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doc9)(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示范文本)6篇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示范文本)6篇篇1合同编号:XXX工程名称:XXX甲方:XXX乙方:XXX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XXX的XXX工程进行勘察,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1.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3)地形测量图;(4)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乙方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XX%。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勘察设备的进场签证手续。
4. 甲方应确保工程现场的施工条件符合勘察要求,并负责协调现场有关事宜。
5. 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并支付剩余的勘察费用。
二、乙方责任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证书;(2)营业执照;(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并保证勘察质量。
3.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有关勘察设备的进场签证手续。
4. 乙方应确保勘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承担因勘察失误或疏忽造成的损失。
5. 乙方应在完成勘察工作后及时向甲方提交勘察报告,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
2.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XX%。
3.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勘察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勘察费用。
4.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的发票或收据,作为支付凭证。
四、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的,应按未支付金额的X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进行勘察,或因勘察失误、疏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法规》习题及答案

《建设工程法规》习题及答案第一章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B、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C、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D、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E、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按照保险利益原则,当事人投保无效的行为是()。
A、赵某为自己购买的一注足球彩票投保B、钱某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孩子购买人寿险C、孙某为自己屋后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古树投保D、李某为自己和妻子的婚姻关系投保E、沈某为自己的朋友投保3、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当按照( )的原则来确定。
A、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B、保证建筑物在产权年限内正常使用C、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D、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E、安全第一,预防为主4、以下( )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
A、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E、越权代理,后经被代理人追认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B、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C、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D、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6、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B、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向施工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C、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修改D、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7、下列关于竣工验收的说法错误的有()。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勘测设计院制度范文

勘测设计院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勘测设计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勘测设计质量和效率,保障勘测设计人员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勘测设计院的组织第二条勘测设计院是专门从事勘测设计业务的机构,隶属于相关部门。
院内设有办公室、勘测设计部、技术研发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第三条勘测设计院设有院长,由相关部门指派任命。
院长负责院内的全面工作,对下属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勘测设计院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勘测设计院的财务收支管理,依法纳税,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勘测设计人员的规范第五条勘测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执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勘测设计软件和设备的操作和应用,能够独立完成勘测设计工作。
第六条勘测设计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违反职业道德,耽误工作进度,影响勘测设计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勘测设计人员应互相合作,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勘测设计任务。
不得进行内斗和相互攀比,损害团队的整体利益。
第八条勘测设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勘测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勘测设计的流程和质量控制第九条勘测设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的选择、洽谈和确定工作内容。
确保勘测设计任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勘测设计应制定详细的勘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确保设计的质量和准确性。
方案和图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勘测设计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勘测设计方案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二条勘测设计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对于不合格的部分,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直至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为止。
第五章勘测设计人员的权益和福利第十三条勘测设计人员享有与同等工作量和工作岗位人员相当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勘测设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勘测设计人员享有法定的休假和带薪假期,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尊重客户意见,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不断提升团队整体实力。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环境影响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环保。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明确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利,健全决策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有总经理办公室、技术部、质量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市场部等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二)技术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划和方案设计,审核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质量。
(三)质量管理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质量检查体系。
(四)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和进度控制,监督现场施工工作,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五)市场部:负责项目的跟踪和营销工作,开拓市场,寻找潜在客户,维护客户关系。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的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不断完善人才队伍。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工程设计行业规章制度

工程设计行业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促进工程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程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工程设计资质管理1.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持证经营。
2.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并由专门负责的设计负责人对设计工作质量负责。
3.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设计人员,制定设计人员的培训计划,提升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4.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建立设计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对设计文档、绘图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设计成果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 对于违法违规的工程设计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设计资质。
三、工程设计合同管理1.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设计合同,并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设计范围、费用标准、工作进度等内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完成设计任务,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
3.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设计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合同作废后及时销毁,保护业主的商业秘密。
4. 若设计机构与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四、工程设计质量管理1.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2.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建立设计审核制度,对设计方案、计算书、施工图等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建立设计评审制度,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4. 对于设计遇到的问题,设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改。
五、工程设计信息管理1.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设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2003年第2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2003年第2号)【颁布日期】 2003-6-12【实施日期】 2003-8-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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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燕尾服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第十九条承接方应当自行过错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级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第二十条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前两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第十五条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正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四)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第十六条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一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设计市场衽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第十条 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999年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第三章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四章合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资资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