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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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3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由我省管辖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在我省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海岸线进行修测,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核查权属,编制相关簿册和图件。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编制本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二)市海洋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县海洋功能区划,经市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依法批准的原则。

跨地区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海域资源是辽宁省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辽宁省海域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辽宁省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二、海域的范围根据辽宁省的实际情况,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领海、内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等。

不同区域根据其特点和用途确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限制条件。

三、海域使用的类型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方式,包括海洋开发利用、海域勘测与监测、海上交通运输、港口建设与管理等。

每一种使用类型都有相应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

四、海域使用申请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使用海域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在开始海域使用之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必须包括使用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全保障措施等。

五、海域使用审批根据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主管部门将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依据海域资源的分布情况、环境保护要求、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经审批批准的使用申请,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使用证书。

六、海域使用管理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设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巡查监测、日常巡逻、例行检查等。

同时,对于违反海域使用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

七、海域环境保护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将海域环境保护纳入到管理范围之内。

对于使用过程中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主管部门要求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监督与评估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定期监督和评估的要求,以确保海域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主管部门将定期对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九、法律责任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使用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锦州划定124公里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

锦州划定124公里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
有 土地 ,陔 区域 内存 在私 自挖塘 养殖 、设置看 护房 、
堆放砂 料等滥 挖乱建行 为 、 ( 营 口市 国土资源局 )
批 海岸带 开发 建设 的遗 留问题 ,为全面规 范锦州 海

岸带 管理 、强 化海岸带 生态 环境 保护 、推进 “ 多规 合


促 进 岸线 资 源 可持 续 发展 奠 定 了 实 基 础
( 锦 州 市国土资源局 )
6 4 囤土资源 2 0 1 7 年5 月号
近 日 ,锦 州 市 以海 岸 带 生 态 建 设 i 年行 动 为契
营 口 四部门联合执法打击非法 占地行为
针对 四道沟 区域 内非法 占地 行 为 ,营 口高新 技术 产) 1 1 , . 3 t : 发 区管 理 委员会 、市 固土资源 局 、市公安 局 、
机 ,拟定 了 《 锦 州市海岸带 保护 与利 用管理 条例 》( 征
广州 市成交 总和。 ( 沈 阳市规 划和 国土 资源局 )
造 册 。 然后 对 排 查 出 的非 法 采 矿 行 为 ,不 定 期 地组 织 各 部 门联 合 执 法 ,集 中打 击 ,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严 肃查 处 ,不 留死 角 。 ( 抚顺 市 国土 资 源局 )
大连 年底前将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求 ( 大连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节约 集约模 范
县 (区 ) “ 四个创新 ”矿 1 l _ I 地 质环境综 合治 ( 管理
创新 ) 示 范点 名单 中 ,本溪市平 1 l J 区榜 有 名,成为 东 北二 三 省唯一 获此殊 荣 的模 范 区 。据悉 ,奉溪市 平… 区获此殊 荣缘 于对 区内北 台矿 山地质环 境 的综合 治理 : T 作 。北 台矿 山经 匕 百 年开采 ,矿 区内分 荇废 石排 岩 场 十 余 处 , 占地 达 6 0 0 公 顷 , 总堆 积 量 2 0 0 0 余 万 吨 。裸 露堆 积的废 矿渣使 得这一 地 区的土地 逐渐 沙砾 化 、荒 漠 化 ,成 为 当地 最 大 的地 质 灾 害 隐 患 点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锦政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5日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锦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请做好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编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5〕2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比例37.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比例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到2020年河流水质达到44.4%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水源地水质达到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辖区内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到2030年河流水质达到5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水源地水质达到100%,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1.到2016年底,对十大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5]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沿海海域的综合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海岸线以下的海域,包括我国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包括下列项目:(一)海岸工程;(二)海水增养殖;(三)滨海旅游;(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五)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安全保护区;(六)其他开发利用海域项目。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本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进行海域开发利用活动。

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海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使用海域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事业和建设公共设施、国防设施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无偿使用制度;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条有偿使用海域的,均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让,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进行。

