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年最新修订版)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及其借鉴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及其借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银行作为金融业的核心机构,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也让人们对银行的监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加强银行的监管,国际金融组织在不断完善监管模式的同时,也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方向和参考,也对相关国家的金融监管提供了借鉴与支持。
一、《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是国际金融组织共同制定的银行监管标准,旨在推动世界各地银行监管体制的进步与落实。
其主要内容涵盖了银行监管的六大核心原则,包括:有效的银行监管、银行合理的治理结构、对风险的敏感度及其控制、对金融企业的合理监管、鼓励开发市场竞争、维护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这六个核心原则都是非常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如果未能做好银行监管,则会导致银行业务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混乱和颓败。
1.有效的银行监管有效的银行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能,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并设立相应的制度和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业务,确保银行机构稳健、安全运营。
要做好银行业务的监管,监管机构必须拥有良好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监管权能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与银行业沟通交流,掌握其运作和发展动态,及时发出监管指导和预警提示,确保银行业运行顺畅。
2.银行合理的治理结构银行的治理结构应健全完善,建立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金融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持规范、稳健的运作状态。
对于银行的治理结构,还需要有明确的内部委员会和外部监管机构,确保银行业务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此外,还需要有完善的激励机制,以激励银行业绩和员工的工作表现。
这样才能够推进银行的规范化和质量化管理。
3.对风险的敏感度及其控制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对风险的敏感度的检验和控制则是银行监管的另一个核心原则。
银行的风险管理应该是全面和细致的,包括存款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治理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对银行经营产生影响的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新巴塞尔协议是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为了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和防范操作风险而制定的一项国际性协议。
该协议也被称为巴塞尔Ⅱ协议,于2004年正式生效,近年来逐渐被各国采纳并实施。
新巴塞尔协议的目标是提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操作风险带来的影响,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协议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原则和要求,其中包括对资本充足性的要求、风险管理和监管框架的要求、操作风险监管原则等。
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相当重要的。
操作风险指的是因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的金融机构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来自于内部操作失误、技术故障、欺诈行为、非法行为等多种因素。
新巴塞尔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风险意识的提升、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的提高、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
新巴塞尔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
银行应该建立一套能够及时识别、衡量和监测操作风险的系统和工具,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
这包括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将风险管理纳入员工培训计划等。
其次,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性管理。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为了减少操作风险,银行需要对风险点进行明确的划分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设置多层次的审批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等。
再次,提高风险评估和监测能力。
银行应该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的体系,包括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人员素质等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操作风险。
银行还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报告和风险警示机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风险情况,确保能够及早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
最后,增加资本充足性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资本充足性方面要保持一定的水平,以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带来的风险敞口。
对于操作风险的权重计算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和调整,以更准确地反映操作风险的程度和影响。
小额信贷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四)

原则 1 一 流 动性 风 险 一 4
监管 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 银行具备反映银行 自身风险状况的流动性管理策略, 并建立 了识别 、 评价 、
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审慎政策和程序以及 日 常管理流动 陛的相关政策程序。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
够的、 最低流动缓冲。 D 1 O T 流动性计划还应将简单的压力情况考虑在 内。 由于局部问题 . 一个迅速恶化 的贷 款组合表现出蔓延效应。凡 O T 暴露的外汇风险 , D1 他们也应该承担对每一种货币的单独分析 , 并在适当的 情况下 , 制定相关政策并定期审查 , 限制表现为外国货币总和以及每个重要的个人货币现金流量。
易加强限制或禁止 。反过来 , 与非会员管理的机构相 比, 对于那些普遍成立的会员制机构 , 可能需要灵活对 待。
鉴于所有制结构和分散小额贷款方法的特点 ,某些 O T 可能更容易出现治理不善和违规等问题 。另 D1 外, 新成立的机构可能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 因为他们缺乏经验并且面临快速发展 , 这在一般小额信贷可以观 察到。对这类机构在关联方交易上应作 出保守的限制 , 并应为改善风险管理流程和文化做出努力。同时 , 监 管者应该注意, 当施加限制时, 广泛定义“ 关联方” 可能产生的影响 , 因为他们可能会妨害给金融合作社成员 贷款。这些金融合作社的成员可能和这些机构的权利没有密切联系。
原 则 1 一 操作 风 险 5一
际商业贷款。 一般会使用硬通货 , 但是较小的机构通常不会获得减小外汇风险的对冲工具。 因此 , D 1 O T 在市 场风险方面的一个挑战就是管理当地货币中小额贷款投资组合与外币资金不协调 的货币。 监管当局必须能 够评估 O T 是否有效管理了持续存在的市场风险, D1 包括与国际贷款机构的跨境融资安排 。
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最新修订版)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年修订版)编者按:9月14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下称《修订版》),本次修订基于2006年10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2011年12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征求意见稿),并借鉴了金融危机以来的经验以及2006年修订以后银行监管实践的最新发展。
