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论与不真正不作为犯重点
课件:专题四: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 三、案例研讨
• 案例1:房主甲发现误入者乙体弱多病 时不予理会,乙最终死亡,分析甲的 刑事责任。
• 案例2: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A发现B在 山区公路上骑摩托车运输假烟,就开车追 赶,并命令B停下接受检查。B见此对摩托 车猛然加速,但慌乱中撞向路边大树,造 成重伤。A追上后发现B流血不止,就没有 理会,开车离去。3小时后,B死亡。A是否 因其不救助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 例1:保姆与主人签订劳务合同,主要负责 照顾主人家未满周岁的婴孩儿。主人外出 期间,保姆由于不满主人平日的训斥,故 意不给婴孩喂食,导致婴孩身体衰弱死亡。 试论保姆的刑事责任。如果保姆服务期限 已经届满,主人尚未归来,保姆不给婴孩 喂食,在认定上有区别吗?
(三)基于合同等法律行为、以及自愿 承担产生的作为义务
(二)基于特定的危险源产生的保护义务
• 例4【正常驾驶不救助受害人案】驾车人甲遵守交 通规则正常行驶,乙横穿马路撞上机动车受伤, 甲看情况似乎不妙,便逃逸,结果乙因未得到及 时救助而死亡,试分析甲的刑事责任。
• 不能以违反义务的先行行为要求作为义务时,可 够以危险源要求作为义务,如何确定危险源?
(二)基于特定的危险源产生的保护义务
(二)基于特定的危险源产生的保护义务
• 例2【变更出行计划导致他人车祸案】甲变更与乙 去剧院看戏剧的计划而建议一同去看电影,结果 乙在看电影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甲有能力救助 却不实施救助,试分析甲的刑事责任。
• 例3【不知情借刀人不对被害人救助案】甲借给乙 刀具,乙突然超乎预料地用该刀具刺伤他人,甲 目睹他人受伤生命垂危而不予救助,他人流血过 多死亡,甲是否承担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 例2【自愿承担产生的作为义务】 • 与交通肇事行为无关的A,发现被害人B因无法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一、总则部分1、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任务和功能2、刑法的解释3、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4、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复习)5、犯罪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6、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重点复习)7、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8、危害行为的概念9、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几种情况10、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11、不作为的分类12、危害结果的概念、分类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复习)15、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重点复习)16、论单位犯罪(重点复习)1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1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19、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20、简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2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22、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要件23、无防卫动机的情况(重点复习)2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原则(重点25、特殊防卫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重点复习)26、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法律规定、成立要件、处罚原则27、犯罪未遂的分类(问答或名词辨析)28、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29、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处罚原则(重点复习)30、共同犯罪的形式(问答或名词辨析)31、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各自包括?32、继续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的区别(重点复习)33、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34、结合犯与集合犯(重点复习)35、惯犯与连续犯(重点复习)36、连续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37、连续犯与继续犯(重点复习)38、