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法和私法的关系看公司法的性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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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在法学中,公法和私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学概念。

它们代表了法律领域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制度。

公法和私法之间存在着区别与联系,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深入探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一、公法与私法的区别1. 定义不同公法是指调整公共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公共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共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等。

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

私法是指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权益的保护等。

私法主要关注私人之间的自由行为,强调个体意识和自主意愿,旨在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

2. 目的不同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法通过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为,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公法中的法律规范通常具有强制力和优先性,违反公法规定的行为会受到处罚和追责。

私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私人利益。

私法通过规范个人之间的行为和交易,维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益。

私法中的法律规范通常以契约为基础,依据合同自愿原则,保障个体的自主意愿和交易自由。

3. 主体不同公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公共机构,国家行使公法权力的行为属于公法行为。

公法关系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具有国际性和全局性的特点。

公法范围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

私法的主体是个人和私人组织,私人之间的合同和交易属于私法行为。

私法关系是以个体之间的权益为基础,具有私人性和特定性的特点。

私法范围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家庭法等。

二、公法与私法的联系尽管公法和私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和互动。

1. 互为基础公法和私法是法律体系的两个主要支柱,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律的基础。

公法与私法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很多法律问题既涉及公法又涉及私法,需要综合运用两者的法律规范。

2. 相互渗透公法和私法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相互渗透的现象。

公共法与私法的关系研究

公共法与私法的关系研究

公共法与私法的关系研究公共法与私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社会的法律体系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公共法是指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而私法则主要规范私人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在社会生活中密不可分,相互交织又互相独立,他们的关系的研究对于法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共法与私法的关系体现了法律的整体性。

公共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中心,包含了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向社会传递了国家的权力和公共的利益。

而私法则主要规范了个人、家庭和组织的利益关系,如民法规定了合同、物权和婚姻家庭等法律事项。

这两个领域的法律规则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具有协调和平衡的功能。

其次,公共法和私法在法律尺度上有所区别。

公共法是指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规则,以国家法律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充当着国家的最高意志。

例如,刑法中的杀人罪、盗窃罪等都属于公共法范畴。

而私法则以保护私人权益为主要目标,其法律尺度是个人、家庭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等规范来解决各种纠纷。

例如,合同法的内容就是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在交易中的权益。

此外,公共法与私法在理论基础上也有所不同。

公共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国家的权力和公共利益,它与政治学、法社会学等学科有密切关联。

公共法主张通过法律规范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公共秩序。

而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个人自由和私人权益,它与道德伦理学、社会心理学等学科有更多的联系。

私法主张通过建立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平等协商关系,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自由、财产和尊严。

最后,公共法与私法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自身的特点。

公共法的司法实践主要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通过法院审判、警察执法等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民众在面对公共法的时候是被动接受的。

而私法则注重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自主选择和自愿约束,在出现争议时,民众可以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私法更加注重满足个别人的需求和利益。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公法与私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它们是法律制度的基石。

公法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则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定义、特征、区别等方面深入探讨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一、公法的定义与特征公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公法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

1. 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公法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国家权力机关是公法的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2. 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国家利益是公法的核心。

国家利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利等方面。

3. 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公法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即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公法的规范。

公法的规范也是统一的,即全国范围内的公法规范是一致的。

二、私法的定义与特征私法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个人、家庭、团体等私人行为的法律规范。

私法的主要特征是以个人、家庭、团体等私人为中心,以私人利益为导向,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

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1. 以私人为中心私法是以私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私人是私法的主体。

私人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等。

2. 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私人利益是私法的核心。

私人利益包括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等方面。

3. 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私法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即私人可以自由选择私法的规范,私法规范也是多样的,可以根据私人的不同需求进行调整。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不同公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私法的主体是私人。

2. 关系不同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读书笔记

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读书笔记

美浓部达吉的《公法与私法》是难得的一本探讨公法与私法关系的著作。

作者的观点是反对凯尔森等主张的“法一元说”,赞同并修正了“以公法为权力关系的法,私法为对等关系的法”的学说。

但同时,作者也看到了公法与私法的共通性,认为不能将其做截然的区别,并且指出了法学发展中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成书于20世纪30年代的《公法与私法》对今日理解公法与私法,以及经济法等学科有重要的意义。

