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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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有感

读《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有感

读《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有感正当法律程序,是英美法的核心概念,它使诸如法治、经济自由、个自治以及免于政府专断行为的侵害等价值观念具体化,因而一直以来备受法学家、法官及律师的关注。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一书以其精确的语言总结了五百年法律发展的恢弘历史,为人们描述了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发展演变的清晰轨迹。

人们通过这条轨迹可以准确的了解正当法律程序这一重要概念所包含的广泛的问题。

其次,本书作者没有按照通常讲故事的方法,而是以一种非常规的方法研究正当法律程序这一重大课题,那就是通过透彻分析正当程序发展史上的经典案例,提炼出正当程序的两大范式,并细致入微的探讨了这些看似极为抽象的范式在各种具体的情境下如何将法治的基本价值、人类的基本价值与案件的事实相结合,从而得以具体化于判决以及对于判决的论述中,来充分阐释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发展及演变,其精深之处难以尽言。

虽然正当法律程序是作为美国宪政制度的一部分发展起来的,并因此而局限于一个国家,但是,正当程序概念包含了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法治观念,即要求审判公开,法官独立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在美国,正当程序也使得其他一些价值观念得以具体化,这些价值观念包括:经济自由、个人自由、免授专横的政府行为侵害,而这些观念都应得到每一种法律制度的保护。

“哪里没有公认不变的法律箴言,哪里的公民就和农夫处于一样的境地,农夫们的田地没有被任何界标或是众所周知的边界所划分。

他们很可能会诉诸法律,但未必可能会获得满意的判决。

法律箴言就如同界标一样。

”杰里迈亚·史密斯如是说。

法官们在许多个别案件的判决中创造了普通法,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是解决了一个具体的争议,而且提供了指导其他类似案件判决的规则。

“相似的案件应当得到相同的判决”或许是一项基本的司法规则。

普通法历史中的核心矛盾是,判决似乎产生于规则之前,即在法律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并开始用以判决案件。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书笔记第一部分:引论,着手处理案件(一)内容概述1、法律箴言如同界标一样。

对于一个“首例案件”,一个普通法官对于法律箴言有很大的依赖,而不是案例汇编。

培根的《法律箴言》被判决书中广泛引用,直到二十世纪因为箴言过于简单化,不能表述复杂的法律学说才从法学教育中消退,但由于其浓缩了规则,便于阐述法律原理而在实务中仍然使用着。

法律箴言有正当法律程序、遵循先例等。

2、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史。

正当法律程序一词产生于英国,在美国联邦宪法中两次出现,其英国最初含义为“英国人权利”,是一种限制王权、保障人民自由和财产手段,具有程序正当的含义,而有美国发展为限制立法权,向实体正当演绎,在社会经济从所有权---契约----民权的转化进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不断扩大了。

全书从“让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剥夺甲方授与乙方”、“剥夺甲方”三个方面探索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很有趣味!3、普通法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归纳规则---识别与案件的联系点,不同点。

书用中用一个父子回答为例子说明。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1、正当法律程序,我个人认为就只是一个“程序合法”的含义,没有想到发展成实体正当,普通法人真善于演绎!2、中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吗?译者认为“在我国,学术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尚示展开,更未将其上升到宪政层次加以研究”,是译者的初衷;我认为我国《宪法》第条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包含了正当程序的含义,只是学者没有运用本词解释;3、关于法律箴言的运用,我发现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就是很意义的尝试,让我受益非浅,看来中国的学者已开始了法律箴言的研究与运用了:4、本节中“小孩子们说,你让他去做吧”,这句话即使联系上下文也不能理解。

例如,LID-DOG在中文中应译为“领头羊”而不是“领头狗”,中国人从历史上一般养一只狗。

本句应当转化而不是直译呢?第二部分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的正当性(一)内容概述1、一部法律可以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因为利益冲突让人失去公正,不能作出公正判决。

正当法律程序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

正当法律程序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

正当法律程序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作者:李明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04期摘要:正当程序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其主要内容包含对程序主持者的正当性要求,接受法律结果的主体对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及程序的及时性和公开性等等。

