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浅析
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中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受到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当遭受的损失仅仅是纯经济损失时,缔约过失责任往往会面临很多争议。
本文将讨论纯经济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问题,并举例说明。
首先,什么是纯经济损失?纯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另一方的疏忽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某一方无法获得本应获得的收益或利润,或者无法避免本应承担的损失。
但是,与其他类型的损失不同,纯经济损失并没有造成实物或财产的损失。
因此,对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存在争议。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纯经济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规定。
例如,在英国,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而在美国,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在中国,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包括因全面违约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纯经济损失。
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涉及纯经济损失的案例有哪些呢?下面将介绍三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林德伯格航空公司VS.美国联邦航空局这个案例曾经震动整个国际航空业。
1979年,美国联邦航空局下令关闭了机场,以防止空难事故。
林德伯格航空公司因此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林德伯格航空公司要求美国联邦航空局赔偿其因机场关闭而造成的纯经济损失。
然而,法院判决认为,因为纯经济损失不是具体的损害,因此无法将其视为管理失误的结果。
林德伯格航空公司无法获得补偿。
案例二:比尔克利公司VS.利顿达顿中央大楼这个案例发生在1997年。
比尔克利公司是一家装潢公司,被聘请为利顿达顿中央大楼的承包商。
由于该公司在装潢过程中犯了一些错误,导致施工延误。
这些延误导致了业主遭受了巨大的纯经济损失。
业主要求比尔克利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即使是纯经济损失也应该获得补偿。
比尔克利公司被判赔偿业主相应的损失。
案例三:汉斯特公司VS.通用电气公司这个案例发生在1994年。
汉斯特公司是一家制造公司,曾向通用电气公司提供太阳能电池板。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经济活动中,因合同纠纷、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进行救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救济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等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析。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合同纠纷、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并非因直接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要求救济,而是因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补偿。
纯粹经济损失的特点是损失的主体为经济实体,损失的对象为经济利益,损失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合同违约、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
在面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时,人们常常会思考如何进行救济。
目前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救济:对于因合同纠纷而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常常可以通过合同救济的方式进行补偿。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2. 不正当竞争救济:在市场竞争中,如果遭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经济利益受损,受害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承担损失,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反垄断救济:市场垄断是导致纯粹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受害者可以向反垄断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4. 诉讼救济:对于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失,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方式主要是通过合同救济、不正当竞争救济、反垄断救济和诉讼救济等方式进行的,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
在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中,法律适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从国际上看,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条款》中规定,合同一旦违约,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经济利益的关注和保护也日益增强。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赔偿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被广泛运用于侵权行为的处理过程中。
然而,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否应被纳入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本文旨在探讨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仅限于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
与之相对的,还有非财产损失,如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在传统法理中,赔偿权仅限于侵犯人身权益所造成的实质性损失,而纯粹经济损失则被视为不可赔偿。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经济利益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考虑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在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中,通常包括了对人身损害和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规定。
然而,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也包含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然而,纳入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条款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可能滋生诉讼滥用的风险。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往往较难界定和计算,容易导致诉讼成本的不断攀升,增加了法律纠纷的复杂性和繁琐性。
另一方面,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也有可能对侵权行为的主体权益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尤其对于创业者和企业而言。
过度的赔偿规定可能会对创新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使企业在面对风险时退缩。
因此,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应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应明确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以避免纠纷的不断延续。
其次,应重视侵权行为的主体意图和过失程度,避免对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主体进行过度的制裁。
此外,应加强预防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纠纷的发生。
