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
机动车安检法规试题答案

机动车安检法规试题答案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机动车安检机构法律、法规部分一、单选题:1、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负责。
(C)A、被检车辆B、调修结果C、检验结果D、验车秩序2、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应当具备:在用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A)A、检定B、标定C、校准D、自检3、安检机构拥有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设备。
(C)A、检定B、标定C、校准D、自检4、安检机构的资格由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D)A、尾气检验B、特殊检验C、新车检验D、常规检验5、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
(C)A、主任检验员B、法人C、委托人D、场长6、对批准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资格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B)A、国家质检总局B、省级C、省级以上D、县级7、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 D )A、10天B、15天C、1个月D、3个月8、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以下罚款;(D)A、5千元B、1万元C、2万元D、3万元9、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在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C)A、 1个工作日B、3个工作日C、 5个工作日D、7个工作日10、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技术检验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罚款;(B)A、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B、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C、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D、处以4万元以上11、安检机构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罚款。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2015

2014年1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哈尔滨结束。
会议决定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下旬在哈尔滨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和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明年4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规定,行人闯红灯可罚款20元;高峰期轻微交通事故争执不休堵塞交通,双方各罚200元;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2015(2007年4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经费投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工商、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五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和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024年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2篇)

2024年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____年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规范特种设备的许可管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包括特种设备许可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实行许可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设备类型、使用环境、技术性能等特点划分许可分类。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强化对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六条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许可法定条件和程序提交特种设备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特种设备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一)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等;(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包括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等;(三)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包括证件、培训等;(四)特种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出厂合格证明等;(五)特种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装置、紧急停机装置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许可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九条特种设备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合格后,进行许可审查。
第十条特种设备许可审查应当确保特种设备满足法定安全要求,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许可审查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
第三章许可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特种设备许可审查合格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发放特种设备许可证。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信息:(一)特种设备的名称、型号、制造商等信息;(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三)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四)特种设备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并可以按期延长。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和注销应当遵循特种设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性的承压设备。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切实履行“对用户负责”的宗旨,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为了确保锅炉安装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
1、承担锅炉安装改造任务的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经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与安装业务范围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方可施工。
若在办证或换证期间,亦应取得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安装的批件,方能进行施工。
安装改造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2、在锅炉安装改造开工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在向锅炉使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各一份:(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计划;在锅炉安装改造开工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纸,送交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否则,不准施工。
3、在锅炉安装改造开工前,项目部就对锅炉设备部件质量进行检查,若有疑问或对重要部件的存在缺陷,应邀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检机构派员鉴定;若发现部件质量差,不能保证安装质量的,应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安装锅炉的水压试验计划,应在试验前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锅炉水压试验时,必须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及监督检验机构代表参加监督检查;水压试验结果,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监督检验人员签证认可方为有效。
5、锅炉安装改造总体验收时,应于验收前将验收计划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验收时,必须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参加,并签证认可方为有效。
6、从事锅炉安装改造的工作人员,应虚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检查指导,诚恳接受其指导意见,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提出的影响锅炉质量、安全的安装质量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讨论,制订补救措施,以及今后施工中防范同类现象的办法,并应报告上级主管领导。
黑龙江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7年4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二节非机动车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四节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经费投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工商、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五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和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志愿服务人员和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定期组织考核。
国家质检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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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XMB-ZBB-G-011/2007
霍林河电厂2×300MW机组工程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
批准:蔡明哲 2007年09月03日
审核:朱佐宇 2007年09月03日
日0309月 2007编制:简海挺年
东电四公司霍林河电厂300MW机组工程项目部
2007年09月03日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
1 总则:
1.1 加强对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等工作的管理,接受并配合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司承建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符合规定。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范围内的锅炉安装等工程。
2 锅炉安装许可的使用与管理:
2.1 项目部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装监察条例》、《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规则》等法律、法规,严格在批准的锅炉安装许可范围内承揽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并随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许可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方面的审查。
2.2 自觉维护《锅炉安装许可证》的严肃性,不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锅炉安装许可证》。
2.3 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变更或停业时,30日内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2.4 在《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锅炉安全监察部门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审查中,主动向鉴定评审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积极配合换证审查工作。
3 施工监督检查:
3.1 在锅炉安装前,项目部质量保证部必须持有关资料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向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办理开工申请。
3.2 项目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3.3 项目部施工过程中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3.4 项目部应及时填写锅炉安装改造质量记录,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竣工图样、锅炉安装告知书、锅炉质量监督检验合格证明、质量验收评定记录和安装记录等见证材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完整移交给建设单位存档,同时把锅炉安装告知书、锅炉质量监督检验合格证明向公司归档。
3.5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意见通知书,项目部质量保证部、工程部应积极做出响应,认真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东电四公司霍林河电厂300MW机组工程项目经理部日03月09年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