总之,正当程序将法律转化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我国历史上一直是人治型国家,只重实体不重程序。

但是程序的正当性已成为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需借鉴外国尤其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制度,加以消化吸收使之为我所用。

关键词:正当程序自然正义启示历史上我国是一个“人治型”国家,强调个人的智慧和能力而忽略制度的作用,其实质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思想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脚步,尤其体现在行政执法上。

鉴于此,当前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必须借鉴西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及其理念,以真正实现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渊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光大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英国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自由大宪章》中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领域。

而在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自由令》第三章中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法律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这个法律文件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法律程序”这一词语,并扩大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

美国1787年的《人权法案》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以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部以法律为题材的小说,通过描述法律程序中的种种矛盾和冲突,展现了法律的权威和正义。

作者通过小说中的人物形象和情节设置,深刻地揭示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引发了我对法律的深刻思考。

小说中的主人公是一名年轻的律师,他在一次案件中遇到了一名被控犯罪的嫌疑人,面对嫌疑人的坚称无罪和证据的缺失,律师陷入了艰难的抉择之中。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不断地与检察官、法官、证人和嫌疑人展开辩论和交锋,最终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为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

整个故事情节扣人心弦,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程序中的复杂性和严谨性。

通过阅读这部小说,我对法律的正当程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案件因为程序不当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而在小说中,律师通过合理的辩护和证据的呈现,最终为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这充分展现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价值。

法律程序不仅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石。

另外,小说中的律师形象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辩护技巧,更重要的是他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正义的追求。

在面对矛盾和困难时,他从不退缩,而是坚持以法律的正当程序为嫌疑人争取公正。

这种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正义的坚持让我深受感动,也让我明白了一个合格的律师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通过阅读《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得到了进一步的加深。

我明白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也更加坚定了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会更加尊重和理解律师这个职业群体。

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为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平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一开篇,我就感觉自己像是闯入了一个法律宝藏。

丹宁勋爵对于“正当程序”的讲述,可不是那种干巴巴的法条罗列。

他就像一个特别会讲故事的邻居大爷,用各种鲜活的案例把这个有点抽象的概念给盘活了。

你看那些案例里,有因为程序没走对而导致结果天差地别的情况。

就好比一场比赛,如果裁判没按照规则吹哨子,那不管运动员跑得有多快,跳得有多高,这个成绩可能都不作数。

在法律里也是这样,程序就是那个吹哨子的裁判规则。

如果不遵守,哪怕最后得出的结论看起来是对的,也不能让人信服。

这让我深深意识到,程序可不是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它是保证法律公平公正的基石。

丹宁勋爵在书里还特别强调了保护公民权利这个点。

他就像是一个坚定的守护者,在法律的城堡里,守护着每个公民的权利不被肆意侵犯。

他讲的那些案子里,有的公民因为程序上的保障得以和强大的公权力抗衡。

这让我感觉,在法律面前,不管是谁,都得乖乖按照规则来。

就算是政府部门,也不能随便越过正当程序的红线去欺负老百姓。

这就好像在玩游戏的时候,哪怕你是超级玩家,也不能开挂,得遵守游戏的公平规则。

我印象特别深的是他讲述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

就像一场精心编排的戏剧,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台词和动作规范。

法官不能随心所欲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要经过合法的收集和展示。

这就好比厨师做菜,食材得是新鲜干净合法得来的,做菜的步骤也得按部就班,不能乱来。

这样做出来的“法律大餐”才能让人吃得放心。

而且这本书读起来,还让我对法律有了一种新的敬意。

以前觉得法律有点高高在上,冰冷冷的。

但是通过丹宁勋爵的讲述,我看到了法律背后那些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精心设置的程序。

这些程序就像是法律的灵魂,让法律变得有血有肉,充满人性的温度。

不过呢,读这本书也有点小挑战。

毕竟里面涉及到不少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案例。

有时候感觉自己像是在一团乱麻里找线头,但一旦找到了,就有一种豁然开朗的爽感。

就像解开了一个特别难的谜题一样。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doc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doc

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

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

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来源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

在本篇中,丹宁勋爵列举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抗议、侵害证人等蔑视法庭的行为,并明确了蔑视法庭罪的界限。