总的来说,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在保护个人和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权衡其他权益的平衡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中,需要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确保赔偿规定的公正和有效。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分析及立法思考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分析及立法思考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者绝对权利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具有间接性、经济性。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案例,例如重庆电缆案等。
但是在法律规定方面却不甚完善。
为此,在未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应当遵循既有的传统,但是更应该将在社会生活中占多数的,且值得为法律所保护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例的进行类型化归纳,从而建立“以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灵活模式。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责任赔偿类型化一、纯粹经济损失之概念与特征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纯粹经济上的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
根据其对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可以归纳出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如下特征: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到损害而产生的损失。
[1]也就是说,纯粹经济损失不依托于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生而发生,加害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被害人。
众所周知,一般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是毫无疑问可以获得赔偿的,而与人身、财产损害相关联的误工费等因为其关联性也属于请求赔偿的范围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水域污染而使得渔民无法打渔而造成收入上的损失又或者是在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而死亡,但是由他抚养的被抚养人因此无人抚养所造成的损失,在这些案例中,想要认定为侵权则不太容易。
二、纯粹经济损失之所以纯粹,就是因为其仅仅是指金钱上的损失。
它是受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造成的财产上总量的减少,这种减少可以是现实上的直接减少,也包括对财产增加的预期的减少甚至是消灭,例如交通堵塞使得受害人无法赴约签订合同,从而造成的预期财产的减少,这类损失是可以以金钱数量进行量化的,且所影响的范围常常是不确定的,不特定的,超过预期的。
[2]纯粹经济损失发生的范围十分广泛,种类也多种多样,而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问题,如果一概用“赔”与“不赔”的硬性标准进行规范,则必然造成对一些受害者的不公,但是面对可能造成的如洪流般的诉讼,为纯粹经济损失打开救济的大门又有所不妥,为此,寻求一种较为合理,能够行使法律的保障功能的立法模式尤为必要。
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纯粹经济损失,又称非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非有形财产损失,如信誉损失、商誉损失、经营中断损失等。
纯粹经济损失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涉及领域广泛,如知识产权侵权、合同违约、不正当竞争等。
然而,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的认定和保护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非有形财产损失。
其核心在于经济损失的纯粹性,即损失仅限于经济损失,而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损失,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
2. 特征(1)非有形性:纯粹经济损失是抽象的、非物质的损失,无法直接用金钱衡量。
(2)间接性:纯粹经济损失通常不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直接后果,而是通过一系列间接因素产生的。
(3)不确定性:纯粹经济损失的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三、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1. 法律关系存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关系是纯粹经济损失产生的必要前提。
2. 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的关键在于确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侵权:行为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纯粹经济损失。
(2)间接侵权:行为人通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纯粹经济损失。
(3)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纯粹经济损失。
3. 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时,需要判断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经济损失。
(2)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通过一系列间接因素导致经济损失。
4. 经济损失的可量化性虽然纯粹经济损失难以直接用金钱衡量,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市场价值、行业标准等途径进行估算。
四、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保护1.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经济损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损坏、财产丢失、合同纠纷等。
对于这些纯粹的经济损失,受害者往往需要向他人或者机构寻求救济。
对于这部分损失的救济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寻求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办法。
我们需要理清纯粹经济损失和非纯粹经济损失的区别。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而非纯粹经济损失则是指由于他人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比如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
相比之下,非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救济的途径也更加清晰。
而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救济的途径也就相对模糊。
我们需要思考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合理性。
在大部分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中,受害者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他人或机构对其造成了损失,或者是他们并没有直接的过错。
一位在公共场所摔倒摔伤的受害者,虽然可能会因此产生医疗费用和工作时间的损失,但他并不能明确证明场所管理者存在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场所管理者进行赔偿就显得不够合理。
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我们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不宜一概而论。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问题也牵涉到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并不明确,也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对于过错责任的认定有所规定,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也并不明确。
由此可见,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规范化仍有待加强,法律层面上的制度建设亟待完善。
针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所面临的挑战,我们需要寻求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
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保险制度来进行救济。
可以推动颁布适用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特殊保险条款,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救济。
