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以及适用研究.docx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证明问题研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证明问题研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其在发挥积极作用之时,也显现出了其固有的”道德危险因素”[1],该表现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极易导致股东滥用,逃避责任,并最终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却仅规定实体法律规则,对该制度得以实现的诉讼规则基本没有涉及。
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许多独特性,所以本文将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证明问题进行研究,以求解决该规则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一些问题。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及其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2】从我国《公司法》第20条及其第6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很简略,并且过于原则化,从而给予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其中我国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涉及到诉讼规则的只有第64条,这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仅能通过司法救济的制度的定位很不相符。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证明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据我国《公司法》第23第3款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要件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四点:1、主体要件责任主体为股东。
一般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是股东,但是基本上只有持股达到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才有可能利用其优势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来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
所以让其他股东承担其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当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要求。
因此,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一般为控股股东,但是在股东出资不足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主体可以是任意股东。
权利主体为债权人。
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的是债权人,其债权必须是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受到侵害的债权。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论文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论文[内容摘要摘要:关联交易是一种不为法律禁止的客观存在,然而,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特定利益关系,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公平及滥用的巨大风险,因此,关注和规制关联交易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本文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出发,对关联交易行为中引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关联交易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平、正义是法的永恒价值目标。
虽然利益是市场经济中各种商事主体追逐的目标,但这种趋利行为不应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权利行使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
关联交易是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和以公司为联结点的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现象。
作为关联各方实现利润追求的手段,关联交易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交易费用等功能,因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也为各国法律所认可。
然而,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特定利益关系,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地产生交易上的不公平,而给其他利益主体造成损害,从而最终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当然,“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就是一种犯罪、侵权或必然地侵害公司利益,它只是一种事务的状态(astateofaffairs),或者说是一种潜在的风险(acontingentrisk)。
”但正是因为这种风险及人们对其公平性的疑虑,长期以来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平安,在关联交易的规制上进行了种种的尝试和努力。
本文试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出发,对关联交易行为中如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我国公司法形成的挑战前几年,资本市场上讨论较多的是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粉饰报表,进行盈余操纵。
近年来,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通过和被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处置自己的不良资产、套现资金,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给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的事件时有发生。
传统公司法认为,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利益主体。
一般而言,公司以其名义对外订立契约,其权利义务由本公司承受,公司债权人必须向公司直接请求,而不得以股东为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完 善建议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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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定义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指导,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 据和操作指南。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充 分的信息支持。
推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未来还需要加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该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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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合 理性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适 用条件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实 践案例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 制,对违反信息披 露规则的行为进行 惩处
提高信息披露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 信息披露意识
建立信息披露信用 体系:对企业的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信 用评级,促进企业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PART 7
结论与展望
结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合理性,有助于保护债 权人利益、防止滥用公司人格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摘要:我国在新《公司法》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矫正,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过程中,应当以必要为限,并且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保障相关股东充分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一、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前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所提出的一个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鼓励了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经营活动,有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具有巨大的价值。
然而,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国内外的公司发展历程中,均出现了大量的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侵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情况。
为了规制同样存在于我国大量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我国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至今日,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者说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矫正了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现象,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一般原则,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应当是例外情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者:昆山律师发布时间:2013-7-24 阅读:1068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背景及其特点(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3款是修改后公司法的新增条款,其明确了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是一条典型的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该条款引起国内广大学者热议。
