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智能工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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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离散型智能制造模式1.车间/⼯⼚的总体设计、⼯艺流程及布局均已建⽴数字化模型,并进⾏模拟仿真,实现规划、⽣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2.应⽤数字化三维设计与⼯艺技术进⾏产品、⼯艺设计与仿真,并通过物理检测与试验进⾏验证与优化。

建⽴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实现产品设计、⼯艺数据的集成管理。

3.实现⾼档数控机床与⼯业机器⼈、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与集成。

4.建⽴⽣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实现⽣产进度、现场操作、质量检验、设备状态、物料传送等⽣产现场数据⾃动上传,并实现可视化管理。

5.建⽴车间制造执⾏系统(ME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产、能效等管理功能。

建⽴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供应链、物流、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功能。

6.建⽴⼯⼚内部通信⽹络架构,实现设计、⼯艺、制造、检验、物流等制造过程各环节之间,以及制造过程与制造执⾏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信息互联互通。

- 1 -7.建有⼯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

建有功能安全保护系统,采⽤全⽣命周期⽅法有效避免系统失效。

通过持续改进,实现企业设计、⼯艺、制造、管理、物流等环节的产品全⽣命周期闭环动态优化,推进企业数字化设计、装备智能化升级、⼯艺流程优化、精益⽣产、可视化管理、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的快速提升。

⼆、流程型智能制造模式1.⼯⼚总体设计、⼯艺流程及布局均已建⽴数字化模型,并进⾏模拟仿真,实现⽣产流程数据可视化和⽣产⼯艺优化。

2.实现对物流、能流、物性、资产的全流程监控,建⽴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产⼯艺数据⾃动数采率达到90%以上。

实现原料、关键⼯艺和成品检测数据的采集和集成利⽤,建⽴实时的质量预警。

3.采⽤先进控制系统,⼯⼚⾃控投⽤率达到90%以上,关键⽣产环节实现基于模型的先进控制和在线优化。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创造是中国创造 2025 的主攻方向,是创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未来工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创造 2025》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能创造装备、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创造业企业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引领创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两次。

第三条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项目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在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 1 -项目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二)设备数字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50%以上;(三)数据采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技术,实现加工设备、检测设备、物流设备的联网运行,采集设备的运行数据,信息的上传率达到 90% ,实现设备实时监控;(四)生产过程数字化:建立创造执行系统,完成车间作业计划管理和调度、工艺执行管理、物流与仓储管理、质量分析管理与跟踪、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数字化建设,实现车间可视化管理;(五)车间信息集成:实现设备实时数据采集系统、创造执行系统与企业管理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实现车间软硬件系统优化运行控制和集约化生产;(六)与数字化车间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产效率提高 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能源利用率提高8%,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第五条申报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在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二)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率先水平,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2 -(三)工厂建设内容满足相应智能创造新模式关键要素要求(见附件 1 );(四)设备数控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65%以上;(五)数字化车间不少于 2 个;(六)设计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要求在 80% 以上,具有设计知识管理功能;(七)管理数字化:以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ERP )为核心,结合其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定单管理、生产管理、售后服务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数字化网络化创造体系;(八)产品数字化服务:对于整机产品类,建有产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产品远程服务;(九)决策智能化:实现产品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创造、产品运维等环节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实现工厂全业务流程的决策、执行智能化;(十)与智能工厂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产效率提高10%、产品研发周期降低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能源利用率提高8% ,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工厂数字化管理制度

工厂数字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提高工厂的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实现工厂管理的现代化、智能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厂所有生产、管理、技术人员。

二、数字化管理目标1. 提高生产效率,缩短生产周期,降低生产成本。

2. 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3. 实现生产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4. 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降低员工劳动强度。

5. 建立健全工厂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工厂整体管理水平。

三、数字化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数字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厂数字化管理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2. 设立数字化管理部门,负责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

3. 各部门设立数字化管理专员,负责本部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四、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1. 建立生产管理系统,实现生产计划、物料管理、生产进度、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功能。

2. 建立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实现人力资源、财务、采购、销售、库存等业务的整合。

