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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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在法学中,公法和私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学概念。

它们代表了法律领域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制度。

公法和私法之间存在着区别与联系,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深入探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一、公法与私法的区别1. 定义不同公法是指调整公共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公共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共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等。

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

私法是指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权益的保护等。

私法主要关注私人之间的自由行为,强调个体意识和自主意愿,旨在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

2. 目的不同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法通过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为,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公法中的法律规范通常具有强制力和优先性,违反公法规定的行为会受到处罚和追责。

私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私人利益。

私法通过规范个人之间的行为和交易,维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益。

私法中的法律规范通常以契约为基础,依据合同自愿原则,保障个体的自主意愿和交易自由。

3. 主体不同公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公共机构,国家行使公法权力的行为属于公法行为。

公法关系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具有国际性和全局性的特点。

公法范围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

私法的主体是个人和私人组织,私人之间的合同和交易属于私法行为。

私法关系是以个体之间的权益为基础,具有私人性和特定性的特点。

私法范围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家庭法等。

二、公法与私法的联系尽管公法和私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和互动。

1. 互为基础公法和私法是法律体系的两个主要支柱,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律的基础。

公法与私法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很多法律问题既涉及公法又涉及私法,需要综合运用两者的法律规范。

2. 相互渗透公法和私法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相互渗透的现象。

私法与公法领域的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私法与公法领域的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私法与公法领域的法律规制比较研究私法与公法是法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规制领域。

私法主要涉及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公法则涉及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对私法与公法领域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

首先,私法与公法在对象上有本质的区别。

私法的对象是个体,即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主要规定了个人生活、财产权益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例如,合同法、侵权法等都属于私法范畴。

而公法的对象是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主要规范了政府行为、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例如,宪法、行政法等都属于公法范畴。

其次,私法与公法在性质上也存在不同之处。

私法是较为自由和平等的法律规制,注重保护个体的私人权益。

私法侧重于个体的自由意志和契约精神,以维护个体的自主权利为核心。

私法关注的是私人领域的秩序和法律关系,追求平等和公正。

而公法则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规制,主要以国家的意志和公共利益为导向。

公法关注的是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国家权力的行使,以维护国家权威和社会秩序为目标。

此外,私法与公法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区别。

私法一般由商事法院或民事法院负责审理,适用的程序比较灵活,注重保护个体的权益。

私法多数以合同为基础,注重协商一致和个案解决。

而公法则由行政法院或行政机关负责审理,适用的程序比较严格,注重行政程序和公共利益。

公法多数以法令和法规为基础,注重法律和行政机构的权威。

此外,在法律责任与制裁上,私法与公法也有所差异。

私法主要通过经济赔偿和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制裁违法行为,目的是恢复被侵害个体的合法权益。

私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以损害赔偿为中心,以恢复个体的利益为目标。

而公法则主要通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方式来制裁违法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以行政制裁和刑罚为中心,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权益为目标。

综上所述,私法与公法在对象、性质、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私法注重保护个体的私人权益,关注私人领域的自由和平等;而公法则注重国家的权力行使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公法与私法是法律学中的两大基本分支,它们分别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则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公法与私法的概念、特点、区别、联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法的概念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民法中的公法部分等。

公法的主要特点是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和权利义务平衡。

二、私法的概念私法是指规范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私法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私法的主要特点是自愿性、个性化、私人性和权利义务对等。

三、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公法和私法有很多不同的特点。

1. 强制性与自愿性公法是强制性的,而私法是自愿性的。

公法规范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强制力,必须遵守。

而私法规范的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双方必须自愿达成协议。

2. 统一性与个性化公法是统一性的,而私法是个性化的。

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具有统一性。

而私法则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规定。

3. 公共性与私人性公法具有公共性,私法具有私人性。

公法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而私法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人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利益。

4. 权利义务平衡与权利义务对等公法和私法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也有所不同。

公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

而私法则要求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对等。

四、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和私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关系的不同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国家机关、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而私法则是为了维护个人的私人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利益。

