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私法与经济法
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在法学中,公法和私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学概念。
它们代表了法律领域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制度。
公法和私法之间存在着区别与联系,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深入探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一、公法与私法的区别1. 定义不同公法是指调整公共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公共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共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等。
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
私法是指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权益的保护等。
私法主要关注私人之间的自由行为,强调个体意识和自主意愿,旨在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
2. 目的不同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法通过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为,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公法中的法律规范通常具有强制力和优先性,违反公法规定的行为会受到处罚和追责。
私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私人利益。
私法通过规范个人之间的行为和交易,维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益。
私法中的法律规范通常以契约为基础,依据合同自愿原则,保障个体的自主意愿和交易自由。
3. 主体不同公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公共机构,国家行使公法权力的行为属于公法行为。
公法关系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具有国际性和全局性的特点。
公法范围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
私法的主体是个人和私人组织,私人之间的合同和交易属于私法行为。
私法关系是以个体之间的权益为基础,具有私人性和特定性的特点。
私法范围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家庭法等。
二、公法与私法的联系尽管公法和私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和互动。
1. 互为基础公法和私法是法律体系的两个主要支柱,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律的基础。
公法与私法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很多法律问题既涉及公法又涉及私法,需要综合运用两者的法律规范。
2. 相互渗透公法和私法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相互渗透的现象。
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按照法律的性质分类公法与私法: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分类。
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则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公法关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而私法则侧重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私人关系的调解。
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例如民法中的物权法、债权法等;程序法则规定了法律适用的程序和方式,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前者确定了权利义务,后者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
按照法律的作用和范围分类国家法与地方法:国家法指的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
地方法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规范,如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等。
地方法在国家法框架内进行调整,针对地方特定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内部法与国际法:内部法是指在一国境内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国家内部的社会关系;国际法则规范国家间及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包括国际公约、条约等。
国际法与内部法存在一定的互动和协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遵守国际法的也要兼顾国内法的有效实施。
二、法的特殊分类除了上述的一般分类,法律在具体应用中还有一些特殊分类,这些分类依据法律的特定领域或目的进行划分:根据法律的适用对象分类普通法与特殊法:普通法是指适用于社会中所有人群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特殊法则是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人群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特殊法通常在普通法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或修订,以满足特定群体的需求。
根据法律的制定主体分类立法法与行政法:立法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立法法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而行政法则具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根据法律的实施范围分类强行法与任意法:强行法是指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如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的禁止条款;任意法则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的规则,如合同法中的合同条款的约定。
概述“三国法”的区别

概述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
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
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是: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具有国际性。
②.法律渊源有重合。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有趋势表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将占越来越大的比重。
③.法律作用相一致。
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作用都在于划分国家之间主权的效力范围。
④.部分原则制度一致。
二者有着很多一致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条约必须信守、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原则等等。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是:①.调整对象和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是以各主权国家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而国际私法则是以不同国家间的自然人、法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
②.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统一实体法数量不多,而且只在少数国家生效;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③.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法是国家间协议的产物,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国际私法主要是由一国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争议解决的方法不同。
国际公法上的争议,一般都是通过国家间的谈判、斡旋、国际调查、国际仲裁以及国际法院来解决,而国际私法上的争议属于民商事法律争议,其案件大都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解决。
