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指引下的刑法解释_薛生全

合集下载

薛丽案件法律分析(3篇)

薛丽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薛丽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

薛丽,女,某市居民,因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最终导致薛丽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丈夫被依法逮捕,薛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家庭暴力的认定2. 家庭暴力案件的赔偿问题3. 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适用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薛丽的丈夫长期对其进行殴打、辱骂,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庭暴力案件的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薛丽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其丈夫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薛丽因家庭暴力遭受伤害,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2)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庭暴力对薛丽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财产损失:因家庭暴力导致薛丽财产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 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适用(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薛丽的丈夫因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殴打、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薛丽的丈夫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1. 本案反映了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预防和治理。

2.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严厉打击。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

《走向规范的刑法学》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本书背景与目的 (3)2. 研究方法与范围 (4)二、刑法学理论的发展 (4)1. 刑法学的历史发展 (6)a. 复杂性理论 (7)b. 功能主义理论 (8)c. 实证学派理论 (9)2. 当代刑法学理论的主要流派 (11)a. 刑事古典学派 (12)b. 刑事实证学派 (13)c. 实证学派 (15)三、刑法规范的基本问题 (16)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17)2. 刑法规范的结构与功能 (18)3. 刑法规范的价值取向 (19)4. 刑法规范与刑法典的关系 (21)四、刑法规范的实施 (22)1. 刑法规范的适用 (23)a.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24)b. 刑事诉讼程序 (26)2. 刑法规范的解释 (27)a. 文义解释 (28)b. 择善解释 (30)c. 立法解释 (31)3. 刑法规范的效果 (32)a. 刑事责任 (33)b. 刑罚的适用与执行 (35)五、刑法规范的改革与完善 (36)1. 刑法修订的背景与过程 (37)2.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 (39)3. 刑法改革的总体方向与策略 (40)六、结论 (41)1. 本书对刑法学的贡献 (42)2. 刑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43)一、内容概要刑法基本理论:本书首先介绍了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刑法体系及其发展历程。

通过对刑法理论的梳理,为读者提供了理解刑法学的理论基础。

刑法规范解析:本书对刑法规范进行了详细解析,包括刑法的罪名、刑罚种类、量刑标准等。

通过对刑法规范的深入研究,揭示了刑法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和意义。

刑法实践探索:本书结合具体案例,对刑法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刑法理论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问题,为完善刑法规范提供了实践依据。

刑法发展趋势:本书分析了当前刑法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趋势,探讨了刑法学面临的新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刑法发展趋势的预测,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方向。

刑法ppt课件

刑法ppt课件
执行程序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01
02
03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第一讲 刑法的正当性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dd

第一讲 刑法的正当性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dd

刑法学概述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指刑法 指刑法 刑法基本原则 本身所具有的、 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 终的原则, 终的原则,也是指导全部刑 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基本原则
(一)含义 (二)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正当性的解说 (三)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报应主义认为,刑法的正当性就在于它是对 报应主义认为, 犯罪的一种回报。 所谓善有善报, 犯罪的一种回报。(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 因此,按照报应论者的形象说法, 报。)因此,按照报应论者的形象说法,罪犯 对社会有一种应偿付之债, 对社会有一种应偿付之债,社会则因犯罪的 恶行而向其回索。 恶行而向其回索。 报应主义的发展经历了: 报应主义的发展经历了: (一)神意报应 (二)道义报应 (三)法律报应
刑法学
王玲 福州大学法学院
第一讲
刑法的正当性和谦抑性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刑法的正当根据 刑法的谦抑性 现代社会的刑法理念
第一节 刑法的正当根据 刑法的正当性) (刑法的正当性)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刑法?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刑法? 什么样的刑法的施行才是正当的? 什么样的刑法的施行才是正当的?
一、报应主义(报应正义) 报应主义(报应正义)
二、预防主义(功利主义、 预防主义(功利主义、 功利正义) 功利正义)
预防主义完全不同于报应主 义 , 它以刑法通过惩罚犯罪 所追求的功利价值来论证刑 法的正当性。 法的正当性。 预防理论中又可以分为: 预防理论中又可以分为:
威慑论和矫正论
(一)报应论的缺陷
报应虽然是刑法正当性的根据, 报应虽然是刑法正当性的根据,但单 纯的报应, 纯的报应,刑法又有可能成为一种复 仇欲的发泄, 仇欲的发泄,不能体现出刑法存在的 社会价值。 社会价值。因此建立在报应理论基础 上的惩罚,其社会意义有限。 上的惩罚,其社会意义有限。 案1、某二人持枪故意杀人案 案2、王彬余杀人案 18岁小甘抢劫案 案3、18岁小甘抢劫案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裴显鼎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