2. 法律规则的不同公法和私法的法律规则也有所不同。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公法与私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它们是法律制度的基石。

公法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则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定义、特征、区别等方面深入探讨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一、公法的定义与特征公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公法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

1. 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公法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国家权力机关是公法的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2. 以国家利益为导向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国家利益是公法的核心。

国家利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利等方面。

3. 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公法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即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公法的规范。

公法的规范也是统一的,即全国范围内的公法规范是一致的。

二、私法的定义与特征私法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个人、家庭、团体等私人行为的法律规范。

私法的主要特征是以个人、家庭、团体等私人为中心,以私人利益为导向,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

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1. 以私人为中心私法是以私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私人是私法的主体。

私人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等。

2. 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私法是以私人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私人利益是私法的核心。

私人利益包括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等方面。

3. 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私法具有自由性和多样性,即私人可以自由选择私法的规范,私法规范也是多样的,可以根据私人的不同需求进行调整。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不同公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私法的主体是私人。

2. 关系不同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研究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研究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研究私法与公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私法是指调整个体利益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公法则是指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的热门议题之一,本文将围绕这个主题展开探讨。

首先,私法与公法的关系可以从它们的适用范围来理解。

私法主要适用于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到私人财产、合同、侵权等方面。

而公法则适用于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等方面。

私法与公法在适用范围上有明显的区分,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并非割裂的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

其次,私法与公法的关系可以从二者的目的与效果来考察。

私法是以保护个体利益为目的,通过调整私人关系来保障人们的权益。

而公法则以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公正为目的,通过调整公共关系来实现国家的管理与监督。

私法与公法虽然各自追求不同的目标,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又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

私法的稳定运行需要有公法作为基础保障,而公法的实施也需要私法的支撑,二者密不可分。

再次,私法与公法的关系还可以从二者的法律规则上进行分析。

私法是以民法典、商法典等为代表的法律规则体系,其重点在于规范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而公法则由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构成,其重点在于规范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与公法的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衔接、相互贯通。

比如,在合同领域,私法确保了个体之间的交易安全和自愿原则的实现,而公法则提供了合同执行和纠纷解决的监督机制。

私法与公法的规则互为补充,协同作用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发展。

最后,私法与公法的关系还可以从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互动与影响来观察。

在诉讼过程中,私法与公法的规则同样相互作用。

私法的规则帮助个体维权,而公法的规则则保障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私法和公法的规则来裁决案件,同时也需要考虑二者之间的法律平衡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私法与公法的互动使得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合理,同时也推动了法律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是法学中的两个基本分支,它们之间的区分主要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的对象。

以下是公法和私法的主要区分标准:
1.法律关系的性质:
-公法:公法是指涉及国家、政府和公共组织与个人、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公共机构的职能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典型的公法领域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私法是指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法人(如公司)之间的关系。

私法规定了私人权利、财产权、契约、家庭关系等。

典型的私法领域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财产法等。

2.法律主体的性质:
-公法:公法关注的是公共机构和国家行为。

它涉及政府、行政机关、法院等公共主体。

-私法:私法关注的是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个人、家庭、公司等。

3.法律责任的对象:
-公法:公法通常涉及对违法行为的公共机构的追究责任,例如刑法中的刑事责任。

-私法:私法通常关注个体之间的责任,包括合同履行责任、侵权责任等。

4.法律争端的解决方式:
-公法:公法争端通常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解决,刑事案件由刑事司法系统处理。

-私法:私法争端通常由民事法庭或仲裁机构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领域之间并非完全孤立,有时会存在重叠。

例如,行政合同可能涉及公法和私法的交叉,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可能需要同时考虑公法和私法的原则。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

法律法规知识: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是法律学中最基本的两大分支,是法律学习和研究的基础。

公法指的是以国家、政府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治理、公共利益等问题。

私法则是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问题。

以下将分别从定义、特征、适用范围、关系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定义公法:公法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国家管理与治理、公共利益等问题。

公法是以国家、政府、公民之间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私法:私法是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主题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问题。