(2)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主要是:①.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我国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原创版】目录一、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与区别1.公法的定义与特点2.私法的定义与特点3.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二、我国公法的分类1.宪法2.行政法3.刑法4.经济法5.其他公法法律三、我国私法的分类1.民法2.商法3.担保法4.公司法5.其他私法法律正文一、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与区别公法和私法是法律领域的基本分类。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公法通常由国家机构制定和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私法主要涉及个人和组织之间的权益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
私法的执行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遵守和协商解决。
2.公法的定义与特点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国家机构组织和管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福利等方面。
公法的特点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力、公共利益导向、普遍适用性等。
3.私法的定义与特点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合同关系等方面。
私法的特点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对性、平等性、赔偿性等。
4.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和私法的主要区别在于保护对象、调整范围和实施方式等方面。
公法主要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实施方式主要依赖国家强制力。
私法主要保护私人利益,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实施方式主要依赖当事人的自愿遵守和协商解决。
二、我国公法的分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管理活动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行为、责任等方面。
3.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经济法经济法是规范国民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企业组织、合同、市场竞争等方面。
5.其他公法法律其他公法法律包括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军事法等。
三、我国私法的分类1.民法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等方面。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是法学中的两个基本分支,它们之间的区分主要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的对象。
以下是公法和私法的主要区分标准:
1.法律关系的性质:
-公法:公法是指涉及国家、政府和公共组织与个人、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公共机构的职能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典型的公法领域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私法是指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法人(如公司)之间的关系。
私法规定了私人权利、财产权、契约、家庭关系等。
典型的私法领域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财产法等。
2.法律主体的性质:
-公法:公法关注的是公共机构和国家行为。
它涉及政府、行政机关、法院等公共主体。
-私法:私法关注的是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个人、家庭、公司等。
3.法律责任的对象:
-公法:公法通常涉及对违法行为的公共机构的追究责任,例如刑法中的刑事责任。
-私法:私法通常关注个体之间的责任,包括合同履行责任、侵权责任等。
4.法律争端的解决方式:
-公法:公法争端通常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解决,刑事案件由刑事司法系统处理。
-私法:私法争端通常由民事法庭或仲裁机构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领域之间并非完全孤立,有时会存在重叠。
例如,行政合同可能涉及公法和私法的交叉,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可能需要同时考虑公法和私法的原则。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包括(2篇)

第1篇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成立于1945年,总部位于荷兰海牙。
作为国际法的最高司法机构,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能是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并对某些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法、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等。
以下将详细阐述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内容。
一、国际法国际法是国际法院适用的首要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方面。
以下将分别介绍这三个方面的国际法。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等。
(2)国家责任: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包括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不履行国际义务、不当行为等。
(3)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其法律地位、组织结构、职能和责任等均由国际法规定。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冲突法:冲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冲突的规则,包括适用法律、法律适用原则等。
(2)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国家之间在司法领域内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
3.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条约和惯例。
(2)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等。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优先考虑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国际条约:1.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院适用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联合国组织、职能和原则。
2. 1949年《日内瓦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战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战争受难者、禁止使用某些武器等。
浅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浅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都是国际法的三大类,它们是学习国际法必不可少的三个方面,而且三者之间有着相互关联的关系,对它们深入理解还有比较分析也将对理解国际法有所帮助。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International public law)又称国际公共法,通常被叫做国际法的核心,是国家之间的联系的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建立公理,就是在国家之间的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的领域中进行的宽泛的扩展或抽象的授权。
是从行政、政治、法律、道德以及国际立法上出发进行促进、维护和发展国家间关系的和平法律基础。
国际公法研究对象是国家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间在这些关系中遵守的义务。
它是系统性的、实质性的、统一要求性的,是国家之间发展与维护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理和规范要求。
它主要包括国家组织间的法规性文本,以及国家间关系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际共同主义观点的发展,形成了国际关系的制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又称为国际私人法,指国家承认并规范各个国家之间因私往来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状况。