对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

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XXX、XXX、刘志军、XXX等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

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

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是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如何对刑法进行解释,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

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

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犯罪人也不应受到法外制裁。

法律的安全价值由此得到保障。

法律的这种可示人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值的保障。

因此,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

因此,所谓客观,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以此对应于主观解释理论主张的立法者的主观状况。

客观解释论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时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

立法者一旦颁布了法律,法律便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地并越来越远地脱离立法者而独立自主地生存下去,并逐渐地失去了立法者赋予它的某些性质,获得了另外一些性质。

法律只有在适应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活力。

刑法的解释方法,是链接刑法文本与现实案件的桥梁,对维护法律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平衡好刑法解释主客观两个侧面,以构建合理的刑法解释论,让法官能合理有效的解释刑法条文以应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让法条真义与案件正义共存,是刑法学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

如何维护好法益,把握好主客观方面的平衡,促使我们思考中国刑法解释的最终路径选择。

一、关于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形式解释论”的提出者梁根林在《罪刑法定视域中刑法适用原则》一文中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等同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认为形式解释就是主观解释,实质解释就是客观解释。

刑法形式与实质融合解释观的提倡——兼论刑法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刑法形式与实质融合解释观的提倡——兼论刑法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刑法形式与实质融合解释观的提倡兼论刑法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马荣春∗∗作者简介:马荣春,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摘要:刑法形式解释论存在着认识论的诸多局限和保障权利的价值论危险.刑法实质解释论隐含着 常识㊁常理㊁常情化思维 求真性思维 刑法的安定性思维 和 保障权利优先性思维.因此,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刑法实质解释论应在消除相互对立或相互分离的关系之后走向相互结合,进而在相互融合之中达致二者关系的最佳状态,并形成 形式与实质相融合的刑法解释观.在现有的各种学说区分刑法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力所不逮之当下,刑法解释 形式与实质融合性标准 下的 可能文义符合性+规范目的符合性 规则,可以有效地区分刑法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从而有助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并助益刑事法治.关键词:权利保障;形式解释;实质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一㊁刑法形式解释论的问题正视(一)刑法形式解释论的认识论问题刑法解释原本是对刑法条文所承载的刑法规范内容与规范目的的一种认知活动,故刑法解释学可归属于认识论范畴.于是,我们便有必要去警觉刑法形式解释论是否存在认识论问题.在本文看来,由不能克服的立法水平的有限性所决定,作为日后解释对象的制定法包括刑法在其出台之初便天生地存在着规范本身即 法律主词 与规范对象即 法律宾词 之间信息不对称,具言之,即存在着 法律主词 小于 法律宾词 的问题,正所谓 法有限而情无穷.