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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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增多,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机制;法律规定;案例;改进建议正文: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涉及到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它的特点是统一审理、并案处理、主副关系和交叉影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清晰地表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为有关部门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1:小张因犯罪被判刑,同时应该赔偿小明60000元经济损失。

小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刑事上诉,小明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并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审理,最终判决小张的上诉不成立,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2: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某在刑事案件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和建议1、完善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2、建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调解协商等工作。

3、依据案件不同性质、事实不同、责任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益。

5、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研究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更为科学的处理机制和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添加时间:[2012/2/27] 作者:[胡海鹏胡清文] 点击数:42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此类案件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笔者对某法院近三年来53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调查,发现此类案件执行到位的仅5件,不足1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极易产生上访、缠诉,严重影响司法“定争止纷”功能的发挥,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一、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执行难最主要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司法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多重视对罪犯的惩罚问题,对被害人的求偿权保护不够,即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更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收集,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没有进行财产保全,不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人民法院多注重审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忽视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查证,一般在执行过程中,才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到申请执行立案的几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家属或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变卖被告人的财产,致使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够得到执行的案件因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不能。

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部门也没有将附带民事执行与否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也使部分有偿还能力的被告人或者家属不去执行或者代为执行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其家属得不到分 精神抚慰金, 文 而一条狗被 撞死, 人却 其主 第6 条规定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 , 2 “ 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 被杀,
家公共利益占据话语权 、 个人权利处于退让境地的时代背景下,
这种将私权的实现寄托于刑事诉讼的附带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有 历史局限性, 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 现行附带民事诉讼
的规定与民事法律制度存在矛盾的问题 目 益凸显”¨ 此外 , 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 由 “ 对犯罪分子除 于我国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检察机关不能对外逃贪官提起 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 质迥异) 。构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 目的在于追究被告人刑事 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责任的同时解决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从而不仅实 附带民事诉讼”即只要是造成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均可以提起 , 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 目的, 还一并维护附带 附带民事诉讼。但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
第 8期
N8 o
宜宾学院学报
Jun l f ii nvrt o ra o YbnU i s y ei
A gs20 u ut 0 9 .
3 9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制 度 的缺 陷 与 完善
肖乾 利 , 国 建 2,代 松 2
(. 1 宜宾学 院 法学系 , 四川 宜宾 6 4 0 2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 4 00;. 四川 宜 宾 64 0 ) 4 0 2
中图 分 类 号 : 9 5 2 D 2.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56 2 0 0 0 3 17 3 5f09)8— 0 9—0 5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使申请人在执行前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一个大概的了 解,能够正确的对待执行的结果,减少信访。
( 三 )完善保全制度及适用先 于执行制度
执行 滞后
目 前法院的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趋势,执行法官执行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往往花时费力 , 但很少能将案件执结。在分到 此类案件时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被执行人已入狱,往往仅在 形式上查 询被执行人 的财产状况 , 很 少或根本不去监狱会见 被执行人 , 不能从被执行人处得到有价值的执行线索 ; 另外, 执行 法院 、法 官案件 较多 ,该类 案件顺 利执结 的难度较 大 , 为 了质效 指标 ,不愿意在此类案件上 花费较大精力 ,简单 的 做终结处理 。 四、侦查 、提起公诉 阶段 的措施缺失 、思想缺 位 各个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角度不同,公、检两机关较为重 视刑事部分的处理 ,对民事赔偿部分的重视程度不高,对受 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往往不予告知或告知不到位,或者对受 害人的请求不够重视。并且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不能 在侦查、提起公诉阶段不能提出保全措施 ,导致受害人的权 益难以得到保障。 针对以上导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并切实 加以解决,保证此类案件的顺利执结 , 才能依法及时维护好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从刑事案件的侦查开始,对于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犯罪 嫌疑 人进行财 产状况 的调查 ,包 括房产 、车辆 、债权债 务 、 银行存款、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控制财产的封存,随卷移送 后续机关 ,由后续机关 不断调查 补充 ,该项工作贯穿于案件 的全 部过 程 。这 样一 方面可 以使 有可 能涉及 民事 赔偿 的犯 罪嫌疑人由始即知道其需要民事赔偿,使其思想上有一定的 认识 ,如有意转移变卖财产将会 人 民法院的形象。 【 关键词 】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对刑事 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 的原 因及对策加 以归 纳分析 是很 有必要的 。造成此类案件执行难 的原 因有 以下几点 : 被执行人 主体 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难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和一般 的民事诉 讼有所 区别 的 , 这 种 赔 偿是 由被执 行人 犯罪行 为 引起 的。( 一) 被 执行 人一般 已 经在监狱服刑,丧失了人身 自由,也丧失了创造有效的价值 来赔偿受害人的权益 ; ( 二) 被执行人被判刑后一般抵触情 绪比较普遍,其认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一般不予 理会 , 而且在刑满释放后, 往往不再回户籍地、 经常住所地, 执行 法 院根本找不 到被执行 人 ; ( 三) 被 执行人家庭 成员认 为 “ 被 执行人 已坐牢 ,家里人是 不能拿 钱 出来 赔偿 的” ,对 于法 院的执行 不放在眼里 ,尤其是未 成年犯罪案件 中,被执 行人是未成年 的监 护人 , 未成年人被法 院判 决追 究刑事责任 , 监护人会仇视法院,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 ( 四) 刑事案件在 侦查、提起公诉阶段时间较长,往往不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往往利用这段时间转移、 隐匿、 变卖财产,规避案件的执行 ; ( 五) 被执行人刑事犯罪往往 不在其户籍地、经常住所地,有的居无定所 ,造成申请人不 能够提供准确的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 ( 六) 很大一部分被执行人在刑事犯罪之前没有较大的经济能力 , 在犯 财产型罪后很快挥霍一空 。 二、受害人 (申请人 ) 不能够积极的提供执行线 索 受害人因为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其在人身、财产上已 经造成了损失 , 其情绪往往不稳定,认为刑事犯罪是国家追 究 的 ,那么赔偿部分也应该 由国家予 以负责 ,对 于被执 行人 的财产线索不注重收集。如果不能顺利执行到位 , 会认为法 院执行不力。从而导致信访、缠访。 三 、执行 法富的主观意识不强和畏难情绪 加剧 了案件的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刑事申诉存在问题及建议检察刑事申诉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公平和正义。

