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化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一)深化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按照国务院要求,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3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和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加大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2016年调入比例达到19%,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石政规〔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规〔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规范移交行为,确保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如期保质交付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市内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
第三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具体内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及各相关部门批准设计方案中确定的公建设施等确定。
第二章移交内容及对象第四条本意见所指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公益性社区商业和市政公用设施等。
公益性社区商业设施具体为便民菜市场。
教育设施具体为: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及附属设施等;医疗卫生设施具体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文化设施具体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体育设施具体为:居民运动场馆、体育活动场地等;养老设施具体为:养老院、托老所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具体为:派出所、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等;公益性社区商业具体为:便民菜市场(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市政公用设施具体为:变电站、环网柜、配电室(箱)、供电线路、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热力站(含二次管网)、燃气调压站(柜)、邮政服务网点、信报箱、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及其附属的通信设施、生活加压水泵房、公厕、社区回收站、中水回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消防水泵房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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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9〕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工作,强化职能部门行政行为,落实管理责任,从源头上解决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难问题,依据《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居民住宅区、楼、院居民办理落户的基本条件:住宅区所处地理位置有经区划地名办公室正式命名的街道名称和门楼牌号、具有明确归属管理的居委会、居民房屋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材料。
第二条各级区划地名办公室负责受理居民住宅区的规范命名、门楼(单元、户)牌的确定和编制。
(一)确定居住区标准名称1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前,应先向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进行咨询与沟通。
区划地名办公室对符合命名、更名要求的,可作为规划项目拟定名称使用,当场发给《地名命名审批表》或《地名更名审批表》,并出具符合项目使用的名称证明。
2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即到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地名命名审批表》或《地名更名审批表》,并提供项目规划建设总平面图和平面示意图、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以及附属设施建设承诺书等复印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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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新民居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现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以新建改造农民新居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积极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现代特色、方便农民、经济实用的新型住房;立足节约用地,加大旧村改造力度;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把全市农村建设改造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农村实施新民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原则。
建设农村新民居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促动,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改善农村环境。
(二)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新民居建设与村庄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空心村”改造和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相结合。
村庄建设、改造既适应不同地形地貌类型、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习俗,又经济、适用、安全、环保。
新建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

新建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为落实新建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保配建及时、足额到位,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
根据《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X府发〔X〕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操作流程的通知》(X府办函〔X〕15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实施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府办函〔X〕15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X府办函〔X〕23号)、《X市教育局、规划局、住建局关于下发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X 教发〔X〕9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新建、扩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建标准、以资代建资金缴纳标准及学校移交标准,完善落实“三同步”监督机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足额配建教育设施;到X年,完成X-X年新建、扩建居住区已规划要求应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调整和优化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完成入学矛盾突出区域教育设施的建设,消除大班额现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促进教育公平优质。
二、建设主体及实施范围1.建设主体。
在X县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商品住房及配套建设安置房、公租房等开发建设单位。
2.实施范围。
X年5月1日后新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新取得土地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按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相关标准落实“三同步”。
所有新建扩建小区均需按新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具备条件配建教育设施的,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县人民政府;不具备配建条件的,须按标准足额缴纳教育设施以资代建费用。
三、教育设施配建相关标准(一)教育设施配建标准根据城镇人口聚集、流动人口增加等因素,开发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应按下列标准执行(高中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缴纳配套设施费)。
石家庄市县、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对县(市)、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2004] 81号关于对县(市)、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各县(市)、矿区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县(市)、区报来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2002]29号)文件规定,结合对你们县(市)、区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摸底调查,经研究,核准你们县(市)区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费标准分别为56元、46元、40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费标准分别为44元、41元、35元,远离县(市)、区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费标准分别为13元、12元、11元。
3、县(市)、区建制镇按上述住宅、非住宅建设项目的8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外,仍需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你们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5、除以上规定外,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减半收取。
本批复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二00四年七月五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落实“三同步”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落实“三同步”的实施方案(最新)为落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保配建及时、足额到位,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
根据《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X府发〔X〕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操作流程的通知》(X府办函〔X〕15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实施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府办函〔X〕15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X府办函〔X〕23号)、《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关于下发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X 教发〔X〕95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建标准、以资代建资金缴纳标准及学校移交标准,完善落实“三同步”监督机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足额配建教育设施;到X年,完成X-X年新建、改建居住区已规划要求应配建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调整和优化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完成入学矛盾突出区域教育设施的建设,消除大班额现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促进教育公平优质。
二、建设主体及实施范围(一)建设主体在X县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商品住房及配套建设安置房、公租房等开发建设单位。
(二)实施范围1.新增项目:X年X月X日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按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相关标准落实“三同步”。
所有新建改建小区均需按新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具备条件配建教育设施的,按教育设施以资代建标准缴纳建设配建协议履约保证金,建成后无偿移交县教育局,并退还配建协议履约保证金;不具备配建条件的,须按标准足额缴纳教育设施以资代建费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质提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42号)及《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精神,围绕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相对集中审批权改革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审批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推行“双精简、一优化”,即精简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
2019年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70个工作日以内。
二、主要内容(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园林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办等市直有关部门、主城四区政府等配合;县(市、区)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审批事项划转前,由各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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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
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石家庄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机制,加快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根据《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和裕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缴纳和管理使用。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条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包括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配建小学建设资金和配建初中建设资金。
第四条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或达不到我市规定的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分别按照幼儿园35
元/平方米、小学75元/平方米、初中4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其中:
(一)居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足16.2万平方米的,不需要配建教育设施,应当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150元/平方米。
(二)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2万平方米(含)不足36.4万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并缴纳配建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115元/平方米。
(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6.4万平方米(含)不足80.5万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并缴纳配建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40元/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下列情况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其中:
(一)周边无幼儿园服务的独立地段,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5万平方米(含)不足16.2万平方米,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
(二)周边无小学服务的独立地段,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4.3万平方米(含)不足36.4万平方米,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建设资金。
(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5万平方米(含)及以上,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
(四)根据规划需要,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1万平方米(含)及以上,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
第七条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石家庄市税务部门负责收缴。
开发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标准,依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书面意见和教育部门核算的缴纳金额,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对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住宅项目,税务部门要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住建、房产、规划、国土等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其按标准足额缴纳。
第八条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统筹安排用于各区政府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或者按照经市财政评审的建安成本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以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
第九条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需要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同时承担周边其他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而超出本项目应配建教育设施规模的部分。
超规
模配建教育设施的,经教育部门认定后在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说明。
因配建教育设施办学轨制原因自然上浮的,不属于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
第十条市教育部门根据各区下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和补偿计划,商市财政部门预测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收入预算,提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
预算批复后,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照预算安排将资金下达各区。
第十一条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对于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