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概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提升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而制定的。
二、基金的设立与管理1.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由合格的管理人发起,并依法向监管部门申请设立。
2.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实力,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要求。
3.创业投资基金应以专门设立的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并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4.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1.创业投资基金应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2.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创业公司、初创企业、高科技企业等。
3.创业投资基金对个别项目的投资比例应符合监管规定,并分散投资风险。
4.创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投机和非法变相融资。
四、基金的退出机制和风险管理1.创业投资基金应与投资项目建立明确的退出机制,包括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
2.创业投资基金应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和管理,确保基金的稳健运作。
3.创业投资基金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风险变动情况,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基金的运作和监督1.创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健全的运作机构,包括基金投资委员会、基金经理等。
2.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遵循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投资者利益。
3.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相关工作。
六、附则1.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2.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本办法对基金运作进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制企业等。
第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并按照出资比例缴纳出资;(二)以募集方式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认缴出资额并按照约定缴纳出资。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第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定的托管机构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法律顾问业务。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章机构与运作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其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并制定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以支持创新创业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共享。
(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团队负责。
(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四)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资金规模;(五)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人员。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发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二)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发起人根据批准文件,按照公司章程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二)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基金管理应当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新兴产业;(二)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基金退出机制:(一)通过股权转让、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二)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1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资助创业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创业基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创业基金贷款业务,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发放的用于自主创业、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第二条设立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第四条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开设创业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者发放贷款,由创业基金给予贷款贴息。
第五条创业基金的来源:(一)各种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款;(二)其他合法捐助;(三)基金的合法增值;(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创业基金的使用范围:(一)以费用减免或现金支持的方式为具有创业意愿和潜力的我院学生提供创业资金扶持;(二)开展相关的创业培训课程; 3(三)开展创业导师和项目实施负责人的培训;(四)创业基金的宣传和推广费用;(五)维护创业基金管理日常运作的管理成本费用(费用总额不超过创业基金总额的10%);(六)其他合法用途。
第七条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南京青年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栖霞青年创业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栖霞青年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旨在扶持有志青年以及帮助科技成长型、有发展的青年企业家进行创业的专项基金。
2、基金本着响应区委区政府“三业栖霞”的理念,弘扬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精神,以帮助青年人实现创业理想为己任。
3、基金由江苏南极星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而成。
二、基金管理机构与职能1、由江苏南极星科技有限公司和共青团栖霞区委共同成立“栖霞青年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基金运转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对申请基金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并决定基金流向等重大事项。
2、管理委员会下设“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是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基金的日常运作,编制操作规范,组织整理申请项目、召集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等工作,并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工作。
基金管理联合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栖霞团区委综合科。
3、“管委办”负责评审专家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评审专家组委会由南极星科技公司代表、栖霞团区委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代表等多方面组成。
主要从申请人及其团队的创业素质、项目可行性、市场发展前景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
三、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栖霞青年创业基金”对通过两种方式对青年创业实施资助:1、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潜质、拥有良好创业项目,但缺乏资金和经验的创业青年予以3-5万元无息创业启动金资助,基金资助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还后可以续借款。
无息创业启动金不需要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但是需要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实用性。
2、对通过“青年创业大赛”等活动评选出的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创新型项目,根据申请人的资金需求,通过审核和评估,按照与创业者自筹资金1∶1~3∶1的比例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资助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创业基金可以贴息借款(贴息额度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0%)的形式向申请人发放,并由其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或者创业基金在其资助企业中直接投资,所占股权参与企业分红,利息收益和分红收益用于基金增资再发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xx〕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
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
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五)其他资金来源。
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切实管理好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是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中心”发起,华图教育和嘉龙集团各出资1000万人民币进行运营的基金。
基金由“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和”嘉龙大学生创业公益基金”两支基金组成。
基金的宗旨为:通过广泛申报、公开评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
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全国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运营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权第三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相关章程及工作规范,决定创业项目评审标准,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审定本基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推动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发展,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二制定、修改基金章程;三决定基金评审活动方式、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四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并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五审定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六监督基金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七基金相关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配套资助资金,签署投资协议,划拨资金,跟踪创业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组织资金退出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孵化机构,共同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孵化机构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配套资助资金、创业项目来源、孵化场地等资源。
第三章基金资助的方式、对象与期限第七条基金资助方式分为股权资助与债权资助两种。
股权资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出资与创业者等共同设立创业企业或对已成立的创业企业增资并在资助期内不享受投资收益的资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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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退役士兵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退役军人创业热潮的兴起,支持和鼓励广大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创业实践,降低初始创业成本,营造退役军人创业氛围,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金额度
创业基金来源于清远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以下简称;退促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自筹款、上年末创业基金结余款、存款利息、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并设立专户管理。
清远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负责管理退役士兵创业基金项目。
重点用于退役士兵市内本土初创业企业、清远市退促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安置退役军人就业达到30以上的微小企业、科技型成长企业的扶持和创业资助。
第二条扶持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退役军人下岗再就业人员、未就业的近年退伍军人、其他联合退役军人超过30%股权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
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承担创业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2、必须依据《劳动法》为职工办理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3、必须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4、必须是当年在本市新办注册资本达100万元(实缴)以上的退役军人企业。
第五条:申请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全市领先。
有利于环保、企业有良好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
2、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有一定投入产出比。
3、项目单位有相应的自筹基金及较好的借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4、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扶持标准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科技型成长
企业,当年纳税20万元以上,安置30%退役军人以上就业,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可获得资助。
2、工业项目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注册资本达3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30万元以上,安置退役军人%50人以上就业,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可获得资助。
3、商贸项目当年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安置退役军人20人以上就业,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可获得资助。
4、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生产经营的项目,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可获得资助。
第七条项目申报。
1、申报时间:符合创业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市退促会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原则上每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2、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2)、《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
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证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基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可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
(6)、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8)、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凭证;
(9)、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0)、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
纸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市市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并上报相应软盘。
(11)、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八条:项目审批。
1、市退促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申请,按照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财务分析等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理事会评审后确定。
2、经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理事会批准的项目,市退促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创业基金项目合同书。
3、市退促会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合同书进行项目执行,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批拔付。
第九条:建立检查制度。
市退促会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创业基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退促会的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方案由市退促会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