私法是以个人、家庭、公司、社团等私人组织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规范。

二、特征公法:公法以国家为主导,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统一、稳定和长治久安而制定的规范。

公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实施,其规则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公法体现国家的权威与统治,因此公法具有优先地位和重要性。

私法:私法以个人和私人关系为主题,关注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

私法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自愿行为所形成的合同和财产关系等。

私法是侧重于个人自由、平等、和谐的规范,因此,私法偏重于协调双方的权利与利益。

三、适用范围公法:公法适用于国家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方面的管理与治理。

公法规范的对象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公民等公共利益的相关方面。

私法:私法适用于民事纠纷、财产和人身关系等私人领域。

私法规范的对象是个人、家庭、公司、组织等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

四、关系公法与私法是两大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也有一些联系。

公法是私法的基础和前提,私法又反过来影响公法。

例如,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财产权利也是公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公法与私法同属法律范畴,因此也存在一些交叉的部分,如行政法和民事法之间的交叉点就包括了很多文书、证明的有效性、数据隐私等问题,实际上公法和私法以及有关的规则与标准之间都存在着某种联系。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与联系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与联系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与联系私法和公法是法律学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公法则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两者在法律适用的对象、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法律的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和联系。

首先,私法和公法在法律适用的对象上有所不同。

私法主要适用于私人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等。

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侧重保护个人的私人利益。

而公法则主要适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等。

公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益原则,强调国家的权力与个人的义务。

其次,私法和公法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存在区别。

私法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合同关系,个人在遵守合同的前提下享受相应的权益。

私法的特点是事前自愿、自治和乌合,即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达成合法协议。

而公法的法律关系则是基于国家的权力与个人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如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司法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等。

公法的特点是事后强制、专一和强制性,即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对个人行使监督和管理。

再次,私法和公法在法律的目的上也有所不同。

私法的目的是维护个人的利益和自由,通过保护私有财产权、维护契约自由等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私法追求的是个人的权益保护和自由发展。

而公法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权力和公共利益,通过调整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实现社会的管理与秩序的维护。

公法注重的是国家的权威和国家机构的合法行使。

尽管私法和公法在上述方面存在区别,但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

首先,私法和公法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都是社会管理和调整的手段。

私法和公法通过对具体的法律事实进行合法性和违法性的判断,保证法律秩序的实施。

其次,私法和公法之间的界限并非完全刚性,存在一些交叉和交织的法律关系。

比如,合同法既属于私法的范畴,也有一定的公法成分,如国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和干预。

再如,刑法既有私权的侵犯,也有公共利益的维护,因而既属于私法,又属于公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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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和私法的关系作者:龙卫球 (linli1984520@来源:中国大学生在线更新日期:2006-07-02一、认真对待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关系当今各国对整个法律材料所做的一个根本性的划分,几乎无一例外地就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1可以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也是首要的分类。

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

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

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

公法和私法基本划分之下,公法与私法在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司法机制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

在固有性质上,私法是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

它所强调的是平等与自治,直接维护个人利益。

与之相对的公法,则规定国家、被赋予公共权力的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与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自身的组织结构。

它所强调的是强制与服从,直接维护公共利益。

在调整方式上,私法通过广泛的授权性规定,最大程度地将民事权利的行使交由权利人自我决定,由权利人自享利益也自担风险。

当权利的行使有疑义时,基于“有疑义时为自由”的信念,维护权利人的选择自由。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要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救济的方式和程度,同时救济的形式也应当等同于权利本身的性质,救济一方权利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另一方的正当权利。

这种权利的自决性与救济的同质性,是私法的显著特征。

与之相对的公法,更多具有的是强制性、禁止性的规范。

它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分配各种利益与资源,保障公共秩序。

因此其规定更为细致,实体与程序都十分严格。

当权力的行使有疑问时,公法所强调的是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而相对方由于隶属关系,多数情况下只能服从。

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法会课加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维护秩序。

在争议的司法机制方面,公法与私法也有很大不同。

具体法律的适用以及各个不同法院部门之间的不同分工,都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区分界定为基础的。