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

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

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美国法学家约翰·哈特·伯克尔的经典之作,该书讨论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对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在全球范围内,法律的正当程序一直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的正当程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以法律的正当程序》中,伯克尔首先介绍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他指出,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法律应当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司法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公平。

这一概念的提出,使得司法实践不再是简单的判决案件,而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伯克尔详细阐述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他指出,法律的正当程序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合法、迅速等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使得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和透明,也更加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

通过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司法机关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伯克尔强调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对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他指出,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

只有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下,司法机关的行为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信任,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法律的正当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通过阅读《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我对法律的正当程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我认识到,法律的正当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需要。

只有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下,司法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社会才能得到稳定和发展。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的正当程序,维护司法公正,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总之,《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本值得深入阅读的法学经典之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意义和要求,也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在法律程序中所应遵循的一系列程序规定和程序要求。

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核心价值。

正当程序的保障,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正当程序已经成为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和核心要求。

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

程序的公平性意味着在法律程序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任何不合理的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

程序的公正性则要求在法律程序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律,客观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只有在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法律的正当程序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法律的正当程序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更是每一个公民应当共同遵守和维护的法治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当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采取任何违法手段和不正当手段。

只有在每一个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法律的正当程序才能真正得到有效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正当程序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法官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枉法裁判。

同时,律师、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也应当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只有在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法律的正当程序才能真正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和核心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当共同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每一个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法律的正当程序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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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书笔记第一部分:引论,着手处理案件(一)内容概述1法律箴言如同界标一样。

对于一个“首例案件”,一个普通法官对于法律箴言有很大的依赖,而不是案例汇编。

培根的《法律箴言》被判决书中广泛引用,直到二十世纪因为箴言过于简单化,不能表述复杂的法律学说才从法学教育中消退,但由于其浓缩了规则,便于阐述法律原理而在实务中仍然使用着。

法律箴言有正当法律程序、遵循先例等。

2、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史。

正当法律程序一词产生于英国,在美国联邦宪法中两次出现,其英国最初含义为“英国人权利”,是一种限制王权、保障人民自由和财产手段,具有程序正当的含义,而有美国发展为限制立法权,向实体正当演绎,在社会经济从所有权---契约----民权的转化进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不断扩大了。

全书从“让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剥夺甲方授与乙方”、“剥夺甲方”三个方面探索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很有趣味!3、普通法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归纳规则---识别与案件的联系点,不同点。

书用中用一个父子回答为例子说明。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1正当法律程序,我个人认为就只是一个“程序合法”的含义,没有想到发展成实体正当,普通法人真善于演绎!2、中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吗?译者认为“在我国,学术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尚示展开,更未将其上升到宪政层次加以研究”,是译者的初衷;我认为我国《宪法》第条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包含了正当程序的含义,只是学者没有运用本词解释;3、关于法律箴言的运用,我发现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就是很意义的尝试,让我受益非浅,看来中国的学者已开始了法律箴言的研究与运用了:4、本节中“小孩子们说,你让他去做吧”,这句话即使联系上下文也不能理解。

例如,LID-DOG在中文中应译为“领头羊”而不是“领头狗”,中国人从历史上一般养一只狗。

本句应当转化而不是直译呢?第二部分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的正当性(一)内容概述1、一部法律可以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因为利益冲突让人失去公正,不能作出公正判决。

用现代的法律术语就是回避,而这一观念的形成过程确是十分的复杂,在普通法的历史上是重大的宪政要素。

2、英国关于能否成为自己法官的历史发展英国利特尔顿在一本土地法的小书中提到:庄园主可以对牲畜侵权进行罚款,这可能出现侵权为半便士而处理100磅, 这样违背理性的情况发生;1610年博纳姆医生无证执业案中,皇家医学会可以对于无证执业者处罚,但一半的罚金可归医学会,柯克评述认为是不公平的,所以医生胜诉了;即使是国王, 也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他进一步引申:“因为当一部议会的法律与依普通法而获得的权利和理性相悖、矛盾,或者不能实现时,将受普通法支配并判决这样的法律无效”,那么这样的话是不是“违宪审查权”?不是,法院对于王权、立法权的限制没有发展成为违宪审查权。

