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修正)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7]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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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7]第129号1997年10月22日)房地产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产业,近年来在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下,进入了相对平稳发展的轨道。
国家和省对房地产业的立法也很重视,近年陆续颁布了一批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促进了房地产业的依法管理和健康发展。
但由于房地产业是近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产业,涉及到投资、流通、消费多个领域,各级对房地产业的管理仍有不规范的地方和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业管理,提高各级各部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加强管理的若干意见:一、各市建委(或规划国土局,下同)、房地产管理局(或住宅局,下同)都担负着政府赋予的管理房地产业职能,在实施管理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使政府对房地产业的管理形成统一的有机的整体,共同努力,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业管理好。
二、各级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省颁布的房地产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学法懂法,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
同时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做到依法办事。
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识别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能力。
有效地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减少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地产业的具体管理工作,当地政府已明确分工的按当地政府分工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为:“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项;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其他各项条件不变。
二、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从2001年2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制止违反预售管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建设厅
2001年1月2日
1。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7b3f134431b90d6c85c761.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
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商品房预售的四个热点问题·上

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商品房预售的四个热点问题·上张暕逸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当下,商品房预售是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主要对商品房预售相关问题予以分析。
问题一已在先设定的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期间,基于融资需求,往往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进行抵押贷款缓解自身资金压力。
与此同时,在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筹集建设资金,符合一定条件后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部分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已经设立抵押权的预售项目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文件,方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行文简洁,下文中的抵押权特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和在建建筑物的抵押权)。
此时,涉及已经设立的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间关系问题。
具体而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是否等同于抵押权人放弃预售部分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对预售所得房款是否有权优先受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部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文件,但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要求获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人同意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前置条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
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房字[200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1.01.02
【实施日期】200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1)2号文2001年1月2日)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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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于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之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于项目所于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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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商品房
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1]2号)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为:“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其他各项条件不变。
二、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从2001年2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制止违反预售管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一年一月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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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00修正)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0.14
【实施日期】2000.10.1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8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2年10月14日公
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
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
第八条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要求预售人提交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等材料,通过实地考察和分析,核准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的合理性。
主管部门能证明其不合理的,应当责令预售人进行修改。
第九条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
第十条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对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结构型式、户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当征得相关的预购人同意;预购人不同意变更,经双方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以索取已交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本息,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偿预售人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依法追偿已付预售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为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享有原预售人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预售人对预购人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