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39、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问答或辨析)40、刑事责任的根据(问答)41、刑罚的目的(重点复习)42、罚金的执行与缴纳(问答)43、剥夺政治权力刑(问答)44、没收财产与罚金45、非刑罚处理方法(问答)46、量刑的原则(问答)47、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48、累犯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49、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50、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重点复习)51、缓刑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52、假释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53、追诉时效的延长(问答)5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问答)55、法定刑与宣告刑二、分则部分(主要以罪名的比较为主)1、罪状的概念、分类2、事后抢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3、斡旋受贿概念、成立条件(问答)4、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重点复习)5、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6、间接走私的类别(重点复习)温馨提示:1、考试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比较两个相近的罪名的比较题或论述题,但两个罪名之比较未必各项均有不同,故我们应当按顺序逐一比较,相同点亦需做出说明,不同点则是重点比较之处。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一一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第四讲作为与不作为

第四讲作为与不作为专门提示1.体系内容。
依照大纲,本讲内容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不作为犯的分类,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2.重要考点。
依照考试规律,重要考点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作为义务的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一、大体要点(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分类作为,是指用踊跃的躯体动作来违背刑法禁止性规定。
例如,抢夺罪中,利用抢夺的行为违背禁止抢夺他人财物的规定,确实是作为。
不作为,是指用消极的躯体静止来违背刑法(作为义务)义务性规定。
例如,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中,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消极的躯体静止违背解救义务,确实是不作为。
在不作为犯中,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理论上将其称为保证人。
例如,母亲活活将婴儿饿死。
母亲是该不作为犯中的保证人。
不作为犯能够分为:1.真正不作为犯罪名中有一个作为义务隐含于内。
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组成的犯法。
例如,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法证据罪。
【注意】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同时,因为有刑法明文规定,因此认定真正不作为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要求,不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
2.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是指既可由作为组成、也可由不作为组成的犯法。
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用刀捅死人,也可将婴儿活活饿死。
【注意1】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组成要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时,有可能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因此需要判定是不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
因此,一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成立,必需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要求。
【注意2】如何判定某罪名是作为犯仍是不作为犯?判定标准:应当依照该罪名的核心行为来判定,而不能依照第二要行为来判定。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有两个行为:一是丢枪,二是不报告,因为刑法惩罚的是不报告行为,因此核心行为是不报告,因此该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这是指一个行为是作为仍是不作为,由于观看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