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受害者的经济压力,也可以避免过多地牵涉到责任主体的责任问题。
民法典纯粹的经济损失算侵权行为吗

民法典纯粹的经济损失算侵权⾏为吗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们做出的侵权⾏为对他⼈的权益造成⼀定的损害,那样的话是要⽀付赔偿的。
但是责任侵权需要承担的⽅式也有⼏种,那么关于民法典纯粹的经济损失是否算侵权⾏为呢?纯粹性的经济损失如果是由于侵权造成的,是属于侵权⾏为,如果不是侵权⾏为造成的,不承担债权责任。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纯粹的经济损失算侵权⾏为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纯粹性的经济损失如果是由于侵权造成的,是属于侵权⾏为,如果不是侵权⾏为造成的,不承担债权责任。
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六条⾏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千⼀百⼋⼗四条侵害他⼈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式计算。
⼆、特殊侵权⾏为有哪些(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公民、法⼈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财产、⼈⾝损害;(3)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损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
侵权民事责任的⼀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为的违法性,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指⾏为需有⾏为能⼒,⾏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过错原则。
即不管⾏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郭浩;袁松【摘要】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在我国的研究较晚,尽管近几年来出现了不少与之相关的案例,各界依然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重视,然而时代的发展与公众意识的觉醒对个体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问题终于进入公众视野。
我国《民法通则》由于颁布时间相对较早,其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指导意义掺入了学者很多推理和猜测的成分,虽勉强说得过去,但毕竟与立法原意无太多关联,直到《侵权责任法》出台,理论界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讨论才真正有了着力点。
%Issues on the Pure Economic Loss(PEL) only have attracted Chinese scholars' attention recently which is far from enough;though some cases related to PEL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past few years.The issues have finally captured the eyes of the public due to the awakening of the public sense of maintaining individual interests with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General Rule of Civil Law of China was enacted fairly earlier and its instructions to PEL were virtually mixed with a lot of reasoning and scholars'guesswork,which may be not too much associated with the legislative intent.Discussions in the legal area on the PEL are of little significance until the enactment of Tort Liability Act of China.【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1(000)004【总页数】5页(P41-45)【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纯粹经济损失;责任形式;赔偿方式【作者】郭浩;袁松【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法学研究·“纯粹经济损失”在英美法中被表述为“Pure economic loss ”、“Purely financial harms”;在德国法上则被称为“Reiner Vermogenschaden”(纯粹财产上损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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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浅析[摘要]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在各国均未有统一的规则。
从德国为代表的保守主义,到法国为代表的开放主义,再到英美为代表的实用主义,体现的是其立法者与司法者的政策考量。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未排斥纯粹经济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上一般限制其在侵权法领域得到赔偿。
该问题在具体个案上可能有望突破。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过失;侵权法;政策考量一、主题的厘定——以过失与侵权法为限定词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域外民法界讨论得如火如荼的一个法律问题。
何谓纯粹经济损失?各国立法上未有明确的定义。
特例是《瑞士1972年侵权责任法》。
该法第1章第2条规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伤害相关的经济损失。
”①学理上也未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
但是学者的观点也不是泾渭分明的,基本上是从纯粹经济损失的事实状态入手下的定义,亦与瑞士侵权责任法相类似,在此不一一赘述。
总结学理上的观点可知,纯粹经济损失是这样一种损失:它是“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即其不是绝对权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失;它是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表现为“应增加而未增加”,或者是“不应减少而减少”。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有些情形在其他法中可以找寻到请求权基础。
最典型的是合同法。
合同法保护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利益,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必须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达到合同如被履行般的效果。
而该部分履行利益,从本质上讲就是纯粹经济损失。
其他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亦有涉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1、22、23、27、28条等。
在无特别法适用的情形下,因故意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各国是普遍被承认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的。
有争议的是无特别法适用下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因此,本文以过失与侵权法作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限定词。
该问题涉及面广,笔者能力有限,仅能对此问题作个粗浅的梳理和分析。
二、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以比较法为视角(一)德国、法国和英美模式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更多的是一个域外法律问题。
如前文所述,世界各国对此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
笔者选取几个典型国家,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模式。
1.德国的保守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的保守主义,对于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是“原则不赔,例外才赔”。
“原则不赔”是通过立法来实现的。
前文所述,《德国民法典》第823及826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三种类型:即“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故意以违背公共政策的方式引致他人损害”;“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显而易见,只有当过失行为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是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时,侵权法才承认被害人得就该损失请求损害赔偿。
