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咨询性文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翻译).doc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咨询性文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翻译).doc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咨询性文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翻译).doc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咨询性文件银行内

部合规部门(翻译)-

引言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解决银行监管问题和提升银行的管理水平,为此,委员会现发表这份咨询性文件,探讨有关银行合规部门(compliance function )的相关问题。银行合规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辅助管理银行的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这里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风险、遭受金融损失的风险以及因银行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惯例标准(统称为“法律”、“规则”和“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风险。有时,合规风险也指诚信风险(integrity risk),因为银行的商誉有时与其一贯遵循的诚实廉正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密切相关。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2. 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有助于维护银行的商誉,符合银行客户、市场及整个社会对银行的要求。尽管遵守法律、规则及标准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要的,在过去几年里,合规风险的管理还是变得越来越正式化,并已经成为一项独特的风险管理准则(risk management discipline)。

3. 作为银行的基本指引,本文件从银行监管部门的角度,对合规部门在银行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说明。本文件规定的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它们必须在特定的法律和规章框架内适用。关于银行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范围,各银行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所有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集中在一个合规部门工作;但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则采取分散管理模式,其工作人员分布在不同的业务部门。许多银行已经设立了一位负责整体合规的负责人(a group compliance officer)。而在一些银行中,法律部门可能单独承担咨询职责。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合规部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范围同样存在许多差别。在有些法律体系中,合规部门须承担一些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而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合规部门则无类似责任和义务。

4. 委员会认识到,就某个具体的国家而言,银行采用何种模式设立其合规部门须取决于多种因素,如银行的规模、经营的混合程度、银行业务的性质及其地理分布等。但是,不管银行的合规部门如何组织,银行均应遵循下列两大原则:(1)银行合规部门的职责应当明确界定;(2)银行合规部门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银行的经营活动。

5. 如果银行全行上下都严格遵守高标准的道德行为准则,那么该银行合规风险的管理是最为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银行的组织文化建设,促使所有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在开展银行业务时都能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银行在组建内部的合规部门时,应遵循本文件所规定的原则,而

合规部门则应支持管理部门推进以职业操守为基础,建设蓬勃向上富有活力的合规文化,从而促进形成高效的公司治理环境。

6. 在理解本文件时,应联系委员会制订的其他相关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

《银行组织中内控体系框架规定》(1988年9月制订)

《提升银行组织中的公司治理结构》(1999年9月制订)

《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部门与审计人员关系》(2001年8月制订)

《银行客户尽职调查》(2001年10月制订)

《健全银行经营风险的管理及监督机制》(2003年2月制订)

7. 在说明有关原则时,本文件假设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关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组织都有不同的立法和监管结构框架。因此,在适用本文件所规定的原则时,应考虑具体国家及经济组织中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8. 本文件首先开门见山地提出“合规部门”(compliance function)的定义,之后提出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合规方面应履行的职责。接下来的章节标题为“合规部门的几项原则”

(compliance function principles),该部分主要说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责及其他相关内容。

9. 本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适用于银行、银行集团以及子公司主要为银行的控股公司等。

合规部门的定义

10. 银行合规部门可作如下定义:

“银行合规部门是识别、评估、通报、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银行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则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风险、遭受金融损失的风险以及因银行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惯例标准(统称为”法律“、”规则“和”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风险。”

11. 本文件所称之法律、规则及标准主要是指与银行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则及标准,主要包括反洗钱、防止恐怖分子进行融资活动的相关规定,以及涉及银行经营的准则(conduct of business)(包括避免或减少利益冲突等问题),隐私及数据保护以及消费者信信贷(如果银行从事消费者信贷业务)等方面的规定;此外,依据监管部门或银行自身采取的不同监督管理模式,上述法律、规则及标准还可延伸至银行经营范围之外的法律、规则及标准,如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税法等。

12. 本文件所称之法律、规则及标准可能有不同的渊源,包括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规则及标准,市场公约(market convention),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守则(codes of practice)以及适用于银行内部员工的内部行为守则(internal codes of conduct)。它们不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可能包括更广义上的诚实廉正和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norms of integrity and fair trading)。

董事会在银行合规管理方面的职责

原则1:银行董事会有责任指导(oversee)银行合规风险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审核银行有关合规方面的制度,如章程或者其他规定设立银行合规部门的正式文件。董事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银行合规方面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审核,从而对银行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程度进行评估。

