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外典型法学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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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外典型法学教育模式初探

摘要:国外法学教育模式探讨对我国财经院校法学教育模式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美国、英国等法学教育模式入手;以便对我国财经院校法学教育模式创新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外法学教育模式

一、美国法学教育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大多承袭了英国的法学教育传统,是在学徒式教育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829年斯托里改革,将美国法学教育中的人文教育与职业教育完全分开,从而为美国现代法学教育模式奠定了基础。大学法学院主要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了解与熟悉法律案例,通过掌握必要的法律程序上的技能来培训其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法学作为教学学科不应是普通教学学科,而应给予特殊的待遇。1827年《耶鲁报告》就曾提出“学院式的本科教育与职业性较明显的专业训练在教育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应分别实施,专业教育应在专门的医学、神学及法学院中进行。”这表现出对法学院专业教育职责的深刻认识。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是造就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者负有维护社会“民主、正义、秩序”的神圣使命,确保和维护社会肌体健康的“社会

医生”的社会使命,

的训练有素的人。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目标的一元性质在法学院学制上的体现,构成了美国法学教育突出的一个特征,即接受了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教育之后方可接受初级法学学历教育。从美国法学

院的入学条件上看,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就己受到了良好的人文教育,获得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且通常都己获得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并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

美国哈佛法学院开始的这种职业教育模式,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又富有特色的大学法律教育制度。这就是美国著名的j.d教育(法律博士)。美国的j.d教育学制通常是三年。j.d层次的法学教育相当于初级法学学士学历教育,是高起点的职业性法学本科教育。这种j.d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学生毕业后能立即参加律师考试,能从事以开业律师为主的实际工作。基于这样的培养目标,在法学教程上,也就出现了一些重实务型课程而轻理论型课程的情况,如对法理学、法史学或宪法学等之类的课程重视不够,但对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以及职业道德课程较为重视,并作为必修课程,内容丰富实际。

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案例教学法为主。“案例教学法”很大程度上与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有关。由于受美国的普通法传统和实用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大部分法学学者们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因此对案例相当重视。学生从业需要“律师式”思维,判例教学法比较适用该种思维的训练。法律极端主义把法律视为法律的判决,亦即法官造法,是判例教学法产生主要的根源。在上课之前老师通常会将选集的许多案例分发给学生,让学生预先熟悉案例,然后在正式上课时老师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进行提问,设定许多不同于原案例的许多假设,发挥学生的主

观能动性,要求学生进行回答。然后老师从学生的回答中寻找破绽并与学生进行激烈的辩论,从论辩中寻找解决案例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美国法学教育还有一大鲜明的特色,就是由美国律师公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两个行业机构控制着法律职业的道德和专业训练的最低标准,对美国法学院进行统一的行业化管理,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行业规章,并为有效地组织、协调和促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二、英国法学教育模式

英国是典型的学院教学模式。虽然英国与美国同属普通法系国家,但英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制度设计与美国完全不同。英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目标重在培养学生的学术精神和人文素质,为学生的法律技能及以后的法律生涯奠定基础,因此这样的法学教育其本质就是学术教育和基础教育,即注重学术性和理论性,而职业性特点并不突出。

从英国的法学教育传统来看,宗教改革前的英国法学教育主要学习罗马法和教会法,对于英国本土法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研习,是由布莱克斯通在1753年牛津大学讲授英国普通法而开始的。学习本国法律的人才主由许多律师学院培养。这些律师学院是中世纪行会式组织。现存的林肯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和格莱学院己成为普通法学本科教育之后的职业训练场所。英国法学教育是以本科为基本层次,其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经高级水平考试录取而

来的。不过,也会招收一部分己取得非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者作为补充。英国现行法学教育由三阶段构成,即学术(理论)学习阶段(一般三年)、从业前职业培训阶段(大概一年)和从业后的深造阶段。1996年英国大法官法学教育和行为顾问委员会关于法学教育和培训的报告提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更灵活、更广泛的知识面和能力。法学高等教育应从着重培养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转向培养更全面的学术能力。基于此,法学教育应使受教育者达到综合全面的学术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掌握核心知识和背景知识,培养法律价值观和职业技能的目标。从此,可以看出目前英国的法学教育重点是培养复合型、精英型人才。其实英国普通法学本科教育的学术性及职业倾向性与英国早期法律受罗马法影响息息相关,与人文主义教育思想和现代实用主义教育思想息息相关,同时也与律师把持法律教育的传统息息相关。

英国的律师中有两种不同律师的分类。英国律师分为执业大律师和执业律师两种。大律师又称为辩护律师、出庭律师,是专门就法庭诉讼出庭辩护,也有的大律师主要提供咨询服务。一般而言,大律师不直接与当事人接触,除非经小律师介绍并有小律师在场,否则,大律师一般不会接触当事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建议。而执业律师又称为小律师、咨询律师、初级律师或法务官,这是寻求法律援助的人们所接触的第一人。他们的工作范围相当广泛,可能处理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小律师总体来说专门化程度很好,对于自己的专长领域精通度较高。在大律师和小律师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

是一般而言,大律师是不允许合伙开业的,他们一般自行挂牌开业,而英国法律则允许小律师自由合伙开业,组织成立律师事务所。

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英国也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有所不同。英国重视罗马法、法理学和法史学等基础课程。但是,由于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大部分都要经过严格的律师考试,成为职业律师,因此,近年来英国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律师行会的影响,对于培养学生从事律师职业的技巧等课程将扩大开设度,因而迫使大学法学院在理论教育课程上有所压缩。而在课堂的教学上,教师占了主导地位,主要采用传统的“演绎法”教学方法,学生须适应教师的要求。“判例教学法”是近年来被引进的,以适应培养“律师思维”的需要,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创造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

三、大陆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律以成文法为特征,法律研究注重学科体系的构建。这种法律特征反映到司法上则是尊重学者的立法,运用演绎推理审理案件,得出结论,判例无法律效力。学者的地位高于司法者的地位。成文法特征反映到法学本科教学上,初学者在某种程度上脱离法律事实而以法律制度、组织、方式和原则的己有观点为开端,学生们学习特殊的法律推理方式,并学习达马斯卡所谓的“法律原理”,即一种“准确的相互联系的概念、广泛的原则和分类意识的网络。”

法学教育注重研究较抽象的要领和原理的主要依据是:第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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