而在日后解释制定法包括刑法时,由于作为规范对象的社会生活又发生了变化,故 法律主词 与 法律宾词 之间的信息差距被进一步拉大,即规范本身与规范对象之间更加信息不对称.因此,法律形式解释包括刑法形式解释便不可避免地是一种 主观小于客观 的解释.于是,当其 主观小于客观 的解释结论遭到现实的批评,特别是面对高度复杂性且争议激烈的疑难案件时,法律形式解释论包括刑法形式解释论或甘受批评而无动于衷,或违心地抛出实质1解释的结论,而当其选择后一种做法时,则其便自愧于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的当初许诺.可见, 主观小于客观 永远是烙在刑法形式解释论身上的一块硬伤,因为刑法形式解释只是历史性地和凝固性地反映被解释对象在立法出台当时的含义,而此含义又反映着立法者曾经有过的,与解释时的社会生活必然存在着差距的认识.再让我们从犯罪论体系来考察问题.就大陆法系三元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ң违法性ң有责性体系而言,不论其中的构成要件 是违法性的 认识根据 ,还是违法性的 存在根据 ,作为不法行为的 类型,越来越被认为既包括客观因素又包含主观因素,既包含事实因素又包含价值因素,否则其有何能量来担当违法行为的 类型 而非仅仅是 轮廓 呢?或许贝林在当初提出构成要件是纯粹形式性和记述性即价值中立性的行为 轮廓 时,其追求权利保障的心情过于迫切而已.当越来越多的中外刑法学者将大陆法系三元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第二阶即 违法性 视为定罪过程中的 价值例外 判断,则意味着在该体系的第一阶即 构成要件该当性 那里,价值问题即实质问题已经一般性或通常性地存在了,即描述 与 评价 问题已经融为一体.易言之,在大陆法系三元递进式犯罪论体系那里, 构成要件该当性 是对刑事违法性的积极的㊁初步的判断,而 违法性 则是对刑事违法性的消极的㊁进一步的判断.这就是为何 构成要件判断属于形式判断 在当下的德日刑法理论中属于非主流学说.可见,属于法律形式解释论范畴的刑法形式解释论至少在三元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中存在着 定罪认识论 的局促与困窘.无论是从刑法解释过程及其结论所反映的主客观关系,还是从 定罪认识论,刑法解释都是一种认知和判断活动.但是,刑法形式解释论违背的正是:任何判断都不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 截然二分 ,而是光谱式的 连续体方式,即都是包含或隐含着经验因素和价值因素的判断. 1 最后让我们从规范指引来考察问题.有学者指出,法律文义的指引只是为形式解释所能提供的确定性寄予了 虚幻的想象,而内在价值的指引更加明确. 2 这里,所谓规范指引,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断案的裁判规范指引;一是公民守法的行为规范指引.无论是哪种规范指引,都可归入认识论.显然,当法律文义并非一清二楚的时候,法律形式解释包括刑法形式解释必须求助于法律实质解释包括刑法实质解释.易言之,法律形式解释包括刑法形式解释在规范指引,亦即在规范认知上,也有其难为或不能为的时候,故其需要求助法律实质解释包括刑法实质解释.需要提醒的是,刑法形式解释论所存在的规范指引问题,是由其在刑法解释过程中的主客观关系问题和在 定罪认识论 那里的问题所 沉淀 和延伸过来的.而在刑法形式解释论所存在的问题及其 沉淀 和延伸的背后,则是其认识论问题的 一脉相承.而正是由于刑法形式解释论所存在的认识论问题,故其难以担当或终将辜负 刑法回应性 命题所对应的刑法使命,而这里的刑法使命包含着保障权利的内容.(二)刑法形式解释论的价值论问题实际上,人权危险同样存在于刑法形式解释论中.例如:李某花费一定代价从孟某处买得事后被鉴定为国家秘密的«内部参考»等并提供给境外,内容包括«北京等地 绿色蔬菜 产销调查»和 政法委领导班子过民主生活会 等.某市法院依据刑法第111条判决李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收买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孟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本案的罪名认定典型地体现了刑法形式解释论在当下刑2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1 2 郭秋永:«多元民主理论»,载«台湾民主季刊»2007年第4期.王志祥㊁敦宁:«形式和实质的解释论之争与犯罪论体系的选择»,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事领域的市场,刑法形式解释论在本案中有两处体现:一是体现在对刑法第111条中 国家秘密 的认识上.刑法第111条所规定的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该条中的国家秘密 应 实质地 解释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而«保密法»第2条规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就为国家秘密应区分为关系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和关系国家利益的国家秘密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如果将本案所涉国家秘密作为刑法第111条中的国家秘密 即关系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对待,显然是只取形式而不顾实质的刑法形式解释论的典型体现.