抑制行为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偏重性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偏重性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偏重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之为支撑我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是有偏重性的。

主客观相统一的偏重性是在犯罪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和理论基础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

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

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

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

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

客观主义将自由绝对化,认为人都是理性的自由人,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意志;而主观主义则以行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至于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危险性的征表而已,不具有基础的意义,而行为的实害就更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了。

从中可以看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均有潜在的出发点构成其理论预设,这种“预设性选择,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不仅决定其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决定其局限性和脆弱性”。

而正是主、客观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使得主客观主义相统一和理论应运而生。

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认定

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认定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各个细节,如时 间、地点、环境等,分析其对犯罪性 质和结果的影响。
犯罪结果
考察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包括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秩序破坏 等,评估其严重程度。
主客观相一原则
主观与客观相一致
在认定犯罪行为时,既要考虑行 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也要考虑 客观危害程度,确保两者相互印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司法人员对于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认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缺乏相关经验和 专业知识,导致认定结果存在偏差。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要点一
完善认定标准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犯罪行为主客观方 面的认定标准,制定更加明确、具体 的规定,减少实践中的争议和分歧。
要点二
加强证据收集
应加强对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相关证 据的收集工作,提高证据的质量和数 量,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 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 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02
犯罪行为客观方面认定
行为方式与手段
行为方式
犯罪行为的方式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如暴力、威胁、欺诈等。不 同的犯罪方式反映了犯罪人的不同动机和目的。
行为手段
犯罪手段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用的工具、方法或策略。例如,使用 枪支、刀具等凶器实施暴力犯罪,或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网络诈骗等。
要点三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对于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认定 能力和素质,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和公正性。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 考核机制,对司法人员的认定工作进 行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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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对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认定,可以揭示犯罪行为的 本质和危害程度,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由于某些客观要素诸如犯罪数额、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可能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所以,对刑法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须进行新的诠释:首先,危害行为概念本身即是主客观要素的统一体,客观的超过要素和主观罪过统一于危害行为的评价当中;其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所有客观要素都具有认识,仅要求对行为体素具有认识。

对“客观的超过要素”的承认,使得对主客观相统一的内涵认识更加深入,而不会导致客观归罪。

[文献标识码]A康诚(1974―),男,江西南昌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湖北武汉430072)我国刑法关于在犯罪成立意义上所应遵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且主观要素应当与客观要素有机统一,[1](P103)主观罪过的内容与行为的形式应当具有一致性。

[2](P34)这个原则已得到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确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传统观点对其含义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因而不能适应现实的刑法理论。

传统观点认为,其一,客观上的危害行为与主观上的罪过统一于犯罪构成框架内,而危害行为概念本身并不含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内容;其二,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一概与主观要素对应,[3](P53)而且内容上一致,不允许存在不需要主观认识的客观要素。

[4](P65)笔者不同意这样的看法。

因为,随着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深入,“客观的超过要素”①概念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被提出,[5](P22-31)让我们不得不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传统含义重新思考:在犯罪构成中用来限制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诸如某些犯罪数额、犯罪时间、犯罪地点,虽然伴随于行为,却无须行为人认识,而且,这些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共同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统一于危害行为的评价过程中。

一、犯罪构成中“客观的超过要素”之分析危害结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5](P29)在学者的论著中已有涉及,本文探讨犯罪数额、犯罪时间和地点等要素,因为对这些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认识可以深化对“主客观有机统一”内涵的理解。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一项基本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一项基本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一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能动的反映,是人类实践的总结,认识要求我们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

其基本内涵应包含两个方面,一:首先是认识主体在认识相应客体时应当做到主观方面于客观方面的相统一,即认识主体的认识是建立在正确的主观意志和客观的社会环境的基础,两者均不可或缺;二:其次是指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主观方面和客体行为表现的正确把握,即在认识认识客体时,应当合理地将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结合起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定罪的原则具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要求。

有的学者将对此原则的认识可分为两大类,一:即所谓的狭义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仅指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如有的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学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研究犯罪构成的时候,要把犯罪构成要件置于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中,明确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人去实施的,并且只有当他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有辨认能力,对是否实施这一行为有控制能力,而又故意或过失的地实施这一行为,以致危害社会时,才负担刑事责任,否则,其所实施的行为即使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某种损害,但主观上缺乏辨认、控制能力或者虽然有辨认能力而无故意或者过失,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具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行为。

