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广义的法律进行六种分类。其中有些分类如关于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划分,在今天也仍有一定的意义。下面就对这些分类作一概括的介绍。
一、公法(jus publicum)和私法(jus privatum)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他的划分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正如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中 084 所说:“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58]。最初,罗马国家对私人家庭的事不加过问,家长对家属和家务有绝对的权力,故没有划分公、私法之必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家庭和个人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这样法学上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便应运而生,所以这种区分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罗马法中公法和私法的范围,与后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不同。如前所述,罗马法把诉讼法放在私法中,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私人的利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属于私法的一部分。同时,它把盗窃、诽谤等看作是侵犯私权的行为,属于私法的对象。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因时代的不同而有变化。随着国家管理只能的健全,一些原属私法的问题,也逐渐纳入公法的范畴;但总的来说,罗马的私法比公法发达,特别是长官法产生后,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私法体系。但到帝政后期,由于经济的衰退和国家权力的进一步加强,私法逐渐被公法所吞噬,直到几百年以后的中世纪,方才得到复兴。
五、人法(jus personarum)、物法(jus rerum)和诉讼法(jus actio)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罗马法是古罗马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和民法体
系的源头。
它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了解罗马
法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部分。
私法主
要涉及民事关系,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公法则涉及国家政权的组织和行使,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
在私法方面,罗马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非常重视。
它规定了个人
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名誉权等。
此外,罗马法对财产
权的规定也非常完善,包括财产的获取、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在合同和继承方面,罗马法也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合同
的成立和效力条件,以及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公法方面,罗马法对政权的组织和行使进行了规定。
它建立
了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
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和制裁等。
除了私法和公法,罗马法还包括了一些横跨私法和公法的内容。
比如,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审判程序等方
面的内容,属于私法和公法的交叉领域。
总的来说,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部分,对
个人权利和国家政权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它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
了坚实的基础,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了解罗
马法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一套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分类、法律的主体、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制度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简要介绍一下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罗马法对法律进行了分类。
罗马法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公法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等,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等,主要涉及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分类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法律分类的基础。
其次,罗马法对法律的主体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而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并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这种对法律主体的规定,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法人的概念和地位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罗马法对法律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种。
诉讼程序是指通过法庭解决争议的程序,而非诉讼程序则是指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程序,如和解、调解等。
这种对法律程序的规定,为后来的诉讼制度和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提供了范本。
最后,罗马法对法律的制度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制度包括契约制度、物权制度和继承制度等。
契约制度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问题,物权制度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灭失等问题,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
这种对法律制度的规定,为后来的合同法、物权法和继承法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之,罗马法作为古代法律体系的代表,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对法律的分类、主体、程序和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后来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现代法律体系。
一轮复习:罗马法

B.男女同权的原则 D.重视私法的倾向
C
【易错点拨】 罗马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罗马法在实践过程中,随着罗马社会
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罗马法维护了妇女、奴隶的利益。但是罗马
法也存在程序烦琐、形式主义特征明显、注重维护奴隶主利益等缺陷。
易错角度 万民法和公民法并不是对立的, 它们是罗马法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表现
阶级色彩浓厚 保留原始习俗
第十表:出丧时,妇女不得抓 破面容,不得无节制嚎哭。
妇女地位低下 宗教色彩浓厚
第六表:依“要式买卖”“方 过于注重形式 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效力。 追求司法公正
第十一表:禁止贵族与平民通 婚。
鲜明阶级色彩 保护贵族利益
三、形成过程 (二)发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1.演变背景 分析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的原因?
拓展:《十二铜表法》体现哪些特点?
第十二表:前后制定的法律 相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
第九表: 不得为任何个人的 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第三表:如仍无人代替清偿, 债权人得……或杀死之。
与时俱进 法律时效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保护私财 刑法残酷
拓展:《十二铜表法》体现哪些特点?