围海造地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海域,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海洋、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大连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海洋政策、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海域的功能区划和开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海岸带管理制度

海岸带管理制度

海岸带管理制度海岸带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管理海岸带资源,维护海岸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海岸带管理制度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要求,科学制定政策和规划,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督体系,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海岸带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海岸带的范围和界限,确定海岸带的管理主体和职责。

海岸带的范围包括陆地和海洋,一般可以划分为陆地海岸带和海域海岸带两个部分。

陆地海岸带的管理主体一般是地方政府,海域海岸带的管理主体一般是海洋管理局或相关部门。

管理主体需要拟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明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确保海岸带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海岸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海洋法、海岸带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海岸带资源的保护措施、利用方式和权利义务,保障了海岸带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制定海岸带规划和管理方案,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利用海岸带资源。

海岸带规划是制定海岸带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依据,确定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和时间表,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岸带管理方案是具体的操作指南,包括资源的调查评估、开发利用、监测评估、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指导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和监督体系,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管理机构是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组建,具有相应的权限和职责。

监督体系是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体系,包括监督机构、监督程序和监督内容等,保证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海岸带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技术支持包括资源调查评估、环境监测评估、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解读、管理方法培训、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服务,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专门化。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8•【字号】锦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8日锦州市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加快推进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关于开展海岸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直排入海的部署,根据《锦州市海岸带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安排,以“问题导向、陆海统筹、突出重点、政府主导”为原则,制定本方案。

二、整治范围海岸带陆源污染整治范围包括沿海区域和入海河流治理两部分。

沿海区域包括凌海市、滨海新区。

入海河流包括大凌河流域及其主要支流细河、大定河、大业河,涉及义县、凌海市;小凌河流域及其主要支流百股河、女儿河,涉及太和区、古塔区、凌河区、松山新区、凌海市;锦州与葫芦岛的界河(大兴堡河),涉及滨海新区;绕阳河流域及其主要支流庞家河、沙子河、东沙河、黑鱼沟河、羊肠河、西沙河等,涉及北镇市、黑山县。

三、河流环境质量现状及整治目标现状:我市河流共有省以上考核断面8处,分别是大凌河王家沟断面、张家堡断面、西八千断面;小凌河何家信子断面、西树林断面;女儿河入河口断面;沙子河沟帮子镇断面;庞家河柳家桥断面。

2015年,省环保厅及国家松辽委进行例行监测考核中,西八千断面(4、6月份)、西树林断面(4月份)出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6种污染物超标现象。

锦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锦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3)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成效 (3)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6)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9)第一节规划指导原则 (9)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10)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11)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4)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4)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5)第五章土地利用区域统筹与调控 (19)第一节土地利用区域统筹 (19)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管控 (21)第三节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24)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9)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数量与质量 (29)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31)第三节高效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33)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6)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36)第二节统筹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37)第三节推进基础设施节约用地 (39)第四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1)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43)第一节构建良好土地生态基础 (43)第二节强化土地生态环境整治 (44)第三节推行土地利用生态模式 (46)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8)第一节控制范围与空间结构 (48)第二节用地规模与发展方向 (48)第三节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 (49)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53)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53)第二节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53)第三节土地生态保护工程 (56)第四节重点项目保障工程 (56)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9)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控制 (59)第二节健全和创新规划实施行政管理 (60)第三节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经济机制 (61)第四节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62)第五节扩大规划管理的社会公众参与 (63)第十二章附则 (65)附表附表1: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附表2: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3: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附表4: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表附表5: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指标表附表6: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及补充耕地指标表附表7:园地规模指标表附表8:林地规模指标表附表9:牧草地规模指标表附表10:补充耕地任务指标表附表1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附表12:基本农田调整表附表13: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附图附图1: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3: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附图4: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附图5:土地整治规划图附图6: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附图7: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8: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合理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保障锦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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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批准部门】8;806;80601;
【批准日期】2018.01.19
【发布部门】锦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2.05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已由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
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20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组
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林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旅游、港口与口岸、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海岸带管理职权,并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编制本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海域管理、海岸线管理、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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