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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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冲突。

这些冲突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原则、不同的利益关系、不同的价值观念等。

如何解决这些法律冲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解决法律冲突的过程中,有一些原则被广泛应用,被称为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一、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基本概念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是指在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根据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原则,通过权衡和调整来解决冲突,以实现法律的目标和价值。

这些原则既能够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又能够尊重和平衡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具体内容1. 权益平衡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尽量平衡各方的权益,避免一方权益的过度损害。

这意味着在制定法律时,应该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权益,通过协商和妥协找到一种平衡点,使得各方都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满足。

2. 公共利益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总和,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础。

因此,在法律冲突中,如果某一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那么就应该优先考虑采用这一规定。

3. 原则的适用性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原则。

不同的法律冲突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因此在解决冲突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原则,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效果。

4. 可行性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考虑解决方案的可行性。

即解决方案应该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实际,能够得到广泛接受和支持。

如果某一解决方案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障碍,那么就需要考虑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应用实例1. 刑法与民法的冲突在某一案件中,被告人因侵犯他人财产权被同时起诉刑事和民事诉讼。

此时,刑法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而民法要求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在解决这一冲突时,可以通过刑民合一的原则,将刑事和民事诉讼同时进行,以实现对被告人的惩罚和对被侵权人的赔偿。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提示】2008年以前,05-2,05-5考查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08年大纲修改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不属于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但是10-55题对这一删除了的知识点重新进行考查,对这一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应该掌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一)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针对个体)与社会作用(针对社会整体)。

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行为产生影响。

示警/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预先估计当事人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执行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目的】社会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手段】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而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论”人的因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立法有良恶之分,取决于立法者认识水准的高低,司法有公正偏私之别,有赖于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好坏。

社会因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

但是,不能否定法的前瞻性和适当的超前。

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的自身因素:1、合法而不合理,即个案不正义。

2、“滞后性”。

3、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及其内容1.自由:自由是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它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另外,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注意: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为禁止。

2.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注意:实体公正VS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秩序:①主要指“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的状态;②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③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试题及答案——经典模拟题(10)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试题及答案——经典模拟题(10)

10.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

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

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第2题—单选)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考点]法的价值冲突、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分析] 答案:C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

题中孕妇临产,情形危及,其人身利益受到极大威胁,而出租车司机为了保护其人身利益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危及了交通秩序的公共利益,两方面的价值发生冲突。

因此,D项错误。

对于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一般采取的解决冲突的原则有(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自由优先、正义其次,第三位的时秩序;(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本题交警运用了个案平衡原则和价值位阶原则,进行了价值判断。

因此,C项正确。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三种类型。

其中辩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它的特点在于不能从一个由前提到结论的单一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

本题交警主要使用了辩证推理而非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因此,A项错误。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价值相互冲突的案例(3篇)

法律价值相互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如何在冲突中寻求平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以一起医疗救治与个人隐私权冲突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价值冲突下的伦理困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突发心脏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李某需要立即进行心脏搭桥手术。

然而,李某因担心手术风险及术后恢复问题,拒绝手术。

在医护人员反复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家属同意进行手术。

但在手术前,李某向医护人员透露自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曾接受过心脏移植手术,且移植的心脏来源不明。

医护人员在得知此信息后,面临法律价值冲突的困境。

三、法律价值冲突分析1. 生命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在李某的案例中,生命权与个人隐私权发生了冲突。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享有生命权,医院有义务救治患者。

手术是挽救李某生命的唯一途径,医护人员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保障其生命安全。

另一方面,李某享有个人隐私权,其心脏病及心脏移植手术等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2. 医疗救治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在李某的案例中,医疗救治与知情同意权也发生了冲突。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手术前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手术风险、手术方案等。

另一方面,李某拒绝手术,医护人员无法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实施手术。

3. 法律责任与伦理责任的冲突在李某的案例中,法律责任与伦理责任也发生了冲突。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护人员有义务救治患者,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医护人员在尊重患者隐私权的同时,也要承担伦理责任,即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平衡法律价值,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四、案例分析及解决途径1. 平衡法律价值,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在李某的案例中,医护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法律价值冲突的严重性,遵循法律规定,尊重患者隐私权。