然而,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问题:
滞后的处理时间:刑事申诉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处理,这可能导致申诉人在等待期间遭受不公平的困境。

法律程序复杂性:申诉程序可能过于复杂,对一般人来说难以理解,这可能阻碍了人们行使他们的权利。

证据收集问题:有时可能存在问题,如证据丢失或被篡改,这可能使申诉更加复杂和困难。

不平等对待:有时,某些人可能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政治背景而受到不平等对待,这可能影响到申诉的公平性。

建议:
加速处理时间: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申诉能够及时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简化法律程序:简化申诉程序,使其更容易理解和使用,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强化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确保其完整性,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公平对待:保证申诉的公平性,不论申诉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些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以帮助改进检察刑事申诉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然而,具体的改进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1 — 6
根据 《 刑法 》和 《 事诉 讼法 》 的规 定 ,凡是 因被 告 人 的犯罪 行 为而遭 受 物质 损 失 的人 以及 人 民 刑 检 察 院 ,在 刑事 诉讼 中提 出赔 偿请 求 的 ,便可 成 为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原 告人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原 告 人 一般 应 是刑事 案件 的被 告 人 ,但 是 《 于执 行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8 4
权利 ,人 民法 院应 当准诉 ,其 后可 对其 请求 做 出受 理 决定 。如继 承顺 序 在先 的人 ,不 愿放 弃诉 讼权 利 ,
并提起 附带 民事诉 讼请 求 ,人 民法 院对 此应 做 出立 案决 定 ,并通 知 先行 提 出附 带 民事 诉 讼之 人 。其诉 讼请 求法 院 不予 受理 或裁 定驳 回其诉 讼 。但 如 果继 承顺 序 在 先之 人接 到 法 院通知 后 ,既不提 出放弃 , 也不 提 出附带 民事 诉讼 , 时对 继承 顺序 在后 之 人 的诉讼 请 求 能否受 理 呢 ?按照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解 释 , 这 继承 权利 是 否放弃 ,应 以其 他继 承人 明确 表 示放 弃为 依据 。如 前述 ,他 不 明确表 示放 弃 ,是 一种 沉默 , 那就 应理 解 为一种 接 受继承 ,至于 他是 否提 出附带 民事诉 讼 ,这只 是他 是否 愿 意行使 这 一权 利 ,是否 愿 意对这 一债 权行 使追 偿权 而 已。故此 时继 承顺 序在 后之 人 的诉 讼 请求 法 院 同样 不 能受 理 。 ( )其他 因犯 罪行 为遭 受损 失 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也 可作 为 原告人 向被告 人提 出附带 民事诉 3 讼 。法律 规 定他们 因犯 罪行 为遭 受 到物 质损 失可 以提 起 附 带 民事诉 讼 ,但 引起 争论 的是 曾为被害 人承 担 了丧 葬费 、医疗 费 、保 险费 等 的公 民 、法 人和 其他 组 织 能不 能 向被告 人提 起 附带 民事 诉讼 。从 严格 意义 上讲 他们 不应 该 是刑事 案件 的被害 人 ,他 的损 失是 因刑 事 案件 被害 人 的损 失而 引起 的 。这是 一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问题与对策

