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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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号目


1 总汞
0.01 26 甲基对硫磷
1.0
不得检
2 烷基汞

27 五氯酚
5.0
3 总镉
0.05 28 三氯甲烷
0.3
4 总铬
1.5
29 四氯化碳
0.03
5 六价铬
0.5
30 三氯乙烯
0.3
6 总砷
0.5
31 四氯乙稀
0.1
7 总铅
0.5
32 苯
0.1
8 总镍
0.5
33 甲苯
0.1
9 总铍
0.001 34 邻-二甲苯
4.1.2.2 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二级处 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应进行二级强化和除磷处 理,执行二级标准。
4.1.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出入稀释能力小于 2 倍的河道或季节性河流,并作为 河道景观补充水时,宜进行深度处理,执行一级标准。
序号 1 2 3 4
控制项目 含水率(%) 有机质(%) 蠕虫卵死亡率(%) 粪大肠菌值
标准值 25~65 >10 >95 10-1~10-2
4.3.3 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业时,应达到表 6 的要求
表 6 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值
序 控制项目

1 总镉 2 总汞 3 总铅 4 总铬 5 总砷 6硼 7 矿物油 8 苯并(a)芘 9 总铜 10 总锌 11 总镍
100
位/kg 干污泥
13 AOX
500
500
14 PCB
0.2
0.2
4.4 取样与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2002—12—24发布 2003—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2002—12—24 发布2003 —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年12 月2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A标准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mg/L)50/6060/60100/120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10/2020/2030/3060
3悬浮物(SS)(mg/L)10/2020/2030/3050
4动植物油(mg/L)1/203/205/2020
5石油类(mg/L)1/103/105/10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5/51/52/55
7总氮(以N计)(mg/L)15/-20/---
8氨氮(以N计)(mg/L)5(8)/158(15)/1525(30)/25-
9总磷(以P计)(mg/L)1/0.51.5/0.53/15
10色度/稀释倍数30/5030/5040/8050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104/-104/--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 术语和定义1.3.1 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4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5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3.2 技术内容1.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各类污染物的合格标准。


排放至河流、湖泊或地表水的污水均应符合城镇污水排放标准要求。

一般而言,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水质指标:主要涉及水中的水基性离子、有机物、氨氮、总磷、总氮等含量的限值。

以及水的透明度、PH值、痕量重金属等指标的标准。

2、含淤度指标:要求排放水的沉淀物总含量、悬浮物总磷、悬浮物总氮等指标的标准。

3、气态污染物指标:水处理后,排放废气中苯、甲苯等总领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机污
染物的相关指标标准。

上述指标控制标准一般由国家机构规定,多以日浓度排放标准和总量排放标准两种形
式出现,每种污染物的浓度和污染物的含量有不同的标准值。

单位时间内出水污染物的含
量应低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值,以确保水污染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

另外,排放标准还包括一些可能会污染水环境的特殊污染物或水体生态物种,如染料、荧光剂、阻燃剂等污染物也应参与控制。

同时,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还包括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设备—如混凝土池、过滤池、调
节池、活性炭吸附池等,这些工艺设备需严格检测,保证其功能良好,从而确保排放水达标。

总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是由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科学经济和公众利益综合
考虑形成的。

只有注重政策实施、思索市场机制、重视社会公信力增强多元行业协调发展,才能形成公信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从而保护水资源和环境,规范排放水的行为
行为,实现绿色发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污水的重要设施,它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害物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

为了控制和减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详细内容,以中国为例:
一、悬浮物: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悬浮物的标准是每升不得超过45毫克。

二、生化需氧量(BOD):
BOD是用来衡量有机物对水体的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中国的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BOD排放标准是每升不得超过25毫克。

三、化学需氧量(COD):
COD主要表示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总量,是测量水体中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总污染程度的指标。

中国的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COD不得超过60毫克每升。

四、氨氮:
氨氮是衡量水体中有机氮和无机氮的重要指标,它是评价污水处理工艺效果和水质的主要参数之一。

我国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氨氮的排放标准为每升不得超过5毫克。

五、总磷:
总磷是指测量水体中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量,它是衡量水体富
营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中国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规定,总磷应该控制在每升不超过1毫克。

以上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简要介绍。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水体环境,减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影响。

除了上述标准,还有一些其他的参数和指标需满足,如pH值、重金属等,以确保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2002—12—24发布 2003—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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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江苏省污水排放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1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939-2006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太湖地区 Taihu area
太湖地区包括无锡、常州、苏州市辖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

3.2
重点工业行业 key industries
重点工业行业包括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50%(含50%)但小于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造纸企业 paper industry
商品浆造纸企业:以可直接造纸的成品浆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废纸造纸企业:以废纸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4 要求
4.1 凡排入太湖地区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4.2 标准值
4.2.1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执行表1的规定。

4.2.2 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2的规定。

4.2.3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按照接纳工业废水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

4.2.4 太湖地区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4.2.5 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

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4.3.3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

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其它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GB18918-2002的规定执行。

5.2.2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执行表5规定。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6.3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
表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
表3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
表5 分析方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A.1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式中:
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 ——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工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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