它是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特别是《联合国私法公约》的基础上,利用法的地位法的技巧和手段,对不同国家的司法权利义务的源、发生条件、表现形式和变更原则等方面的关系进行规定的法律规则,它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重点研究的内容有国际合同法、国际法律债务、国际人格权、国家责任、国际婚姻以及国际继承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结合而成的,即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结构性经济条件、贸易关系和贸易活动等法律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所属于的客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以及与这些权利义务有关的原则,都属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畴。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涉及了贸易清关、国际仲裁、外国投资、国际贸易问题、原产地规则、货币兑换货币及投资灌水等,在国际贸易法的实施过程中,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种具体化,关系到各种势力性的诉讼措施,成为国际交流和共同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西方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

第二节西方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法系是比较法学家依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
在大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形成和演进中,大陆法和英美法发挥了庞大的阻碍和推动作用,大国际法中的很多原那么、规那么、内容和体系就直接来源于其中。
直到今天,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仍然是现今国际社会中的强势法律体系,仍然对国际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慢慢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显现,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德法系、成文法系等。
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慢慢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由于初期英国的法律要紧以判例法的形式显现,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因此,英美法系又称为判例法系和一般法系。
在这两大法系形成和进展进程中,罗马法又发挥了直接和间接的阻碍作用。
一、罗马法及其对两大法系的阻碍(一)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数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成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其中,主若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先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livilis)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
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安(公元527-565年)即位的第二年就下令把罗马法予以系统化,并开始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前后发布了四部法律汇编:(1)《学说汇编》闻名法学家高作的片断;(2)《法学阶梯》(Institute),是一种法学教本;(3)《优士丁尼安法典》(Code),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4)“新律”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以后公布的敕令。
以上四种法律汇编,在公元十二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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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时代。
而把这种划分与经济法联系起来,则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我们面临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任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重新认识公法、私法划分的价值及其对经济法形成的影响。
一、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1.几种有代表性的见解关于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法学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一为利益说(目的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则为私法。
二为意思说(意志说),即以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管理服从关系的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则为私法。
三为主体说,即以规定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为公法,规定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的则为私法。
从上述学说中可以看出一定的共同性,这就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不需要国家公权力参与的关系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需要国家公权力参与的关系,于是产生了作为不同调整手段的公法、私法。
但上述任何一种学说都存在难以解决的某些问题。
比如说,作为私法的民法既维护个体利益,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作为公法的税法既维护国家利益,也要维护个体利益,因而利益说就不确切。
企业内部也有管理服从关系,国家机关之间也有平等关系,因而意思说就不全面。
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股东)参加的关系并非公法关系,同一级别的政府机关之间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发生的监督和制约关系并非私法关系,因而主体说就不严密。
2.可否按综合说来划分公法、私法综合上述各种学说,可否按照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给公法、私法的区分确定这样一个标准:公法关系属于国家管理的事务,其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私法关系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事务,其主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假如这种综合说能够吸收上述各种学说的合理性而又避免了它们的局限性,那么这个划分标准大体还是可行的。
至于有人以为公法是指公有制的事物,私法是指私有制的事物,那是一种常识上的误解。
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划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1.为什么重提公法、私法划分的问题过去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划分公法、私法的问题大都持否定的态度,或者采取回避的办法。
引经据典往往就是列宁1922年说过的一段话:“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民法。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是什么私人的东西。
”现在来看,当时的这种认识受到了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思想的影响。
可惜列宁去世太早,没有来得及深入研究社会社会的发展规律问题。
苏联的百科全书、法学著作众口一词地指责公法、私法的划分,认为那是资产阶级的观点,因此这个问题似乎已成公论。
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一定意义上确是模糊了法律的阶级性,但它有没有某些科学的成分呢?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逐步得到解放,实事求是地探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特别是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许多法律问题提出来了: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国家宏观调控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究竟应以什么作为基本结构?在此情况下,公法、私法划分的问题重新摆上了法学论坛。
2.必须承认区别,正确划分资本主义最单纯的因素是商品,马克思正是从商品开始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的。
一国法律制度的最单纯的因素是具体规范,而任何一个规范或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所以我们应当从公法、私法两类法律因素开始研究社会的法律结构。
(1)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不同性质的实体法予以调整。
