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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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17
•【字号】沪经信推〔2019〕231号
•【施行日期】2019.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
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经信推〔2019〕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将分散、独立、交叉的部门信息系统整合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大系统,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施方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7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沪财库[2009]5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9]51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采购开展情况和中小企业现状,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国库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采购开展情况和中小企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中小企业供应商库)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设立中小企业供应商子库。

供应商经有关部门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进入中小企业供应商库,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时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库成员的,该联合体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监控化学品执法类)》的通知
(沪经信规〔2020〕6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监控化学品执法类)》关于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活动的有关阈值。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总结的函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总结的函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总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沪应急函〔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总结的函沪应急函〔2020〕110号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按照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我局把做好建议提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强沟通,注重面商,按时办复,圆满完成了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现将我局2020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总结函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20年本市“两会”期间,我局共接受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42件。

其中,市人大代表建议26件(主办11件,会办15件);政协提案16件(主办7件,会办9件)。

两会后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1件(主办1件);政协提案1件(会办1件)。

经过梳理和跟踪,在我局主办的19件建议提案中,除收到的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的1件仍在办理中,其他已全部办理完毕,代表、委员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件共18件,办理结果与公开属性无变化。

2020年建议提案主要有3方面特点。

(一)高度关注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尤其是聚焦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其中,针对社会救援力量发展、应急救援力量调动、强化应急物资储备等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高度关注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代表委员非常关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尤其是在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提高安全教育培训水平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

(三)十分关心民生和社会热点。

代表委员围绕消防执法改革,对继续提高监管水平提出了意见建议,主要涉及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推进建设城乡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网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
执法类)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8
•【字号】沪经信规范〔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22〕4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按照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4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
类)》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的违法行为不适用第10项、第12项裁量基准。

备注:
一、本表中的“重点无线电台(站)”、“一般无线电台(站)”按照本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要求确定。

二、“裁量情节”及“处罚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三、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涉及“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沪府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增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2.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3.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4.取消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5.取消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审批或初审。

7.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8.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初审,下放到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分园所在区(县)管理部门负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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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7]4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
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7〕449号)
各处室、相关单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据市经济信息化委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对关系本市产业和信息化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目录管理制度)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本市产业和信息化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报请市政府发布的,或者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重大调整;
(五)报请市政府签署的,或者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对外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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