不客气地说,如果将本案所涉国家秘密作为刑法第111条中的国家秘密 对待,则 国将不国 !如果本案所涉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独立㊁国家主权㊁国家领土完整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稳定,则对本案适用刑法第111条才具有实质合法性;二是体现在刑法第111条收买 与 非法提供 的关系上.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行为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收买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这一罪名认定似乎没有问题,但又陷入了刑法形式解释论的偏激.正如我们所知,现行刑法第111条所规定的为境外窃取㊁刺探㊁收买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㊁情报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就本案而言,既然认定李某出于牟利目的而实施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这一犯罪事实,则其不法获得国家秘密后,必然要向境外提供,其道理正如商品买卖,收了人家的钱就必须要向对方供货即提供商品.显然,就本案而言, 非法提供 已经逻辑地包含在 为境外收买 里面而不应再人为地将其从 为境外收买 里分割出来.因此,在对李某行为的罪名认定中出现 非法提供 四个字,显然属于应予禁止的 分割评价 和 重叠评价 .而此 分割评价 和 重叠评价 无形之中不当加重了对李某行为的刑事评价和刑罚裁量.其实,就本案而言,之所以应避免 分割评价 和 重叠评价 的错误,是因为 为境外收买 与 为境外非法提供 之间所存在的是吸收犯的关系.在本案中,如果所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且李某不仅从孟某处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而且另把自己直接掌握的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境外,则其行为可成立为境外收买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分割评价 和 重叠评价 也存在着不当侵犯行为人权利的问题.由此案可见,刑法形式解释论有时会带来蛮横甚至暴戾的解释结论和个案裁判结论而有害权利保障,正所谓 形式主义害死人.学者指出,单纯形式化会导致 法治国家 蜕变为 专制国家.由于沉湎于体系的圆满和自我演绎,故形式法治观缺乏实践品格. 3 当单纯形式化的理解发生在刑法条文上,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便会陷入 法官专制 ,而此 法官专制 当然会严重危及公民权利.由前例可见,刑法形式解释论常常假借罪刑法定原则之名而行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保障权利之实.在此,我们应把脱离实质限制的刑法形式解释论具有漠视人权之险视为 惊人的发现,因为我们以往总认为是刑法实质解释论才具有漠视人权之险.由于法治观最终要体现为法律解释观,故形式法治观的前述问题也是法律解释观的问题.就刑法解释而言,刑法形式解释观容易在 体系圆满 和 自我演绎 之中与刑法实践渐行渐远,从而与刑法的实质效果包括且主要是权利保障效果渐行渐远.3 刑法形式与实质融合解释观的提倡3 吴林生:«实质法治观与刑法实质解释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二㊁刑法实质解释论的思维面相(一)刑法实质解释论的 常识㊁常理㊁常情化思维 在相当意义上,刑法实质解释就是对刑法条文所包含的规范价值的解释.但是,价值观念的 个人性 产生了应根据哪一种观念来确定法律词语在特定情况下的意义这一问题,而此问题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意义.4 就刑法实质解释而言,能够形成其解释结论妥当性的,显然不是法官的 个人性 的价值观念,因为其 个人性 的价值观念容易走向司法专制,甚至会在事实上形成司法权代替立法权的危险局面.在此,能够防止法官 个人性 的价值观念危险的,便是常识㊁常理㊁常情.这就意味着刑法解释应是 常识㊁常理㊁常情解释 ,而 常识㊁常理㊁常情化思维 正是刑法实质解释论的一种思维体现.正如我们所知,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分别以探究立法原意和法律的内存意义为目标. 5 由于 立法原意 识别之难,客观解释论越来越被普遍地主张.就刑法客观解释论而言,对刑法规范的客观意义即刑法的内存意义探究,也是离不开常识㊁常理㊁常情的,因为刑法规范应该或事实上被推定符合常识㊁常理㊁常情,且常识㊁常理㊁常情本身具有的客观性也能够赋予刑法规范解释过程及其结论的客观性,从而使之对应或呼应刑法内存意义的客观性.俗话说: 常识很少会把我们引入歧途.6 何谓常识?常识是众人皆知㊁无须解释或加以论证的知识 7 .