3. 建立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实现客户信息、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4.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文档管理、电子邮件、日程安排、会议管理等功能。

5. 建立数据分析系统,实现生产数据、市场数据、客户数据的收集、分析、报告等功能。

五、数字化管理实施1. 生产管理数字化(1)制定生产计划,明确生产任务、生产周期、质量要求等。

(2)实时监控生产进度,确保生产任务按时完成。

(3)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4)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2. 物料管理数字化(1)建立物料库存管理系统,实现物料采购、入库、出库、盘点等功能的数字化。

(2)实时监控物料库存,确保物料供应充足。

(3)优化物料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

3. 设备管理数字化(1)建立设备维护保养系统,实现设备维护、维修、故障处理等功能的数字化。

(2)实时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3)优化设备维护保养流程,降低设备故障率。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皖经信装备〔2017〕18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2017〕181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现将《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0日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制造是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在全省工业企业中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是推进智能制造工程,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引领我省制造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皖发〔2015〕13号)、《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安徽省推进制造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强省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皖制造强省组〔2017〕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网上申报,公开招标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网上评审,每年认定两次,时间分别为2月份和8月份。

第三条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省经信委负责;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安徽省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数字化工厂车间管理制度

数字化工厂车间管理制度

数字化工厂车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字化工厂车间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员工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数字化工厂的生产车间管理,包括生产设备、生产作业、员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所有在数字化工厂生产车间从事生产作业的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数字化工厂车间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法治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生产作业。

第二章车间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数字化工厂车间设立车间主任,车间主任下设生产班组长、生产工人等岗位,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车间主任是车间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车间生产作业。

第七条生产班组长负责班组内的生产作业管理和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生产工人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作业,服从生产班组长和车间主任的统一指挥。

第三章车间生产作业管理第九条车间生产作业分为生产计划编制、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质量检验等环节,每一环节都必须严格管理。

第十条生产计划是车间生产的基础,生产班组长负责根据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作业。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控制包括设备运行、原料配送、生产环境管理等,实行标准化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质量检验由专门的质检人员进行,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不合格品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章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车间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安全的重要保障,必须高度重视。

第十四条车间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车间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车间生产设备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车间员工管理第十七条车间员工应遵守车间管理规章制度,服从车间主任和生产班组长的管理指挥。

第十八条车间员工应当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完成生产任务。

第十九条车间员工有权利享受合法的劳动保护,并且有义务维护车间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条车间员工要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

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9-2022年)》(甘政办发〔2019〕105号),推进我省“三化”改造,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4月26日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9-2022年)》(甘政办发〔2019〕105号),全力推进我省“三化”改造,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是推动智能制造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

扎实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对实现全省制造业生产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具体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初审推荐、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智能工厂,是指以业务协同、资源共享和数据重用为核心,围绕信息感知、生产决策和制造执行,将智能设备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机融合,并广泛应用于工厂(车间)制造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全业务流程的智能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车间(分厂),是指生产车间建立了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可以充分实时采集车间生产现场信息,产品信息贯穿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并与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分析,从而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和良品率。

工厂数字化管理制度范本

工厂数字化管理制度范本

工厂数字化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工厂数字化发展的需要,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内所有部门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

第三条工厂数字化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技术创新、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工厂应设立数字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化管理的总体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价。

第五条数字化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数字化管理方案、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广应用数字化管理技术和设备等。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数字化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数字化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数字化设备管理第七条工厂应根据生产需求和技术发展,逐步引进和更新数字化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

第八条数字化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员工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数字化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停用设备。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条工厂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确保生产任务的高效完成。

第十一条采用数字化生产管理系统,实现生产计划的智能分配、生产进度的实时监控和生产数据的智能分析。

第十二条工厂应加强质量管理,采用数字化质量管理工具,实现质量控制的标准化、流程化和智能化。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工厂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数字化管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工厂的数字化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数字化管理的实施。

第十五条工厂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数字化管理的创新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安全与环保第十六条工厂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数字化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工厂应遵守环保法规,加强数字化设备的环保管理,减少环境污染。