第八表:如被打断骨头的是奴 隶,罚金可以减半。
统治者认同的行为准则与社会条例。 以书面形式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
罗马共和国的罗马公民 罗马帝国时期调整
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本邦人之间的关系
权利的 主体客体
人法 物法 诉讼法
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法律
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二、形成条件 2018年•全国Ⅱ卷•32 P195
(1)政治条件:罗马政治统治的需要与法制传统的确立,以及罗马在对
罗马法2

▪ 7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完全无行为能力。
▪ 7岁到适婚年龄(男14岁,女12岁)之间的未适婚人只 能为取得行为,其他行为必须获得监护人准可才生效。
▪ 法定监护:十二表法规定最亲近的男性宗亲属是 监护人,因为最亲近的男性宗亲属是被监护人的 继承人,他最关心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是为了监 护人利益的监护。
▪ 遗嘱监护:十二表法也规定父亲可以通过遗嘱指 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往往与继承没有任何利害 关系,这是为被监护人利益设立的监护。
▪ 随着自然家庭压倒罗马家庭,遗嘱监护也渐渐排 挤了法定监护。
“法人”成立的条件
奥古斯都时期的优利亚法规定①必须以帮助国 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②必须具有物质基础, 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财团须具有一定数额的 财产;③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团体具有独立人格。”“团体成员的变动不影响团体 组织的继续存在。”“个人财产与团体财产要完全分开,团 体债务并非个别人的债务。”(《学说汇纂》)
的一小笔财产,家子的债务只能以此为限。 ▪ 帝国时期,特有产的范围不断扩大,性质也逐渐发
生变化。 ▪ 最终优士丁尼决定允许家子对他人赠与或自己劳作
取得的财物拥有所有权,这些财物在无遗嘱的情况 下可以实行法定继承。
▪ 自然家庭是一种以两性关系为基础、以血缘 为纽带、以繁衍后代为目的的社会制度。其 基础是婚姻。
▪ 在罗马法上,“私”是原则,“公”是例外—— “私”是以对公共事务的排除而被规定的。
斯多葛主义是带有希腊理性主义印记的哲学
▪ 起源:芝诺(约前333-264年)出生于塞浦路斯一个希 腊城邦,前300年左右创建斯多葛学派(意译为“门廊学 派”),“斯多葛”的名称起源于他与弟子们聚会的雅典 的一座公共建筑“Stoa Poikile”(彩色的游廊或画廊)。
公法与私法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问题的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是由罗马法学家提出的。
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70-228年)在《学说汇编》一书中写道:“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1]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里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划分,“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公法与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2]关于两者的效力,《学说汇编》指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则是任意的,“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
[3] 由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标准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这给了人们一种最初的印象,似乎“私法只服务于特定个人的利益,而只有公法才服务于普遍利益”,这也为后来公法服务于国家权力的集中和扩张提供了理论支持。
然而,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要探求罗马法学家们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初衷,则必须从当时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从表象出发。
首先,古罗马城邦时代的民主自治传统和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发达的罗马私法。
恩格斯曾指出:“在罗马帝国时代,……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的最完备形式。
”[4]因而,罗马私法被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由此可见,私法与公法的区分是有着深刻经济根源的。
其次,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是在公元3世纪,此时正处于古罗马帝国向君主专制转变的时代,古代民主制下对政体和国家治理问题的言论自由逐渐丧失,法学家们将公法研究视为畏途。
诚如有些学者所言,“罗马法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但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撇开公法——如果真的存在公法的话。
换句话说,法学家谨小慎微的避开了这个禁区。
”[5]法学家们正是基于这个直接原因而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再次,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之后,就把公法弃之不顾,专心研究私法去了。
公法、私法与经济法

公法、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时代。
而把这种划分与经济法联系起来,则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我们面临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任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重新认识公法、私法划分的价值及其对经济法形成的影响。
一、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1.几种有代表性的见解关于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法学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一为利益说(目的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则为私法。
二为意思说(意志说),即以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管理服从关系的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则为私法。
三为主体说,即以规定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为公法,规定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的则为私法。
从上述学说中可以看出一定的共同性,这就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不需要国家公权力参与的关系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需要国家公权力参与的关系,于是产生了作为不同调整手段的公法、私法。
但上述任何一种学说都存在难以解决的某些问题。
比如说,作为私法的民法既维护个体利益,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作为公法的税法既维护国家利益,也要维护个体利益,因而利益说就不确切。
企业内部也有管理服从关系,国家机关之间也有平等关系,因而意思说就不全面。
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股东)参加的关系并非公法关系,同一级别的政府机关之间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发生的监督和制约关系并非私法关系,因而主体说就不严密。
