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合集下载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冲突。

这些冲突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原则、不同的利益关系、不同的价值观念等。

如何解决这些法律冲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解决法律冲突的过程中,有一些原则被广泛应用,被称为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一、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基本概念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是指在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根据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原则,通过权衡和调整来解决冲突,以实现法律的目标和价值。

这些原则既能够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又能够尊重和平衡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具体内容1. 权益平衡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尽量平衡各方的权益,避免一方权益的过度损害。

这意味着在制定法律时,应该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权益,通过协商和妥协找到一种平衡点,使得各方都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满足。

2. 公共利益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总和,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础。

因此,在法律冲突中,如果某一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那么就应该优先考虑采用这一规定。

3. 原则的适用性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原则。

不同的法律冲突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因此在解决冲突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原则,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效果。

4. 可行性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考虑解决方案的可行性。

即解决方案应该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实际,能够得到广泛接受和支持。

如果某一解决方案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障碍,那么就需要考虑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应用实例1. 刑法与民法的冲突在某一案件中,被告人因侵犯他人财产权被同时起诉刑事和民事诉讼。

此时,刑法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而民法要求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在解决这一冲突时,可以通过刑民合一的原则,将刑事和民事诉讼同时进行,以实现对被告人的惩罚和对被侵权人的赔偿。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提示】2008年以前,05-2,05-5考查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08年大纲修改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不属于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但是10-55题对这一删除了的知识点重新进行考查,对这一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应该掌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一)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针对个体)与社会作用(针对社会整体)。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

示警/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执行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目的】社会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手段】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而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论”人的因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社会因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

但是,不能否定法的前瞻性和适当的超前。

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的自身因素:1、合法而不合理,即个案不正义。

2、“滞后性”。

3、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及其内容1.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它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另外,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注意: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为禁止。

2.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注意:实体公正VS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秩序:①主要指“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的状态;②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③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

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

• 2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 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 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2008-1-3, 单) • 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 原则D功利原则
• 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1-2,单) •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 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 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 的法律 •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 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 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 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 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2006-1-1,单) •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 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 值 •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 的标准
• 二、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 (一)主体自身的冲突
价值性质的冲突 • (一)真实冲突和虚拟冲突
• (二)抽象冲突和具体冲突
• 四、法的价值冲突的结构
第二节 冲突的原因
• • • • 一、主体原因 (一)价值主体的多元性 (二)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三)价值主体的阶级性
• (三)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 公元前399年春,时年七十的苏格拉底因被人 控告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被判处死刑。好友克力 作了最后努力来营救他,收买了看守他的人。但 这唯一求生的机会被苏格拉底断然放弃了。苏氏 拒绝出逃的理由是: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 教,国家即使对公民有不公正之处,个人也要忍 受,不能随便反抗。虽然判决对他不公,但这一 决定是有合法组成的法庭按法律程序裁决的。如 果每个人都以裁决不公而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那 国家还有威信吗?它还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吗?所 以他接受了审判,也承认了审判的结果,坦然闲 适地饮鸩而死。

