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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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在法学中,公法和私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学概念。

它们代表了法律领域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制度。

公法和私法之间存在着区别与联系,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深入探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一、公法与私法的区别1. 定义不同公法是指调整公共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公共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共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等。

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

私法是指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权益的保护等。

私法主要关注私人之间的自由行为,强调个体意识和自主意愿,旨在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

2. 目的不同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法通过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为,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公法中的法律规范通常具有强制力和优先性,违反公法规定的行为会受到处罚和追责。

私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私人利益。

私法通过规范个人之间的行为和交易,维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益。

私法中的法律规范通常以契约为基础,依据合同自愿原则,保障个体的自主意愿和交易自由。

3. 主体不同公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公共机构,国家行使公法权力的行为属于公法行为。

公法关系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具有国际性和全局性的特点。

公法范围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

私法的主体是个人和私人组织,私人之间的合同和交易属于私法行为。

私法关系是以个体之间的权益为基础,具有私人性和特定性的特点。

私法范围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家庭法等。

二、公法与私法的联系尽管公法和私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和互动。

1. 互为基础公法和私法是法律体系的两个主要支柱,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律的基础。

公法与私法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很多法律问题既涉及公法又涉及私法,需要综合运用两者的法律规范。

2. 相互渗透公法和私法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相互渗透的现象。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公法与私法是法律学中的两大基本分支,它们分别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则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公法与私法的概念、特点、区别、联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法的概念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民法中的公法部分等。

公法的主要特点是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和权利义务平衡。

二、私法的概念私法是指规范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私法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私法的主要特点是自愿性、个性化、私人性和权利义务对等。

三、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公法和私法有很多不同的特点。

1. 强制性与自愿性公法是强制性的,而私法是自愿性的。

公法规范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强制力,必须遵守。

而私法规范的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双方必须自愿达成协议。

2. 统一性与个性化公法是统一性的,而私法是个性化的。

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具有统一性。

而私法则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规定。

3. 公共性与私人性公法具有公共性,私法具有私人性。

公法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而私法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人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利益。

4. 权利义务平衡与权利义务对等公法和私法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也有所不同。

公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

而私法则要求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对等。

四、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和私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关系的不同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国家机关、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而私法则是为了维护个人的私人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利益。

2. 法律规则的不同公法和私法的法律规则也有所不同。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公法与私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它们是法律制度的基石。

公法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则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定义、特征、区别等方面深入探讨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一、公法的定义与特征公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公法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

1. 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公法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国家权力机关是公法的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2. 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国家利益是公法的核心。

国家利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利等方面。

3. 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公法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即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公法的规范。

公法的规范也是统一的,即全国范围内的公法规范是一致的。

二、私法的定义与特征私法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个人、家庭、团体等私人行为的法律规范。

私法的主要特征是以个人、家庭、团体等私人为中心,以私人利益为导向,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

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1. 以私人为中心私法是以私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私人是私法的主体。

私人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等。

2. 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私人利益是私法的核心。

私人利益包括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等方面。

3. 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私法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即私人可以自由选择私法的规范,私法规范也是多样的,可以根据私人的不同需求进行调整。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不同公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私法的主体是私人。

2. 关系不同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原创版】目录一、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与区别1.公法的定义与特点2.私法的定义与特点3.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二、我国公法的分类1.宪法2.行政法3.刑法4.经济法5.其他公法法律三、我国私法的分类1.民法2.商法3.担保法4.公司法5.其他私法法律正文一、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与区别公法和私法是法律领域的基本分类。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公法通常由国家机构制定和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私法主要涉及个人和组织之间的权益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

私法的执行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遵守和协商解决。

2.公法的定义与特点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国家机构组织和管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福利等方面。

公法的特点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力、公共利益导向、普遍适用性等。

3.私法的定义与特点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合同关系等方面。

私法的特点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对性、平等性、赔偿性等。

4.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和私法的主要区别在于保护对象、调整范围和实施方式等方面。

公法主要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实施方式主要依赖国家强制力。

私法主要保护私人利益,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实施方式主要依赖当事人的自愿遵守和协商解决。

二、我国公法的分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管理活动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行为、责任等方面。

3.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经济法经济法是规范国民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企业组织、合同、市场竞争等方面。