第七章监督与评价第十八条数字化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数字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工厂应建立数字化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数字化管理成果进行评价和奖励。

智能工厂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智能工厂循环进阶——效率优化体系

智能工厂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智能工厂循环进阶——效率优化体系

智能工厂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智能工厂循环进阶——效率优化体系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智能工厂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智能工厂循环进阶•效率优化体系•智能工厂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和效率优化…•总结01智能工厂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是一种融合了数字化和精益管理理念,通过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方法,实现生产过程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管理流程优化,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的管理模式。

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的定义数字化借助信息技术,实现数据的实时采集、传输、处理和分析,提供决策支持。

精益源于丰田生产系统,强调消除浪费、持续改进、提升价值。

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的实施意义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减少生产浪费、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

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改善工作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产品品质和一致性。

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注重员工的参与和工作环境改善,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通过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企业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竞争力。

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的优势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变化,灵活调整生产计划和生产结构。

高度灵活性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可以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业,提高整体运作效率。

高效协同性通过实时数据采集和分析,为决策者提供精确的生产数据和趋势分析,有助于做出科学决策。

精确决策支持数字化精益运作管理可以实现设备的预防性维护和故障预警,降低设备停机时间和维修成本。

预防性维护02智能工厂循环进阶循环进阶的基本概念持续改进01智能工厂循环进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发现和解决现有问题,并寻求改进机会。

精益思想02运用精益思想,如六西格玛、5S、可视化管理等,消除浪费、提高效率,实现价值创造。

循环迭代03通过计划、执行、检查、行动(PDCA)等步骤,不断循环迭代,推动智能工厂持续改进。

1智能工厂循环进阶的必要性23通过优化生产流程、降低不良品率和提高设备利用率等手段,提高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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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经营管理、营销流通等各个环节应用、渗透和融合,加快全市智能制造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以及《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等文件精神,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为契机,积极推动全市两化融合“万千百”创新工程(即:万条“数字化生产线”、千个“数字化车间”、百个“智能工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合肥市智能工厂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工业企业范围内助推两化深度融合,发挥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中支撑作用,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引领我市制造方式的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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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智能工厂是指将机器人、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三者在制造过程中完美融合,涵盖了对工厂(车间)制造的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从产品的设计到制造、应用的智能化。

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车间由工件传送系统和控制系统,将自动化装备和辅助设备按照工艺顺序进行结合,在无人(或少人)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产品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良品率。

第六条申报合肥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综合集成阶段向协同创新阶段过渡,且获得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设备智能化: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80%以上;人机智能交互,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5套;实现智能制造的生产模式;
(五)生产管理:通过制造执行系统(MES)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制造过程实现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控制系统及信息化系统的集成应用,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和生产系统的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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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生产制造过程控制系统、车间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或调度系统、经营管理系统的集成应用;物料需求计划编制、物流配送管理实现智能化、自动化。

(六) 质量管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和控制能耗设施,实现现场的数据采集、过程监控、设备运维与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优化控制和集约化生产。

(七)“互联网+”协同制造:企业利用互联网采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发展个性化定制;鼓励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将服务作为制造业产品的外延和价值的核心,由关注产品生产转向涉及整个生命周期的制造服务化,包括定时定位、远程监控、在线诊断、预警和售后服务智能化等。

(八)管理智能化:以信息技术为主导,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管理、管理决策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一个全新的智能制造体系,推动智能制造生产模式的集成应用,继而实现整个工厂全部业务流程上下一体化业务运作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第七条申报合肥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单项应用阶段向综合集成阶段过渡,且获得市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
(四)设备数字化:具备数字化生产线的基本要求,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0%以上,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2条;
(五)管理信息化:以MES为核心,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了对车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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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建立起适应数字数量传递的零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工、生产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组织申报。

由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九条评审认定。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条已认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

第十一条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应用实效从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运营成本、用工情况、节能减排、推广前景等几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价,提出复评意见,并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

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

市经信委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复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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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不受理。

因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更名。

第十五条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支持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政策中给予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奖励,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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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请表
2、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3、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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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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