南京大学法理学复试真题

南京大学法理学复试真题

法理学一、法的本体1.法律意识2.调整性法律关系3.一般法*24.法的渊源*35.法律心理6.法律规范的结构7.法律部门*28.法律规范的溯及力9.特别法10.不成文法11.强行性规范12.成文法13.部门法体系14.法律责任*215.法的预测作用16.法的规范性17.权义复合规则18.法的强制作用19.法律规则20.法的意志21.法律效果22.法律义务23.法律效益24.派生性法律关系25.构成新规则*226.法的效力来源27.法律行为*228.法的实效29.法律位阶30.判例法*231.法律概念32.法律关系33.法的形式34.法律原则*235.权力36.法律权利37.衡平法38.授权性规则39.法的一般作用40.法律事实41.应有权利42.法律关系客体43.实体法44.法律事件45.简述法产生的集中具体形式46.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干系如何47.简述法律关系的内容48.划分法的部门应该注重哪几个问题49.简要说明法律意识的分类50.简述法的适用的特征51.什么是法的强制作用,通常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52.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53.为什么说法是规范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54.试论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及其适用规则55.简述法的分类56.试论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认定57.简论判例法对成文法的意义58.试论法的规范性特征59.试论法律关系的特征60.阐述权利与义务在结构功能上的相互关系6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意义62.如何理解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63.试论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之间的区别及其意义64.试述法律适用的概念及基本要求65.试述影响法律效力发生实效的相关因素6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评析67.结合西方学者的研究,谈谈你对法律责任本质的理解68.试论法律行为的构成69.试论法律责任的构成70.试论法律的规范性特点及意义71.试述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272.举例分析法律规则的分类及其意义73.结合相关案例,阐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74.结合相关实例,论述法律责任的理论根据75.试论自然法学家对‘法’的定义76.试论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办法77.试评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物权”78.试述法的效力的范围79.试述法律权利的特点80.试述法律原则的适用特点与条件81.举例说明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82.试述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83.举例说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84.法的局限性85.政党法律程序的意义二、法的起源和发展1.法的历史类型2.法的继承*33.法系*34.法的起源5.法的移植*26.法的继承性7.英美法系8.原始习惯9.法与原始习惯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0.试论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特点11.原始习惯转变为法律有哪几种主要方式和途径12.试述法的起源的不同学说13.简述大陆法系的形成、法律分类、起源及其特征14.简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5.试论法的移植16.如何理解当代中国法的创制过程中的“法律移植与本土化”问题17.大陆法系特征概述18.结合法律移植否定论和肯定论理论,谈谈为什么法律移植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19.试论法律在起源上与宗教规范的关系20.试论法律全球化的内容21.试论英美法与大陆法系的区别*222.试述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三、法的运行1.法律调整机制2.立法体制*23.法的实现*24.法的现代化5.法的适用6.法律草案7.无效解释8.职业法律意识9.立法原则10.立法程序11.法律推理12.授权立法13.法律执行14.法律案的表决15.外部法律监督16.法律方法17.价值分析方法18.法解释*219.司法体系*220.实证分析方法*221.法律职业*222.立法体制23.法律解释24.执法体系25.法的历史解释*26.狭义的执法27.法的体系解释28.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29.类比推理30.执法31.法律论证32.论述法律监督的意义及其实现途径33.如何健全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保障机制34.试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35.试分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中“事实”和“法律”的含义36.简述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237.简述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式38.谈谈你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理解39.试论法律创制的原则40.试分析法律解释的特征41.试从成文法的特点来理解法律解释的必要性42.试述司法、司法权、司法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43.试述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44.试述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45.试述我国立法的民主原则46.试述法律职业思维的特点47.试论阶级分析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及其不足48.试述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及其国情依据49.试述立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50.略51.结合中国实际,阐述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原则52.试述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53.试述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54.试述法律事实监督的功能55.如何劣迹“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这句话56.试述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57.结合实例他他那守法的根据和理由58.结合实例谈谈我国司法的原则59.司法权行使的原则60.科学的实事求是和法律的实事求是的区别61.法律职业伦理的道德性四、法的价值1.法的价值*22.人权的法律化3.法律上的自由4.简述法的自由价值*25.试论法的正义价值观6.试论法的秩序价值*27.试论法律与自由8.试论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9.试论法律对人权的保护10.试述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及其构成11.结合实例谈谈解决价值冲突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五、法与社会1.法律文化*72.法的社会性3.法的概括性4.法律文化的结构5.法治*36.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如何7.试论社会主义法和共产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8.试论法在规范微观经济方面的作用9.试论法律文化的结构10.试论现代法治国家的特征11.辨析法治和德治的关系1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是社会性和民主性的统一13.要建设法治国家,我们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法制改革14.中西法律文化主要存在哪些差异15.试论法不溯及既往作为法治原则的意义16.试论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17.请根据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谈谈你对将“见危不救”纳入法律调整规范的理解18.评议法治优于人治。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得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得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得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ﻫ现相互间得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得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得作用。

解决法得基本价值之间得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得价值,就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得积极意义、自由、正ﻫ义、秩序就是法得基本价值。

ﻫ1、自由自由就是法得最高价值,其与法得关系就是:ﻫ(1)自由就是法得目得法以自由为目得,体现在:ﻫ第一,从法得权利与法得义务来瞧,法得权利就是为自由而设定得,而法得义务也就是为自ﻫ由而设定得。

法得权利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得初衷。

法得义务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得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得根据与保障。