13. 银行的董事会只有确定目标,在银行组织中不断倡导并提升诚信与正直这种价值观念(values of honesty and integrity),银行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才有可能有效实施。遵守有关法律、规则及标准应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董事会有责任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控制银行的合规风险。董事会还应监控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合规方面的问题是否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等。

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合规管理方面的职责

原则2: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确保这些规章制度得以贯彻实施,并将有关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负责对有关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可行性评估。

14. 银行应当制定有关合规风险管理的成文的规章制度,以便对银行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问题进行识别,并就银行如何控制这些风险进行说明。这些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所有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都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情况需要,还应根据上述基本原则为员工制订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银行应当对适用所有员工的一般标准与只适用特定员工群体的规则进行区别,这样才有助于提高有关规则的明确度和透明度。

15. 高级管理人员在确保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的同时,还有责任保证在发现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时,能够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进行纪律处罚。

16.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每年至少对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确保有关规章制度一直具有可行性。

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一次有关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相关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包括对有关规章制度的必要修改提出建议等;上述报告应当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就银行是否有效管理其合规风险问题作出全面正确的判断。

在发生任何重大违反法律、规则及标准的行为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

原则3: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在银行内部设立高效的常设性的合规部门,并应作为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予以明确。

17.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合规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源,保证银行能够依靠常设性的、高效的合规部门(进行相关决策)。

合规部门应遵循的原则

地位

原则4:银行内设的合规部门应当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为此,银行应在经其董事会批准的宪章性文件(章程)或其他正式文件中对合规部门的地位、职权及独立性进行明确规定。

18. 银行宪章性文件(章程)及其他正式文件应解决下列问题:

制定相关措施,保证合规部门独立于银行经营业务;

合规部门的职责;

合规部门与银行内部其他部门或组织的关系问题;

合规部门为履行其职责而获得有关必要信息资料的权利;

合规部门对可能违反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利,以及(如合适)指定外聘律师实施上述调查的权利;

合规部门承担向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作正式报告的义务;以及

直接进入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的权利。

19. 涉及合规管理方面的宪章(章程)或其他正式文件应当传达给银行所有员工。

独立性

原则5:银行合规部门应当独立于银行经营业务。

20. 合规部门应有能力主动对所有可能存在合规风险的银行部门履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责。合规部门还应有权随时就其调查发现的任何违规或可能的违法行为向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银行应确保合规部门不因实施上述行为而遭受管理人员或其他任何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或冷遇。

21. 合规部门应有权主动与任何员工进行交谈和沟通,并有权

为履行职责之需获取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

22. 为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银行应为合规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保证其高效履行职责。合规部门的预算及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补偿机制应与合规部门的宗旨保持一致,而不应依赖于业务部门的经营状况。

23. 银行内部的合规部门可采取集中管理的模式,也可采取分散管理的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合规部门都应设一位负责人(head of compliance)具体负责合规部门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合规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该负责人报告工作。在合规部门采取分散式管理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合规部门工作人员向具体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报告工作,而不是向合规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工作,那么,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就有可能被削弱。

24. 合规部门的负责人可以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也可以不是。如果合规部门的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那么他/她不应直接负责银行业务部门。如果合规部门的负责人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那么,他/她应享有直接向不负责具体业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的渠道,如情况需要,他/她还应有权绕开通常的通报渠道,直接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工作。

25. 在一些小银行,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与其合规管理职责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例如,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应承担创利(revenue-generating)工作,如交易、市场营销或客户咨询等),可以同时从事非合规部门的工作。

职责

原则6:银行合规部门的作用应作如下界定:识别、评估及监控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并向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建议或报告上述风险。

26. 合规部门的责任应包括以下各项(或者是下面所列的大多数)。如有关职责未规定由合规部门履行,则应规定由其他独立的部门履行。

合规部门主动识别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这些经营活动包括:与新产品和新业务开发相关的银行业务,提议建立新业务或建立新的客户关系或者导致这种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更等活动;

就适用法律、规则及标准等向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包括及时掌握有关法律、规则及标准的最新变动情况,并就上述变动情况向管理人员提出相关建议;

为正确实施有关法律、规则及标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流程(procedures)及有关文件(如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守则及行为指引等),并为员工制定书面指引;

在发现银行规章制度及流程存在缺陷时,立即对有关内部流程和方针的可行性(appropriateness)进行评估;在必要时,还

应对上述流程和方针提出修改建议或方案;