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是一项大胆的创举,是对世界公司法的贡献。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背景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基本标志,也是我国公司立法的责任基础,公司法人格制度将公司、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的人格予以明确区分,即三者均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
人格独立也就意味着财产独立、意志独立,这就意味着各自的债权人不可以超越债务人本身而追向另外主体的财产主张债权。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司法人格制度不仅很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同时也比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各自债权人的权益。
然而这潜藏着一种道德风险,即股东可利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这层"面纱",以公司作为其从事不法活动和欺诈债权人的理由。
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的滥用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校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要: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独立的人格,股东承担有限的责任,形成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该制度存在缺陷,公司法设置法人格否认制度来对公司法人制度予以弥补与完善。
本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内涵、渊源、本质特征、认适用的条件、适用的程序以及以适用的情形予以阐述。
关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持着谨慎的态度予以思考并对相应问题进行阐明。
关键词: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公司三者合为一体,形成公司法人制度。
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基本特征。
股东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股东可能滥用其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我国公司法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条文规定笼统,制度具体运用阐述粗略,操作性不强,且未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问题。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之内涵张汉槎认为特定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的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后面的经济实情,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成员直接承担公司义务与责任,称为揭开法人团体面纱。
森本滋教授称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认公司的存在,而是认定它作为法人的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
王利明称揭开公司面纱指司法审判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董事在管理公司的事物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造成公司债权人的损害,应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公司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朱慈蕴认为法人格否认是为阻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要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律措施。
《2024年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中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商业运营中显得愈发重要。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公司法人滥用其独立法律地位,从而保护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过度支配与控制的问题频繁出现,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认定带来极大的挑战。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认定依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公司人格否认与过度支配、控制的定义公司人格否认,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
而过度支配与控制,则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其权利,对公司实施不当的控制和支配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或法人地位受到损害。
三、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问题(一)认定依据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内部文件。
同时,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股东的行为等因素。
(二)存在的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差异。
2. 证据收集难度大: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证据往往难以收集和保存,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3. 保护力度不足:现行法律对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惩罚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此类行为。
四、解决过度支配与控制认定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明确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等,为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强化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行为,防止其对公司法人地位的损害。
(三)加强证据收集与保全为便于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行为,应加强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内部文件的收集、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等。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能够及时获取公司的运营信息,有助于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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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以及适用研究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中最典型的企业形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其发源于中世纪,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公司。
从最早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再发展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制度也随之产生,公司法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为其两大基石。
公司法人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魅力就是:凭借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人资本汇集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了投资风险,增加了获利机会i。
具体而言,与无限公司不同,投资人可以凭借公司的有限责任,大胆进行投资,并把投资所伴随的未知风险遏制在投资额的范围内,使原来未知的风险可预知化,这样就打消了投资人可能需要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的顾虑,刺激了投资人的投资热情,鼓励了公司的设立,繁荣了市场经济活动,推动了生产的进程,进而引起了一场比工业革命意义更为深远的社会变革。
然而,我们在对公司法人制度大力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方面不吝溢美之词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制度设计的弊端――忽略了伦理道德因素价值的影响:在实践中出现股东谋私利,滥用公司的财产权和控制权,导致的人格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控制,虚假出资,脱壳经营,利用公司规避法定或者契约义务,恶意破产等现象。
这些给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面临严峻挑战。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在这一环境下应运而生。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衡平法规范一般意义上讲,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萌芽于公司法历史上的英国“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Salmon v. Salmon & Co. Ltd.,1897)”一案。
当时萨洛蒙公司仅有7位股东,分别为萨洛蒙及其妻子和5个儿子,公司董事由萨洛蒙及其两个儿子担任。
公司成立后,萨洛蒙便将其事业作价38782英镑移转于该公司,公司付给萨洛蒙现金8782英镑,另10000英镑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款,由公司发行给萨洛蒙10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其余则作为萨洛蒙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款,于是,萨洛蒙公司实际股份为20007股,萨洛蒙自己持有20001股,另6股由其家属各持1股以符合英国公司必须有7位发起人的规定。
该公司成立1年后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为17773英镑,公司资产为10000英镑,这样若萨洛蒙的10000英镑有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则其他没有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ii。
公司清算人主张公司的事业实际上是萨洛蒙自己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蒙预计事业不顺利,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请求萨洛蒙清偿公司债务,否认萨洛蒙对公司之有担保债的求偿。
