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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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和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 特殊管理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具体品种以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为准。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采购与验收
1. 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应由专门的药品采购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药品到货后,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3.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入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存储管理
1.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专用库房内存储,库房应具备防盗、防潮、防火等功能。

2. 库房管理人员应对药品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量与记录相符。

3. 对于过期或损坏的药品,应及时报废并进行登记。

四、分发与使用
1. 特殊管理药品的分发应由专门的药房负责,严格按照医嘱执行。

2. 医生开具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时,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并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用药指导。

3. 患者在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时,应有医护人员在场监督,确保用药安全。

五、监督检查
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2. 上级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具有较高毒性、危险性或滥用风险的药品,其管理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分类、市场准入、生产流通、医疗使用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

下面我们将对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药品分类特殊管理药品按照其毒性、危险性和滥用风险可分为三类,分别是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特殊管理药品。

第一类特殊管理药品主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剂量极其微小的放射性药品。

麻醉药品具有较强的镇痛作用和精神麻醉作用,如芬太尼、吗啡等。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如安定、雷帕霉素等。

剂量极其微小的放射性药品主要用于医疗诊断和治疗,如碘酒、碘化钠等。

第二类特殊管理药品主要包括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毒性药品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副作用,如二硼砷酸钠、砷化氢等。

放射性药品主要用于治疗肿瘤等疾病,如铀、锕等。

第三类特殊管理药品主要包括滥用风险较大的药品,如安非他命、摇头丸等。

二、市场准入特殊管理药品的市场准入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生产企业需要先进行市场准入申请,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评估后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

同时,销售企业也需要获得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许可证才能合法销售。

特殊管理药品的市场准入还要求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罚和召回。

三、生产和流通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和流通也受到严格的管理控制。

生产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药品生产规范,如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规范。

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药品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特殊管理药品的流通环节也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

销售企业需要获得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许可证,同时需要按照规定建立起药品进货和销售的记录查验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还要建立起退货和报损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6篇)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6篇)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篇1 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公安机关关于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保管和使用剧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出如下规定:一、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1、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

2、库房安装有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大发生意外。

3、存有危险化学药品的库房设有防盗门窗、报警器;由专人负责保管,药品的出入有两名保管人员共同负责;有领取药品的签字制度;剧毒药品入入保险柜;易燃、易爆药品根据各自性质,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存入;还备有灭火器和沙桶。

4、由教育局发放的危险化学药品,均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药品名称、药量、提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学校的证明及装备站的.出库单,并且存档备查。

二、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1、生物实验室需要用危险化学药学药品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的证明(证明包括时间、用途、估量、使用人),学校保管人员做好记录后,方可提货。

危险化学药品不得代领,证明要存档。

2、生物实验室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及时、如数交回学校的保管人员,禁止将危险化学药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放在学校危险药品库外,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要有清晰的帐目,包括领用时间、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等。

4、在开学初、放假前要检查危险品的出入帐目。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篇2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殊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特殊药品的定义特殊药品是指治疗罕见病、慢性病等需求相对较少但疗效重要的药品,具有疗效确切、用途明确的特点。

第四条特殊药品的调查研究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进行调查研究,确保其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特殊药品的生产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六条特殊药品的流通特殊药品的流通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批准文号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七条特殊药品的配送特殊药品的配送应当由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不得私自配送或变相配送。

第八条特殊药品的使用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医师的处方进行,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嘱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剂量或更换药品。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监测特殊药品的使用过程应当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药品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十条特殊药品的储存特殊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过期使用或受潮霉变。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回收特殊药品的回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废弃药品的安全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倒卖。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处置特殊药品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任意焚烧或倾倒,确保环境和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处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如有修改,应当经XX机构批准。

以上为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所有工作。

三、定义1. 特殊管理药品:指具有较高毒性、危害性或易滥用性的药物,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需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使用。

2. 特殊管理药品清单:指国家、省、市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名录。

3. 麻醉药品:指用于局部或全身麻醉的药品。

4. 精神药品:指用于治疗精神疾病或调节情绪的药品。

5. 放射性药品:指用于医学放射学和核医学诊断和治疗的药品。

四、管理要求1. 药品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获得相关药品批准文号的合法药品供应商处采购特殊管理药品,不得擅自从外部渠道采购或使用。

2. 药品入库: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管理药品入库登记制度,对药品进行统一编号、贴标、封存,并按规定存放和保管。

3. 药品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医学诊断和评估;(2)严格按照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清单选用药品;(3)遵循相关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疗程、禁忌和注意事项等规定。

4. 药品发放:医务人员发放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当核对患者身份信息、处方信息和药品信息,确保发放正确。

患者只能领取自己的药品,不得代领或转售。

5. 药品使用:医务人员在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当认真阅读相关说明书和标签,严格遵守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剂量和用法用量等规定,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副作用。

6. 药品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管理药品使用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对发生的不良反应,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并对患者进行有效治疗和跟踪观察。

