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创建生态城区 打造绿色龙岗——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工作掠影

市委 常委 、 副市 长 吕锐 锋 ( 四 )等领 导 到 龙 岗 区视 察 ,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 在 环 保 审 相 推 诿 和 不 负 责 任 的 现 象 , 同 时 也 批 、 投 诉 、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 执 法 强 化 了 窗 口人 员 的 责 任 意 识 和 服 务 检 查 、 环 保 咨 询 等 工 作 中 , 实 行 观 念 。 近 年 来 ,龙 岗 区 环 保 局 为 了 提 “ 诺 制 ”和 “ 问 责 任 制 ” ,群 承 首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 更 是 主 动 众 来 访 时 , 在 岗 被 询 问 的 工 作 人 员 高标 准 严要 求 全 力 以赴 营
手段 和 措施 .
事件发 生 近 三年米 .1 乍 卷建设 = E 环境 保护 、城市 基础搜括 建 醴L l 及生 态农 业建设等 方面实 施 r2 项 5
重 点 工 程 . 共 投 八 资 金 1 6 亿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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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色 单 位 共 1 0 。 龙 岗 的 山 更 绿 个 O 了 、 水 更 清 了 、 空 气 更 干 净 了 、 居 住 环 境 更 美 了 , 环 保 工 作 切 实 见 到 了成 效 , 居 民 的 环 境 意 识 和 道 德 素 养 得到 了提高 , “ 色环 保 ”不再 绿 是 一 个抽 象 的 概 念 。 创业 绩 风 建 设 树形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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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信 访是否 能} 群众 满意是 } . 岗 环 保局 毫 衡 量环 保 部 门办 事 效 率 执 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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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在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和贡献

深圳在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和贡献深圳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之一,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深圳不仅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多努力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
在城市规划方面,深圳注重生态环境的考虑。
在城市建设中,深圳坚持“绿色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
深圳在城市规划中设立了大量的绿地和公园,保留了大量的湿地和山林,在城市中形成了独特的生态环境。
在交通运输方面,深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污染和提高交通效率。
深圳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建设了地铁、轻轨和公交系统,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此外,深圳还推广了电动汽车,并建设了大量的充电桩,以减少传统汽车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第三,在工业发展方面,深圳积极推动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
深圳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深圳还加强了对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治理,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深圳还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深圳在城市规划中设置了大量的水体和湿地,保护了水资源的生态功能。
深圳还加强了水资源的管理,推广了节水措施,鼓励居民和企业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浪费。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深圳的努力得到了国内外的认可。
2019年,深圳被评为中国首个全域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深圳坚持生态优先发展,通过积极推动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为其他城市树立了榜样。
总的来说,深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举措,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深圳的成功经验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希望深圳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继续保持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和投入,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更多的力量。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06【实施日期】202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态保护第三节生态修复第四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三节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海域污染防治第五节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第三节碳排放权交易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规划和作出其他重大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粤府[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2002]7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创我省环境新优势,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发展道路,建设广东经济强省,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九五”时期以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十五”时期乃至今后十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实现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
要认真执行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加快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地”工程,着力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使全省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及近岸海域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区域和流域开发、城市和行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及其结构调整,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研究保障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对比分析与“十二五”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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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的全省生 态功能 区划分 , 省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 区、 生态示范区和有关省级 自然保护 区建设 。 具
有典型生态示范意义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 目。 国 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 乡镇建 设及绿 色杜 区建设 等项 目; 各类生态( 工业 ) 示范 区、 新技 术园 区 高
2 支持范 围的对 比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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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立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五章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设立、建设和验收遵循环境优先、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设立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特区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前款产业导向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禁止项目和限制项目制定补充目录。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环保部门职责:(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招标和公示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六)负责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二)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会同市环保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一)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范围和支出结构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是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一、背景与目标深圳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锋,也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的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以及确保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本条例。
二、主要内容1、环保基本原则:深圳经济特区的环保工作应遵循“绿色发展,低碳经济,共治共享”的原则,以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提高,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2、环保责任主体:政府和企业应共同承担环保责任,其中政府应加强监管,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则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3、环保行动要求:规定了一系列环保行动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风险防范、资源循环利用等。
4、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政府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
5、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环保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三、实施与监督1、实施机构: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负责环保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2、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工作,对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机制:设立环保监督机制,对环保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环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四、结语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深圳对环保工作的重要承诺,也是对全国乃至全球的积极回应。
我们相信,通过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实现深圳经济特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5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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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人居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及要求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深圳市域范围内的污染防治项目及重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一)资助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实施后应能减轻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项目投资必须由申报单位承担。
4、项目需为新建、在建项目。
其中,新建项目指在本指南发布之日前尚未施工,但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在建项目指在本指南发布之日前已施工,但主体建筑未封顶及主体设备未安装完成,未完成竣工验收且未进行试运行的项目。
5、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属于全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二)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但一直未建的项目。
3、只有政府投资的项目。
4、《管理办法》规定不支持的,或各级财政、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二、资助范围及重点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见《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年度受理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项目,其中,资助重点如下:(一)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系统治理修复项目
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饮用水质安全保障、小流域污水治理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土壤保护优先区域、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生态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治理与修复项目。
(二)重点流域、区域企业优化升级项目
茅州河流域、东深供水流域等重点流域、区域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处理工业园区进行的设施改造,企业对污染处理设施及厂区管道进行的规范化改造等。
(三)重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和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重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监测设备设施、处置设备和物资的购置,网格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四)获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在本指南发布之日前1年内已获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助的环境保护项目。
三、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资助方式。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开展本项目的有关依据或者批复文件;
2、实施后应当有利于减少流域或者区域污染负荷,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已按规定开展前期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备施工条件或者正在建设,且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
年。
(二)资助额度
申请补助的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核定投资总额的40%。
环保专项资金对列为年度资助重点类别的项目,无偿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市人居环境委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委报市政府单项审批。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水印版);
(二)项目可研报告(设计方案)及其评估意见;
(三)环评及其批复;
(四)用地证明;
(五)资金落实证明;
(六)建设进展材料;
(七)诚信承诺书;
(八)项目申请表填报的其他材料。
项目单位对申请专项资金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申报材料装订和报送要求
(一)申报材料按“四、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
(二)《可研报告(或设计方案)》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或设计方案)评估意见》需由第三
方咨询评估机构出具。
《可研报告(或设计方案)》的编制和评估与申报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3年。
(三)《诚信承诺函》要求申报单位承诺项目如存在重复申报、虚假申报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问题,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自行全额退还资助款项,不自行全额退款的,将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四)表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
《申请表》中“申请资助方式和金额”一栏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二者选一,不得同时申请。
基本信息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中的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等相关内容应一致,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表述一致,并能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五)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一册,要求装订整齐、结实耐用。
申报单位还应同时填写和提交网上申报资料,网上申报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六)申报项目在市人居环境委网站上填写网上申报后,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应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市政府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市民中心B区)。
六、项目审核流程
(一)市人居环境委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理由。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人居环境委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合格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后的拟资助项目,市人居环境委咨询其他部门意见。
(四)拟资助项目先由市人居环境委集体讨论通过后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送至市财政委复核,然后由市人居环境委与市财政委联合将拟资助项目提交市政府审批,并按审批结果会同市财政委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进入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六)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按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管理、按要求接受审计及按时完成绩效评估等工作。
附件:
1、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工程项目)
2、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监管能力项目)
3、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4、申请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5、《诚信承诺函》(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