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作者:唐子艳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3期作者简介:唐子艳(1981-),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摘要:不纯正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犯罪的范围,拓展了犯罪圈,使得对相关危害行为的定性更为合理。
在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的时候,必须将行为的个数予以明确,不能将几个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来判断和评价;必须明确行为不同的社会意义,并以此来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必须找到需要法律评价的部分,而不能将法律并不予评价的内容也纳入区分的范围;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围绕法益的保护进行。
关键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双相关行为;因果流终止行为;原因自由行为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3.020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
不纯正不作为是相对于刑法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而言的。
纯正的不作为由刑法直接规定,在认定的过程中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
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的确立扩大了刑罚圈的范围,使得原本只能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以其相反的形态——不作为的方式来呈现。
不作为犯罪行为是违反了照顾义务,在这方面面临特别构成要件确立的问题\[1\]148。
不纯正不作为行为的认定从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解决在特定情况下犯罪认定的问题。
即,在一般情况下,作为的行为是有作为方式进行的,而仅仅在特殊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才是由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
关于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划界的争议并没有停止,尤其是当行为复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时候,更是引起了激烈的辩论。
一、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界分的意义规范性标准的完成是独立的行为形式。
作为与不作为确实是不同的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纯粹不作为犯的认定赵秉志〔以下简称赵〕:刑法理论上从行为表现根本形式的角度将犯罪划分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在不作为犯罪内部,又分出纯粹不作为犯和不纯粹不作为犯。
前者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是纯粹的不作为犯。
后者是指大多由作为形式构成但实际却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成心杀人罪、放火罪等等。
就纯粹不作为犯而言,由于刑法对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文规定,法律对它的作为义务一般也有了明确界定,所以认定的问题不大〔当然,对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如什么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所讲的间谍犯罪行为的“有关情况〞,仍会发生分歧意见,这另当别论〕。
但是,就不纯粹不作为犯而言,我国刑法没有像有的国家的刑法那样作出一般总则性的规定;犯罪论也都是以作为犯罪为中心展开的,这就使得不纯粹不作为犯的司法认定问题倍感棘手。
正确把握不作为犯的根本理论问题,无疑是司法实践准确认定不纯粹不作为犯的前提。
今天我们不妨简要地谈论一下其中几个与实务密切相关的问题。
肖中华〔以下简称肖〕:好的。
数十年来,不作为犯罪问题就像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所说的那样——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未解之题〞。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不作为犯的研究,更是属于刚刚起步阶段。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处分不纯粹不作为犯日益受到法官们的重视和关注。