5.其他公法法律其他公法法律包括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军事法等。

三、我国私法的分类1.民法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等方面。

公法私法划分的标准及意义

公法私法划分的标准及意义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及意义如下:
一、划分标准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在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具体来说,公法是调整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而私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

二、划分意义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可以更加清晰地梳理出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分,有助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

2. 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助于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为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依据。

3. 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清晰的范畴和研究对象,有助于推动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

4. 指导法律实践: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不仅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指导,有助于法律实践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对于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和指导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法与私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公法与私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公法与私法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公法1. 公法的概念公法是指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国际法、刑法等。

公法规范关系到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以国家和国家机构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2. 公法的特点公法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国家机构为主体:公法关系到国家机构的设立、职权范围、行使程序等方面;(2)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公法规范的对象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3)具有强制性:公法规范具有强制执行力,国家机构对违反公法规范的行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4)具有相对性:公法往往具有相对性,即国家机构作为一方,对公民具有一定的支配性。

3. 公法的主要内容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国际法、刑法等。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职权范围、人权保障等内容;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行使、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内容;财政法规定了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税收、财政预算等内容;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国际组织的运行规则;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和预防措施。

4. 公法的适用范围公法是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规范体系,适用范围主要是国家机构和公民、国家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规范的对象多是国家机构的设立、职权行使和行为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私法1. 私法的概念私法是指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家庭法等。

私法规范关系到个人、法人之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核心,以个人和组织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2. 私法的特点私法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私人为主体:私法关系到个人、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私法规范以个人和法人的权益保护为核心,其目的是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3)具有自愿性:私法规范往往具有自愿性,即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变更多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协商达成;(4)具有绝对性:私法往往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对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性。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是法学中的两个基本分支,它们之间的区分主要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的对象。

以下是公法和私法的主要区分标准:
1.法律关系的性质:
-公法:公法是指涉及国家、政府和公共组织与个人、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公共机构的职能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典型的公法领域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私法是指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法人(如公司)之间的关系。

私法规定了私人权利、财产权、契约、家庭关系等。

典型的私法领域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财产法等。

2.法律主体的性质:
-公法:公法关注的是公共机构和国家行为。

它涉及政府、行政机关、法院等公共主体。

-私法:私法关注的是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个人、家庭、公司等。

3.法律责任的对象:
-公法:公法通常涉及对违法行为的公共机构的追究责任,例如刑法中的刑事责任。

-私法:私法通常关注个体之间的责任,包括合同履行责任、侵权责任等。

4.法律争端的解决方式:
-公法:公法争端通常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解决,刑事案件由刑事司法系统处理。

-私法:私法争端通常由民事法庭或仲裁机构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领域之间并非完全孤立,有时会存在重叠。

例如,行政合同可能涉及公法和私法的交叉,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可能需要同时考虑公法和私法的原则。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是法律学中最基本的两大分支,是法律学习和研究的基础。

公法指的是以国家、政府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治理、公共利益等问题。

私法则是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问题。

以下将分别从定义、特征、适用范围、关系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定义公法:公法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治理、公共利益等问题。

公法是以国家、政府、公民之间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私法:私法是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主题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问题。

私法是以个人、家庭、公司、社团等私人组织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二、特征公法:公法以国家为主导,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统一、稳定和长治久安而制定的规范。

公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实施,其规则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公法体现国家的权威与统治,因此公法具有优先地位和重要性。

私法:私法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主题,关注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