此时必须有其他法律的依据。
“例外才赔”是通过司法判例实现的。
德国司法者的选择是通过判例对绝对权利作扩大解释,使其包括一般人格权,后又创设出“营业权”。
当然,这并不是全部。
在受侵害的法益不能上升为权利,但不保护显失公平时,德国的司法者们会趋向于扩大合同法。
法院降低了合同相对性的障碍,而为那些本不是任何合同当事人的人之利益而适用了这些义务。
这方面主要的工具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②这就意味着将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亦置于合同法的保护伞下,允许其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得到这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因而在德国法的模式下,在无特别法保护的前提下,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难以在侵权法领域找到获赔的请求权基础。
2.法国的开放主义法兰西的法律和其人民一样浪漫开放,其是开放主义的典型。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即为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该条仅规定过错行为致人损害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何种损害,立法者并未给出过多的解释。
司法者亦遵循这开放式的立法,在具体案例上不区分损害类型,做到一视同仁。
这就是法国模式:“原则赔,例外不赔”。
虽然法国对纯粹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者纯粹经济损失基本都能得到赔偿。
限制是在具体案例中通过责任构成要件的适用实现的。
比如要考察损害的“确定性”以及其与加害行为之间的“直接性”。
如何确定标准,学者多有论述。
①放任主义的法国并未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视为一个问题,因而在法国,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并不是被驱逐的,其与其他损害一起,成为法国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仅仅在具体个案上通过构成要件的从严解释达到限制。
由于法国法院的判决非常简略,并不充分阐述判决理由,人们往往无法从其支持或驳回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的判决中发现真实的理由,并进行类型化分析。
3.英美的实用主义以英美为代表的实用主义体系,对于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秉承的亦是“原则不赔,例外才赔”的原则。
和德国不同的是,由于法律传统不同,英美并没有关于该原则的成文法律,其是通过判例实现的。
在英国,判例明确承认的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只有是不实陈述的案件类型才可获赔。
典型案例是1964年的Hedley Byrne & Co. Ltd v. Heller & Partner Ltd. 一案,该案德尔温法官(Lord Delvin)主张说:“只有经济损失由实际损害引起时才给予赔偿,这既不符逻辑,也不符常识。
”②后来各法院认为该等表述仅适用于过失提供信息的案例。
美国较之英国,对此态度要开放些。
除了过失不实陈述案型外,还有其他类型,另外,关于此问题立法上有成文化趋势,在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中有所体现。
(二)模式背后的政策考量无论是德国的保守主义,或是法国的开放主义,抑或是英美的保守主义,在立法或司法判例的背后,是政策考量。
李昊博士指出了五点考量因素。
③一为“水闸”理论。
该点是各国对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不予赔偿(即责任排除规则)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
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往往受害人数众多,受损数额亦很庞大,如果承认赔偿,会使“侵害人”“面临在不特定时间中,对不特定人员负不特定责任之危险。
”④二为“抑制”理论,即法律是保护法益和人的行为自由的产物,要在两者间寻求平衡。
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可能导致两者失衡,会抑制人的行为自由。
三为优越法益因素。
即各种法益有位阶高低,不能一概予以保护。
四为对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相互关系的考虑。
就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而言,法院更倾向于用契约机制来保护,仅在契约法不足以保护时,才扩展侵权法。
五为保险因素。
在判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上,法官可能会考虑到加害人或者被害人有无保险,来确定责任的分配。
该五点因素相互作用,构成现代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对于该问题的模式。
三、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法国法表象与德国法内核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在我国未有过多的关注,但是在司法上已有涉及纯粹经济损失的判例。
葛云松教授总结了法院的态度:若特别法或者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法院会毫不犹豫地判决赔偿。
在援引法条时,法院通常只援引相应的特别法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而该法律本身并没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时,法院可能会援引《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当时《侵权责任法》还未出台);在没有违反特别法规定而造成他人纯粹经济损失时,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损害的案件并不多。
⑤由此可见,对于未有特别法保护的因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司法上很难得到侵权法的保护。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情况是否可以改善呢?《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权益,即不仅包括权利(绝对权),还包括法律保护的利益。
从该条来看,似乎并未排除纯粹经济损失,有点法国开放主义的味道。
但是其内核是否还是如此呢?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院的法官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原则上将民事权利与利益列入保护范围,但是,由于民事利益的特殊性,并不能不加区分地一概予以保护,在界定哪些民事利益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时,可以考虑几个因素,比如是否有特别法的保护,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可预见等。
⑥这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并未改变司法上的态度。
对于故意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是可以保护的。
而在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情形,若没有特别的保护性法规,侵权法原则上是不保护的。
这就使得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具有法国法表象和德国法内核的特点。
有原则即有例外。
法律现在无法穷尽所有的权利和利益,当出现新的类型时,也许应该在原则外撕开口子。
笔者认为,如果决定不予赔偿的考量因素能够被突破,就应该允许该情形下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比如某些案件,不存在需要设立诉讼闸门的担忧,像是行为人的责任风险定量限制于确定数目的原告,或者可能是单一的原告;比如案情中行为人有保险;又比如行为人在行为时与受害人联系紧密,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可预见等等。
这些情形的存在可能可以左右法官,作出与原则不同的例外判决。
这就要求法官在具体的案件类型上作自由裁量,并通过判例建立起例外的类型化规则。
四、结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从来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
故意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各国侵权法上都可保护;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各国争议较大。
无论是保守的德国法,还是开放的法国法,抑或是实用的英美法,在赔与不赔的争议后面,是国家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政策考量。
我国《侵权责任法》具开放的法国法表象,但其内核却仍是保守的德国法。
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若无特别法的保护,在侵权法上原则是不赔的。
需要由司法者在个案分析中运用自由裁量权创设例外,而例外的创设很可能是不允许赔偿的政策考量因素被突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