监督银行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为此,合规部门可实施定期和全面的合规风险的评估及测试,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报告应提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报告期间开展的关于合规风险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或存在的不足,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报告还应包括向合规部门人员及其他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方面的信息;

履行特定的法定职责(例如,履行反洗钱职责等);

就遵守法律、规则及标准等合规要求对员工进行教育,并且在银行员工提出合规方面的问题时(进行解答),充当联络站(contact point)的角色;以及

与银行外部的相关组织保持联系,这些组织包括监管当局、标准制定组织以及外部律师等。

27. 上文已述,并非所有上述列举的职责均须由合规部门履行。例如,有些银行的法律部门(legal function)和合规部门(compliance function)就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律部门负责向管理人员提供法律、规则及标准方面的建议咨询以及为工作人员制订相关工作指引等工作,而合规部门则负责监控有关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并就有关合规问题向管理人员报告。如果不同部门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划分,那么,每个部门的职能划分必须清晰。

如果合适的话,每个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正式的合作机制和相关信息互通机制。如果合规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内部审计部门或自我评估管理控制“management control self assessment”)进行相关检查(testing),并发现存在违规行为,那么,该测试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测试结果向合规部门的负责人报告。

28. 合规部门应根据合规管理方案(compliance programme)履行其职责,该方案可规定合规部门的行动方案和计划,如具体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和复核、合规检查以及就合规问题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等。

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

原则7:合规部门的负责人根据本文件规定的原则负责合规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29. 该原则要求合规部门的负责人对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适当的监督。

30. 合规部门的负责人调离岗位时,银行应将该情况报告银行监管部门。

原则8:为确保高效地履行合规管理工作,负责合规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工作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

31. 工作人员具有较强(appropriate)的专业素质,如能全面

理解法律、规则及标准及其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为保证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应当对他们进行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和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及时了解掌握法律、规则及标准等方面的最新发展。

32. 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个人素质(此要求与其他银行员工是一样的),主要包括:综合素质、思考能力、中立和独立判断的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判断力和灵活性,同时在处理合规问题上还应具有勇于挑战组织内其他工作人员的能力。

跨境问题

原则9:如果银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那么,银行应当通过构建合理的合规部门,确保在银行合规管理的统一框架内圆满解决银行业务经营所在地的合规风险问题。

33. 银行可能通过其当地分行或附属机构,或在其没有实体存在(physical presence)的地区开展全球性的业务。由于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千差万别,跨国银行在建立集团内普遍适用的合规管理组织框架的同时,也应重视协调和解决在特定区域内的合规风险问题。

34. 银行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应与当地的法律及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与银行内部审计的关系

原则10:合规部门的权限和范围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的审核而定。

35. 合规风险应被列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风险评估范围,而审计方案应与风险级别相当。内部审计部门考核合规部门工作时,应检查(test)合规部门为保证银行遵守相关法律、规则及标准而在银行内部实施的控制合规风险的措施。

36. 本原则表明,审计部门只有与合规部门保持独立,才能保证对合规部门的工作进行独立的考核。

与外聘人员的关系

原则11:有些特定的工作可能需要聘请外聘人员办理,合规部门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为银行职员)应对此外聘行为进行适当的监控。