对此,英国衡平法院一致认为,萨洛蒙对于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其所持有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应优先于公司的无担保债权受清偿,虽然毫无疑问萨洛蒙是为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而设立公司,公司股东中除萨洛蒙外,均名不符实,但是股东负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则公司便与它的股东相分离而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章程加以确定,该判例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只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司,该公司便依法取得独立人格,即使公司的控制权仅操纵于一位或少数股东手中,其余股东对公司仅具有象征性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地位。
由于该原则使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思想在法律形式上获得了最高体现,使得“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一案成为公司法上为数不多的里程碑之一。
然而正是基于同一原因,该判决也经常被视为一个后患无穷的不幸判决,它为个别股东或少数股东牟取法外利益提供了机会,对公司的债权人则有失公平。
这一案件也促使两大法系去积极探寻一种恰当的规范手段或者原则,以兼顾有限责任与维护债权人以及公共的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由此诞生。
在构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体系方面,两大法系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观点。
英美法系有:代理说、工具说、另一自我说等等,大陆法系则有:滥用说、分离说、广义说和狭义说等等iii。
英美法系的代理说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被指出明显的缺陷,依代理理论,被代理人(控制股东)承担代理人(被控制公司)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法定的,根本不需要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来揭开公司的面纱而使股东负责。
而工具说、另一自我说和分离说往往只能说明法人格异化现象中的某几种情形,比如“分离说”只强调公司股东不是公司董事时,应负有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的谨慎义务,但是当股东是公司经营者时的问题则不能包容;或者会产生令人困惑的意思,比如“工具说”,它的存在完全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需要它,它就是一种工具,是立法者鼓励投资者投资、分散投资者风险的手段,所以用这个措辞似乎不妥当。
因此笔者较赞同“滥用说”,该说为德国法学家赛里克等人所提倡,此说强调凡滥用公司法人的法律性质,从而违背了法人制度的目的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或侵害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否认公司的法人格。
此说又分为“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
其中,主观滥用说强调股东要有主观上的滥用故意,当法人的形式被有意滥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时,才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而客观滥用说则认为不必以股东主观上有滥用意图的存在为条件,而仅以滥用行为的客观发生作为适用该理论的条件。
正如英美学者颇具浪漫色彩的描述那样,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就是在“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钻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iv。
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并不是从字面意思上理解的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彻底倾覆与否定,它仍然以公司法人格――有限责任为原则,只是一种个案的否认,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完善。
那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具体内涵到底是什么呢?综合以上各种学说,在笔者看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具体内涵就是:指为了维护弱势地位的债权人以及公共利益,就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具体说来,“法律既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的对公司投入一定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v通俗意义上来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立法宗旨就是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在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威胁公司独立财产安全,损害债权人与公共利益受损害时,对作为受害方的债权人与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对责任承担者即公司幕后恶意控股股东的追究。
而这与英美法系上的衡平法规范的终极目标是不谋而合的。
衡平法规范是在14世纪左右由英国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并逐渐发展完善,形成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体系。
其以“良心”为名,施以“公平正义”,凡大法官认为案件有违公平和正义而现行法律因为其一般性与普遍性,难以给予保护或保护不力时,衡平法就会以社会道义的化身出面,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它始终以救助补充普通法,支持和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当成自己的职责vi。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决策与经营一般掌握在大股东即控制股东手中,但如果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和控制权,造成公司法人独立财产受损时,就会危害外部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对于债权人本身自身而言,却并不享有公司的控制权与管理权,甚至对公司的治理一无所知,在市场交易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常常出现其利益被侵犯却无从申诉的局面。
而公司人格否认的确立和适用正是从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出发,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趋于平衡,维护交易的安全,体现了法律追求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使法律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
所以,衡平法对公平正义的救济与补充正是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确立的源动力与理论依据。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具体适用要件尽管我国《公司法》20条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这一简单的普遍性的规定显然缺乏可操作性,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需求,而法院在实践中又该如何严格把握这一制度的适用要件呢?在这里,笔者像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需满足三个要件:(一)主体要件:存在公司法人格滥用者公司法人格否认追究的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谋取非法利益的相关股东的责任问题,其责任主体自然是公司股东。
而公司股东结构中,只有控股股东对公司享有实质控制能力、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而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活动不产生影响或控制,没有机会或可能滥用公司人格,其仍应受有限责任的保护。
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追究的是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
(二)行为要件: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是指以非法的目的利用有限责任谋取不法利益,妨碍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行为,通常包括以下类型: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一部分,是公司得以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前提,同时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公司资本不足并不是指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最低资本额:如果公司骗取登记,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至于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则公司的成立先天存在瑕疵,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而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
这里的公司资本不足真正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这是基于经济的要求而非法律要求。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乏以公司经营事业的诚意,而意欲利用较少资本经营较大事业,从而利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
那么债权人或利益相关人可依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追究公司背后控股股东的责任。
2、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利用公司人格而逃避契约义务,那么公司人格独立性就值得怀疑了。
如负有竟业禁止、商业保密、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当事人为逃避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者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通过抽逃资金或者解散公司或宣告公司破产后,再以原来的营业场所、董事会、公司职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巨额债务的不法目的;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等。
vii3、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应该承担法定义务,但却利用新设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
如投资者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雇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就要缴纳相应税款的规定,把一个公司分设成数个公司,但在组织、营业内容上却与之完全相同,从而达到了逃避依法纳税的义务,据此可以依法人格否认法理,将几个公司看作一个公司,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