21 0 1年 1 0月
海南大学学报人 文社会科学版
Hu nt s& S cM ce c sJu n l fHan n Unv ri ma i e i o i S in e o ra ia ies y o t
0 t2 1 e. 0 1 V0. 9 No 5 12 .
第2卷 第 5 9 期
其设计 特别 的调解程序规则 。 [ 关键词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 ; 害人 ; 被 赔偿 [ 中图分类号 ]D9 5 2 2 .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0 0 4—11 (0 10 0 5 7 0 2 1 ) 5— 0 3一o 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 的主持下 , 就被告人涉嫌 犯罪的行为导致 的民事责任问题 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 解决纠纷的活动。近年来 , 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 司 法政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之贯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颇受青睐 , 其具有 的轻刑 化效果和对被害人受损 民事权益 的救济效果相 当明显。据 福建省华安县法院统计 , 该法院从 20 00年至 2 0 年共审理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 5 02 6件 , 其中调解率 占6 % , 4 判处非监禁刑的 占6 .% , 8 3 刑事附带 民事调 解执结率 9 .% ; 82 同比判决率 3 % , 6 判处监禁刑 10 , 0 % 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执结率 3 % 。然而, 7 遗憾 的 是, 由于相关立法粗疏 ,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 司法实践 中暴露 出了一些 问题 , 严重影响了该制度 的正确适用与功能发挥。随着《 刑事诉讼法》 的修订工作提上 日程 ,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 题引起 了有关部 门的关注。20 年出台的《 09 人民法院第三个 五年改革纲要》 明确指 出要完善刑事附带 民 事审判制度 , 强化诉讼调解。2 1 年《 0 0 关于进一步贯彻“ 调解优先 、 调判结合” 工作原则 的若干意见》 5 第 条特别指出:对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 “ 要在调解 的方法 、 赔偿方式 、 调解案件适用 时间、 期间和审限等 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 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结案 的积极因素 , 争取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 , 为 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 本文拟针对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 在的一些 ” 主要 问题加 以分析与论证并提出相应 的对策 , 以期有助于该制度的完善 。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导言: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作为执行者,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然而,律师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影响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责。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资金不足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律师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刑事辩护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要出巨额的费用用于调查取证、请证人陈述等。

意见和建议:1. 政府支持:政府应当加大对刑事律师的经济支持,例如设立律师经费补贴制度,为需要刑事辩护的被告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2. 法律援助: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能够得到公正的辩护。

3. 律师行业自律:律师行业应建立共同基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律师,增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

4. 沟通合作:律师应加强与调查机关、法院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协商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二、问题:证据获取困难刑事辩护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而律师在某些情况下很难获取到关键证据,这可能会影响辩护的效果。

意见和建议:1. 拓宽证据来源:积极寻找其他渠道获取证据,如通过私人调查机构、专业调研公司等,以补充律师自身资源的不足。

2. 加强对调查权的保障:加强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善调查权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获取证据。

3. 律师团队合作:律师可以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律师助手、研究员等,共同协作,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问题:审判公正性的保障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审判公正性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核心要求。

然而,律师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审前限制和取证环节的不公正等。

意见和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质量。

2. 强化律师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律师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其权益和义务。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摘要:今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社会救济职能,这样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本文首先明确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和民行部门独特优势,指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其次,针对现阶段争论最大的诉讼主体、诉讼原则和诉讼权利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再次,论述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界限;最后,总结国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的经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方法。