2.可否按综合说来划分公法、私法综合上述各种学说,可否按照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给公法、私法的区分确定这样一个标准:公法关系属于国家管理的事务,其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私法关系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事务,其主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假如这种综合说能够吸收上述各种学说的合理性而又避免了它们的局限性,那么这个划分标准大体还是可行的。
多元化罗马法教案二: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其发展趋势

多元化罗马法教案二: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其发展趋势一、引言罗马法是由古罗马所创,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演变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一。
罗马法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现代法律的基础之一,各国都从罗马法中汲取了灵感,制定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多元化罗马法则是在当前全球化条件下的一种发展模式,它将罗马法与其他法律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种全球化的法律文化。
本教案主要探讨罗马法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及其发展趋势。
二、公法与私法的区别罗马法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
公法是治理国家和政府机构与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律和刑法律等。
公法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正常和维护国家权威。
私法是为了保障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和合同法等。
私法主要是为了保证个人的权益,解决人民自由发展的各种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表现在较多方面:1.普遍性不同:公法基于国家的总体利益,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所有人民;私法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而设立,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只针对个人或某些特定群体。
2.程度不同:公法具有政治性和权威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包括强制、管制、约束;私法具有私人性和自由性,包括权利及自由的保护和发展。
3.目的不同:公法以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为目的;私法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的。
三、公法与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公法与私法的发展趋势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各国对于公法与私法的观念和实践都越来越接近,这种趋势促进了公法和私法的一体化发展。
1.单一性逐渐消失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公法与私法的界限逐渐消失,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法律一体化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开始将公法和私法整合在一起,以适应全球化的需求。
2.公法和私法合二为一公法和私法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交叉的现象,有的法律既具有公法性质,也具有私法性质。
这种趋势促使一些国家将公法和私法合二为一,实现公私法的一体化,这样可以帮助人民更好地了解法律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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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资料-罗马法上公法私法分类的标准材料一:罗马法学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广义的法律进行六种分类。
其中有些分类如关于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划分,在今天也仍有一定的意义。
下面就对这些分类作一概括的介绍。
一、公法(jus publicum)和私法(jus privatum)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
他的划分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
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正如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中084 所说:“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
”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58]。
最初,罗马国家对私人家庭的事不加过问,家长对家属和家务有绝对的权力,故没有划分公、私法之必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家庭和个人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这样法学上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便应运而生,所以这种区分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罗马法中公法和私法的范围,与后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不同。
如前所述,罗马法把诉讼法放在私法中,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私人的利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属于私法的一部分。
同时,它把盗窃、诽谤等看作是侵犯私权的行为,属于私法的对象。
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因时代的不同而有变化。
随着国家管理只能的健全,一些原属私法的问题,也逐渐纳入公法的范畴;但总的来说,罗马的私法比公法发达,特别是长官法产生后,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私法体系。
但到帝政后期,由于经济的衰退和国家权力的进一步加强,私法逐渐被公法所吞噬,直到几百年以后的中世纪,方才得到复兴。
材料二:【补充】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时期,它是古罗马法学家的一种杰出的思维创造。
在古罗马,由于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促成了当时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由此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主观划分。
而首次提出公私法划分的是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机构,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人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
"这是公法和私法最经典的定义,在后来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就采用了这一分类,它规定:"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从此,公法和私法作为基本的法律类别确定下来,并为后世所继承,成为一种影响深远的法律理念。
材料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公认的基本法律分类。
它源于罗马法,为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所首创。