3、美国关于能否成为自己法官的历史发展美国为了降低政府成本,治安法官的工资来源于罚款;直到1928年才予以废除,但美国由马歇尔大法官以违背正当程序的名义,发展成为违宪审查权,具有了实体性的意义。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1、法律研究的历史视角法律有自己的历史,一项回避法律原则的确立是数个世纪斗争的结合,是人类理性的完善过程,让每一个人更加自觉地遵守它。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国的衡量不是法律的完善与否,单从这一角度来说,落后国家因为移植而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但法律的土壤不厚,没有法律的历史,不懂得价值的珍惜,所以才没有实现法治国。

2、法治的前提是法官,特别是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落实。

如何保障法官独立?美国约瑟夫。

斯托里在《怎样保证法官的独立》中指出: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独立行使审判权,任期内薪水不减。

我认为这是有效的落实方式,而我国的法官要审判独立,可是经费与工资不是地方所发,如何保证?3、受权利制衡的观念下,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他有权利就太大了,应当设立监督检察机关的机关,陷入循环监督的理论中。

如果读一下汉密尔顿《法院是危险性最小的部门》的文章,就没有顾虑了!4、质疑。

对医生案例中利特尔顿感评述时“一个人做错了事,他竟然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书中的多次提到,但从人称关系上说,我怎么也不能理解!第三部分判例二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意义不明确的范式一、内容概述:1、溯及力激进者认为普通法除了一个法律大汇总外什么也不是,边沁比喻为“为惩罚将来不喜欢的狗”而定的,溯及力本身就不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因为普通法以“人的理性” 进行判决。

在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禁止法律的溯及力,但最初的含义为刑事,后扩大到其他域。

读本章节有点晕,这与论题有什么关系?接着讲侵犯私人契约自由的法律,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剥夺甲方授与乙方的法律什么关系;因为萨谬尔.蔡斯法官在“考尔德诉布尔”就是这样论述的,说这些都是违背理性与正义的。

2、“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正当程序和剥夺条款,剥夺甲方的范式违背了正当程序,所以违法或者无效的。

随着美国司法审查权的建立健全,在“威尔多森诉利南”案中,为是立法机关侵犯了“三权分立”制度而无效的。

这个范式的发展从程序上到了实体方向发展。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1、对普通法读物的体会。

普通法法学家好像是一个个的老太太,只是唠唠叨叨地讲故事,读这一章时你就能领教了,你永远不能知道他的故事从何开始,从何时结束。

我读《普通法的历史》,读了一遍与没有读完全一样!又读朱苏力(好象是)的《普通法其实不普通》,把此文当成导读后才弄清了。

这次研究的是正当法律程序,本章节却从“溯及力”开始,到正当程序的实质内容结束,至于中间讲的是什么内容,还要进行总结,如果不是段落大意、中心思想那点小学语文知识,读了就象没有读!普通法学家好像是一个个文人,又象诗人,在法律这么严肃的问题中还常用比喻,甚至类比,他们把不相干内容说得很相关,而且他们的思路总是跳跃着;普通法学家又好象是一个个历史学家,总要从案例说些,分析前人观点变化的过程,有点代圣人立言的味道。

而且很少下定义,概括要点,让人不留心就一无所得!20094第四部分判例二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经济意义上的的实体正当程序一、内容概述:1、在不干涉的全盛时期,本范式是反对管制立法的武器。

案例一:1905年艾夫斯诉南方巴法罗案,判决宣布纽约《劳工赔偿法》无效,理由无过错无责任,要赔偿就是剥夺甲方;案例二:阿肯色州铁路部门侵权赔偿规定,判决宣布无效,是剥夺甲方的范式;案例一:1923年,阿德金斯诉儿童医院,判决宣布最低工资规定无效。

2、范式的发展。

正当程序的经济学内容转移到剥夺部分的研究上,休斯法官比喻为“或者颁布一部法律规定低于六英尺的人不能销售杂货”一样,政府的专断行为违背理性,违背契约自由、自由,违背正当程序,而到了三十年代,经济正当程序各其他限制经济管制的学说已经成为一个政治问题。