私法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自愿行为所形成的合同和财产关系等。

私法是侧重于个人自由、平等、和谐的规范,因此,私法偏重于协调双方的权利与利益。

三、适用范围公法:公法适用于国家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方面的管理与治理。

公法规范的对象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公民等公共利益的相关方面。

私法:私法适用于民事纠纷、财产和人身关系等私人领域。

私法规范的对象是个人、家庭、公司、组织等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

四、关系公法与私法是两大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也有一些联系。

公法是私法的基础和前提,私法又反过来影响公法。

例如,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财产权利也是公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公法与私法同属法律范畴,因此也存在一些交叉的部分,如行政法和民事法之间的交叉点就包括了很多文书、证明的有效性、数据隐私等问题,实际上公法和私法以及有关的规则与标准之间都存在着某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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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也存在缺陷,其一,在私法中也 存在某种隶属关系,反过来在公法中也存 在平等关系。前者,如亲属法中就存在隶 属关系,公司法和社团法中公司或社团与 其成员的关系也具有一定的隶属性;后者 ,如联邦制国家州与州的公法关系就存在 平等性。其二,传统国际法虽然属于公法 ,但本质上却是享有平等地位的国家之间 的法。
拉伦茨反对利益说。 其一,私法不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 往往也同时保护公共利益; 其二,虽然公法通常涉及公共利益, 但同样也适当地照顾个人利益; 其三,无论公法和私法,其宗旨都不 仅仅在于促进或保护某些公共利益或个人 利益,而在于适当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创造正义和公正的局面。
2、意思说。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之差异 上看,公法关系是权力者与服从者间的关 系,私法关系是对等者间的关系的学说。 所以,该说主张,公法所规律的意思为权 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律的意思 为对等者的意思,故称之为"意思说"。
第四,私法规范对公法关系的适用。公 法上纯粹以财产价值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可以适用私法关于财产关系的制度。 例如,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保证金、 代为清偿、担保物权、延期利息、无因 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又如,刑法追诉 时效与民法诉讼时效的通用。
第五,公法和私法的转换。即原本由公法规范 的关系,在加上某项法律原因后,便转变为私 法关系。 (1)公法上债务之履行,例如,在税法中 ,国家享有的税款征收权为公权,但是在纳税人 履行其纳税义务后,国家便享有该项税金的所有 权,从而发生公权因义务的履行而转换为私权。 (2)公法上取得物权的权力的行使,如土 地征收权的行使,产生国有土地所有权。 (3)为清偿公法上的债权而查封、扣押义 务人财产的行为,如《税收征管法》第38条 。
3、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 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 “权利推定”的逻辑。 4、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 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 ”的原则。 5、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 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三、公法与私法的异同
(一)共同性 1、二者在权利义务的内容和种类上具有 一定的共同性。例如,公法上也有所有权、 担保权(如税收优先权),债权(税收债权 )。公法上的参政权与私法上公司股东以股 东身份参与公司事务管理权,也具有相同性 质。
2、是体现不同正义理念的需要。 法的理念是正义,正义中有按照人的 存在价值来区别对待的"分配的正义"和使 所有人的利害都按照人头来平均对待的"平 均的正义"之区分。前者调整人们之间的上 下勋位秩序,后者赋予所有人的对等关系 以价值。 公法体现的是分配的正义,私法体现 的是平均的正义。
3、是区分诉讼程序和法院管辖的需要。 近代以来,法院将案件分类为刑事、行 政和民事三类进行裁判管辖的技术就是以公 法和私法的划分为现实前提的。 有些国家有行政法院与私法法院之分, 它划分公私法也是为了划分这两种法院的管 辖权。例如德国,某种案件,如属于公法关 系就由行政法院来审理,属于私法关系就由 普通法院来审理。
(2)效果差异。 第一,同为个人之间的行为,公法所 规范者为一律为事实上的行为,私法所规 范者则多为法律行为。如买卖枪支弹药的 行为,公法禁止实施该行为本身,私法则 不允许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第二,公法上禁止的行为,本质上是 行为人对国家负有的不实施该行为的义务 ,违反之,应对国家承担相应的责任。至 于该行为在私法上的效果,则应由私法标 准判断。例如,禁止公务员经商。
第五,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在规范目 的与效果上有差异。 (1)目的差异。私法以维持个人相互 间之法律秩序为目的,公法以使国家生活 或社会生活的秩序在事实上增进福祉或不 受妨害为目的。
例如,《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 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 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二)特殊性 第一,公法上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公 法为团体法,公法关系是团体与其构成分 子间的关系,因此双方的利益是共同的。 而在私法方面,除了公司法、其他私法人 法、亲属法和家族法外,在典型的私法关 系即对等的私人关系中,权利人和义务人 的利益是相互反对的利害关系,因此权利 和义务也是完全相反的观念。
2、二者的法律事实具有共通性。 如人的年龄、出生、死亡、住所以及期 间、时效对于公法和私法均可适用。 公法上也有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别。 公法上也存在“公法上的契约”及“公 法上的代理”(强制拍卖处分)等观念。
3、二者在主体、客体及营业方面的共 通性。例如公法上的公法人、公物、公企业 在一定程度内也由私法进行规范,而私法上 的私法人、私物、私企业在一定程度内也由 公法进行规范。 此外,公益和私益的区别绝不是与公法 和私法的范围相一致,有时公法以私益为主 要目的,有时私法以公益为主要目的。
