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2014年12月15日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海洋生态红线(2016—2020)的通知-日政发〔2017〕1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海洋生态红线(2016—2020)的通知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海洋生态红线(2016—2020)的通知日政发〔2017〕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海洋生态红线(2016—2020)》已经2017年6月2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1日日照市海洋生态红线(2016—2020)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定为重点管控区域并实施严格分类管控的制度安排。
旨在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海域实施分类指导、分区管理和分级保护。
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洋环境治理、海域海岛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系统。
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保有量控制制度,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及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并在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的基础上进行继承、细化、创新,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第一章总体要求一、划定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按照生态立市的战略部署,完成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海洋生态文明重点示范任务,完善全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坚持科学分区、分类管控,广泛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科学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分区分类制定管控措施,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保障海洋生态安全、促进人海和谐、建设海洋生态文明。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日政办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日政办字〔2024〕9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9日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
面对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一条主线、三个导向、五种思维、六项机制”部署要求,牢牢稳住经济基本盘,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社会事业实现新进步,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高质量发展继续迈出稳健步伐。
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90.86亿元、同比(下同)增长5.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3%,完成了分别增长5%的计划目标。
(一)有效需求深入挖潜,内驱循环作用增强。
创新建立经济运行分兵把口、统分结合、跟踪监测、考核督促等机制,大上项目、大兴产业、大抓发展,推动经济运行稳中有进、承压向好。
一是项目投资逐步回升。
建立市级领导分线作战、项目“谋招推服”、比武打擂等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提级会商会办,组织春秋两季重点项目现场推进会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观摩,以项目论英雄、凭实绩排座次。
坚持走到、问到、摸到实底,组织开展企业、项目大走访,360个实施类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完成率117.5%。
日照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2023年自然保护地“清废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2023年自然保护地“清废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日环委办〔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日照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2023年自然保护地“清废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日环委办〔2023〕7号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日照市2023年自然保护地“清废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5月29日日照市2023年自然保护地“清废行动”工作方案为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地固体废物非法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年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委办〔20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决定开展日照市2023年自然保护地“清废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排查我市自然保护地固体废物非法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位,压实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监管责任,对固体废物非法堆放暂存、非法转移、倾倒和填埋等问题依法整治。
同时,注重追根溯源,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保持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全市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排查整治内容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弃矿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合垃圾等固体废物非法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位。
三、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一)全面排查。
各区县、功能区要承担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压实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责任,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地固体废物非法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位进行排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7•【字号】日政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日政发〔2010〕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属地化管理,切实加强对全市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构建和谐安全的生态环境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职责,确保污染源监管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要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定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以环境保护成效提升经济增长质量。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好对辖区内除市环保局直管企业外所有污染源的环保监管职责,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根据污染源的种类、分XXX特点,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环保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国土、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地对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监管,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履行环保义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政策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日政办字〔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政策的意见沿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略海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11号)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强化围填海管控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一)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
积极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受理、审查。
严格把关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新增围填海的申报程序。
(二)分类实施海岸线管控。
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海岸线修测相关工作,按照岸段属性,科学、合理划分自然岸线与人工岸线;严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线项目的审批,凡是涉及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在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要专章论证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岸线利用效率等内容,切实控制岸线占用长度。
二、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一)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
《通知》下发前,已确权登记并完成围填海的,由属地区政府、管委负责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节约集约利用,并按照《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确权登记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按照《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要求,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确需继续围填的,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7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7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准〈日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日政呈〔2023〕3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日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日照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和临港产业基地、滨海旅游度假名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日照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6.2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8.8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373.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35.89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6.74亿立方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26%。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9•【字号】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9年4月29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科学利用海岸带资源,加强海岸带管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的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五千米等距线。
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的范围根据保护区域的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设立保护界标。
第四条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海陆统筹、以海定陆、科学规划、集约利用、绿色发展、军民融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港口、产业、城市、海洋融合发展的要求,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岸带功能区划、自然资源调查与管理。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拟定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及海洋产业发展布局、海域、海岛及渔业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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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单位: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代理机构:日照市xx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二○一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投标公告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第三章项目说明 (21)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 (23)第五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26)第一章招标公告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就其《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政府采购。
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项目二、招标项目编号:WT-RZCG2016-1270三、招标项目说明:项目预算:共106万元。
项目内容:《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
投标人不得对所投的服务分解后进行响应。
四、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
2.供应商须同时具有海域使用论证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颁发的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资格证书。
3.近3年内,承担或牵头从事过地市级及以上海洋保护及利用类(海洋生态、海洋红线等)规划编制工作。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16年08月25日至2016年08月31日09时00 分至11时30分,14时30 分至17时30分。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烟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二楼公共资源交易窗口3.方式:现场购买,售后不退4.售价:150元/份5.供应商授权代表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以下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留存)进行报名;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办理招标文件购买手续:5.1供应商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及其社保证明(法人单位人员提供,社保证明系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授权代表在供应商单位投保的证明或提供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的证明资料,时间要求为自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开始计算,前六个月以内)或其聘用证明(事业单位人员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时提供);5.2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副本和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颁发的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资格证书。
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1.时间:2016年09月14日09时00分至0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四开标室(烟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七、开标时间及地点1.时间:2016年09月1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四开标室(烟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日照市国际金融中心B座)八、联系方式1.招标人: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地址:日照北京路188号联系人:魏陆海联系方式:0633-88166572.招标代理机构: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日照市烟台路162号联系人:郭桢、耿阿梦联系方式:0633-8898128E-mail:sdrzdc@传真:0633-8898128开户单位: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帐号:371400201020000695九、投标人欲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项目。
2.定义2.1招标人系指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的法人单位。
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6本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
2.7 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及货币种类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下同)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3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投标人5.1投标人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
5.3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4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日照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5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投标有效期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7.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
7.2投标人应于2016年09月14日09:30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15000元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不得空头。
汇款账户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以个人名义汇款。
招标代理机构的银行帐户信息如下:开户行: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账户: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71400201020000695联系人:申会计电话:0633-88993207.4招标代理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均须原件)。
7.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处以本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5.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7.5.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7.5.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7.5.4 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7.5.5 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5.6 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7.5.7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7.5.8 投标人有前款7.5.2至7.5.6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7.6 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7.6.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或因主观因素)放弃中标的;7.6.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7.6.3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基础资料提供8.1投标人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 电子版发往:sdrzdc@)。
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投标人已认可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9. 知识产权9.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招标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招标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9.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的组成10.1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项目说明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第五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10.2除本须知第9.1款内容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或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