但是,学者们总是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津津乐道而忽视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并以 民众启蒙者 自居而拒绝对日常生活问题的深思.8 因此,刑法理论要尽可能地符合一般人的感觉来构成. 9 与刑法解释问题相联系,我们可获得如下感悟:刑法解释要符合常识㊁常理㊁常情,即刑法解释过程及其结论要通过常识㊁常理㊁常情化而形成实质理性,亦即形成常识㊁常理㊁常情化的刑法实质解释观.常识㊁常理㊁常情看似 平常,当其渗透或体现在刑法解释中,刑法解释便可呈现出朴实却有力的魅力之光.刑法实质解释论的常识㊁常理㊁常情化思维,牵涉法律认知方法问题.在法理学领域,法学方法二元论区分应然与实然㊁事实与价值,而一元论主张应然价值蕴含且能导出实然事实之中.按照新康德主义方法二元论的主张,法律科学概念体系所要转化的对象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社会生活现实,但现实世界本身没有秩序和理性,故规范体系和物的存在结构是两个无法互通的体系.新康德主义的方法二元论主张受到的质疑是,所有的秩序和意义原本就存在于客观现实之中,故法律对生活材料不是 规制 而是 描述,即法律概念都具有描述性. 10 于是,新康德主义方法二元论便走向 规范只能从规范当中形成,但其立论前提却有疑问,因为作为法律规范产生前提的社会现实并非价值中立,而是具有生活意义,即蕴含了一般社会公民的生活目的与追求, 11 或曰已经体现了 文化规范 包括风俗等.12 易言之,社会生活4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4 5 6 7 8 9 10 11 12 [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德]卡尔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97页.[美]伯顿 史蒂文森主编:«世界明言博引词典»,周文标等编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9页.[韩]金宰贤:«不是常识的常识»,载«读者»2012年第3期.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4页.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 136页.王昭振:«类型思维: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存在的法理根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页.原本存在意义,而刑法规范是对社会生活现实的重塑.离开社会生活,规范无法理解;离开规范,社会生活则缺乏足够的理性. 13 显然, 规范只能从规范当中形成 不仅存在着循环论证的逻辑问题,而且违背事物的规律与真相,容易为专权乃至极权提供佐证.作为刑法规范产生前提的社会现实之所以具有 生活意义,乃是因为此社会现实一般情况下是人们基于常识㊁常理㊁常情的社会行为所形成,而所谓 社会公民的生活目的与追求 正是隐含在人们基于常识㊁常理㊁常情的社会行为之中.常识㊁常理㊁常情本来就是一种价值标准,而 社会公民的生活目的与追求 原本就是人们的价值追求,故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是无法剥离价值属性的.如果非要剥离价值属性,则所谓社会生活便不成其为 生活 ,而所谓社会现实也就不成其为 社会 现实.在此意义上,所谓社会生活的理性,实质上也就是社会生活原本的价值性,而其价值性则体现为常识㊁常理㊁常情的价值标准和 生活目的与追求 的价值择向.社会生活的理性必将赋予法律规范包括刑法规范的理性,从而赋予刑法解释的理性,而常识㊁常理㊁常情的价值标准和 生活目的与追求 的价值择向又终将赋予刑法规范及其解释的实质理性,从而形成刑法实质解释观.刑法实质解释论所体现出来的 常识㊁常理㊁常情化思维,对应着刑法解释合理性原则,即合理性原则正好体现着刑法实质解释观,而 常识㊁常理㊁常情化思维 又不过是合理性原则的别样表述而已.针对刑法解释合理性原则是指刑法解释合乎法理㊁常理和社会发展需要之理, 14 学者指出,刑法解释要符合 刑法之公理 . 15 显然,通过 刑法之公理 来界说刑法解释合理性原则,是没有问题的.但 刑法之公理 是需要到刑法之外去寻获根基性说明的,而不能在刑法之内作循环式的自我证成.这里,所谓到刑法之外去寻获根基性说明,即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去寻获根基性说明,而常识㊁常理㊁常情便是根基性说明的最朴素的表达.可见,刑法解释合理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解释合乎法理㊁常理和社会发展需要之理,至少在界说合理性原则的方向上是妥当的.而唯有联系现实的社会生活,合理性原则才能切实有力地指向刑法解释的实质层面,进而充分地体现刑法实质解释观,并与体现刑法形式解释观的合法性原则形成有力匹配.(二)刑法实质解释论的 求真性思维 刑法实质解释论的 求真性思维 ,其宗旨在于 透过现象看本质.对此,我们可作具体例证.如甲向乙的食物中投毒后,甲又生怜悯之心而开车将乙送往医院,但乙夜间死于医院的火灾事故.此例必将引出甲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的问题.对此例,学者指出,甲积极中止杀人行为,将乙送往医院交付医生救治的行为足以消灭乙死亡的既遂危险,完全符合中止犯的立法目的.至于乙死亡的结果,因系其他原因所致而不可归责于甲,故对甲论以中止犯符合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可见, 形式化 地解释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将得出甲故意杀人既遂的不当结论. 