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标准】房建设计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所 占 % •12 •23 •8 •5 •11 •6 •6 •17 •12 •
•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
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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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 筑部分
4、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机构及编制程序
• 咨询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强制性条 文的管理、解释和监督检查;对拟建工程中采用的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条文规 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工作。
员会研究,确定了编制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 ⑴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⑵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暫不纳入; •⑶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协调,使其不出现矛盾, 且不重复; •⑷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 •⑸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 •⑹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 般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 •⑺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 行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
•
建标「2002」9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 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砌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3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2.1、3.2.2、3.2.3、5.1.1、 5.2.4 、5.2.5、 6.1.1、6.2.2 、6.2.1、6.2.8、 6.2.10、 6.2.11、7.1.2、7.1.3 、 7.3.2、7.3.12、7.4.1、7.4.6、8.2.8、9.2.2、9.4.3、10.1.8、10.4.11、10.1.12、 10.4.14、10.4.19、10.5.5、10.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 结构设计规范》GBJ3-88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等六篇内容。
在建筑设计方面,需要考虑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室内环境设计,以及热工与节能、照明、隔声和噪声限制等方面。
屋面防水设计需要遵循一般规定和防水要求。
不同类别的建筑需要进行专门设计,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防空地下室。
建筑防火方面,需要考虑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以及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防火和构造方面需要分别考虑防火和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建筑装修、防烟和排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方面需要遵循一般规定,包括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以及消防电梯。
灭火设施方面需要考虑室外和室内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消防水泵房等。
建筑设备方面,需要考虑给水和排水设备,包括管道布置、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燃气设备方面需要考虑室内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的计量、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以及燃烧烟气的排除。
采暧、通风和空调设备方面需要遵循一般规定,包括采暖、通风、空调、制冷、自动控制、消声和隔振等。
电气和防雷设备方面需要考虑供配电系统、变电设备、防雷等。
电梯方面需要遵循一般规定。
勘察和地基基础方面,需要考虑地基勘察,包括一般规定、特殊性土、勘察成果等。
地基设计方面需要考虑一般规定、山区地基、特殊性主。
基础设计方面需要考虑扩展基础、箱筏基础、桩基础。
基坑支护和地基处理也需要考虑。
结构设计方面,需要考虑结构安全等级、结构荷载和组合。
混凝土结构设计方面需要考虑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设计方面需要考虑普通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高层建筑钢结构、钢网架结构。
砌体结构设计方面需要考虑无筋砌体结构、配筋砌体结构。
木结构设计方面需要考虑构造要求、防腐、防虫和防火。
围护结构方面需要考虑玻璃幕墙结构、玻璃屋顶结构、饰面砖。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地方标准(北京DBJ)企业标准QB(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对建筑工程实施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涵盖了建筑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用、工程验收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提高工程质量,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建筑物的使用安全。
其次,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可以推动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设计理念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提高建筑工程的技术含量和水平,推动建筑行业向着更加绿色、环保、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另外,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还可以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建筑工程如果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那么就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低劣工程的出现,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建筑工程的信任和满意度。
最后,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还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加强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还可以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建筑行业、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标准体系,推动建筑行业朝着更加安全、绿色、智能化的方向迈进。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2022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造部份2002 年版后增加的部份(更新至2022 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份)更新部份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合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 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序号规范规程名称《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 类别备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2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工程建设准》JGJ52-2022 行业标准《高层建造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者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节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节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20 北京第四篇建筑节能1 节能设计1.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10 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
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
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
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O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运算机监控系统。
5.3.5 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本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lOmm。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纳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4.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亮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4.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343252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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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2.1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略)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4.3.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略)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7.2.2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一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3.2.1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3.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3.2.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5.1.1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5.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
门诊室
≤55
≤60
手术室
≤45
≤50
听力测听室
≤25
≤30
5.2.1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二级
三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与各种有振动房间之间的楼板
≤55
≤60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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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
≥4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
--
≥4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2.2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4.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
--
一般教室
--
≤50
--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
≤55
注: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三章建筑设备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结构设计
第六章屋抗震设计
第八章施工质量
第九章施工安全
第一章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http;//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6.2.2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表6.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特级
一级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3.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1.1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4.1.1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一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w]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ρ0=500~708kg/m3
4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ρ0=300~500kg/m3
6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ρ0=300~400kg/m3
7
水泥纤维板
5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
3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15
矿渣和炉渣填料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