3、范式的衰落。

罗斯福新政后,提出了法院改制计划以推进政策实施,法院做出了妥协。

代表案有美国诉卡罗林新产品公司案中,法院米用了“推定有关支持立法判断的事实存在” 并把举证责任转移到反对者身上,从而使管制立法享受了“假定合宪”的礼遇。

违宪法审查权也改变了方向,出现了审查的双重标准。

二、阅读心得与质疑:1范式的发展与演变,是自由经济观与积极干预观念的改变,是法律与政治斗争的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发展艰难历程。

2、本章节的行为进一步体现了普通法学者的特点,从案例分析入手,结合历史社会情况阐明。

让人看见法律保守性的一面,和法律适应社会被动的一面。

3、司法的保守性,才能体现司法独立性;与时俱进不是法官的素质,而是政治家的素养。

保守性是社会稳定性的要求。

第五部分判例三剥夺甲方----非经济的实体性正当程序一、内容概述:1禁止身材矮小者经营杂货的范式的含义。

本范式将重点放在了剥夺上,它剥夺了矮人的经商机会,不利于市场的参与者和消费者,不正当地剥夺了人的自由。

2、剥夺甲方范式在非经济领域的运用。

1963年,最高法院支持了只有律师才能从事催债业务的法律;1965年,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案中,最高法院宣布一部州法律无效(关于禁止人工堕胎的法律);1919年,禁止小学教授外语课程的判决,表现了法院承担维护人从自治的使命,而且在“剥夺”的内容上不断扩张,而在具体的处理上,州法院的理由为侵犯平等权,而联邦法院为违反正当程序。

3、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变化过程。

正当程序产生了800多年,而内容不断丰富,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发展,成为“防止专断”的工具,特别在对行政行为目的的审查方面,很有特色。

二、阅读心得与质疑1、法律之发展。

在一个基于先例的制度中,没有什么东西真正地消除过。

正当法律程序这个原则就是这样发展的,不断加入了新的内容,也许所有普通法的体系也是这样形成的。

而大陆法系中,先创立属概念后有种概念,而形式上的完善是否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完善呢?2、中国法治建设两张皮的解决办法。

中国法院的判决很少有学者的研究,而学者的法学理论有司法实践中很难运用,除非法律修改的全盘纳入,渐进与顿进各有利弊,而每一个的生活确是联系的,是不是可以借鉴普通过。

第六部分结论:正当法律程序--- 程序与实体一、内容概述1、正当法律程序在不断发展的历史中,新的内容不断加入,使这一法律概念仍然鲜活。

2、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范式发展。

1970 年戈德伯格诉凯利一案中,最高法院判决阐明不听证就是自己法官的形式,同时说明福利权益是一种新的财产权权益。

本范式永远作为程序公正的捍卫者。

3、剥夺甲方授予乙方范式的发展。

本范式从程序和实体上质疑过“管制立法”,但现在的重点则是剥夺。

有的地方法院拒绝管制剥夺的主张,认为所主张的权利始终不存在。

1967年夏威夷土地改革法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行为与“公共目的相关”所以是合法的。

4、剥夺甲方范式的发展。

范式没有形成箴言,因为在产生时法律箴言已不再流行。

本范式适用于非经济领域内,例如关于堕胎、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法官力图寻找判断专横的标准。

5、那些曾经是正当程序的问题,现在认为是“剥夺问题”或者“平等问题”。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1、快乐阅读。

本章节的行文仿佛是诗一样的语言写成,如果有时间的话,我要进行全部背诵。

2、阅读方法。

本书阅读可以从本章节开始,采取“倒拨皮”的方式可能提高效率;也可将阅读本章后阅读相关内容,加深对于每一个范式的准确把握。

但是,本章绝不是前面内容的总结,而且是进一步的引申。

特别是要体会普通法的思维方式之妙,对于前面部分绝对不忽略。

3、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启示。

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学家所进行的就是法律解释工作,特别注重立法目的的说明,不重视法律含义的通常解释,特别是社会发展对于法律含义的变化,不能实现法律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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