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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操作规范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操作规范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操作规范要求婚姻登记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保障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规范要求。

一、登记申请与资料审核婚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准确填写《婚姻登记申请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登记部门应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熟悉各类证明材料的真伪辨别方法,确保申请人的身份和婚姻状态的真实性。

二、登记场所与环境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选择安全、方便、舒适的环境。

登记部门应当保持场所的整洁清爽,提供充足的座位和指引标志,确保申请人及工作人员的便利和舒适。

三、登记员的素质与服务婚姻登记员是婚姻登记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应当具备以下素质要求:1.熟悉婚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办证经验;2.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察言观色能力,耐心细致地解答申请人的问题,并引导申请人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3.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守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维护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保密性;4.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尊严,不歧视、不侮辱或恶意揣测申请人的婚姻意愿。

四、登记流程与监督婚姻登记程序应当规范有序,确保各项操作环节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登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流程,确保婚姻登记的监督和公开。

1.申请人须亲自到场签署婚姻登记申请表,登记员要求当事人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核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2.登记员应当现场向申请人证明登记申请的真实性,确认双方关系的合法性;3.婚姻登记应当在合法程序下进行,遵循程序规定,不得违背婚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婚姻登记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违法登记或丧失办证资格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婚姻登记信息管理与数据保护登记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合法使用、保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1.婚姻登记信息应当及时记录、归档和备份,确保信息的长期保存和可追溯性;2.婚姻登记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查询和使用,严禁滥用职权和私自泄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3.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损坏等情况发生。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流程与规范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流程与规范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流程与规范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为了保障婚姻登记的公开、公正、公平和依法管理,民政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流程和规范,用于指导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流程与规范。

一、资格审核阶段婚姻登记的第一步是资格审核。

工作人员会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未婚证明等相关材料,以核实其婚姻登记的资格。

这一步的目的是确保申请人具备结婚的基本条件,例如年龄、无婚姻障碍等。

二、婚姻登记表填写阶段在资格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引导申请人填写婚姻登记表。

这份表格是确保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文件,需要详细填写双方的个人信息、婚姻意愿等内容。

工作人员在填写过程中需要加以解释和指导,以确保双方理解并认可表格内容。

三、证件盖章阶段填写完婚姻登记表后,工作人员会对表格进行审查,并核对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文件的原件和副本。

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会在婚姻登记表上进行盖章,证明该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宣誓阶段为了进一步确保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工作人员会要求申请人进行宣誓。

双方需要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庄重宣誓自己填写的婚姻登记表内容是真实无误的,并保证未曾与他人进行结婚行为。

这一步骤是对婚姻登记的法律约束力进行再次确认。

五、登记证书领取阶段完成前述步骤后,工作人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意愿发放结婚登记证书。

这份证书是婚姻的有效凭证,也是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性的重要证明文件。

工作人员需要将证书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地填写,并在证书上盖上民政部的公章。

在整个婚姻登记流程中,工作人员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以确保工作的公正、透明和严谨。

首先,工作人员应始终保持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不偏袒一方,不私自干涉或改变申请人提供的信息。

其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确保每一步操作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如,核实婚姻登记表资料时要确保申请人已满足法定结婚年龄,未婚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等。

婚姻登记办理规范

婚姻登记办理规范

“婚姻登记”办理规范一、制定说明本规范对办理“婚姻登记”涉及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情形、办理时限等作出说明。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深入调研了多个地市的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细致分析,结合“百事通”改革要求,形成了本办理规范。

二、办理规范1.办理条件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结婚登记的申请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2.办理情形(审批层级)“婚姻登记”办事为个人办事,办事层级为县(市、区)、乡(镇)级,受理机关为婚姻登记处。

3.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事项名称需提供申请材料备注婚姻登记结婚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军人需要提供军人证件、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3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离婚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3份近期单人免冠2寸照片每人两张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婚姻登记程序规范

婚姻登记程序规范

婚姻登记程序规范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和仪式,对于夫妻双方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因此,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化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夫妻权益、促进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并从婚姻登记前的准备、登记时的流程、登记后的管理等多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婚姻登记前的准备婚姻登记前的准备阶段是确保婚姻登记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在此阶段,双方应当提前了解并遵循以下规范:1. 预约登记:双方应提前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预约登记。

为避免因人员过多而引起的拥堵,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线上预约渠道,确保按照预约时间进行办理。

2. 材料准备:婚姻登记所需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准备完整。

双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独身证明、离婚证书(如适用)等相关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应明确材料的准备要求,便于双方提前准备。

