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指出该原则的生成直接导源于主、客观主义及折衷主义刑法理论之缺陷,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该原则不仅在定罪、量刑、行刑过程起指导作用,而且对整个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解释都起根本性指导作用。
【摘要题】基础理论研究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前提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直接导源于前述主、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折衷主义之缺陷,正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片面性与折衷主义刑法理论的不稳定性,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理论应运而生。
我国有学者指出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也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因素。
对此,我们并不否认,但认为,如果把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偶然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看成是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样的东西,是欠妥当的。
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是定罪、量刑与行刑过程中一切主客观因素辩证的有机的统一,而所谓的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统一”充其量只不过是“结合”而已,如同有的论者所指出,“并合主义虽然也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并非有机统一,而是一种折衷。
”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价值之一乃在于克服资产阶级刑法中客观主义的“客观归罪”与主观主义的“主观归罪”的弊害,作到不枉不纵,准确而科学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有的教科书在论述这一原则时指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片面的定罪学说的否定。
主观归罪和主观主义把犯罪意思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格、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
至于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和结果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之间有无,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偏重性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偏重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之为支撑我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但在司法实必须主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至于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危险性的征表而已,不具有基础的意义,而行为的实害就更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了。
从中可以看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均有潜在的出发点构成其理论预设,这种“预设性选择,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不仅决定其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决定其局限性和脆弱性”。
而正是主、客观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使得主客观主义相统一和理论应运而生。
但是,我国刑法与刑法理论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是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统合起来的简单折衷。
那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基础究竟何在呢?正如有学者指出,“主客观统一原则立论的基础,主要不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只强调主观或客观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的方法论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对待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关系上的认识论错误。
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可以相互依存而统一于一体,主客中,动性。
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犯罪行为也不外乎是一种实践活动,是在一定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即是一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和主观罪过的统一。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的犯罪活动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反社会的实践活动,认识和判断犯罪的司法活动也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考察犯罪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司法实践活动,所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中起指导作用,无疑应该成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片面性在于对主客观的辩证关系的理解上。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与意义——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为例

同客观上 的危 害行为 的统 一 , 是构 成犯 罪 的基 本标 志 , 也就 成 为
过失 。如 果行 为人主 观上 没有罪 过 , 即缺乏 故意或 过失 , 即使其
行为 与危 害结果 之 间存 在 因果关 系 , 也 不应 当负刑 事责 任。 总而
刑 事责任 的重要 原则0 。 统一 的主客 观要件 具 体包含 以下 方面 :
主观 罪过 的“ 客观 归罪 ” , 也反对 只根据 主观 罪过 , 不考 虑 实际危
犯 罪、 刑事 责任 与刑 罚, 是贯 穿刑法 始终 的三个 基本 问题 。
无 论是 犯罪 的认定 、 刑 事责 任 的确定还 是刑 罚 的宣判 , 都 需要 根 害 的“ 主 观归 罪” , 坚 持主 客观相 统一 的犯罪 构成 理论 。 据行 为 人的主 观意识 与 客观表 现来进 行 。 因此 , 主客 观相 统一 的
一
法 的角度 讲 , 就 是说客观 要素是主 观要 素的认 识和意志所 作用 的
对象。 二、 主客 观相统 一原 则的作 用范 围
、
主 客观 相统 一原 则 的内涵
马 克思主 义唯 物辩 证法 是 中国刑 法 中主客 观相 统一 原则 和 理 论 的理论基 础 。 马克 思主义 唯物 辩证法 认为 , 人 的意识 具有主 观 能动性 , 人可 以根据 对客观 世界 的规律 的认识来 指导 自己的实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
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方面的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面)起决定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
立论基础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
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
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
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
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犯罪论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反思

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2004年第10期(总第110期) No.10,2004(Serial No.110)收稿日期:2004-02-20作者简介:张峰,山东大学法学院2002级法律硕士生。
犯罪论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反思张峰(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 近代刑法旧派与新派在犯罪本质方面因其重点不同,因此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存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
但客观主义绝不等同于“客观归罪”、主观主义亦非“主观归罪”,两者在认定犯罪方面实际上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之争实在大可不必。
[关键词] 客观主义; 客观归罪; 主观主义; 主观归罪; 主客观相统一[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4]10—0081—03 刑法理论上产生过许多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与新派,也称为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
旧派与新派在许多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表现在犯罪论中就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1],学者对此展开了长期的讨论,各种观点并存。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辩应该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
[2]由此,笔者提出自己一点不成熟的看法,以期对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引起理性的思考。
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与刑罚的目的有着密切的关系。
大部分旧派学者坚持报应说,主张报应的基础在于客观实害的大小,因此采客观主义;而新派则坚持特殊的预防说,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人的再犯,所以以犯人的恶性大小定刑事责任之轻重,故非主观主义莫属,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由此开始。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
即以犯罪的外部行为作对象,因为犯罪是对社会有现实危险的行为。
如果没有客观的行为,就没有犯罪;如果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处罚依据,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偏重性

