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保护局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组织验收并投入使用。

5.根据项目的进度,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同相关

部门,要不定期地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财政局停止拨款和收回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6、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报专项验收。县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指定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集体会商制度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民权县环保局特制定环保专项资金集体会商制度。

第一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必须符合《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民权县环保局成立环境报和专项资金会商小组,建立集体会商制度。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会商小组由局长、副局长、责任科室负责人、以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局长为小组组长。

第四条,会商内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相关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神情,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单位、使用项目以及资金的使用额度。

第五条,会商及会办程序:(1)责任科室在申请单位提出的基础上,对提交单位的项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提交会商小组进行会商;(2)根据小组会上的决议,县环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使用申请。(3)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县环保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文件通知相关单位办理手续;(4)县环保局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联合会商会议原则上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