比方,1995年发生在H省的一起案件:行为人宋*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争吵,李*在家当宋*之面上吊自缢,宋*坐视不救,李*因未得救而死亡。
法院以成心杀人罪对宋*作出判决。
又如,2000年C市发生一起失火案:一饮食店店主因为疏忽大意导致该店半夜起火,店主慌忙逃离店铺而未报警,火势很快蔓延,将周围许多建筑物焚毁,并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
法院认为店主没有尽到报警灭火的作为义务而导致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发生了,因而以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对店主定罪处分。
课件:案例研讨:不真正不作为犯

案例1【丈夫自杀案】
• 被告人的丈夫因为婚姻纠葛与家庭不和上 吊自杀。当他已经失去知觉、但还是可以 被救活的时候,被告人回来发现了他,却 仍然让他吊死了。她“对于该与她无关地 事情是表示同意的”,“不希望通过提供 帮助改变什么。”
案例1【丈夫自杀案】
•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 裁判结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 裁判理由: • 1.德国刑法没有规定自杀的帮助、教唆行为构成
犯罪,因为刑法禁止剥夺的只是他人的生命,而 不是本人的,自杀被一致认为不是犯罪行为,对 自杀之帮助就因为缺乏一个可罚的主行为而被排 除了,无论帮助是何时被提供的,也改变不了什 么,因为即使该原则也以一个主犯罪行为为前提。
案例1【丈夫自杀案】
• 2.妻子发现丈夫失去知觉地吊在绳套中时,她没有采 取任何行为就离开了,此时,如果没有采取行为是违 反义务的,并且被告人知道该义务,被告人就要受到 刑法上的非难,因为违反义务的不作为原则上与被禁 止的作为在不法的内涵上时等同的。……
• 负有帮助义务者通常对事实状况有完全的或者很大一部分 支配,可以通过他的干预决定性的改变事实的情况,如果 他违反义务地不这么做,那么他针对该不作为在内心里提 出的、死亡结果不是自己引起的这样的意思,就是不重要 的,不能决定“帮助犯故意”之成立,因为根据特别的义 务状况和义务者对事实的支配,从属于他人的正犯意志之 法律前提变得不再重要,因此,在这样的场合里存在的是 正犯的故意。……
为不阻止他人自杀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的正犯,有道理吗?
• 罗克辛: • 存在价值上的冲突。既然自杀的积极帮助是不可罚的,单纯不
阻止自杀原则上比积极的帮助更为轻微,却成立正犯性的杀人 罪。 • 配偶之间的保证人地位只应当保护彼此免受外部的危险,而不 是自我危险,因为一方配偶并非另一方面的监护人。由此得出 的与联邦最高法院相反的结论是,不阻止自杀在杀人罪方面是 不可罚的,不过其有效的前提是自杀者对自己的行为答责(即 自杀时没有精神错乱,没有受到内生性抑郁的影响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OI :10.13734/ki.1000-5315.2014.06.009 网络出版时间:2014-11-20 13:32网络出版地址:第41卷第6期/kcms/doi/10.13734/ki.1000-5315.2014.06.009.html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11月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Vol.41,No.6November,2014刑法解释论与不真正不作为犯(1.专修大学法科大学院,东京101-8425;2.四川师范大学日日高义博讲演1,张光云译2㊀㊀摘要: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是刑法解释论上的难点之一㊂造存有差异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等置问题㊂决息息相关的㊂作为解决等置问题的基准,过失而设定了引发结果发生的原因㊂有了这样的原因设定,,二者之间存在的构造上的鸿沟可得以逾越,从而解决了等置问题㊂处罚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㊂关键词:刑法解释论;罪刑法定主义;中图分类号:DF613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一㊀序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是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具㊁不作为放火等㊂杀人罪或放火罪是有处罚规定的,但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犯罪形态的一般性成立要件在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㊂以什么样的判断标准来界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可以说都是依赖于判例和学说㊂法的解释和适用,在处理具体事案的裁判阶段具有实践的意义,但因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情形是所谓开放的构成要件(offenerTatbestand),所以在法适用之际,法官必须补充这一构成要件㊂在此,就如何处理与罪刑法定主义派生原则之一的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Tatbestandsbestimmtheit)之间的关系上产生问题,但另一方面也说明解决该问题的法理论构成是判例及学说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域㊂在日本,判例与学说相辅相成为法的形成发挥着作用,特别是在不真正不作为犯领域,这种相互作用尤为显著㊂还有,在如何界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我的著作‘ “ 于1979年㊂,㊂论立场并无改变㊂庆幸的是我的‘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 ,使中文版得以出版㊂时空穿梭,时至2014年5月4日的今天,我来到中国成都讲演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㊂对我来说,能在联想到李白二十五岁时咏唱‘ 峨眉山月歌“ 的地方进行演讲,真是感慨万千㊂在此,对给予我以年轻时研究的课题进行演讲机会的四川师范大学以及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各位领导㊁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㊂借此机会,下面就我是以什么样的法解释论为基础展开不真正不作为犯论进行论述㊂如果这能有助于拓展中日刑法学比较研究,我感到不胜荣幸㊂收稿日期:2014⁃06⁃20作者简介:日高义博(1948),男,日本宫崎人,法学博士,专修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学校法人专修大学理事长;张光云(1972),男,福建福清人,法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省日本研究中心研究员㊂18日日高义博讲演㊀张光云译㊀刑法解释论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处罚范围这个问题上,由于关系到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因而也成为了刑法解释学的中心论点㊂可以说,围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论争显现出了日本刑法解释论的现状㊂那么下面,本稿就首先对日本的刑法解释论的地位进行解析,之后论述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所在及其解决方法,最后阐述一下我在刑法解释论上的基本立场㊂二㊀刑法解释论在日本所处的地位(一)日本的国家制度的根本是三权分立主义罚法规)为对象的解释学(Dogmatik)㊂因此,它是以实际刑罚法规所规定的犯罪成立要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可罚性(Strafbarkeit)为问题的,如何掌握由形式犯罪概念所理解的处罚范围是其重要课题㊂相反,在刑事学及刑事立法学中,实质犯罪概念则具有重要的意义㊂此处所探寻的是反社会性行为的当罚性(深入研究镇压和预防犯罪的方略是其课题㊂,而并不,法而且,在必须考虑没有记的情形中,确定法㊂,是解析,属法解释极㊂三㊀法的存在构造与法解释(一)法解释的对象的法为何物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㊁司法和行政,各机关自由独立地运行㊂从处理刑事案件来看,刑罚法规㊁刑事程序法等的刑事相关法规是由立法机关的国会审议和制定,作为司法机关的裁判所是基于刑事程序法审理刑事案件,法官依据已经制定的刑罚法规做出法判断(判决㊁决定)㊂审判的结果如果是对被告人宣判有罪的话,那么所判之刑的执行则由刑务所等矫正机关施行㊂这样的法体系之下,其实践机能,是在法适用(Rechtsanwendung)题的审判阶段中㊂毋庸置疑,检察官㊁罚法规,提出一定的见解㊂,别是最高裁判所所做出的实务拥有作为先例的拘束力㊂上述的日本情况,段的法解释就没有实践意义,㊂参与法解释的人们都从各自的立场出发进行一定的法律主张,这就会对审判阶段的法解释产生影响,进而对法的形成做出相应的贡献㊂在日本,判例与学说相互影响,弥补刑罚法规之间隙,留存着应对社会的变动确定刑罚法规的适用范围,而实现法的适用的土壤㊂比如,可罚的违法性理论①及期待可能性理论②的导入,是在法解释中承认了超法规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㊂刑法解释并不是刑罚法规的单纯适用,而是解明法的意思内容㊁寻求法的适用的具体妥当性所进行的实践性作业㊂因而,可以说,在刑罚法规适用之际,探求法解释的客观性与妥当性的法解释学,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㊂(二)刑法解释学是以实定刑法(已被制定的刑解决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如何理解作为法解释对象的法是关键㊂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之一的法律性作为义务,一直以来被理解为其是必要的㊂法律性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所被列举出的不单有法令,还有契约㊁事物管理㊁条理等③㊂作为义务不仅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基于条理的内容也是可以的,但是由于仅是道德上的义务还不够,所以使用法律性这一文语加以限定㊂依照这样的理解,不只是实定法的法律,超越了实定法的部分的法也被纳入为法解释的对象㊂如果将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限定为法律上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进行划一的限定㊂然而,如此一来,因为得不到令人信服的妥当的处罚范围界线,因而采用法与道德的区划标准㊂在有争议的事案中,如果法与道德的区分是明确的话那倒也没什么问题,然而由于解释者的主观价值判断的不同而结论也会相应产生差异㊂个人认为,虽然仅根据法律性作为义务是难以界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19