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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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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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2412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正式样本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11〕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模版1.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可持续发展。

2.隐患排查责任(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其有效实施。

(2)各部门负责人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在本部门范围内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整改。

(3)员工是隐患排查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和执行者,要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及时上报隐患,并积极配合整改工作。

3.隐患排查周期(1)全面排查阶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周期为3个月。

(2)日常排查阶段:根据全面排查结果,制定日常排查计划,每月组织排查一次,排查周期为1个月。

4.排查内容(1)设施设备:排查企业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2)生产作业:排查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包括作业流程、操作规程等,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3)职业卫生:排查职业卫生问题,包括对职工的健康影响、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等,确保职工健康安全。

(4)安全管理:排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管理有效。

5.排查方法(1)实地排查:相关部门人员进入现场,对设施设备、作业活动等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记录。

(2)问题调查:对已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形成原因和存在时间,并记录调查结果。

(3)隐患核查:针对已整改的隐患进行核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隐患的彻底消除。

(4)隐患登记:将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登记,包括隐患描述、责任部门、整改要求等内容,形成隐患台账。

6.隐患整改(1)整改要求:对于发现的隐患,要制定明确的整改要求,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整改跟踪:对于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每个整改要求都得到落实。

(3)整改验收:对整改完成的隐患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隐患的彻底消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模版1.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可持续发展。

2.隐患排查责任(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其有效实施。

(2)各部门负责人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在本部门范围内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整改。

(3)员工是隐患排查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和执行者,要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及时上报隐患,并积极配合整改工作。

3.隐患排查周期(1)全面排查阶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周期为3个月。

(2)日常排查阶段:根据全面排查结果,制定日常排查计划,每月组织排查一次,排查周期为1个月。

4.排查内容(1)设施设备:排查企业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2)生产作业:排查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包括作业流程、操作规程等,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3)职业卫生:排查职业卫生问题,包括对职工的健康影响、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等,确保职工健康安全。

(4)安全管理:排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管理有效。

5.排查方法(1)实地排查:相关部门人员进入现场,对设施设备、作业活动等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记录。

(2)问题调查:对已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形成原因和存在时间,并记录调查结果。

(3)隐患核查:针对已整改的隐患进行核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隐患的彻底消除。

(4)隐患登记:将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登记,包括隐患描述、责任部门、整改要求等内容,形成隐患台账。

6.隐患整改(1)整改要求:对于发现的隐患,要制定明确的整改要求,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整改跟踪:对于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每个整改要求都得到落实。

(3)整改验收:对整改完成的隐患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隐患的彻底消除。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范文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范文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范文一、绪论隐患排查治理是保障工作安全和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二、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理论,确保排查结果真实准确,治理措施合理有效。

2. 法律依据原则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综合治理原则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综合运用技术、管理、法律等手段,全面推进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4. 预防为主原则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止隐患发生和事故发生,确保工作安全和环境安全。

三、排查工作内容1.工作场所安全排查针对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排查,包括安全设施、安全出口、防火设施、危险品管理等方面的排查。

2.生产过程安全排查针对企事业单位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排查,包括安全生产流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培训等方面的排查。

3.环境安全排查针对企事业单位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排查,包括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排查。

四、排查工作流程1.确定排查目标和范围根据工作场所、生产过程和环境安全的特点,确定排查目标和范围,明确排查工作的重点和重点区域。

2.组织排查人员根据排查的目标和范围,组织相应的排查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环保人员等,确保排查人员具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3.制定排查计划根据排查目标和范围,制定相应的排查计划,明确排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确保排查的全面和系统性。

4.开展排查工作按照排查计划,组织排查人员开展排查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现场检查、设备检测等方式,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5.隐患识别和评估根据排查的数据和信息,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估,明确隐患的性质、程度和影响,为后续的治理工作提供依据。

6.制定治理措施根据隐患的性质和影响,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包括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管理规范等方面的措施,确保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xx]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XX〕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

第四条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11〕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

第四条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示范文本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示范文本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电,即农村电力生产、建设和农村供电)的安全工作。

1.3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综合治理管理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综合治理管理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综合治理管理细则范本一、总则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二、隐患排查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按照“先总体查、再分类检、最后逐项详查”的原则进行。

2. 隐患排查应覆盖企事业单位的全过程、全链条、全岗位,包括生产设备、劳动用品、原材料等。

3. 隐患排查要充分听取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将现场实际情况纳入排查范围。

4. 隐患排查应采用客观、全面、科学的方法,包括文献查阅、实地勘查、设备检测等。

5. 隐患排查结果要详细记录,包括隐患名称、级别、责任人及整改期限等,以备查证。

三、隐患分类管理1. 根据隐患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和特别重大隐患三类。

2. 对一般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和期限,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3. 对重大隐患,要立即采取临时措施进行隔离和控制,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4. 对特别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停工,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 对隐患整改未按期完成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综合治理管理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

2.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督查,对重点岗位、关键设备、特殊作业进行专项检查。

3. 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4. 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激励各级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5.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借助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产、拘留、吊销执照等。

七、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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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11〕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

第四条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第五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电网的调度控制和基建工程的文明施工。

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第六条公司安监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是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网、作业等隐患排查的标准,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单位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主体,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下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地市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三级单位)和县级供电企业(四级单位)是地区电网、设备、二次系统及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三、四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三、四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技术及方法的培训和典型事故事件暴露隐患的学习,指导、检查和督促一线班组有效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第九条各单位要按照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详见附录D、E、F),利用在线监测、局放试验、红外、紫外、超声波、超高频、地电波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

第十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重点监控、治理改进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一般隐患,由三、四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整改;重大隐患,由二级单位或由其委托三级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报告及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见附录B、C。

第十三条三、四级单位应结合日常运行维护、设备预试定检、事故事件暴露的隐患和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

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

第十四条三、四级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对发现、排除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各级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子公司应分别于每月6日和每年1月31日前按附录H~J的要求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月度统计表和年度分析报告,并抄送公司安监部。

重大隐患,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按附录B的要求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公司职能部门及安监部。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做好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的事故事件。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施工的相关作业现场、施工现场和运行设备,应当加强现场监视和设备特维,防止事故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分子公司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治理情况报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公司将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及问责第十九条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设备、厂站和重点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公司安监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系统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会同职能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直至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并对可能引发三级及以上事件的隐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三、四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和车间、班组等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

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依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12〕3号)等相关规定和各单位的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分子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一)未按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六)分子公司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分子公司范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三、四级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子公司安监部给予警告,必要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一)未按分子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第二十五条三、四级单位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应提级问责,必要时到网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办法。

三、四级单位可根据细则及分子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各领域内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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