第二,普通法系就不崇尚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但英国、英美法国家的市场经济并未受到影响 ,发展反而十分强劲。 第三,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价值越来越小。20 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自由 放任的经济发展模式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国 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在立法上亦干预经济,出 现了所谓的“私法的公法化”或所谓的“法的社 会化”,在经济、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形 成了与私法的相互交错,从而出现了作为中间领 域的新型经济法和所谓社会法,如反垄断法、证 券交易法、社会保险法、环境保护法等。
3、主体说。主体说是大陆法系国家尤 其是德国当今流行的通说。如果某一方当 事人是以公权主体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 那么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畴;不符 合这一条件的都属于私法范畴。 主体说避免了利益说和意思说的缺陷 ,但该说仍然存在不足,即实践中难以判 断在什么时候主体行使的是公权而且其行 使的方式足以表明它是在以公权主体身份 参与法律关系。
第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在某些资 本主义国家于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产生、 存在和发展的法现象,到了垄断资本主义 时期,确实出现了法的社会化现象,但这 只是意味着国家对发达的相互交错的“私 权利”的适度干预,目的在于保障“私权 利”的更好发展,这同专制主义国家不承 认和压抑“私权利”的发展是有本质区别 的。这并不意味着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必要 性减少了。
(二)反对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 1、分析法学派。奥斯汀认为,一切法 都是主权者的命令,所以所有的法都是一 个权力与服从关系,没有平等主体之间的 关系,私法也是权力者的命令。因此分析 法学派也是反对划分公私法的。
2、纯粹法学派(即以凯尔森为首的 新分析法学派)。他们认为,国家与人民 的关系也是权利平等关系而不是权力与服 从的关系,就是说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和个 人与个人的关系一样,也是一种权利义务 平等的关系,因此用不着划分公私法。
第三,我国有两千年的封建传统,私法 观念淡薄,新中国建立后又实行高度集中地 计划经济,强调一大二公,这些传统观念与 社会背景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 入。因而,需要区分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 私权利,树立私权优先的观念。
(四)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 1、利益说。也称目的说。古罗马 的乌尔比安最早依此说将公法和私法加以 区分。根据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 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 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 主要涉及公共利益的是公法,主要涉及私 人利益的是私法。
二、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1、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 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 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 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 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 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 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
第三,公法的国家公权具有强制力。 即在国家与人民的公法关系中,对于公法 上的违反义务,国家作为权利人可以自己 的强制力去强制制裁。对于不履行公法上 义务的人民也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而在私法关系中,当事人一方违反义 务或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 法院给予其制裁或强制其履行。
第四,公法上的公民权利有特殊的保 护方法。公法上公民享有的公权,除法律 特别规定外,一般都不能根据民事诉讼去 请求保护,只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 讼。 而一切私权,权利人都可提起民事诉 讼对之加以保护。
公法与私法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乃是人类社会 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 德国学者基尔克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 ,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认为,公法和私 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不是一种法律部门 的划分,而是一种法学上的划分。
2、肯定论。 第一,不能把列宁反对社会主义国家划 分公法和私法的论断作绝对化的理解。列宁 这一论断是在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前讲的,当 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此体制下政企 不分,政府的触角伸向经济活动的每一个角 落,一切经济活动和关系都自然带上了“公 ”的痕迹。因此,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乃在情理之中。何况,列宁的话的中文译文 本身是有误的,其中关键的“私的”一词被 误译为“私法”。
第二,公法的国家行为具有公定力。 即在公法关系上,国家具有优越的意思力 ,其意思行为有决定该关系的权力,这种 行为在有正当权限的机关取消或确认无效 之前是推定为合法的行为,作为相对人的 人民不得否定其效力。 而在私法关系上,当事人双方的意思 具有对等的效力,如果双方的意思不能一 致,任何一方的意思都不能超越另一方意 思而有单方的确定力。
(三)我国关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讨论 1、反对论。第一,公法和私法划分是 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相联系的,而社会主义 法所建立的基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核心 的。而社会主义法是同私有制水火不相容的 。这种观点的经典依据是列宁在十月革命胜 利后苏联制定民法时曾说:“我们不承认任 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 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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