旨在实现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普适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之间的均衡,促进全球范围银行监管事业的发展。
一、修订背景此次修订《原则》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受关注度不断提升。
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力度在银行界中成为主流声音,各方面希望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
二是宏观审慎问题及系统性风险有待解决。
监管机构应当以超越单一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视角来审视银行的经营行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必要时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是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必须完善。
危机后,有效的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被认为是监管机构面对银行倒闭时需要采取的必要行动。
四是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水平亟待提升。
危机表明,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可能对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危害。
二、核心原则概述巴塞尔委员会意在保持其为银行监管实践提供标准方面的持续相关性,保持监管创新与银行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同步,从金融系统的全面视角充分考虑有效银行监管的宏观和微观元素,采取有效的危机预警和管理策略、规范的银行破产解决框架及其他方案,通过健全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保持透明度来强化市场纪律。
因此,此次修订建立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以尽可能保证其连续性和可比性。
此外,考虑到核心原则的普适性,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成员国、非成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等进行了充分的合作与协商,在文本出版前充分征求了公众和同行的意见。
2023版《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解读

2023版《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风险和挑战也日益增多。
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完善监管原则,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重要文件,对于规范银行业运作和保障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心内容解读1. 风险管理和监管《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强调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2. 资本充足和流动性管理银行应保持充足的资本金和流动性,以应对各种市场和信用风险。
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水平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来应对各类风险。
3. 透明度和市场纪律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并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符合市场纪律。
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银行向市场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4. 监管合作和国际标准监管机构应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和挑战。
监管机构应遵循国际标准,确保国内的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以借鉴国际经验,提高国内金融监管的水平和效果。
三、对国内银行监管的启示1. 强化风险管理国内银行应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2. 提高资本充足率国内银行应加大对资本金的投入,提高资本充足率,以提高应对各类风险的能力。
3. 完善信息披露国内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4. 加强国际合作国内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和挑战,提高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结语《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文件,对于规范银行业运作和保障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监管学课件第十四章第四节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修订分析

• (三)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与编撰、修订核心 原则相结合
• 《核心原则》的修订作为一项类似法律编撰的 系统性立法活动,在重新审查国际银行监管现 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总计参考了1997年至 今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监管制度和实践中所 出现问题制定颁布的20余项文件,在整理已有 监管规范的同时根据实践的反馈消除其缺欠, 与此同时制定、升级一系列新的规范,填补现 有空白,加强了现有规范之间的协调,使核心 原则的内在联系和统一性得到增强。
实施监管。监管机构独立性至少包括履独立性、人事独立性和 财务独立性三方面。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履职独立性和人事独立 性两方面。在人事独立性方面,核心原则第1条第2款必要标准1 增加了如下规定:监管部门负责人只能依法定原因被免职,且免 职原因应公开披露。此外,修订后的核心原则将监管人员责任豁 免范围扩大到包括不作为。[3]在履职独立性方面,修订后的核心 原则一是在原有“不受限制接触银行档案”基础上进一步赋予监 管者不受限制接触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权力;二是 直接授权监管者采取立即救助行动( PCA)或实施包括吊销执照 在内的制裁措施而无需法律另行授权,提高制裁、补救措施的及 时性、针对性,避免立法机构陷入旷日持久的讨论导致错过最佳 出手时机,防止银行危机、风险损失扩大;三是规定当监管当局 对银行风险管理过程、内部控制体系不适当、不满意时,可要求 银行采取措施提升相应标准或进行必要调整。
(二)强调监管当局自身良好治 理结构的重要作用
• 审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历次金融危机的发展里程,可以发现另一条较为 隐蔽的危机传导路径,即监管机构缺乏良好的治理结构→监管失败→金 融危机爆发并蔓延,另一方面,监管失败也会对金融危机的深度和规模 产生影响。换言之,一方面,良好的监管机构治理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监 管决策过程,保证监管政策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合理稳定的监管政策则 有助于金融市场参与者形成稳定的预期,降低道德风险,促进审慎经营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治理水平的共同改善是金融体系稳 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监管机构的良好治理是被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 的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监管机构治理,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无法有效 推行,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此外,良好治理机制下的监管机构更利 于建立和实施稳定的危机预警、危机管理制度,从而能更有效地防范危 机的爆发、加深和蔓延。[1]
银监会正式发布中国版巴塞尔协议