37. 合规风险的管理应属于银行风险管理行为的核心。合规部门的某些特定工作(如合规考核和监督等)可能需由外聘人员完成,但是,该外聘行为应受合规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38. 不管合规部门的工作在多大程度上由外聘人员承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对银行遵守相关法律、规则和标准的合规情况负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银监发〔2007〕86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2007年第13号令)已发布并正式实施。现将与之配套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编印成册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关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同时将《目录》公布在网站相关栏目中。今后,银监会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银监会将通过网站直接公布。 三、各银监局在实施《目录》等行政许可文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反馈,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将意见汇总后向政策法规部反馈。 四、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向监管部门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时,应同时使用银监会机构、高管系统客户端程序填写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并报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对受理、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也应同时通过银监会机构、高管准入系统进行处理,确保系统内信息的及时更新。对之前未及时或未按要求填报、处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银监局应于2008年2月底前在银监会机构、高管准入系统中进行补录和更新。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及《目录》册子转发至辖区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政策法规部联系人:王飞电话:66279647 非银部联系人:任斐电话:66279142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巴塞尔委员会合规文件解读与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合规”文件解读与我国商业银行合规管理 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并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后,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金融界在吸取大量银行案件的教训后,日益强调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以强化对银行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的管理。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以下简称“《文件》”)高级文件,指导并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在发现有违规情况发生时,银行管理层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一、巴塞尔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解读 (一)合规管理的含义 合规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界定,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管理则是指确保银行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内部职能。 (二)合规管理的职能 根据《文件》第7条原则规定,合规职责主要包括: 1、建议 合规部门应该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包括随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该领域的发展情况。 2、指导与教育 合规部门应该协助高级管理层,就合规问题对员工进行教育,并成为银行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同时就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恰当执行,通过政策、程序以及诸如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和各项操作指引等其他文件,为员工制定书面指引。 3、合规风险的识别、量化和评估 (1)合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识别、书面说明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或者这种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 (2)合规部门还应考虑各种量化合规风险的方法,并运用这些计量方法加强合规风险的评估。运行指标可借助技术工具,通过收集或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例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的交易或支付活动等)的方式来设计。 (3)合规部门应该评估银行各项合规程序和指引的适当性,立即深入调查任何己识别的缺陷,如有必要,可系统地提出修改建议。 4、监测、测试和报告 合规部门应该通过实施充分和有代表性的合规测试对合规进行监测和测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4 流动性匹配率计量标准 一、流动性匹配率 流动性匹配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二、加权资金来源 加权资金来源包括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卖出回购(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等项目。 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包括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等从中央银行融入的资金。 三、加权资金运用 加权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投资同业存

单、其他投资等项目。 其中,其他投资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的表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流动性匹配率项目表 项目 折算率(按剩余期限)≤3个月3-12个月?1年 加权资金来源 1.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70% 80% 100% 2.各项存款50% 70% 100% 3.同业存款0% 30% 100% 4.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10% 40% 100% 5.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0% 50% 100% 加权资金运用 1.各项贷款30% 50% 80% 2.存放同业2及投资同业存单40% 60%100% 3.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50% 70% 100% 4.其他投资100% 5.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的项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视情形确定 1 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 2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新会计准则常用会计科目表(详细整理)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借方登记企业增加的库存现金额,贷方登记企业减少的库存现金额,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余额。 1002 银行存款企业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 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科目核算。 借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增加额,贷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减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 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 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账面余额(调增账面余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账面余额(调减账面余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1121 应收票据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期末借方余额,放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应该收取的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者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 科目核算。借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发生额(增加额),贷方登记应收账款的收回及确认 的坏账损失,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贷方余额,放映企 业预收的账款。 1123 预付账款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企业进行在建工程而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强化银行公司治理指导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强化银行公司治理指导原则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银行制度的核心,针对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10月4日发布了《强化公司治理指导原则》。该文件提出银行实现稳健公司治理的14条原则,明确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责任,并阐释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市场参与者、法律框架对于强化银行公司治理的作用。 一、银行公司治理概述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获得和维持公众对银行体系信任和信心的基础,这是银行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稳健运行的关键所在。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应达到的标准包括:一是能够提供适当的激励,使董事会和管理层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目标,并实施有效的监督;二是建立在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的基础之上;三是应用至各种所有制结构的银行,包括国有银行 或国家支持的银行。 二、稳健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 (一)董事会职责 原则1:董事会承担银行的全部责任,包括审批和监督银行战略目标、风险战略、公司治理和企业价值的实施,并负责对高 管层实施监督。

原则2:董事会成员具备并保持履职所需的资格,这一点可以通过培训实现。他们应清晰了解自身在公司治理中承担的职责,并具备对银行事务进行稳健和客观决策的能力。 原则3:董事会应就自身运作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定,并采取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和定期审查,使之与时俱进。 原则4:在集团公司架构中,母公司董事会应对整个集团的公司治理总体负全部责任,应确保治理政策和治理机制与集团及其实体的组织架构、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 (二)高管层责任 原则5:高管层应在董事会的指导下保证银行的业务活动与董事会通过的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风险政策相符。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 原则6:银行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包括首席风险官或类似人员),并给予其足够的职权、级别、独立性、资源以及 向董事会报告的渠道。 原则7:银行应在集团层面和单个实体层面分别对风险进行持续的识别和监控,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应与自身风险状况的变化(和发展)以及外部风险环境的改变保持同步。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基本知识

一、 企业会计准则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18号2006年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五、企业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2008年12月28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外合资企业范围内实行,其他企业仍然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共计十四章一百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制度原则、会计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记帐程序、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方法等。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均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规范目标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

