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特此公告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日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18•【文号】国税函[2008]240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 240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山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7〕312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637万元(详见附件)。
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及所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所属机构和各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二○○八年三月十八日附件: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序│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地址││ 号││)││├──┴──────────────────────┼──────┼───────┤│ 一、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2106│││扣除标准│││├──┬──────────────────────┼──────┼───────┤│ 1 │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668│ 北京市海淀区│├──┼──────────────────────┼──────┼───────┤│ 2 │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352│ 北京市海淀区│├──┼──────────────────────┼──────┼───────┤│ 3 │ 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155│ 北京市海淀区│├──┼──────────────────────┼──────┼───────┤│ 4 │ 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355│ 北京市西城区│├──┼──────────────────────┼──────┼───────┤│ 5 │ 中国新兴置业公司│202│ 北京市海淀区│├──┼──────────────────────┼──────┼───────┤│ 6 │ 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135│ 北京市海淀区│├──┼──────────────────────┼──────┼───────┤│7 │ 北京戎利实业总公司│205│ 北京市海淀区│├──┼──────────────────────┼──────┼───────┤│8 │ 新兴宾馆│34│ 北京市海淀区│├──┴──────────────────────┼──────┼───────┤│ 二、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892│││除标准│││├──┬──────────────────────┼──────┼───────┤│ 9│ 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天津公司│100│ 天津市塘沽开│││││发区│├──┼──────────────────────┼──────┼───────┤│ 10 │ 北京保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33│ 北京市丰台区│├──┼──────────────────────┼──────┼───────┤│ 11 │ 四川西南保得实业发展公司│44│ 四川省成都市│├──┼──────────────────────┼──────┼───────┤│ 12 │ 威海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 山东省威海市│├──┼──────────────────────┼──────┼───────┤│ 13 │ 北京天一保得航空服务公司│10│ 北京市海淀区│├──┼──────────────────────┼──────┼───────┤│ 14 │ 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605│ 北京市丰台区│├──┼──────────────────────┼──────┼───────┤│ 15 │ 深圳保得丽昌运输有限公司│30│ 广东省深圳市│├──┼──────────────────────┼──────┼───────┤│ 16 │ 深圳市保得海运有限公司│50│ 广东省深圳市│├──┴──────────────────────┼──────┼───────┤│ 三、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340│││扣除标准│││├──┬──────────────────────┼──────┼───────┤│ 17 │ 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阜新煤矿│240│ 辽宁省阜新市│├──┼──────────────────────┼──────┼───────┤│ 18 │ 邯郸筑城水泥厂│60│ 河北省邯郸市│├──┼──────────────────────┼──────┼───────┤│ 19 │ 秦皇岛新兴矿产化工储运中心│8│ 河北省秦皇岛│││││市│├──┼──────────────────────┼──────┼───────┤│ 20 │ 北京神波工贸公司│12│ 北京市海淀区│├──┼──────────────────────┼──────┼───────┤│ 21 │ 大同三鼎实业公司│20│ 山西省大同市│├──┴──────────────────────┼──────┼───────┤│ 四、北京戎利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299│││除标准│││├──┬──────────────────────┼──────┼───────┤│ 22 │ 山西太原睿祥实业总公司│100│ 山西省太原市│├──┼──────────────────────┼──────┼───────┤│ 23 │ 北京京泽贸易公司│24│ 北京市海淀区│├──┼──────────────────────┼──────┼───────┤│ 24 │ 北京长城制药厂│90│ 北京市丰台区│├──┼──────────────────────┼──────┼───────┤│ 25 │ 北京市丰军汽车修理厂│2│ 北京市丰台区│├──┼──────────────────────┼──────┼───────┤│ 26│ 北京大鹏物流服务中心│16│ 北京市顺义区│├──┼──────────────────────┼──────┼───────┤│ 27 │ 北京金穗科技开发公司│20│ 北京市海淀区│├──┼──────────────────────┼──────┼───────┤│ 28 │ 北京戎利丰商贸中心│7│ 北京市丰台区│├──┼──────────────────────┼──────┼───────┤│ 29 │ 北京重柴商贸中心│10│ 北京市海淀区│├──┼──────────────────────┼──────┼───────┤│ 30 │ 北京三利医药采购供应站│30│ 北京市丰台区│├──┴──────────────────────┼──────┼───────┤│税前扣除总机构管理费总金额│36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9.05•【文号】国税发[2005]13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利于集团公司实施统一品牌战略,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经研究,现就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二、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关于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适用范围上述扣除标准只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九月五日。
集团公司之间的管理费

问题3、目前,税局针对集团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收入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吗?如果母公司正式收取服务费用,并向子公司开出发票,是否子公司可以税前列支?此部分服务费可以以何种形式出现?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1.23•【文号】国税函[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003年1月23日国税函[200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2002]第对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公司名称│管理费│所在地│├──┼────────────┼────┼──────┤│1│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3845││├──┼────────────┼────┼──────┤│2│中信金属开发公司│58│北京市朝阳区│├──┼────────────┼────┼──────┤│3│中信汽车公司│400│北京市朝阳区│├──┼────────────┼────┼──────┤│4│中信国际合作公司│4│北京市朝阳区│├──┼────────────┼────┼──────┤│5│中信旅游总公司│14│北京市朝阳区│├──┼────────────┼────┼──────┤│6│新力能源开发公司│50│北京市朝阳区│├──┼────────────┼────┼──────┤│7│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50│北京市海淀区│├──┼────────────┼────┼──────┤│8│中国中海直总公司│50│深圳市│├──┼────────────┼────┼──────┤│9│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150│上海市浦东区│├──┼────────────┼────┼──────┤│10│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10│上海市浦东区│├──┼────────────┼────┼──────┤│11│上海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100│上海市浦东区│├──┼────────────┼────┼──────┤│12│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240│上海市│├──┼────────────┼────┼──────┤│13│中信大榭开发公司│1,000│浙江省宁波市│├──┼────────────┼────┼──────┤│14│中信技术公司│24│北京市朝阳区│├──┼────────────┼────┼──────┤│15│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17│北京市朝阳区│├──┼────────────┼────┼──────┤│16│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60│北京市朝阳区│├──┼────────────┼────┼──────┤│17│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20│北京市海淀区│├──┼────────────┼────┼──────┤│18│北京国安城市物业管理中心│15│北京市朝阳区│├──┼────────────┼────┼──────┤│19│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10│北京市朝阳区│├──┼────────────┼────┼──────┤│20│中信房地产公司│100│北京市朝阳区│├──┼────────────┼────┼──────┤│21│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55│北京市朝阳区│├──┼────────────┼────┼──────┤│22│中信广州发展公司│148│广东省广州市│├──┼────────────┼────┼──────┤│23│中信华南(集团)东莞公司│150│广东省东莞市│├──┼────────────┼────┼──────┤│24│中信华南(集团)深圳公司│50│深圳市│├──┼────────────┼────┼──────┤│25│中信汕头公司│90│广东省汕头市│├──┼────────────┼────┼──────┤│26│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52│北京市朝阳区│├──┼────────────┼────┼──────┤│27│中信深圳(集团)公司│100│深圳市│├──┼────────────┼────┼──────┤│28│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0│北京市│├──┼────────────┼────┼──────┤││合计│7,9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16•【文号】国税发[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b6d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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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
知
【标 签】中化集团公司,管理费问题,收取管理费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6﹞70号
【发文日期】1996-02-13
【实施时间】1996-02-1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辽宁、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甘肃、四川、广东、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北京、天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
近接中化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报告。
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62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化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 管理费7700万元并据以税前扣除。
附:中化集团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