银监会正式发布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路透北京5月3日电---中国银监会周二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即更加严格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银监会发布新闻稿称,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能力产生较大冲击,对GDP增长率的短期影响很小."目前国内主要银行已经达到了新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银监会称.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很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新监管标准的主要规定如下:--新标准实施後,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目前: 国内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大型银行11.5%、中小银行10%.--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对照: 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的过渡期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对照: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底达标.目前: 2010年底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2.2%和10.1%,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新监管标准,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对照: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有效性.--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目前: 国内商业银行平均贷款拨备率接近2.5%,拨备覆盖率高达230%,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已经达标的商业银行占全部银行的比例超过50%和85%.银监会表示,将于2011年完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配套监管规章的修订和发布工作,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其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的要求.(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获批银行监管工具"翻新"2月21日,有媒体透露称,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复,具体指引已进入最后一轮意见征询。
2012年: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开始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年修订版)编者按:9月14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下称《修订版》),本次修订基于2006年10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2011年12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征求意见稿),并借鉴了金融危机以来的经验以及2006年修订以后银行监管实践的最新发展。
旨在实现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普适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之间的均衡,促进全球范围银行监管事业的发展。
一、修订背景此次修订《原则》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受关注度不断提升。
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力度在银行界中成为主流声音,各方面希望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
二是宏观审慎问题及系统性风险有待解决。
监管机构应当以超越单一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视角来审视银行的经营行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必要时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是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必须完善。
危机后,有效的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被认为是监管机构面对银行倒闭时需要采取的必要行动。
四是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水平亟待提升。
危机表明,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可能对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危害。
二、核心原则概述巴塞尔委员会意在保持其为银行监管实践提供标准方面的持续相关性,保持监管创新与银行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同步,从金融系统的全面视角充分考虑有效银行监管的宏观和微观元素,采取有效的危机预警和管理策略、规范的银行破产解决框架及其他方案,通过健全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保持透明度来强化市场纪律。
因此,此次修订建立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以尽可能保证其连续性和可比性。
此外,考虑到核心原则的普适性,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成员国、非成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等进行了充分的合作与协商,在文本出版前充分征求了公众和同行的意见。
新版核心原则赋予监管者一定的权力以保证其能够维护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核心原则通过基于风险的有效监管、早期干预以及及时监管强化了对监管者的要求、监管方式以及监管者对银行的期望。
核心原则认同银行监管者采用一种基于风险的评估方式,监管者需要对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包括经营风险、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对银行和金融系统的敞口风险等。
风险点出现时监管者的权力运用至关重要,通过前瞻性措施实现早期干预能够防止风险点发展为威胁金融安全和稳定性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银行监管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个别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
三、先决条件有效的银行监管系统应当做到能够保证监管政策能够在常态和非常态经济金融条件下进行拟定、实施以及监测。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的先决条件会对监管政策的实施产生影响。
《修订版》提出了6个条件,其中第2、3、4条件是新修改的条件:(一)稳健而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是稳定金融系统的基础。
没有稳定的政策,将可能出现一些高危风险并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如政府过度负债、流动性过剩及短缺。
此外,某些特定政策可能会使用银行及其他金融中介为工具,可能会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二)为金融稳健政策实施而设立的有效框架由于实体经济和银行、金融系统之间的相关性,为宏观审慎监管和金融稳健政策实施而设立有效的框架就显得十分必要。
该框架能够帮助监管当局识别系统性和新出现金融风险,监测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累积的市场因素以及其他经济金融因素,以及实施适当的政策,并对其进行市场反响评估。
这一框架还应包括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
(三)完善的公共设施完善的公共设施体系包括:一是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和私有财产保护法;二是有效而独立的司法系统;三是综合、明确的会计准则,并为国际社会接受;四是独立的外部审计,确保包括银行在内的财务报告使用者能够确信各类账目是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五是具备合格、独立、从业经验丰富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六是规章制度明确,并对其他金融市场及参与者的监管足够充分;七是安全有效的支付清算系统;八是征信系统有效;九是信息公开透明。
(四)清晰的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框架有效的危机管理框架和决议机制有助于减少潜在的由于银行和金融机构处于困境或失败而对金融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个完善的危机管理和解决机制,需要各有关机构(如银行监管机构,国家机关,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的明确授权和有效的法律基础。
监管机构应该在一个广泛的权力和法律上提供相应的工具去解决金融机构破产处置问题。
还应以协调的方式管理和建立与个别及负连带责任有关当局之间的协议,以解决责任履行问题。
(五)适当的系统保护(公共安全网)适度的系统性保护通常涉及其它部门(包括中央银行)的政策协调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时。
