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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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出卖人):名称:_______地址: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乙方(买受人):名称:_______地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乙方购买该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房基本信息1.1 商品房项目名称:_______1.2 商品房坐落位置:_______1.3 商品房建筑结构:_______1.4 商品房建筑规模:_______1.5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1.6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第二条商品房价格及支付方式2.1 商品房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2.2 乙方支付方式:(1)一次性付款;(2)按揭付款;(3)分期付款。

2.3 乙方支付首期款的期限:_______。

2.4 乙方支付余款的期限:_______。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及验收3.1 甲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给乙方。

交付期限为:_______。

3.2 乙方在接到甲方交付的商品房后,应在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

如乙方对商品房验收合格,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确认书。

3.3 如乙方对商品房验收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_______日内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4.1 甲方保证所售商品房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4.2 甲方对所售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限为_______年,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4.3 保修范围包括:_______。

4.4 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

第五条商品房产权登记5.1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将商品房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穗国房函[1998]第442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穗国房函(1998)第442号1998年12月24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合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二、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应当向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提供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等资料。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根据所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号。

预售人变更专用账号的,经我局确认后直接在网上公布,不再变更预售许可证。

同时,预售人有义务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四、我局受理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预售人及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等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五、专用账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5•【字号】穗国房字[2009]40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405号)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60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的实际,我局制订《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审核登记第四节核发权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

公示内容
商品房开发企业需 在售楼处显著位置 设置公示板,公示 内容包括预售证明、
销售许可证等
公示效果
公示需有效,确保 购房者能够充分了
解商品房信息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公示规定 的企业,将被严肃
处理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需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
总结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对于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和购房者的权益保 护具有重要意义。各开发企业应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定, 确保商品房交易的规范和透明。
广州预售监管细 则的意义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出台, 标志着广州房地产市场向 规范化、透明化、健康化 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更加 完善的购房保障。
● 02
第2章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 主要内容
预售商品房的核 准和备案要求
预售商品房的核准和备案 是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重 要内容。根据该规定,预 售商品房需经过核准和备 案方可销售。核准和备案 材料的审查标准和流程也 需要开发企业了解清楚。
审查。
加强开发企业的信用管理
建立企业信用 档案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 的信用记录进行建 档,加强对企业的
信用管理。
加强信用信息 公示
加强对于企业信用 信息的公示,提高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和诚信意识。
提高企业信用 评级标准
提高企业信用评级 标准,鼓励企业提 高信用等级,优胜
劣汰。
完善预售商品房公示机制
规定开发企业 必须向公众公 示项目信息
进一步加强对预售款项的监管
规定房地产开 发商必须将预 售款项放入专
户管理
加强对开发商预售 款项的监管,防止 预售资金的流向不
明和挪用。
实施不合规行 为的严厉惩罚

广州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字号】穗国房字[1995]第207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穗国房字(1995)第207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我市自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以来,商品房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进而推动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已售楼宇依约建成,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符合预售条件的楼盘,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在商业银行开具售房款帐号,并由我局实行监控。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唯一合法凭证,发该证时,除必须具备预售条件外,发展商还应在商业银行开具收受售房款的专用帐号。

我局将对进入专控帐号的售房款实施监控,以保障许可预售项目顺利进行,杜绝楼盘“烂尾”。

具体从事预售房款存取业务的商业银行,与我局签订管理协议后,根据发展商的施工进度计划,做好专户内售房款的划拨等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预售房款使用的监控。

凡预售房款,必须存入专控帐号,由我局核定每一项目的专控数额,超出专控数额部分发展商可以自由支配。

专控数额范围内的预售款,只能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建设和开发,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工程款、装修款和宣传促销等费用。

开户的商业银行凭我局开具的同意使用预售款证明,方可让其使用。

三、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契约鉴证的管理。

发展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必须向购房者开出其在银行开具的预售房款专户进帐单,契约上要注明发展商的开户帐号,且须与商品房预售专控帐号一致。

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不注明开户帐号或开户帐号与专控帐号不一致的,购房者可予拒付。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不予鉴证,其签订的预售契约无效。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9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是广东省政府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基本要求。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明确标明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价格以及销售方式等信息,并通过官方公示渠道向公众公开披露。

同时,预售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虚假信息。

其次,该条例对预售款项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项。

预售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商在接收购房者的预售款项后应当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并及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

再次,该条例规定了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有效的开发资质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房时间完成商品房的建设。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或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条例还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力度,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来监督和检查开发商的预售行为。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开发商,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各方应依法执行,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政府对商品房市场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举措。

这项条例主要聚焦于预售环节,旨在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明确预售要求该条例对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开发商必须公示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以及销售价格等重要信息,向公众完全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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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地价款的发票复印件;
(四)建筑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证明文件;
(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复印件;
申请外销的预售商品房,还需提交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附单体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晒蓝)或小区规划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晒蓝)一式四份,大小尺寸38CM×28CM;规划坐标图复印件;
(七)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小区或商业楼宇的命名批准书复印件;
(八)如属两方以上合作的项目,应提交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位置的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开发企业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数,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帐户,并附上项目的布局图,在图上注明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单体建筑的位置,并加盖戳记。

第九条
开发企业只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的内容须真实、准确,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

第十条开发企业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提前5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与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符的,责令开发企业修改后才能发布,拒不改正者,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开发企业停止发布,并收回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开发企业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开发企业应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草案或认
购协议。

开发企业在收取商品房预购订金时须与预购人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订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的具体办法。

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载明和约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开发企业、预购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地址、合法证件号码;
(二)开发企业的用地依据和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号;
(四)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计建筑面积、用途、分摊建筑面积及其公共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楼号、楼层、座向、房号;
(五)预购的商品房价格;
(六)交付使用时的实测面积与预售合同预计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交付使用的实测面积以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的为准);
(七)付款时间和付款办法及预购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八)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及逾期的违约责任;
(九)装修项目、标准和设备品牌、型号、材料规格及违约责任;
(十)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标准和运行要求及违约责任;
(十一)物业管理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附有预购的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预购人所购商品房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市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对证件齐备的,市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登记。

凡未经审核、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无效。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受理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交易登记机构、开发企业及为该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商业银行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预购人应当按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将预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缴交预购房款的收据。

第十八条
市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审核、登记手续时,向开发企业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必须向市交易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市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资金使用划拨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告知不同意划
拨资金的理由。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市交易登记机构出具同意资金使用划拨书为开发企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统一为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证的,预购人可留5%的商品房价款交商业银行收存,在开发企业办妥并交付房地产证给预购人时,经市交易登记机构同意,商业银行才能划拨给开发企业。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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