二、婚姻登记时的流程婚姻登记时的流程是确保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关键环节。

在此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应遵循以下规范:1. 双方身份确认:婚姻登记机关应仔细核对双方的身份证明和户籍材料,确保双方的身份真实、合法。

特别是婚姻登记现场应设立专门的核验窗口,对双方的身份进行详细核对。

2. 宣誓及接受婚姻法宣讲:婚姻登记仪式中,双方应进行宣誓,并接受婚姻法的宣讲。

宣誓将婚姻登记仪式具有一定的庄重性,有助于提醒双方对婚姻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3. 签署婚姻登记证:登记员应向双方介绍婚姻登记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帮助双方理解登记证的重要性。

双方应当如实填写婚姻登记证,并在证件上进行签字确认。

三、婚姻登记后的管理婚姻登记后的管理环节是对婚姻登记程序规范的有效衔接和延伸。

在此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应遵循以下规范:1. 婚姻登记证的备案管理: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婚姻登记证的备案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登记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以便社会各方及时查询和核实婚姻登记信息。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操作规范》word版

《婚姻登记操作规范》word版

婚姻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婚姻登记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实施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实施婚姻登记。

四、审批条件《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婚姻登记是指公民依法办理结婚手续,建立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主要是为了保障婚姻登记的公平、公正和高效,确保婚姻登记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就婚姻登记服务规范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婚姻登记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明确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服务机构要制定婚姻登记的准入条件,确保申请结婚的双方都具备法定婚龄和基本的法律认知能力。

同时,服务机构要明确登记时所需的证件和资料,避免人们因为不明确的要求而来回奔波,浪费时间和精力。

此外,婚姻登记服务机构应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办公环境和设施。

办公室要整洁、明亮,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和通讯工具,方便申请人对资料的查看和复印,提供相应的表格和表格填写指导,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服务机构要合理规划窗口,设置排队等候区,确保申请人能够顺利进行登记手续。

最后,婚姻登记服务机构应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规范服务的实施。

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婚姻登记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和满意度调查,通过监督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服务机构各项工作的规范和顺畅运行。

申请人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婚姻登记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完善婚姻登记服务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婚姻登记服务规范是为了保障婚姻登记的公平、公正和高效,维护婚姻登记的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

规范的婚姻登记服务有利于提高申请人的满意度,增强社会的公众信任和对法律的尊重,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发展。

婚姻登记服务机构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能力、提供便捷环境、加强信息公开、加强监督和评估,共同为婚姻登记服务的规范化和优质化努力。

婚姻登记管理操作规范

婚姻登记管理操作规范

婚姻登记管理操作规范婚姻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法律地位的重要程序,为了促进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确保婚姻登记的公正、合法性,制定婚姻登记管理操作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婚姻登记的准备工作、登记申请、证件审核、登记宣告等方面进行论述,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操作指导。

一、准备工作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规定各方责任。

同时,要做好人员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技能。

此外,还要确保办公场所设施齐全,信息系统运行良好,有效支持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是婚姻登记过程的第一步。

在婚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时,要保持礼貌、亲切的态度,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工作人员应当详细询问申请人基本信息,核实其身份,同时向申请人介绍婚姻登记所需的材料和程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证件审核在进行婚姻登记前,婚姻登记机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特别是对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要进行仔细排查,核实其与申请人的一致性。

审核时,工作人员要严守职责,不得泄露申请人的个人隐私。

四、登记宣告婚姻登记宣告是婚姻登记的最后环节,也是婚姻法律地位确立的重要环节。

在宣告过程中,婚姻登记机构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每个申请人都充分理解婚姻法律的规定和产生的法律效力。

对于涉及特殊情况的登记,例如未成年人婚姻登记,应特别关注其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五、服务质量意识婚姻登记机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机构,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婚姻登记工作的公信力和婚姻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

因此,婚姻登记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主动热情地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和指导,解答其疑问,满足其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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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婚姻登记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婚姻法》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实施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实施婚姻登记。

四、审批条件《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户籍在广西的中国公民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

六、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七)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九、审批收费每对9元。

附件:1. 婚姻登记流程图2. 各类《声明书》示范文本(略)附件:一、结婚登记流程图三、离婚登记流程图撤销婚姻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一)收养登记《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解除收养登记《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3.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4.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5.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7.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六、申请材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规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九、行政审批收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2. 申请书示范文本(略)附件:国内居民收养登记流程图(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化葬区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化葬区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二、设定依据(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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