他以法律维护的利益为标准,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认为“公法规定的是罗马国家状况(如国家机构、宗教机构及其事务,涉及国家的稳定。
笔者注释)”,“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规定”①。
这种划分反映着国家与个人对立的认识,体现了以法律来维护个人利益空间的用心。
这一观念影响了罗马法并强化了私法的发展。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中规定:“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②至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和法制改革过程中,罗马法得到继受,公、私法的分类也得到广泛运用。
资本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各国纷纷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制定和改造其法律体系。
法学家们在开始认真研究现存法律规范和制度时,公、私法的划分就成为他们重建法律制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说在罗马法时代公、私法的划分只是初步的,缺乏较成熟和系统的法理底蕴和很深厚的物质生活根基的话,那么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政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各国创建近现代法制的同时,公、私法的划分就有了更迫切的理论需求和稳固持久的生活基础。
时至今日,公、私法分类在大陆法系各国根深蒂固,极为流行,并与各国的文化交织在一起。
美国法学家梅利曼在说明这个问题时认为:“法学家的论文、专著以及法学院学生们的习作,一般都涉及到这种二分法的讨论,而且学者和学生们往往是采用过去讨论中出现的权威性见解作为论述的可靠依据。
欧洲和拉丁美洲法学院的学生们一跨进学院,就碰到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并且往往不加批判地加以吸收,从而很快在此基础上形成他们的法律观点。
”③二、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至今尚无定论。
瑞士学者郝林嘉(Hollinger)曾列举不同学说达十七种之多,德国学者瓦尔兹(Walz)也曾列举十二种学说,足见其见解之分歧。
④本文仅介绍主要的几种观点并加以评述。
利益说,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者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者为私法。
乌尔比安倡导此说。
这一学说存在如下缺陷:其一,公益和私益用语本身存在确定的困难,不便具体应用。
其二,任何法律会同时兼顾公益和私益,刑法虽属公法但亦具有保障私人生命财产安全即私益;民法虽属私法但也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社会伦理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公益。
因此,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其宗旨都不仅仅在于促进或保护某些公共的或个人的利益,而且在于适当的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创造正义和公正的局面。
应用说,凡法律规定的内容,私人的意思不许自由抛弃或者变通的为公法,即“公法不得为私人简约所变通”;反之为私法。
应用说在技术上非常简便易行,但是它不能解释法律划分的实质理由。
主体说,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力的机关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均为私人者为私法。
该说为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所倡导。
这一学说仍有缺陷,国家或其他公权力机关有时也与私人缔结买卖、租赁或运送等契约,如政府采购等;私人有时会立于国家地位对其他私人行使公权力,如海商法规定船长因维持海上治安得行使警察权等。
性质说,此说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其区分标准,又可细分三种学说:(1)权力关系说,即规定不平等关系或权力服从关系的为公法,规定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为私法。
此说无法解释国际法,国际法虽属公法但却规定国与国之间平等权义关系。
(2)统治关系说,即规定国家统治权关系的为公法,规定非统治权关系的为私法。
该说的缺陷在于,确定统治权问题上不易明确且难以操作。
(3)生活关系说,即凡规范作为国民自身一份子资格而产生的国民的生活关系(私的生活关系)的为私法,如买卖、婚姻、继承等;凡规范作为社会一份子立场而发生的社会的生活关系(公的生活关系)的为公法,如当官、纳税、服兵役等。
批评者认为这一主张实际上也难以操作。
新主体说,凡规制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而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者为公法;仅规制私人间或私团体间的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者为私法。
此说乃折衷学说,颇具说服力。
⑤一般而言,所谓公法,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的法律,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私人、私团体之间以及整个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这种规范调整以权力服从为基础、为特征。
发生公法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国家机关或由国家机关授予公权力的机构。
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属于公法范畴。
所谓私法,则是维护一切私人或私团体的利益的法律,凡属于与国家权力无关的私的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由私法调整,这种规范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为特征。
发生私法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必是从事私的领域活动之主体,其中也包括从事私法行为之政府,如政府在市场中购买大宗办公用品,国债的发行等。
民法和由其派生之商法属私法范畴(民法是私法中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中的特别法)。
值得注意的是,公私法的划分又受到法律一元论和三元论的冲击。
主张一元论的为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他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没有必要,法律应该一元化,并提出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本质上也是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服从关系。
一元论虽着眼于法的统一性,但在现实中一元论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德国学者帕夫洛夫斯基(Pawlowski)提出以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分法来取代传统的两分法。
三元论目前在德国学界颇有影响。
三元论者注意到了当代法律的一些实际发展,即公私法的交错形式上产生了作为中间领域的新型法域,如劳动法和经济法等。
社会法的出现,说明法律在一定范围上突破了传统的二元划分,正朝更精细的调整目标迈进。
⑥但是,传统二元划分并不过时。
因为,公私法划分的基础在于承认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存在并重视个人的独立性及其利益,只要国家存在,这一基础就不会消失;再者,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两类不同性质的审判机关和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而目前这种司法体制及诉讼途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没有改变。
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
……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
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
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