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

• 2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 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 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2008-1-3, 单) • 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 原则D功利原则
• 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1-2,单) •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 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 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 的法律 •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 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 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 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 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2006-1-1,单) •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 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 值 •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 的标准
• 二、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 (一)主体自身的冲突
价值性质的冲突 • (一)真实冲突和虚拟冲突
• (二)抽象冲突和具体冲突
• 四、法的价值冲突的结构
第二节 冲突的原因
• • • • 一、主体原因 (一)价值主体的多元性 (二)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三)价值主体的阶级性
• (三)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 公元前399年春,时年七十的苏格拉底因被人 控告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被判处死刑。好友克力 作了最后努力来营救他,收买了看守他的人。但 这唯一求生的机会被苏格拉底断然放弃了。苏氏 拒绝出逃的理由是: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 教,国家即使对公民有不公正之处,个人也要忍 受,不能随便反抗。虽然判决对他不公,但这一 决定是有合法组成的法庭按法律程序裁决的。如 果每个人都以裁决不公而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那 国家还有威信吗?它还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吗?所 以他接受了审判,也承认了审判的结果,坦然闲 适地饮鸩而死。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得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得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得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ﻫ现相互间得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得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得作用。

解决法得基本价值之间得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得价值,就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得积极意义、自由、正ﻫ义、秩序就是法得基本价值。

ﻫ1、自由自由就是法得最高价值,其与法得关系就是:ﻫ(1)自由就是法得目得法以自由为目得,体现在:ﻫ第一,从法得权利与法得义务来瞧,法得权利就是为自由而设定得,而法得义务也就是为自ﻫ由而设定得。

法得权利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得初衷。

法得义务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得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得根据与保障。

第二,从法得授权、禁止与义务得规定来瞧,法上得授权固然就是对自由得确认,法上得ﻫ禁止与义务也就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第三,从法得制定与法得实施来瞧,法得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与归宿,以自由为核心;ﻫ法得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得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就是法律得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得误解,法律得目得不就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就是保护与扩大自由、这就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得人类得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就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她人得束缚与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ﻫ(2)法确定自由得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得限制,法限制自由得目得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与ﻫ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得享有提供条件与手段。

ﻫ第一,法对自由得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得各种限制与限制程度,ﻫ相对于作为目得得自由来说,应当就是必要得、法对自由得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就是更有效益而必要得。

也就就是说,对自由得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得自由限制获取最大ﻫ得自由效益。

春秋决狱中的情法冲突处理原则及其价值

春秋决狱中的情法冲突处理原则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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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1、自由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其和法的关系是:(1)自由是法的目的法以自由为目的,体现在:第一,从法的权利和法的义务来看,法的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而法的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法的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的初衷。

法的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的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的根据和保障。

第二,从法的授权、禁止和义务的规定来看,法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上的禁止和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第三,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来看,法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2)法确定自由的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的限制,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提供条件和手段。

第一,法对自由的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的各种限制和限制程度,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当是必要的。

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

也就是说,对自由的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的自由限制获取最大的自由效益。

第二,法对自由的限制要以法为准绳。

即自由的法律限制必须以法律规定作为表现形式,而不能以非法律的政策规定、道德规定、纪律规定等作为表现形式、法在自由的限制上不应是含糊的、模棱两可的,而应是清楚的、具体的。

并且法对自由的限制应当是公开的,稳定的,不能频繁变化而使人不可捉摸。

第三,法对自由的限制只是自由所受限制的一个方面。

自由还要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精神生活条件的限制,还可能受到自由本身的限制。

自由之间存在着矛盾,一种自由可能正是另一种自由的限制。

但是,人们又不能决然地抛弃某种自由,因而自由之间就必须有妥协与退让,一种自由应因另一种相对应或对立的自由而受到限制。

洛克: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的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亚里士多德: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被当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卢梭: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中。

2、正义正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永恒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于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矫正的正义,是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平。

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

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

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实体正义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平等、公平地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分配。

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适用方面的正义,其有二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应制定出符合当时社会正义观念所要求的程序法;二是执法者严格按照公正的程序法的要求以适用法律。

换言之,人们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行事,而人们所遵从的程序法本身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

就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的关系来讲,程序正义以实体正义为前提,并为实体正义服务,程序正义的目的是要追求实体正义、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同样离不开程序正义,如果抛开程序正义去谈实体正义,则只能是空谈,实体正义将无从实现。

程序正义本质上是一种诉讼过程的正义,它体现了法律适用的“过程价值”,实体正义是一个客观结果的正义,它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价值”。