巴赛尔银行监管改革1

巴塞尔银行监管改革 一、巴塞尔协议的起源和沿革 (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的设立 BCBS成立于1974年,由10国集团央行共同设立。成立背景是:跨境金融机构和业务的迅速发展;国际金融市场的严重割裂,加强跨境合作的需要;赫斯塔特(Herstatt)银行倒闭引起风险传递。1975年签订“巴塞尔协定”,其原则是是避免任何境外银行逃避监管,监管应当充分。 本次金融危机后,BCBS开始扩员,至2009年6月,所有G20成员都已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目前共有27个成员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代表中国加入BCBS。 (二)BCBS的组织构架 BCBS的工作机制分三个层次: 一是管理层(GHOS)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组成。二是委员会会议,由成员机构的高级官员组成。三是工作组会议。第一层次的长设机构包括标准实施工作组(SIG)、政策制定工作组(PDG)、会计工作组(ATF)和巴塞尔咨询工作组(BCG),各工作组下设第二层次工作小组,由各成员机构派人参加。 人民银行全面参与BCBS各层次活动,包括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BCBS委员会会议和BCBS下设主要工作组:政策制定工作组(PDG)、宏观变量工作组(MVTF)、宏观审慎工作组(MPG)等。 (三)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沿革 BCBS主要文献的主要文献资料包括:1975年《巴塞尔协定》(《库克协议》)首次提出了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银行监管原则问题;1988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提出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基本框架;1996年《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强调对市场风险的管理;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思路;1998年《关于操作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 通知 (银监发…2006?54号 2006年7月22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开发贷款。对于囤积土地和房源、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企业,要严格限制新增房地产贷款。防止开发企业利用拆分项目、滚动开发等手段套取房地产贷款。 五、加强尽职调查,注重防范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评估和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贷款前,要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契约限制、开发规划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严格贷款发放条件。要科学、动态地测算和监控土地收储费用,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贷款。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违约必须提前还款的罚则,避免土地储备机构盲目“圈地”、盲目批地对贷款造成风险。要完善相关抵押手续,认真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根据风险状况审慎确定抵押率。 六、引导合理的个人住房消费,加强按揭贷款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个人首套自住房贷款,稳妥发展二手房贷款市场。首付款比例应当依据借款人还贷风险确定,不宜一刀切。要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监测等尽职调查制度,加强对各项权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加强按揭贷款抵押登记审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期房抵押贷款一次性支付风险,防止一些资质低下的企业利用预售环节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严厉打击“虚假按揭”等套取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维护银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版(中文版)

巴塞尔委员会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翻译

目录 概述 (10) 导言 (10)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11)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11) 信用风险标准法 (11) 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12) 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13) 零售风险暴露 (14)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14) 股权风险暴露(Equity exposures) (14) IRB法的实施问题 (15) 证券化 (15) 操作风险 (16)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17)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17) 市场纪律 (18) 新协议的实施 (18) 朝新协议过渡 (18) 有关前瞻性问题 (19) 跨境实施问题 (20) 今后的工作 (20) 第二部分: 对QIS3技术指导文件的修改 (21) 导言 21 允许使用准备 (21) 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22 住房抵押贷款 (22)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SL) (22) 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23 信用衍生工具 (23)

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年最新修订版)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2012年修订版) 编者按:9月14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下称《修订版》),本次修订基于2006年10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2011年12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征求意见稿),并借鉴了金融危机以来的经验以及2006年修订以后银行监管实践的最新发展。旨在实现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普适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之间的均衡,促进全球范围银行监管事业的发展。 一、修订背景 此次修订《原则》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受关注度不断提升。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力度在银行界中成为主流声音,各方面希望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二是宏观审慎问题及系统性风险有待解决。监管机构应当以超越单一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视角来审视银行的经营行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必要时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必须完善。危机后,有效的危机管理、恢复和解决措施被认为是监管机构面对银行倒闭时需要采取的必要行动。四是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水平亟待提升。危机表明,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可能对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危害。