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围,但是既然承认了法律性作为义务的必要性,则应当要先予明确法这一事物的实体㊂(二)作为动态的法与解释刑法中,由于受罪刑法定主义的制约,所以没有裁判规范保证的行为规范是没有意义的㊂行为规范中包含有单纯的社会伦理规范,而这些只是停留于自律领域,还并没有成为法㊂行为规范在得到裁判规范的佐证之后,才取得具有他律性的法规范的性格,得以编入于整体的法秩序中㊂整体的法秩序并不是实定法的单纯堆积,而是由法的理念所支配下的法规范的总体㊂如果单指制定的法律是法的话,法的存在将被固定化,虽然这样可以限定处罚,但应对社会变动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也会受到阻碍㊂对照法的目的和理论进行解释,寻求具备具体妥当性的案件解决方法也是符合正义的实现的㊂法并不是固定的静态事物,应把其作为具有变动性的动态的事物来予以理解㊂定法性(实定性)与自然法性(正当性)关系之中的,④释的任务,接近处于动态的现实的法⑤㊂mengeschichite)㊂下面概观一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学说史(Dog⁃第一阶段,19世纪初期,从如何说明不作为的因果性这个问题开始的㊂无产生不出有的自然科学思考方式也波及到刑法学,产生了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肯定的论议㊂在不作为并不是单纯的无,而是这一认识的前提下,结果发生的说明(这个问题姑且得以收场㊂但是,一致问题,第二阶段㊂在㊂违法性,必须是事务管理和条理㊂并且,与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属于不真正不㊂该见解在保证者说出现之前,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仅存在于构㊂该见解被称㊂提出这个见解的背景有两个要因㊂一是对全体主义法思想所统治下的20世纪30年代的Kiel学派的反抗㊂Kiel学派以不作为犯是违反从民族道德中产生出的作为义务为理由,撤除了法与道德的区分㊂对此,以个人主义法思想为基础的少数派则反驳认为,作为义务仍然有必要将其限定为是法律性的要求㊂二是有必要解决违法性说中的在犯罪论体系上的矛盾㊂在采纳了犯罪构成要件论的情形下,判断犯罪成立与否,首先是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其次进行违法性的判断,最后进行有责性的判断,采用的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㊂如果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的话,那么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被认定情形下,违法性推定机能产生作用㊂然而,违法性说中这样的犯罪论体系却不发挥作用㊂即,在违法性说中,因为法律性作为义务是违法性判断因素,所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之前必须进行违法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违法性推定机能也就不能发挥作用㊂这样的话,如若不采用麦兹格(E.Mezger)的新构成要件论,则会产生犯罪论体系上的解明法解释的极限㊂些阐述㊂四㊀(一)题㊂在此,不真正不作为犯(unechtenUnterlassungs⁃delikte)是指在条文上用了这一作为形式来规定的构成要件通过不作为方式来实现的情形,以这样的定义为前提进行讨论㊂不真正不作为犯,是通过不作为方式来实现了杀人了这一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199条)或烧损了现在供居住的建筑物这一构成要件(第108条)等的犯罪㊂不真正不作为犯这一概念在英美刑法中并不存在㊂不真正不作为犯论,完全是在以德国刑法为首,以及属于德国刑法圈的瑞士㊁奥地利㊁日本等国家中被展开的㊂日本由于在明治时代既已承继了德国刑法,所以不真正不作为犯论也是在德国刑法的影响之下,寻求问题的解决㊂20(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学说和论点的推移日日高义博讲演㊀张光云译㊀刑法解释论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矛盾㊂证者说(Garantenlehre)⑥㊂Nagler为了构筑新的理论,摒弃了作为义务的概念,而创制出保证义务(Garantieverpflichtung)这一新概念㊂即,将必须防止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法律性义务定义为保证义务,仅保证者的不作为方可成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对象㊂因为该见解认为保证义务是构成要件要素,所以这样一来,行为人是否违反保证义务,就成为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犯罪论体系上的矛盾亦可得以解决㊂再者,以保证义务为媒介导出了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是等价值性判断的观点㊂之后,Nagler的保证者说将保证义务分解为保证者地位与保证者义务,并将前者归为构成要件要素,后者归为违法要素这一新的演进㊂该说在德国成为通说及判例的立场,在日本也是有力的主张㊂第四阶段,在Nagler的保证者说之后,对不真批判被提了出来㊂在保证者说中,义务这一特别的法律性义务,成要件所明文记载的㊂的话,主义这样的结果㊂该批判是的⑦㊂还有,为解决这些问题而主张的观点是Nagler的保因果的流动这一存在构造上的不同,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却与作为犯处于同一条文下才可以得以处罚这一问题㊂不作为的因果性这一最初的理论性课题,在形式