3、秩序秩序也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法的秩序价值和其他价值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发展。

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止、控制有关。

秩序表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和杂乱的,而是在相互回答或补充他人行为的。

秩序在社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中活动。

秩序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

秩序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这种形式。

作为法律价值,秩序是低层次的法律价值,即是工具性的法律价值、非实质性的法律价值,本身没有目标性内容。

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为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

如安全必定存在于一定的秩序之中,一个人的自由和他人的自由唯有在秩序中才获得其合理的界线和实现的条件,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唯有秩序的支持才能获得成立。

以上所言自由、秩序、正义等,都可以说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而实际上除此之外,尚有效率等其他价值形式存在。

4、效率效率,也称“效益”,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多的效果。

效率的价值目标可以成为正义的价值目标的补充。

传统的法律观念将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实质性价值,其他的实质性法律价值可以归结在正义的旗帜下。

而当代社会的法律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

这是因为:(1)当代社会的许多经济活动不能用正义与否来衡量,而这些活动却关系到资源的优化利用和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效率的价值目标进行法律安排。

(2)某些活动既可用正义作为评价标准,也可用效率作为评价标准,其中一些活动的正义与否,甚至需要效率作为度量。

前者如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保全、先行给付的措施,后者如对浪费资源行为的评价。

因此,法律对许多权利的安排或手段方式的选择,有很多是以正义和效率的双重目标为依据的。

(3)从整体上看,正义往往更适合于作为法律制度确定与实施的定性依据,而定量依据则有赖于效率目标,这也体现了正义与效率的互补性。

5、价值冲突的解决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

(1)自由与秩序的矛盾自由与秩序就会形成矛盾,自由更偏向个人权利,秩序则更强调国家权力。

这反映了国家在运用法律权利义务的形式分配社会资源时,其侧重点直接影响到公民自由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形成。

自由和秩序的冲突深刻地揭示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的本质。

(2)正义与效率的矛盾正义与效率也存在一种紧张关系。

注重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效率。

人们在讨论正义与效率的关系时,一般都是从结果平等出发的,着眼于社会伦理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而实际上,经济增长与正义有两个层次的关系。

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社会财富应该平均分配或至少兼顾弱者的需要,以维护事实上的平等;从形式正义即起点公平、条件公平的角度,社会关系主体应有公平的机会与条件增加自身财富。

(3)自由和秩序与正义和效率的矛盾从更广泛的角度,自由和秩序与正义和效率也存在一定的冲突。

人类社会的生存具有两大目标:稳定和发展。

这是两项既相矛盾又相统一的目标。

一方面,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稳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在许多时候发展又是稳定的前提,而稳定便成为发展的结果。

稳定目标和发展目标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稳定目标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和秩序,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是正义和效率。

法律价值的冲突表明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人们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法律价值都是同样的,在优先法律价值方面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说的自由、正义与秩序,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

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

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就个案平衡原则来说,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即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

《国旗下讲话》主题:保护环境、爱护绿化春天到了,带来了大自然的万物复苏和欣欣向荣。

今天是3月12日,是我国的植树节,说明又到了植树造林的好时节,所以我今天《国旗下讲话》主题就是:保护环境、爱护绿化。

同学们,你们知道我们为什么要植树造林吗?自然界中的人类、生物和气候、土壤、水等环境条件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

人体的各个器官、各种机能之间都是保持平衡的,一旦某个环节失去了平衡,人就会生病。

自然界也一样,一旦失去了生态平衡,便会产生种种不良后果。

森林是保持生态平衡的卫士。

有了森林,地面就不怕风吹雨冲,水土就不易流失。

大风遇到了防护林带,会被大大减弱;雨水会沿着树干慢慢地流到地上,被枯枝落叶、草根树皮所堵截,能渗透到地下而不会迅速流走。

在少雨的季节里,这些储藏在地下的水,一部分汇成溪流,流出森林,滋养农田,一部分经过树根的吸收、树叶的蒸腾,回到空中,又变成雨,再落下来。

森林让气候变得稳定正常。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我们现在还只是学生,不可能为全人类的环境作出特别大的贡献,但我们可以从身边的环境做起,从保护学校的环境做起,例如:遵守各种废弃物处理的规定,垃圾分类投放,避免使用一次性的饮料杯、饭盒、塑料袋,用纸盒等代替,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垃圾,爱护花草树木,少赠送贺年卡,保持校园、教室清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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