二、核心原则概述 巴塞尔委员会意在保持其为银行监管实践提供标准方面的 持续相关性,保持监管创新与银行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同步,从金融系统的全面视角充分考虑有效银行监管的宏观和微观元素,采取有效的危机预警和管理策略、规范的银行破产解决框架及其他方案,通过健全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保持透明度来强化市场纪律。因此,此次修订建立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以尽可能保证其连续性和可比性。此外,考虑到核心原则的普适性,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成员国、非成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等进行了充分的合作与协商,在文本出版前充分征求了公众和同行的意见。 新版核心原则赋予监管者一定的权力以保证其能够维护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核心原则通过基于风险的有效监管、早期干预以及及时监管强化了对监管者的要求、监管方式以及监管者对银行的期望。核心原则认同银行监管者采用一种基于风险的评估方式,监管者需要对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包括经营风险、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对银行和金融系统的敞口风险等。风险点出现时监管者的权力运用至关重要,通过前瞻性措施实现早期干预能够防止风险点发展为威胁金融安全和稳定性的系统性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个别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 三、先决条件 有效的银行监管系统应当做到能够保证监管政策能够在常态和非常态经济金融条件下进行拟定、实施以及监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的先决条件会对监管政策的实施产生影响。《修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设置异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设置异同 由于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会计科目作了较大改变,本文试对新会计科目体系中除涉及金融和生物类特别科目外的其他科目与《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相关科目作一比较分析。 一、未作任何改变的科目 这类科目主要有:①资产类:“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②负债类:“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未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 ③所有者权益类:“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科目。④成本类:“生产成本”等科目。⑤损益类:“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 二、科目名称改变但实质内容未改变 这类科目主要有“库存现金”和“所得税费用”两个科目。制度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但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包括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动用的银行存款,从这一点来看科目涵盖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因此将“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科目是合理的。更改后的“所得税费用”科目与制度中的“所得税”科目核算内容相同,均为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只是名称改变而已。 三、科目名称改变且实质内容发生改变 1.资产类。“材料采购”科目,制度中“物资采购”科目用来核算企业购入的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而“材料

采购”科目只用来核算工业企业购入的材料,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一律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损益类。其他业务成本,本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其他业务成本,不核算其他业务发生和税费及销售费用,与“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有一定的区别。 营业税金及附加,本科目不仅核算主营业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也核算其他业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这反映了我国淡化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区分,因为不管是主营业务还是其他业务都属于日常业务,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作为费用,不再区分。 销售费用,本科目用来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与“营业费用”科目相比核算内容减少。 四、科目名称未变但实质内容发生改变 1.资产类。应收票据:制度明确规定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这一内容,在“坏账准备”科目中明确应收票据也要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预付工程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再直接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第二,制度规定,预付账款不能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应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规定只要是预付账款均可计提坏账准备。第三,科目的位置由原来放在坏账准备之后调整到坏账准备这前。 坏账准备: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计提基础由制度对“应由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扩大到对全部的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等。第二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又收回,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第二,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不再是余额百分比法、赊销百分比法和账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强化银行资本及资产流动性框架,同时协调跨国监管措施

1 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到baselcommittee@https://www.360docs.net/doc/582687743.html, 或者邮寄至Secretariat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CH-4002, Basel, Switzerland. 2009年12月1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两份咨询文件,目的是借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强化银行资本和资产流动性框架,同时协调跨国监管措施。如果最后敲定的资本和资产流动性管理准则与这些咨询文件相一致,那么这些修订准则将会大大影响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业的资产增长管理能力,以及其内部数据收集和报告能力。总的来说,这些修订的中心目的是强调持有更高质量的资本,以及扩大资本所能够支持的风险范围。两份咨询文件分别是: 上述文件的全文可以登陆国际清算银行(BIS )的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82687743.html, )下载。 这两份咨询文件提出了有关强化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建议,并期望在2012年年底前实施。提案发布后,BIS 随即按惯例收集公众意见,并评估有关提案在实际应用时会产生的影响,以便能够根据所收到意见作出分析,对提案进行修订并在2010年年底前落实所有细节。虽然是两份独立的文件,但由于它们彼此息息相关,因此应该一并审阅。 如对这两个文件有任何意见,应在2010年4月16日(星期五)前向BIS 提出。1 总得来说,有关强化资本框架的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改善资本基础的质量和透明度;(2)扩大资本基础重组后的风险防范范围;(3)使用一个杠杆比率来补充资本要求;及(4)通过信贷周期来应对在筹集和维持资本水平时的顺周期风险。同时,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议还提出使用两个比率以及一些其他监控工具来进行监督性分析。 这两份提案的目的是在机构层面上提供微观审慎保护,同时在系统层面上提供宏观审慎保护。此外,这些举措也是为了帮助解决跨国银行监管不协调的问题。所以,这两份文件中的提案与过往的BIS 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引贯彻一致,同时获得金融稳定委员会(FSB )的认可,并且响应了二十国集团(G20)最近提出的建议。 2010年1月5日 加强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有关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准则及监督的国际框架 ??摘要 容之前,必须仔细阅读每份文件。 注:由于以上提案较为复杂,相关利益人士在向BIS 提交意见前或在业务决策中应用提案任何内