实体法是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一般认为,前三类属于公法,后一类属于私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反映在上层建筑方面,成为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就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而言,凭借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为公法,如宏观调控;国家不直接介入,由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决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为私法,如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的法律关系时指出:“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
〔1〕 不同性质的经济关系分别由公法、私法调整,公法立足于社会本位,私法立足于个体本位,这种划分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能够成立的。
(2)处理经济关系的实体法不同,也影响到相关的程序法。
具有行政性质的经济纠纷适用行政诉讼,如税务纠纷、罚款纠纷;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则适用民事诉讼或民间性质的仲裁,如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
(3)处理经济纠纷的机构亦有管辖的分工。
外国的行政法院、中国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性质的案件;外国法院的民事、商务审判庭和中国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庭,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4)最后,公法、私法调整不同的经济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公法中实行法定原则(但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法规定不得被私人约定所变通;私法中既实行法定原则,也实行约定原则,若是强制性规范,法定优于约定,若是任意性规范,约定优于法定。
公法关系中的行政权力是不能放弃的,但行政相对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划分公法、私法的根本意义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法、私法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它们作出适当的区分也是必然的。
过去搞计划经济,公法掩盖了或者说取代了私法关系;现在搞市场经济,应当恢复私法的本来面目,因为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公法和私法两种因素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
私法的实质是保障合法权利问题,公法的实质是正确运用权力(准确地说是公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问题。
换言之,是关于“民本位”和“官本位”的关系的问题。
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既要有私法,又要有公法,而且可以说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是以私法为基础,以公法为主导的,许多经济法律正是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的结合体。
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从法律角度上考察,正是公法、私法两种因素分别作用和综合作用的结果。
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承认公法、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它们的界限。
有些学者将问题提得更加尖锐,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得区分并真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2〕的确,政府的职能和行为的规范化,企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规范化,莫不与法律的科学性相关。
公法、私法的划分和组合是法律的科学性的集中表现,应当成为一门高层次的管理科学。
三、公法、私法的划分对经济法的影响1.对公法、私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的几种看法学术界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1)公法领域说。
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3〕。
(2)复合领域说。
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在实体法的领域中,绝不能忽视施行着公法和私法的规制。
在这一限度内,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
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
”〔4〕法国的一本大百科全书中写道:“经济法不仅仅是国家在经济范畴里使用各种权力方式进行干预性措施的规则,因为这样过于狭隘的定义将使经济法成为公法的一部分了。
事实上,经济法包括更广泛的范畴。
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属于民法部门的商法,又涉及一些与经济事务有关的刑法和劳动法;同样也涉及关于经济规章制度的行政法、税务法;最后还涉及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5〕中国有的学者评述西方现代经济法的状况时指出:“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的法律。
”〔6〕(3)第三领域说。
在外国,有些学者提出,相对公法、私法两大法律因素领域,经济法已形成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领域或中间法律领域〔7〕。
中国亦有学者主张:“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
”〔8〕上述各种见解中共同性的一点是,肯定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里公法因素的地位。
但也存在认识上的不同,即:经济法中是否还包含某些私法因素?假如经济法既包含公法因素、又包含私法因素,这二者如何组合,组合成什么样的法律形态?2.从经济关系的新变化到法律形态的新发展(1)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经济关系的新变化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私人的事,政府基本上不加干预。
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的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日益结合,政府参与和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大大加强了。
政府控制和影响国民经济在两种情况下最为突出,这就是战争期间的统制经济和不景气期间的管制经济。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与资本主义不同。
一般说来,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两大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管得过多、过死,简直成了一个超级经济组织,而真正的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却没有自主性,市场也没有开放,因此整个国民经济缺乏活力。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现已出现了新质的经济关系。
其一,我们既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主导),又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包括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包括发展混合经济;其二,我们既实行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又适当采用其他分配方式作补充;其三,我们既实行以市场作导向,又完善国家宏观调控。
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成份,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有时一致,有时矛盾,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跟过去的单一的公有制和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的局面相比,完全是另一种发展模式。
(2)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法律形态的新发展诚然,没有哪个国家在立法中明文界定何为公法、何为私法,但实际上是存在着公法、私法的划分的。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形态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即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传统的公法、私法同时适用于某一经济领域、某一经济关系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公法、私法划分本来就较为笼统的美国、英国,而且发生在公法、私法划分十分严格的法国、德国。
由此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资本主义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阶段的经济法,行政性太强,属于不成熟的经济体制下的不成熟的法律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