本书的论证结构十分清晰:第一章“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作者讨论了公法与私法区分的必要性和区分的标准;第二章“公法与私法的共通性和特殊性”,作者详细论述了公法与私法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第三章“公法和私法的关联”中,作者讨论了公法和私法规定的互相准用情况,并指出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发展趋势。

一、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国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秩序的基础。

国法的一切规律,一定属于公法和私法中的一方。

有些法条看起来是同时属于双方的,但这不过是将可拆分的两种规律,在文字上被结合规定在一个条文里。

此外,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在实践上有重要意义,是确定法院管辖的标准之一。

凯尔森否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他认为,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不是权力服从关系而是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力服从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关系不应成为法学研究的观察角度。

作者对此的反驳是,依据权力的支配关系中,“权力”也是经过国法承认的,故而不是单纯事实上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的关系。

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与绑匪和肉票的关系的差异就在于,后者是没有得到国法承认的,而前者是国法所认为正当的关系。

祁克认为,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根据不是原理的,而是历史的。

美浓部达吉对此的反驳是,公法和私法的概念是用以说明实定法的,而非纯粹论理的、先验的。

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必要,只存在于国家法而不存在于社会法。

作者认为私法是含有经国家承认和保护的意义的,故而与围棋的法、扑斗的法不同,是具有国法性质的。

美浓部达吉将国家法做了如下的区分。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研究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研究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研究私法与公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私法是指调整个体利益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公法则是指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的热门议题之一,本文将围绕这个主题展开探讨。

首先,私法与公法的关系可以从它们的适用范围来理解。

私法主要适用于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到私人财产、合同、侵权等方面。

而公法则适用于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等方面。

私法与公法在适用范围上有明显的区分,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并非割裂的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

其次,私法与公法的关系可以从二者的目的与效果来考察。

私法是以保护个体利益为目的,通过调整私人关系来保障人们的权益。

而公法则以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公正为目的,通过调整公共关系来实现国家的管理与监督。

私法与公法虽然各自追求不同的目标,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又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

私法的稳定运行需要有公法作为基础保障,而公法的实施也需要私法的支撑,二者密不可分。

再次,私法与公法的关系还可以从二者的法律规则上进行分析。

私法是以民法典、商法典等为代表的法律规则体系,其重点在于规范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而公法则由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构成,其重点在于规范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与公法的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衔接、相互贯通。

比如,在合同领域,私法确保了个体之间的交易安全和自愿原则的实现,而公法则提供了合同执行和纠纷解决的监督机制。

私法与公法的规则互为补充,协同作用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发展。

最后,私法与公法的关系还可以从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互动与影响来观察。

在诉讼过程中,私法与公法的规则同样相互作用。

私法的规则帮助个体维权,而公法的规则则保障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私法和公法的规则来裁决案件,同时也需要考虑二者之间的法律平衡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私法与公法的互动使得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合理,同时也推动了法律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法律基本知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基本知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基本知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什么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它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通过调整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私人之间的关系,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律系统。

公法和私法在其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法律地位和性质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

本文将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别进行探讨。

一、公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特点如下:1. 适用范围: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公民以及与国家利益相关的法律关系。

2. 调整对象:公法侧重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3. 法律地位:在法律体系中,公法地位高于私法,具有强制性和优先适用性。

4. 法律性质:公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义务,限制了政策和行政行为的界限。

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律、刑法律和国际法律等。

二、私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私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特点如下:1. 适用范围:私法适用于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私人法律关系。

2. 调整对象:私法侧重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合同关系、侵权责任等。

3. 法律地位:相对于公法,私法地位较低,但在保护个人权益和规范民事行为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4. 法律性质:私法规定了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私人财产权利和个人尊严等。

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家庭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三、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关系尽管公法和私法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法律地位和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但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隔离的。

在实际法律实践中,两者常常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1. 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公法和私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重叠,例如,国家机关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既受公法规范,也受到私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衔接:公法和私法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例如,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而行政法、民法等细分领域的法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具体关系。

