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明细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结构、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现就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包括:(一)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营业部、支行及以下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支行、分理处,贷款公司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等;(三)外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营业性分支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地级市(州、盟)行政区域内变更营业场所,但不得从乡镇迁至市区或县城,也不得从县城迁至市区。
三、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适用特殊政策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仅可以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同一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辖内变更营业场所;(二)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应立足小微市场和社区,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三)政策性银行分行原则上不跨所在地市变更营业场所,政策性银行支行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四)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突破注册地辖区变更营业场所,其中,乡镇(街道)地区分支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间变更营业场所。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2009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要求。
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
设立分支机构应深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3、严格考查,选好高管。
各公司要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4、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
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
5、分步实施,有条不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一)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2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所称上级管理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对拟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应审慎评估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是否与其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情况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结构、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现就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包括:(一)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营业部、支行及以下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支行、分理处,贷款公司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等;(三)外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营业性分支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地级市(州、盟)行政区域内变更营业场所,但不得从乡镇迁至市区或县城,也不得从县城迁至市区。
三、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适用特殊政策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仅可以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同一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辖内变更营业场所;(二)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应立足小微市场和社区,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三)政策性银行分行原则上不跨所在地市变更营业场所,政策性银行支行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该区域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四)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突破注册地辖区变更营业场所,其中,乡镇(街道)地区分支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间变更营业场所。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单位)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单位)一、单位基本信息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4、单位所在地:5、单位联系方式:二、变更登记信息2.1 登记变更事项1、注册类型变更(请选择:公司类型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2、变更原因:3、变更前情况:4、变更后情况:2.2 具体变更内容请详细描述变更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公司类型变更:(填写变更前、后公司类型及原因)2、企业名称变更:(填写变更前、后企业名称及原因)3、注册资本变更:(填写变更前、后注册资本金额及原因)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填写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原因)5、经营范围变更:(填写变更前、后经营范围及原因)三、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如有):1、变更相关文件原件的复印件:2、公司章程、合同等变更相关文件:3、其他必要的附件: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办法》: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办法。
3、《社会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工商登记管理规定》: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工商登记管理规定。
五、全文结束这是一份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用于单位变更相关信息的登记。
请填写变更前后的具体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等附件。
同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注意事项:1、请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如有需要,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附件:- 变更相关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公司章程、合同等变更相关文件- 其他必要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
- 企业名称注册管理办法:对企业名称注册及管理的规定。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最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中心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和支公司,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支公司在总公司政策指导和管理授权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和营业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业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营销服务部,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营销服务部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其职能是:为公司在所辖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内的日常业务工作,落实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和要求,确保区域内的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章分支机构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要求,制定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做到规范、透明、公正,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确保公司的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运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黔保监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保监发〔2008〕48号)各保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推动辖内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六日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促进辖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性机构和持有《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的主要负责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许可证,是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持有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销服务部持有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依法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无锡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

无锡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无锡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日期: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事项:一、申请背景(请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背景情况)二、变更内容(请具体说明要变更的内容、金额或其他相关信息)三、申请材料(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相关附件:- 附件一、变更前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表- 附件二、变更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表- 附件三、变更相关文件2、变更说明及证明文件- 变更说明(请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内容):- 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四、变更文件1- 附件五、变更文件2四、申请流程(请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1、提交申请- 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无锡市社会保险局指定办理窗口。
2、受理审核- 社会保险局将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应的核实。
3、审批结果通知- 社会保险局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变更的批准结果。
附件:1、变更前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表2、变更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表3、变更相关文件4、变更文件15、变更文件2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保险局:负责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制度的机构。
2、变更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缴纳资料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或更新的行为。
3、申请单位:需要进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组织或个体。
4、变更前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表:变更前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表格,记录了申请单位过去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5、变更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表:变更后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表格,记录了申请单位变更后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6、变更相关文件:与申请单位变更以及社会保险相关的文件或材料。
7、变更文件1:对申请单位变更内容的进一步说明或证明的文件。
8、变更文件2:对申请单位变更内容的进一步说明或证明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