4如欧洲大陆各国,私法争议通常在普通民事法院得到处理,而公法的争端则由普通行政法院管辖。

5有些国家还存在专门的宪法法院或特别行政法院,如社会法院和税务法院等。

即便在统一法院系统的国家,公法、私法审判也采用不同的规则。

总之,在公法和私法区分下,二者的意义是根本不同的。

如何充分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关系,因此就成为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立法的理念、法律的构成以及法律的实践。

我国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法律制度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二分,而是采取诸法一体体制,国家观念非常强大,私人的自决性受到压抑,私人主体性和私权得不到应有尊重。

清末法制改革,放弃诸法合体模式,学习西方法律制度,承认私法,承认公法和私法的二分,在此基础上重塑法律制度。

这种改革不只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变化,而也是一种法律思想上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不久即在经济生活领域全面推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否认公法和私法二分,民法名存实亡,这一时期的法律主要表现为以绝对国家主义或集体主义为观念基础的公法。

1979年以后,我国吸取历史教训,推行改革开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表现为逐渐推进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在法律生活中表现为逐渐恢复私法建设,不断出台有关民事单行法,1986年还颁布了《民法通则》,逐步孕育了公法和私法分立的雏形。

二、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源起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传统为当今各国普遍接受,并被视为立法科学中的常识,并非偶然。

这种划分传统是立法实践的历史的产物,也是立法实践的历史的选择。

公法与私法的传统划分,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公法与私法的传统划分,在法律技术方面,使立法获得了无以伦比的清晰性。

罗马权威法学家乌尔比安是公法、私法分立的观念创始者。

他以法律维护的利益为标准,将法律加以区分:涉及个人福利的法为私法,而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为公法。

6作为古代世界最完善、最发达的法律体系,公法、私法分立的理念和制度安排,是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最重要贡献之一。

然而,这种划分决不仅只具有形式上的体系划分意义。

其在本质上所反映的关于国家与个人决然对立的法律意识,体现出以法律维护个人利益空间的必要性和良苦用心。

只要有国家存在,就有国家与个人的对立,也就有个体利益被公权力侵害的可能,就有公、私法律体系划分的必要。

在第一层用意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明确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区分。

虽然这两者许多时候是统一的,但它们却必须适用不同的规则去实现。

公法、私法划分的观念和实践,根源于立法者注意到了利益的区分,并对不同的利益在法律上做出不同的调整,从而使法律制度在全部体系上既考虑了每个人的理由,又考虑到了个人与联合体(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

在第二层用意上,公、私法的划分还体现在两者的具体应用之中。

公法的规定,都是强行性的,不能由私人依自由意思任意变更与规避,所谓“公法不得为私人简约所变通”。

而私法规范则大多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并且私法还相当程度地将私人的意思上升至类似于法律的程度加以维护。

总之,公法和私法之区分,一经形成便体现出独特的魅力。

在社会价值方面,它使立法获得人性,使得国家法得以从国家利益这个容易掩盖个人利益的抽象概念里解放出来,在立法目标取向上既维护国家的稳定性,又能够时时不忘维护具体的个人利益!这是以往混合不分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做到的。

规则的混而不分会导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混同。

三、公法和私法区分的界标我们必须能够对公法和私法做出尽可能精确的区分,这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分类既然是公法和私法,所以对于任何法律材料,必须首先决定其归属于公法范畴还是私法范畴,然后才能够准确地加以规定或者适用。

应由公法规范的,错误地纳入私法规范,或者反过来将应纳入私法规范的错误地归入公法规范,都是严重的立法错位,前者将导致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虚化,后者则势必导致公权力侵蚀私人空间的危险。

(一)主要区分学说关于公法和私法区分,迄今为止比较权威的学说有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等。

71、利益说。

也称目的说。

古罗马的乌尔比安最早依此说将公法和私法加以区分。

根据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主要涉及公共利益的是公法,主要涉及私人利益的是私法。