关键词:必要性;问题;界限;方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被害单位、检察机关等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有利于挽回被侵害的国家、集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利益。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广州南拓、番禺城市化发展,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但国家、集体财产的管理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寥寥无几,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操作性规定,检察机关由于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身份、民事原则等存在一定的矛盾,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到质疑,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必然造成大量被犯罪分子侵害的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分子对国家、集体财产的民事破坏行为,因此根据司法实际情况,从理论上探讨民行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权限及方法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事情,是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必然要求。

一、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民行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重要部门,因此,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是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的对策探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的对策探究摘要:长期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这也是当前我国司法急需进行规范的问题。

但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多局限在诉讼法或侵权法领域,很难引领附带民事诉讼真正走出困境。

实际上,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以真正走出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认识不清。

而转变理念、创新体制、完善配套制度等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乱象问题的重点。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对策长期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这个问题也是多年以来在理论界引起深入关注和探讨的难点问题。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出台并施行让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统一。

但随着被害人死亡案件中因死亡赔偿数额高而导致调解难度增大、“空判”率也较高等情况的不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能不能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引发了人们新一轮争议。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乱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试图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进行统一和规范,但因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在2009年底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后,关于怎样协调刑法、刑事诉讼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还将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问题的解决尚需时日。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的原因分析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一定原因引起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乱象也必然由一定的原因引起。

所以我们来深入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是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并走出这一困境的重要前提。

从表面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但除了这一问题,在其背后,还有这一问题产生的社会层次的原因。

而且,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所以,法律关注的核心也是人。

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存在的根本问题,其实最终体现出来的还是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对人和社会关系的认识问题,是对法的理解与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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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第一宗旨;,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的重复劳动,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重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利益,给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必要的经济补偿,这是当今世界刑事法制的一大发展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均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操作上的不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利于在诉讼程序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笔者谈一谈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

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程序随意性较大。

这在公诉案件中反映特别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就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立案庭往往只就刑事部分审查后立刑事案件号,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专门的案号,使得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案件在案号上没有区别,让审判庭在接收案件时无法确认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解释》中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作出硬性规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对此理解为也可以不告知,于是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就有意无意地省略掉了这一告知程序,造成有的被害人失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起诉权得不到保证。

二是有的当事人在立案环节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提起。

有的就由审判庭直接受理进入了审理程序,而立案庭却不知道还有附带民事案件,造成了一些附带民事案件只有结案而没有立案的现象;有的就在立案庭和审判庭之间相互推委,甚至有的审判人员图省事、怕麻烦而有意拖延,造成被害人在刑事部分已经审理完毕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还未被受理。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公诉案件后应当履行向被害人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并不知道被告人是谁、是否归案、刑事案件何时提起公诉,有的甚至还不知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将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公诉案件的一项法定工作程序,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能够得以实现。

随着人民法院立审分离制度的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与审理程序也应该严格分开,要坚决消除由刑事案件审判庭自立自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状况,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程序规范化。

附带民事案件虽然在刑事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但从性质上讲是两种
不同性质的诉讼,应当在立案时从案号上加以区分,以便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

考虑到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从属性,可以在所立刑事案件案号后加上一个附属号码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案号。

这样的话,如果附带民事案件与所属刑事案件一并判决,就可以只用刑事案件的案号;如果附带民事案件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需要另行处理,就可以直接用附带民事案件的案号。

2、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法律规定不具体。

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甚至重审、再审程序的时间跨度非常大的过程,如果不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加以适当限制,就会造成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权的滥用,有违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宗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不妥,因为这种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基本法律加以规定。

另外,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被害人是在刑事案件已进入开庭准备程序或者已经开庭,甚至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然会打乱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不得不停止刑事案件的开庭准备甚至休庭,以等待附带民事案件立案后重新安排开庭。

而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有限的,这样
一来就会白白浪费人民法院有限的审理时间;而不这样做的话,又会使得“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一法律原则性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从而使得人民法院陷入两难境地。

虽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有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但毕竟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如果这一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也有违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也会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样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也就是说,对于普通程序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最快也要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后。

如果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后十日内、受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后五日内就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但是这种限制当事人诉权的规定最好由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律加以规定,不宜由司法解释规定。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如果被害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后五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才有可能实现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法律原则性规定。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律规定过窄,限制太死,严重妨碍了被害人行使诉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是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的范围内,而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似乎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但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却又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同一事项,同一有权机关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显得很不协调和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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