第二,从法得授权、禁止与义务得规定来瞧,法上得授权固然就是对自由得确认,法上得ﻫ禁止与义务也就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第三,从法得制定与法得实施来瞧,法得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与归宿,以自由为核心;ﻫ法得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得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就是法律得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得误解,法律得目得不就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就是保护与扩大自由、这就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得人类得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就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她人得束缚与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ﻫ(2)法确定自由得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得限制,法限制自由得目得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与ﻫ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得享有提供条件与手段。

ﻫ第一,法对自由得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得各种限制与限制程度,ﻫ相对于作为目得得自由来说,应当就是必要得、法对自由得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就是更有效益而必要得。

也就就是说,对自由得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得自由限制获取最大ﻫ得自由效益。

举例说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举例说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举例说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法律价值的冲突表明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人们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法律价值都是同样的,在优先法律价值方面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正如拉伦兹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

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

但即使是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

比如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它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因此自由的位阶高于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是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是“恶法”的标准,所以正义的位阶高于秩序。

但这种评价标准仅仅适用于简单的案例当中,而对于“中国式过马路”这种自由与秩序冲突的社会性问题,其复杂程度之大就必须结合其他解决原则甚至是国家政策和道德方面的约束作用来进行分析。

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引例】紧急避险制度(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大利益优于小利益)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例如,在美国的“马修诉埃尔德雷奇”一案中,最高法院申明,在决定正当程序于特定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具体内容时,它将审视三个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动将受到影响的私人利益”;其次,“通过所诉诸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再者,“政府的利益,包括牵扯的职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

价值澄清法的例子

价值澄清法的例子

价值澄清法的例子价值澄清法和价值观再造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意味着对团队/组织的核心价值进行明确化,以达到共识、缩小差距,减少误解,提高效率。

那么在实际中,我们如何运用价值澄清法呢?本文将结合贴近实际的案例,阐述如何利用价值澄清法,避免决策困境,提升个体/团队的信任与协作。

案例一:家庭理财一个家庭由夫妻二人组成,经济状况相对富裕。

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老公经常因为买一些自己不需要的物品而遭到老婆的责备,双方一次次的争吵,使得家庭氛围黯然失色。

最终,他们意识到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财。

但在面对理财问题时,双方所持有的价值观存在巨大差异。

老公认为,钱是用来享受生活的,人生苦短,尝试各种新鲜的事物也是必要的。

反之,老婆则认为理财应该以长期为好,需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所以过多的消费是不可取的。

解决方案:由于价值观上的冲突,导致夫妻二人难以达成一致。

这时,价值澄清法为他们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首先,双方需要了解自己的核心价值是什么,比如老公想要享受生命的乐趣,而老婆则在意未来的稳定与安全感。

其次,双方需意识到彼此的立场,以理智的方式相互沟通交流,共同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比如,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做一个预算表,将每个月的支出与储蓄分别列出来,两个人讨论,然后制定出符合双方利益的方案。

最后,需要将达成的方案付诸实践,并监督执行情况。

当然,在平时生活中,双方还需相互理解,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

通过价值澄清法,夫妻二人走出困境,找到了一个符合双方利益的理财方式。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更多地了解了对方,这有助于提高沟通的效率和质量。

案例二:企业团队一家创业型公司由几个有着不同技能及工作经验的人组成。

由于大家都是自由职业者,企业文化尚未建立,每个人对于工作环境、工作目标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这给企业的营销、产品的推广带来了不少阻力。

解决方案:同样地,价值澄清法也可应用于企业团队的价值观建设中。

首先,企业领导需要对团队的核心价值进行澄清,使其尽可能地符合该公司的业务和文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举例说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法律价值的冲突表明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人们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法律价值都是同样的,在优先法律价值方面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
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
的价值。

正如拉伦兹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

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

但即使是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

比如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它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因此自由的位阶高于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是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是“恶法”的标准,所以正义的位阶高于秩序。

但这种评价标准仅仅适用于简单的案例当中,而对于“中国式过马路”这种自由与秩序冲突的社会性问题,其复杂程度之大就必须结合其他解决原则甚至是国家政策和道德方面的约束作用来进行分析。

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引例】紧急避险制度(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大利益优于小利益)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例如,在美国的“马修诉埃尔德雷奇”一案中,最高法院申明,在决定正当程序于特定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具体内容时,它将审视三个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动将受到影响的私人利益”;其次,“通过所诉诸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再者,
“政府的利益,包括牵扯的职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

由此可以看出,在有关该案的处理上,法院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引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三、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又比如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
[3]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就是比例原则。

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引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四条规定:
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公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过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