由于对相关部门的情况十分了解,银行监管者一般也能发挥一定作用。
在处理系统性问题时,一方面要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的信心问题,避免问题扩散到其他健康的银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将对市场信号和市场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
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体系就是系统性保护的一种形式。
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合理,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它可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范有问题银行的风险扩散。
(六)有效的市场约束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盈利补偿,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
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
三、29条核心原则新版的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共29条,并分为两类。
(一)原则1-13为监管的权力、责任与功能:第1原则——责任,目标和权力:建立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须为银行监管机构明确责任和目标。
建立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为各级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权力,对银行进行持续的监督,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解决安全性和稳健性的潜在问题。
第2原则——独立性、责任范围、提供资源和监管者的法律保护:银行监管者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问责。
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中应包括对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
第3原则——协同合作: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安排应为国内相关机构和外国监管的合作与协作提供一个框架。
框架须考虑机密信息保护的需求。
第4原则——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且等同银行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在名称上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第5原则——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
发照程序应至少包括审查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财务规划状况(包括资本金规模)。
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者的同意。
第6原则——重大所有权变更:监管者对于银行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行为有权进行审查、拒绝和提出审慎条件。
第7原则——重大收购:银行监管者有权(或授权有关部门)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批银行的重大并购或投资事项,包括跨境设立机构,并有权提出审慎的执行条件,以确保其关联机构或关联组织不会给银行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第8原则——监管方式:对银行业的监管需要开发和维护一个有效的系统对个别银行和银行集团进行前瞻性的评估,识别其系统重要性相关的风险。
同样,监管应将银行和银行系统视作为一个整体,建立早期介入工作框架;并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行动的预案,以便在银行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有序地接管。
第9原则——监管技术和工具:银行监管者应拥有一系列开展监管工作的技术和工具,并应按照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和风险收益状况,合理地进行监管资源配置。
第10原则——监管报告:监管者应收集、审查和分析审慎报告和银行单个以及并表的基础上的统计报表,并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独立地审核报告。
第11原则——监管当局的纠正和制裁权利:监管者应在早期确定银行的不规范行为活动是否能对银行或银行体系产生风险。
监管者运用完备的监督手段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包括吊销银行执照或吊销执照警告。
第12原则——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银行监管者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充分地进行监测,并根据实际的需要,对银行集团全球范围内的业务全面实施审慎标准。
第13原则——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境银行集团进行共享信息和合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效地处理危机的情况下的银行。
监管要求外资银行的本地业务和国内银行采取同等标准。
(二)原则14-29为审慎规定和对银行的要求:第14原则——公司治理:监管要求银行和银行集团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政策和流程控制过程,包括战略方向,组织架构,控制环境,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与薪酬。
系统风险组合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关情况必须与这些政策和程序相称。
第15原则——风险管理流程:银行监管者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拥有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来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报告、评估、控制及降低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评估银行在相应的风险和市场宏观经济状况下是否有充足的资本和流动性。
这延伸到强有力而可信的恢复计划的发展和审查,其中同时要考虑到银行的具体情况。
风险管理体系应与系统重要性银行及其风险相匹配。
第16原则——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确定并发布了银行在其经营的市场和宏观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反映所承担的风险需要的审慎适当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监管当局定义了资本的构成,评估他们的吸收损失的能力。
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资本要求应至少不低于巴塞尔标准要求。
第17原则——信用风险: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考虑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及市场和宏观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建立符合要求的信用风险管理流程。
包括及时识别,衡量,评价,监测,报告、控制降低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审慎政策和程序。
完整的信用周期应当包括信用担保、信用评价以及银行贷款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第18原则——不良资产、拨备与准备金:监管部门要求银行要有能够提前识别和管理不良资产的政策和流程,并保持充足的拨备率。
第19原则——集中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限额: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有充足的政策及程序识别,衡量,评价,监测,报告、适时控制或减轻风险集中度。
通过规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承担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
第20原则——关联方交易:为了防止关联方交易中的职权滥用,应对利益冲突的风险,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按公平原则参与关联方交易,监督交易过程,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降低风险,按照标准的政策和程序冲销关联方风险。
第21原则——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监管者应明确银行有充足的政策及程序在及时的基础上,识别、衡量、评价、监测、报告和控制或减轻在他们的国际借贷和投资活动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