16 学者假借具体事例对犯罪中止制度给于 立法目的性 的理解,其所体现的是刑法实质解释观,且其得出的个案结论并无不当.但我们也可假借此案对刑法第24条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予以 求真性 地解释或理解.就此例而言,既然乙死于夜间医院火灾,则说明甲并未贻误对乙的救治时机;而乙死于夜间医院火灾,又说明对乙的救治行为本能够让乙得以存活.因此,甲的事后行为能够足以消灭乙的5 刑法形式与实质融合解释观的提倡13 14 15 16 同前引[11].李希慧:«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刘艳红:«刑法解释原则的确立㊁展开与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李立众:«刑法解释的应有观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死亡危险或能够足以防止乙死亡结果的最终发生,即能够符合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一条件.于是,医院火灾事故将甲的有效终止事实予以取代,但由于不可将医院火灾事故归责于甲,故应视甲的有效中止事实已经形成,亦即甲的有效中止事实虽在事实上或客观上已经被取代,但在对个案的规范评价上不可被取代.可见,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一犯罪中止条件能够适用于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已经采取中止行为且其行为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由于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因素而另致不法结果的发生.在此,我们可将 事实上已经采取的行为能够有效 视为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实质要求,并可将有效中止的事实可被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其他事实取代而在规范评价上仍视有效中止的事实已经形成,作为诸如前例的真相.而尊重真相,就是尊重刑事正义和权利保障.刑法实质解释论的 求真性思维 可以上升到 刑法真善美 中的 刑法之真 这一话题,且属于 刑法用真 . 17 刑法实质解释论的 求真性思维 即权利保障思维.(三)刑法实质解释论的 安定性思维 在本文看来,刑法实质解释论的 安定性思维 体现在刑法实质解释论的解释依据㊁解释方法和解释边界上.在解释依据上,刑法实质解释论主张 法源多元化,理由包括:一是 法律 之外法源不损及 法律至上 原则;二是 法律 之外的法源增加了价值衡量过程的客观性并能有效限制司法人员的 任性 ;三是 法律 之外法源是保障 法律 开放性与民主性的要求. 18 前述第一点理由,宜视为保障刑法解释实质合法性的根本前提,而第二㊁三两点理由才直接关涉刑法解释实质合法性的保障,且可视为刑法解释实质合法性保障的内在说明与外在说明,因为 开放性 与 民主性 最终还是在强化着 价值衡量过程的客观性 与对司法人员 任性 的有效性限制.当刑法解释过程及其结论的价值衡量的客观性和司法人员即解释者的 任性 分别被强化和有效限制,则刑法解释过程及其结论便当然显示出刑法规范的安定性.在解释方法上,刑法实质解释论主张 法律体系内的价值论方法 . 19 法律体系内的价值论方法 将使得刑法实质解释论能够在 真理共识论 和 真理融合论 中达致价值判断的客观性,进而谋求最终的解释结论.由于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在 真理共识论 与 真理融合论 中分别体现为价值命题在特定群体中的 一致同意 和价值命题在整个命题系统中的 系统一致,故刑法解释过程及其结论也当然显示出刑法规范的安定性.在解释边界上,刑法实质解释论提出 国民预测可能性标准 和 国民接受可能性标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在与条文字面含义的距离上,前者是没有超出国民对字面含义的通常理解,而后则是超出了条文字面含义,但不违背国民的通常价值判断,即不违背常识㊁常理㊁常情;二是在国民对解释结论的接受条件上,前者是解释结论系国民在条文通常语义之内所接受,而后者是解释结论系国民在经过提示㊁说明,凭借通常的价值判断和对权威部门或人士的知识权威信赖而最终予以接受;三是在判断依据上,前者是解释结论是符合被解释条文的规范目的,而后者则是解释结论符合所有法条的整体规范目的;四是在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程度上,前者是解释结论的实质合理性应优于文义解释结论,且不能过于偏离条文字面含义,而后者则是解释结论的实质合理性接近文义解释结论,而不至于让国民 大吃一惊 . 20 没有超出国民对字面含义的通常理解㊁解释结论系国民在条文通常语义之内所接受㊁解释结论是在符合被解释条文的规6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17 18 19 20 胡祥福㊁马荣春:«论刑法之真»,载«南昌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同前引[3].同前引[3].同前引[3].。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