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1-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一)

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一) 2001年10月26日上午,国家会计学院于长春教授在国家会计学院主办的河南主任会计师培训班上作了题为《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报告。共分三讲。 第一讲新准则、新制度的改革背景 一、新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新准则和新制度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会训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重要措施。 (二)新准则和新制度的颁布实施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第十五个计划纲要密切相关。 (三)此次改革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0)的要求。 二、新制度的内容与结构 (一)《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核算的组成部分。 (二)《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思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1)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对各个行业、企业的个性业务,拟定各个专业核算办法。(2)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制定小企业制度。(3)考虑到金融保险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制定金融保险险企业会计制度。 (三)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不是对现有行业会计制度简单相加 (四)小规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有其若干特殊性,难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在继《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实施之后,将着手考虑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建设问题。 三、新准则和新制度保持了会计的中国特色 (一)新准则和新制度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法规体系相适应 (二)继续保留了"会计制度"这种形式制定会计规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 (三)就改革的内容而言,新准则、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也体现了会计的中国特色,这是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 l.关于债务重组的处理。 2.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3.关于以"放弃非现金资产"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是我国现阶段企业会计改革的合理模武。 1、《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异同。 2、《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是我国现阶段的客观要求。 3、继续制定并公布具体会计准则,加快会计准则建设的步伐。 四、新准则和新制度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一)什么是国际会计惯例,如何借鉴国际会计惯例 (二)新规定在若干重要问题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积极贯彻国际通行的稳健会计政策。 3、实行国际通行的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做法。 4、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 5、专门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关于新准则、新制度的贯彻实施 (一)实施范围 1、关于新准则。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7号文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项准则的通知》,《通知》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所有企业从2001年1月l 日起执行《借款费用》、《租赁》、《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等六项会计准则。对于《投资》和《无形资产》两项会计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同肘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对于国有企业有意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2、关于新制度。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00]25号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规定了《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社会上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一些部门、企业要求扩大实施范围。对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9日发出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除股份有限公司外,也鼓励其他企业现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5]第87号 2005年12月30日 各银监局: 银监会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监管工作,对强化国有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督促各行健全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起到了良好效果。但在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暴露出改革滞后、管理不严、内控薄弱等问题。尤其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接连暴露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银行信誉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监管过程中也存在部分派出机构片面理解法人监管理念,放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管人员配备不足、风险预警处置滞后、查处问责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银监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银监局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监管工作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队伍,督促指导辖内监管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管信息收集、反馈、报告要求,规范建立监督检查、监管通报、座谈、质询、风险提示、戒勉谈话等监管制度,在系统内部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整体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近期,银监会将进一步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非现场监测、风险管理等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监管职责分工,落实监管问责。各银监局要认真落实有关制度要求,全面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工作。 各银监局要全面理解,深刻认识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是做好法人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建立防范风险和促进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2006年起,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系统内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垂直指导,建立完善对派出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对各级派出机构有效实施监管行为的管理考核。同时,将结合国有商业银行

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

新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 第一讲新准则、新制度的改革背景 一、新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新准则和新制度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重要措施。 (二)新准则和新制度的颁布实施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第十五个计划纲要密切相关。 (三)此次改革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0)的要求。 二、新制度的内容与结构 (一)《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核算的组成部分。 (二)《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思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1)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对各个行业、企业的个性业务,拟定各个专业核算办法。(2)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制定小企业制度。(3)考虑到金融保险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制定金融保险险企业会计制度。 (三)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不是对现有行业会计制度的简单相加。 (四)小规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有其若干特殊性,难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在继《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实施之后,将着手考虑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建设问题。 三、新准则和新制度保持了会计的中国特色 (一)新准则和新制度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法规体系相适应 (二)继续保留了"会计制度"这种形式制定会计规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 (三)就改革的内容而言,新准则、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也体现了会计的中国特色,这是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 1. 关于债务重组的处理。 2.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3. 关于以"放弃非现金资产"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是我国现阶段企业会计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