后世批评者认为,在今天看来,这种学说具有难以应用的缺陷。

德国当代民法学家拉伦茨认为,今天看来利益说至少有以下不足:其一,私法不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往往也同时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在婚姻法,同时保护社会秩序,如婚姻和家庭等稳定的利益;在租赁法和劳动法,同时保护社会照顾的利益;在土地登记制度、私法关于形式方面的规定,同时保护交易安全的利益、法律关系的易于识别性和可证明性的利益、司法的利益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利益。

其二,虽然公法通常涉及公共利益,但同样也适当地照顾个人利益。

正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这一利益,法律才规定了每个人都有权在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其三,无论公法和私法,其宗旨都不仅仅在于促进或保护某些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而在于适当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创造正义和公正的局面。

8德国当代另外一位民法学家梅迪库斯也认为,在现代福利国家,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往往是不能互相分离的,“例如,被归属于私法范畴的婚姻制度和竞争制度,在本质上也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

与此相反,在属于公法范畴的社会照顾法或道路交通中,在很大程度上也涉及到私人利益。

”92、隶属说。

隶属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点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点则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该学说曾经在德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很长时间内处于主导地位。

该说也存在缺陷,批评者认为充其量只能说,私法中主要是平等关系,公法中主要是隶属关系,用平等关系或隶属关系有时无法最终界定公法和私法这两个概念。

理由是:其一,在私法中也存在某种隶属关系,反过来在公法中也存在平等关系。

前者,如亲属法中就存在隶属关系,公司法和社团法中公司或社团与其成员的关系也具有一定的隶属性;后者,如联邦制国家州与州的公法关系就存在平等性。

其二,传统国际法虽然属于公法,但本质上却是享有平等地位的国家之间的法。

103、主体说。

主体说是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当今流行的通说。

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是以公权主体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那么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畴;不符合这一条件的都属于私法范畴。

例如,享有公权的两个组织之间订立一项关系到它们行使公权的合同,那么它们就是在以公权主体的身份建立法律关系,该合同为公法合同;反之,如果公权机构不以公权主体身份进行购买或者承租等活动,建立的有关法律关系则属于私法。

主体说避免了利益说和隶属说的缺陷,但批评者认为,该说仍然具有其他不足。

例如,在主体说,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即难以判断在什么时候主体行使的是公权而且其行使的方式足以表明它是在以公权主体身份参与法律关系。

11日本目前盛行“生活关系说”,此说接近于主体说。

以法律规范的生活关系的不同发生方式为划分,凡作为国民自身资格而产生的生活关系,由私法调整,例如买卖、结婚、继承等,凡作为社会一份子资格而产生的生活关系,由公法调整,例如服兵役、纳税、任官等。

12中国《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采纳了所谓“平等主体关系说”,以此界定民法,可归入主体说。

4、其他学说。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其他区分学说。

例如,梅迪库斯建议采取另一个界定标准。

他认为,公法是关于受约束决定的法,而私法是关于自由决定的法。

但是拉伦茨认为,这个标准也不是令人满意的。

13中国台湾地区已故民法学者郑玉波先生提出理念说。

郑氏认为,公法和私法划分,不应只从法的概念上推求,而同时也应从法的理念上求之,符合亚里斯多得所谓“一般的正义”及“分配的正义”的法律,为公法,符合“平均的正义”的法律,为私法。

14不过,该学说难以操作,论证似乎也欠深入。

(二)关于公私法区分标准的简评上述任何一种区分学说,都或多或少是公式化的,并不能对现实存在的法律材料做出准确的描述,分清属于公法还是私法。

按照拉伦茨的说法,“在公法与私法之间,并不能用刀子把它们精确无误地切割开,就像我们用刀子把一只苹果切成两半一样。

”15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法和私法不存在区分,相反,二者之区分已经成为一种法治事实。

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大都是在公法和私法二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都是自觉地按照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进行着立法和司法。

所以,虽然不能提出一条关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清晰的标准,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的法律按照公私法划分的传统而存在,而且我们还必须把公私法分立作为现代法的一项原则加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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