公司法作业题参考答案

公司法作业题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1次平时作业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公司: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以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而成为另一法律实体的所有者和债权人。

6、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即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是指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

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8、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

9、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

10、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每小题1分,共30分)1.公司的营利性也称之为(B)。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是法律学中最基本的两大分支,是法律学习和研究的基础。

公法指的是以国家、政府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治理、公共利益等问题。

私法则是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问题。

以下将分别从定义、特征、适用范围、关系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定义公法:公法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治理、公共利益等问题。

公法是以国家、政府、公民之间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私法:私法是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主题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问题。

私法是以个人、家庭、公司、社团等私人组织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二、特征公法:公法以国家为主导,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统一、稳定和长治久安而制定的规范。

公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实施,其规则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公法体现国家的权威与统治,因此公法具有优先地位和重要性。

私法:私法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主题,关注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

私法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自愿行为所形成的合同和财产关系等。

私法是侧重于个人自由、平等、和谐的规范,因此,私法偏重于协调双方的权利与利益。

三、适用范围公法:公法适用于国家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方面的管理与治理。

公法规范的对象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公民等公共利益的相关方面。

私法:私法适用于民事纠纷、财产和人身关系等私人领域。

私法规范的对象是个人、家庭、公司、组织等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

四、关系公法与私法是两大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也有一些联系。

公法是私法的基础和前提,私法又反过来影响公法。

例如,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财产权利也是公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公法与私法同属法律范畴,因此也存在一些交叉的部分,如行政法和民事法之间的交叉点就包括了很多文书、证明的有效性、数据隐私等问题,实际上公法和私法以及有关的规则与标准之间都存在着某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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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
从公法和私法的关系看公司法
的性质和地位
Ξ
郑玉敏
(沈阳工程学院,辽宁沈阳110000)
[摘 要] 把法律划分成公法和私法是传统法律的划分方法。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综合和系统发展,随着国家经济管理
职能的加强,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趋势。

公司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化的私法,因此不能明确地把公司法归入公法或私法,应根据法对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归入多个法律部门。

[关键词] 公法;公法;公司法;公法化了的私法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2004)02—0016—02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划分,市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之间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和外来民之间的法律。

前者称私法,后者称公法,后来者以此为基础,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一般认为,凡主体一方是国家或是涉及国家利益的法律为公法;凡主体之间关系是平等的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因此,人们一般把宪法、刑法、行政法划归公法的范畴;把民法、商法等划归私法的范畴,公司法是传统商法的一部分,自然应属于私法。

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最大意义在于承认私法是平等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性的法律,私法领域是排斥国家公权干涉的领域。

因此,有利于鼓励市场主体在私法领域的自由竞争,平等交易,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进步。

但是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不断破坏和损害竞争,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私法无力反对垄断现象,因此必须由国家依法对经济进行干预。

公权力进入了传统的私法领域,在法律领域就逐步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公司法是典型的公法化的私法,具体表现在:
一、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对公司组织活动的干预
从各国公司法的内容看,无一例外地都规定了国家认可的公司类型、各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司设立的程序、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等。

通过对公司法律地位的确认,特别是通过对公司股东财产责
任的确认来规范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的活动,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国家对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干预,目的是防止对安全交易和公平交易的损害。

我国公司法中国家有关机关对股份公司设立和股票上市的审批,更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公司组织的监管。

二、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强制性规范体现公法特征,任意性规范体现私法特征。

公司法作为一种组织法,具有鲜明的管理性,因此有许多强制性规范,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法中的各种主体(公司股东、董事等)依法活动以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司法同时也有许多任意性规范,也体现股东和公司的意愿,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由处分,体现经济自由和平等交易。

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并存,表明公司法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

三、公司法中法律责任的综合性
违反公司法,行为人既要承担私法上的民事责任,又要承担公法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就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单独而言,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性质都是单一的,或者是单一的民事责任,或者是单一的刑事责任。

而公司法中的法律责任形式则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由三种责任形式,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组成。

这主要是因(下转第23页)
6
1Ξ[收稿日期]2004-03-09
[作者简介]郑玉敏(1965-),女,沈阳工程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因公司合并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诉讼几乎没有。

