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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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2•【字号】穗办[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0〕19号2000年10月12日)搞好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在指导思想上要由被动控制型管理向主动服务型管理转变,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管理和指导,从基础抓起,做到“上边有人说,中间有人管,下边有人抓”,重点在基层,管理权下放到街镇。

一、结台开展“三年一中变”的工作,对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为实现规范化管理打下良好基础(一)开展普查登记。

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告》(穗府〔2000〕19号),通过普查登记,今年年底前摸清我市出租屋使用及外来暂住人员底数、结构等方面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由市公安局建立我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信息网络系统,把旅业、出租屋和流动人员、外来暂住人员纳入网络系统管理。

房管、劳动、计生等部门可在网络系统中提取资料,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共管共治。

与此同时,市公安局要抓紧研制开发IC卡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外来暂住人员实行IC卡智能化管理。

(二)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全面清拆违法搭建的窝棚,抓好“三元”(无身份证、无固定住所、无合法生活来源)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具体由市综治委牵头组织落实。

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要建立专门收容队伍,派出所要加强巡查收容工作,做到全市主干公路和铁路沿线无窝棚,繁华路段看不到盲流乞讨人员。

市民政局在收容遣送工作中要力争做到收得了、容得下、送得出,减少屡遣屡返现象。

2.各街镇要组织居(村)委,协助公安、房管、劳动、税务、计生、工商、民政、城监等部门,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进行全面清查。

广州市流动人口政策变迁的理论思考

广州市流动人口政策变迁的理论思考

社会发展研究Social Development Studies 广州市流动人口政策变迁的理论思考李 桐/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摘 要:改革开放开启了人口流动的闸门,极大地改变了中国城乡的面貌,也给城市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广东省广州市以强大的经济实力吸引了大量流动人口汇集,是极佳的流动人口政策观察样本。

本文把广州改革开放以来的流动人口政策变迁分为三个阶段,以多源流理论结合现实情况分析政策变迁的原因,最后提出这些政策面临的挑战与思考。

关键词:改革开放;流动人口;政策变迁;广州一、问题的提出与理论综述改革开放40年来,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得人口流动的闸门开启,人逐步由“单位人”转变为“流动人”[1]。

今后及较长一段时间,大规模的流动迁徙将仍是中国人口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现象。

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全国经济与流动人口第一大省,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百万劳工下广东”和“东西南北中,发财到广东”之说[2]。

广州以强大的经济实力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形成了人员大流动的格局,是极好的人口发展观察样本。

“政策变迁作为政策动态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政策适应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表现。

”[3]任何一个国家的政策制定与决策,都不会遵循僵化不变的模式。

国内学者对政策变迁的研究大多建立在西方政策变迁理论的基础上,主要包括倡议联盟理论、多源流理论与间断平衡理论,其中,多源流理论由金登提出。

金登认为,问题溪流、政策溪流、政治溪流三条溪流汇合打开的“政策之窗”是推动政策议程的关键(见 图1),但“政策之窗”并不经常开启且开启时间较短[4]。

该理论侧重三条溪流之间的互动融合,就国情来说,既考虑到了外在因素,又能够突出中央政府在政策变迁过程中的强势作用,对中国“现实政策解释性很强”[5]。

本文将通过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市流动人口的政策变迁,以多源流理论勾勒其政策发展历程,归纳其原因与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构想。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1994年9月26日广东省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 __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三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 __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暂住人员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二)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消防、税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公规字〔2019〕2号各区公安分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方便群众办证和基层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省公安厅《关于方便缴纳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3353号)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

请各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照《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2019年3月11日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省公安厅《关于方便缴纳社保或居住在自有(直系亲属)产权房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3353号)规定,为方便我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特制定本指引。

一、居住登记(一)登记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14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14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14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1995年24号令)和《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区辖内的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凡供暂住人员(指非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外来人员)租住和租用的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暂住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实际,建立出租屋治安管理小组,落实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

街(镇)、居(村)委会及治保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主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消防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属私有房屋的,屋主须持房屋产权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属集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部队的房屋,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授权管理证明、单位介绍信,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租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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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
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2001]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0.01.02
【实施日期】2000.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
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穗府[200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二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
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目前管理工作的现状,经研究,现就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成立系统管理课题组
在我局成立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课题组,组织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网络系统改造及开发IC卡管理系统等工作。

组长由我局副局长林培坤担任,市社科院院长李权时担任顾问,副组长由市社科院副院长李江涛、李明华及我局户政处处长高任担任,成员由我局户政处、市社科院及有关部门组成。

课题组在2000年11月初组成,并着手组织对系统项目的论证、制定方案和具体实施工作,促使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由被动控制型管理向主动服务型管理转变。

课题组确定4个课题:一是流动人员和出租屋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

二是IC卡暂住证制作、发放和管理系统(包括建立特种证件制作中心)。

三是街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功能和作用及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是代市政府起草新的IC卡暂住证的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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