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偏重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之为支撑我国刑法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是有偏重性的。
主客观相统一的偏重性是在犯罪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和理论基础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
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
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
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
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
客观主义将自由绝对化,认为人都是理性的自由人,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意志;而主观主义则以行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至于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危险性的征表而已,不具有基础的意义,而行为的实害就更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了。
从中可以看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均有潜在的出发点构成其理论预设,这种“预设性选择,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不仅决定其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决定其局限性和脆弱性”。
而正是主、客观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使得主客观主义相统一和理论应运而生。
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认定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各个细节,如时 间、地点、环境等,分析其对犯罪性 质和结果的影响。
犯罪结果
考察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包括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秩序破坏 等,评估其严重程度。
主客观相一原则
主观与客观相一致
在认定犯罪行为时,既要考虑行 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也要考虑 客观危害程度,确保两者相互印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司法人员对于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认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缺乏相关经验和 专业知识,导致认定结果存在偏差。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要点一
完善认定标准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犯罪行为主客观方 面的认定标准,制定更加明确、具体 的规定,减少实践中的争议和分歧。
要点二
加强证据收集
应加强对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相关证 据的收集工作,提高证据的质量和数 量,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 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 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02
犯罪行为客观方面认定
行为方式与手段
行为方式
犯罪行为的方式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如暴力、威胁、欺诈等。不 同的犯罪方式反映了犯罪人的不同动机和目的。
行为手段
犯罪手段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用的工具、方法或策略。例如,使用 枪支、刀具等凶器实施暴力犯罪,或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网络诈骗等。
要点三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对于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认定 能力和素质,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和公正性。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 考核机制,对司法人员的认定工作进 行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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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对犯罪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认定,可以揭示犯罪行为的 本质和危害程度,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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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指对犯罪的认定和追
究刑事责任,必须主客观相一致。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
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
且必须是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
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主观上的罪过是危害社会的行
为和结果的原因,而这个行为必须是主观上的罪过的必
然结果。
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刑事责任原则的哲学依据在刑法发展史上是不尽相
同的。
唯心主义的天定论认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既不
决定于教育和文化水平,也不决定于周围的自然和社会,
而是决定于自身。
一个人犯罪,正是由于他自己身上有
“邪恶的意念”,责任全在罪犯自身。
这种理论,不承认存
在决定意识,看不到意志、意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因而
是反科学的。
机械唯物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人的意识和意
志是完全受客观世界支配的,毫无自由可言,人的犯罪是
客观必然性决定的,与主观意志无关。
追究罪犯的责任不
因为有意志自由,而是为了防卫社会。
这种主张也是不科
学的。
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
受因果性支配的。
作为客观世界组成部分的人类,同样受
因果性的制约。
人的意识和意志作为心理现象,是由客观
现实决定的,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
而人的行为,包括犯
罪行为,则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是意识和意志的
客观化的外部表现。
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既与唯心主义
的天定论划清了界线,强调客观现实对人的意识、意志的
决定作用;又与机械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划清了界线,承认
人能够反作用于客观现实,指出人有相对的意志自由。
人
的犯罪意识、意志是社会上犯罪现象、毒素所决定的,但
是否走犯罪道路,则是人们意识和意志的选择。
可见人的
意识、意志是有自觉能动性的。
相对的意志自由是人的行
为的直接决定者、支配者。
人的行为是个人意识自由选择
的外在表现和结果。
一个人选择了犯罪道路,形成了犯罪
意识,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就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
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根
据。
正如恩格斯所讲:“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
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
法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2—153页)。
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刑法的
内在生命,是刑事立法、司法的一条贯彻始终的中心线。
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理解社会主义刑法体系,防止以偏
概全、唯行为论、唯后果论、唯手段论等错误的发生,克服
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
我国刑法在总则、分则和刑罚上都
贯彻和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对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和正当防卫等的规定,对刑罚中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规定等,都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