五、处罚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六、实施细则本管理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解释和实施,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

药品管理制度细则范本(3篇)

药品管理制度细则范本(3篇)

药品管理制度细则范本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3、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4、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

5、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7、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8、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9、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0、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3、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北湖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药品购进管理制度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和合法特制定本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五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五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4.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5.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6.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药品监督部门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二)一、特殊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公司经营的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的采购、保管、供应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二、二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咖啡因原料药的采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出库运输、报损、安全全过程管理,除遵循一般药品经营管理外,还须遵循以下规定:(1)审批:麻黄素、咖啡因原料药的采购,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核签字、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是指那些具有特殊功效、治疗罕见病或重大疾病的药品,不属于一般药品的范畴。

特殊药品的管理包括审批、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等环节。

第三条特殊药品的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特殊药品的合理用药和安全使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殊药品的开发、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特殊药品的审批第五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研究数据和证明材料,明确特殊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第七条特殊药品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8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延长审批时限的原因和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并在药品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审批结果分为批准和不批准两种情况。

批准的特殊药品应当办理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不批准的特殊药品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提供申请复审的程序。

第三章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第十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特殊药品。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资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体系要求经营特殊药品。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特殊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特殊药品的生产过程不得发生异常情况,确保生产出的特殊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特殊药品的溯源系统,确保特殊药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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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使用管理细则
为严格管理特殊药品,保证特殊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的各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我院所涉及到的科室和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一、总则
1.“榆阳区中医医院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教部、药剂科、护理部、主管领导组成。

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2.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执行。

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实行“批号管理”和“三级管理”——药库、药房、使用部门。

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药品要实行“五专管理”: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药剂科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各部门精麻药品使用应建立收支帐目,根据各类精麻药品的管理要求做好专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5.各部门负责人承担精麻药品的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清点数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药剂科每个月对使用精麻药品的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7.精麻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报告药剂科主任,立即启动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医院购买的精麻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9.药剂科应根据国家对精麻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精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1)对门(急)诊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患者,医院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其余患者不需建立“专用病历”。

(2)医院在建立专用门诊病历时,应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于医教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资料存档留医教部备案。

2、医生的处方权管理制度:
经注册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医教部审核并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教部备案保存。

(1)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专用门诊病历。

(2)医生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若发现患者不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及时在医教部注销其专用门诊病历和专用卡。

(3)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4、处方用量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具有专用病历的门(急)诊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4)住院患者的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药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6、药房的药品、处方及帐册保存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日日帐物相符。

注意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

(2)药房应当配备保险柜,调配窗口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处方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两年。

7、药剂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管理制度:
(1)门诊及病区药房应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管理。

(2)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

(3)各药房向药库领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按需要领用。

科室内部门之间调拨须经科主任批准。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每日由专人负责清点统计工作,确保正确无误,认真做好“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用帐册”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的登记工作。

(5)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首先应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法用量是否符合要求。

(6)医院因抢救患者急需麻醉药品,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事后24小时内补办手续。

(7)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在药袋或标签上注明患者姓名、病历号、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在处方上签全名。

(8)发药人员必须严格核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交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交待患者下次配药时把贴膜的废膜和空安瓿带回;并在处方上签全名。

(9)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患者在门、急诊就诊配麻醉药品注射剂时,药剂人员不发注射剂实物,交待患者到注射室注射。

急诊室或门诊注射室护士根据相关依据和空安瓿来门、急诊药房调换,药剂人员按规定进行空安瓿回收、销毁并详细登记。

(10)药房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退药手续。

患者停药后,患者(或患者家属)无偿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办理“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并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本”。

(11)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储存: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专柜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2)专人管理: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各病区应在护士长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帐物管理;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交班时帐物须核准并双签名,确保帐物相符。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备用: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数量,上报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分管院长批准,到药库或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药库或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作为各科备用药品,否则不得备用。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领用:有备用针剂的科室凭电脑医嘱单、专用处方和空安瓿领取;无备用药品凭电脑医嘱单和专用处方领药,用后立即交还经登记过的空安瓿和贴膜。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残余液、空安瓿、废贴的处理:医院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剩有残余液必须有二人在场立即销毁处置。

病区使用后的空安瓿和废贴交回药剂科统一销毁;手术室使用后的空安瓿必须由二人在场销毁处置。

以上销毁处置必须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注液销毁记录”。

(6)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应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
了解治疗效果及反应情况,并及时记录在案。

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同时执行“药品不良反应处理”制度。

(7)效期管理:药剂科每月1次定期检查,各病区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不用应及时退库或调换,严防过期。

三、监督管理
1、药剂科每月将本院麻、一精药品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进行清点。

2、一旦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部门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启动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按有关法则处罚。

附件1:麻精药品采购流程
附件2:麻精药品领用、发放流程
附件3:麻精药品报损、销毁流程
附件4: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
附件1:麻精药品采购流程
附件2:麻精药品领用、发放流程
附件3:麻精药品报损、销毁流程
附件4: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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