另有学者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指只有当一个人在一定的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且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刻感受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

(二),即广义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包括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和认定犯罪的司法人员的认识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统一两方面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定罪原则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主观和客观不仅仅是犯罪要件与客观要件,更主要是对犯罪的评价标准,我们主张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是指对犯罪的评价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参照标准。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指出该原则的生成直接导源于主、客观主义及折衷主义刑法理论之缺陷,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该原则不仅在定罪、量刑、行刑过程起指导作用,而且对整个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解释都起根本性指导作用【关键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内涵/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前提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直接导源于前述主、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折衷主义之缺陷,正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片面性与折衷主义刑法理论的不稳定性,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理论应运而生。

我国有学者指出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也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因素。

对此,我们并不否认,但认为,如果把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偶然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看成是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样的东西,是欠妥当的。

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是定罪、量刑与行刑过程中一切主客观因素辩证的有机的统一,而所谓的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统一”充其量只不过是“结合”而已,如同有的论者所指出,“并合主义虽然也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并非有机统一,而是一种折衷。

”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价值之一乃在于克服资产阶级刑法中客观主义的“客观归罪”与主观主义的“主观归罪”的弊害,作到不枉不纵,准确而科学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有的教科书在论述这一原则时指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片面的定罪学说的否定。

主观归罪和主观主义把犯罪意思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格、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

至于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和结果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之间有无,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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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中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在刑法上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我认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有实施这个犯罪行为的意图,而他客观上也采取了相关的行为以实现这个意图。

而定罪,即是法官根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对案例进行定性的活动。

当然这只是刑法上对定罪的狭义解释。

而为了实现司法上的公平公正,实现法律武器的真正作用,我认为在法官在定罪活动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极其重要的。

然而,在实际的定罪过程中,却经常出现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错误行为。

内心有恶,而遵循自己内心的恶而产生相关行为。

这才是在我看来真正的法律应该惩罚的恶。

人非圣贤,我相信每个人心中都会存在恶念,都有过那么一瞬间有犯罪的想法。

如果仅仅因为这心中有过的罪恶想法就将其定罪,那么我觉得,这个世界将无人幸免,都会面临牢狱之灾。

然而在定罪活动中,客观归罪却是常客。

精神病人发病,在意识混乱时犯了罪,是否为罪?意外事件的发生又是否为罪?出于善意的行为却导致了危害结果,而这又是否为罪?在我看来,这些,都不应该为罪。

法律真正存在的意义是惩罚人们内心的恶,重不在惩罚,而在于规范。

这些行为背后,并没有一个罪恶之源在支配着他们,而将他们定罪,那么就违背了法律存在的初衷。

近来著名的赵宇案中,听到女子呼喊救命,赵宇挺身而出与意图强奸女子的李某搏斗,在斗争的期间,赵宇一脚之力踹破了李某的腹部致其破裂。

而因此,晋安市公安局竟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其
定罪。

这不是一件看起来十分荒唐可笑的事情吗?本是一件见义勇为的好事,结果却是犯了罪。

仅仅凭借赵宇将其踢致重伤这一客观结果,而将其定罪,却忽略了其主观意愿中是以救人为目的。

而非是对李某怀有恶念。

这样的定论,完全违背了法律维护正义的这一理念。

还给社会灌输了错误的理念,即伸张正义也犯法。

有学者指出:“定罪活动是主观反映客观的活动,案件事实即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司法人员首先需认识这种客观存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就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与案件事实本身符合。

这是首要的、极为关键的一步,它关系到定罪目的能否实现。

所以在定罪中,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极其重要的。

主观罪过是一定客观行为得以发生的原因,而一定的客观行为又是这一主观罪过发展的结果。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赵宇主观上并没有想法犯罪,虽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

但该行为并非是主观罪过发展的结果,缺乏主观要件。

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而应该是一个善意的行为。

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中,一致一词包含了多种含义。

在我看来,首先表示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要共存,其二者缺一不可,其次表示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要有关联,即因果关系。

有因才有果,有恶念才会有恶行,最后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要有一致性,不管在内容还是性质上都应具有危险性。

而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算是贯彻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司法人员才方可据此定罪。

综上,人的犯罪行为也是一种实践活动,都是在一定意识支配下的产物。

所以,人的犯罪行为是一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加一定的主观危害行为的统一。

而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惩恶扬善,伸张正义,在定罪过程中,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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