上虽然有所改变而其仍居于当今的不作为犯论的根基㊂可以说,如果不与存在构造上的差异如何在价值上予以逾越这一问题相对峙的话,则问题是无法得以解决的㊂有效解决,,则还有主张具体承接说㊂),主要㊂特别是关于不作为放火的大审院判,具有特征性地设置了特别的主观要件㊂在此,列出两件大审院判例和两件最高裁判所判例来概括一下判例的见解㊂(二)大审院判例的特质论的ArminKaufmann,流动,可以对此进行支配和操控发因果的流动这一存在构造的不同,不作为犯论⑧㊂指出不作为犯并不适于作为犯的理论,而主张其应适用与作为犯所相反的东西,即逆转原理㊂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虽然与作为犯的禁止构成要件的法益及法定刑是共通的,然而符合的却是与作为犯相独立的命令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反应的是不作为犯的真正的情形㊂从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是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的类推适用,有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之嫌㊂目的行为论的不作为犯论动摇了以往的不作为犯论㊂(三)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核心大审院判例的特质是,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在法律性作为义务及行为可能性之外,还要求作为特别的主观成立要件举出了利用已发生的危险(火力)的意思这一要件㊂其理论特征是,试图不仅是通过客观要件,也通过主观要件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施以限定这一点上㊂18日判决⑨㊂事案的事实如下:第一个事案:大审院大正7年(1918年)12月㊀㊀被告人与养父争斗而将其杀害之后,正考虑着如何处理尸体之际,看到争斗时养父投掷来的火把的尾火恰巧飞散于堆积在住宅内的稻草中点燃了稻草正燃烧着㊂被告人于是企图与住宅一起烧损尸体及证据物品来隐灭罪迹,尽管能很容易将火扑灭而却置之不管,最终烧毁了除被告人之外无人现住的房子等㊂21从上述的学说的推移中可以读解出,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核心汇集于所谓等置问题(Gleichstel⁃lungsproblem)上的㊂即,如何解决尽管存在着作为是可以引发因果的流动,而不作为不过是仅能利用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对于这个事实,除杀人罪之外,基于不作为的放火罪(本件构成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的非现住建造物放火罪)是否成立产生争议㊂本判决中,因被告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从而认定有法定作为义务,并认定了具备有行为可能性,在这之上,还举出具有附加于放火故意中的利用已发生的火力的意思,而肯定了放火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㊂11日判决⑩㊂认为,作为放火罪的特别主观要件,利用已发生的危险的意思是必要的㊂事案是这样的:㊀㊀被告人点上已不再作为居住来使用的房屋第二个事案:大审院昭和13年(1938年)3月的文件,并且已经开始延烧到桌子㊂但是,因为被告人目睹到这不测之火感到惊恐且害怕自己的失策被发觉,所以明知置之不顾的话,火焰将延烧至营业所的建筑物却予以容认,而未采取任何的灭火措施就离开了营业所㊂其结果造成营业所的建筑物和毗邻的住宅被烧毁㊂在该事案中,㊂在上告(向趣旨中,提出㊂容认的意思就足够㊂,杀人故意也是内所供的神案上明灯蜡烛台之际,由于蜡烛台不稳,致燃着了火的蜡烛落于神案上将有可能引燃木制神符㊂被告人想着如果就这样地烧着房屋,则可获得附在房屋上的火灾保险的理赔,于是对燃着火的蜡烛放置不管而离去㊂结果房屋全部烧毁㊂对于该事实,作为义务㊂具体是,定有法律性作为义务㊂危险的意思的内容是,(三)审院判例,将要件予以除外㊂,认为只要有未必的故意就足够,在主观方面与作为犯并没有任何的差异㊂作为客观成立要件,与以往一样要求具备法律性作为义务和行为可能性,从学说史的关系上看,可以看出依据的仍是违法性说㊂重要的最高裁判例有如下两个事案㊂日判决,实质上变更了大审院判例,明确指出只要年(2005年)7月4,,仅是根据客观成㊂这一见解在第二次世界㊂不过,,虽然已有认定基于未必的故意的,但本最高裁判㊂同时可以看出,本决定对最近的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学说动向也加以了考虑,这一点体现了判例与学说的互动㊂事案内容如下:㊀㊀施术称之为灵性传功(Shaktipat)的治疗的院的A的长子B处得到对A实施灵性传功治疗的托请㊂被告人指示B,将处于需要点滴等医疗措施状态下的A搬送至千叶县的宾馆㊂虽然搬至宾馆对A的生命将产生具体的危险,然而因为B一心想着让A早日康复,所以就将A搬送至被告人所指定的宾馆㊂被告人看了被搬送到宾馆房间的A的病状之后,虽然认识到就这样不加以医学治疗的话则有死亡的危险,但为了避免暴露自己指示搬送至宾馆这个错误,仅对A实施了灵性传功治疗,出于未必的故意,不让A接受痰的去除和水分点滴等维持生命的必要措施㊂其结果,A在被搬送至宾馆起20小时后死亡㊂对此事实,最高裁判所对于搬送到宾馆之后的被告人,从因脑内出血而住院于兵库县内的医第一个事案:最高裁昭和33年(1958年)9月9具备有未必的故意就足够㊂事案如下:㊀㊀在电力公司营业所加班的被告人,在往放置于桌子下的火炉持续添加了大量的木炭之际,由于饮过酒身有不适且有呕吐之感,遂将装有大量起了火的木炭的火炉置之不顾而到事务室里休息假寐㊂被告人一觉醒来回到营业所一看,发现因炭火的加热而引火至桌下的纸箱里22null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