31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公平的保护。

根据公平的原则,债权人的利益应得到平等的保护,但我国目前的公司合并中注重大债权人的保护,例如告知义务、异议权的行使往往只限于对大债权人进行。

而一般债权人则并无知悉权,也无异议权,形成对债权人不平等的保护。

另一方面过分地保护大债权人的利益,与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原则不协调。

大债权人利益甚至超过股东,混淆了债权人与股东的地位,不利于兼顾合并中公司利益与公司合并的效率。

(二)完善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对策
11完善立法,为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要依照适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合理平衡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与公司利益、合并效率,合理设计债权人保护程序。

首先,合理确定债权人保护程序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实情况,鉴于合并中解散公司债权人所受影响大于存续公司债权人,可以确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仅适用于解散公司的债权人。

第二,适当简化保护程序,特别是简化告知程序,我国目前立法采取通知和告知双重作法,对债权人实行双重保护。

对于公告,不仅要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而且要公告三次,这样无形增加了合并的工作量。

可以考虑针对不同公司采取不同的告知方法,一般企业选择通知与公告之一,而上市公司则采取公告形式。

第三,合理确定债权人异议的条件和效力。

对债权人异议的成立、公司清偿与担保的承担,规定一定的要件,债权人与公司就是否清偿及提供担保达不成一致时,可由法院进行裁决,以防止债权人滥用异议权,对其债权未受影响的合并提出异议。

同时,不赋予债权人异议的阻止、否决合并的效力,但要明确公司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未对债权人清偿或担保时进行合并的法律后果。

第四,进一步强化合并中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以为合并中的债权人提供最根本的利益保证。

21严格执法,依照法律规范公司的合并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企业要依法经营,完善内部机制,对债权人利益负责。

国家应对合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对合并中不实施保护债权人程序、合并后不承担、不清偿消灭公司债务的以及合并中的欺诈行为,要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追究责任。

加大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有序的环境。


[责任编辑:一然]
(上接第16页)为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它所调整的关系并不都是私法,具有较浓厚的公法因素。

对此类法律义务的违反,不仅仅产生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由于公权力的介入,还产生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对公司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还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就是以其责任的综合法,来适应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及主体违反法律义务情节的多样性。

采取多种责任形式,维护公司法所确认的社会经济秩序。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由于现代社会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法律出现了综合化和社会化的现象,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现代社会的法律已无法明确地划分为公法或私法;现代法律都体现了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特征和性质,公司法是典型的公法化了的私法。

作为公法化了的私法的公司法,自然包含着各种法律关系,首先公司是最基本的商事主体,应该属于商法的组成“部分”;其次,公司法中的法人资格和地位规定直接源于民法中的法人权理论,代理制度等,侵权赔偿制度都在公司法中也有所反映,因此,公司法与民法紧密相联;再次,公司法作为管理公司之法,最鲜明地体现出经济法的管理性特征,因此,从性质上说,公司法与经济法的联系至为密切。

由于理论界公认民商合一,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公司法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

实际上,硬把公司法归于一个法律部门的看法并不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趋势。

既然我们已无法确切把某一部门法归于公法或私法,也就表明法的部门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当然也就没有必要非得把某一法规硬归入到某一部门法中去,更何况法的部门的划分本来就是人的一种主观活动。

我们当然可以从多个角度去认识和把握公司法的地位。

作为规定商事主体最重要的法律,公司法当然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门,但是公司法涉及国有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把公司法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制度,也是我国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了。

由此可见,现代的法律已不能明确地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了,也没有必要非得把一法规硬归入到某一部门法了。

民商法有民商法的企业制度,经济法有经济法的企业制度,公司是一种最重要的商主体,但是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又只能是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经从罗马时代对法的部门的在划分变成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的基本认识和理念。

公私法有别之理念,有利于对国家介入或不介入、应当介入或不应当介入之经济关系,分别优化调整。

实践中因为公法和私法之不能明确划分,所以许多法规已难以明确地归入公法或私法,因此,作为公法化了的私法的公司法,应根据法对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归入多个法律部门。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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