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法学中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在法学中,公法和私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学概念。
它们代表了法律领域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制度。
公法和私法之间存在着区别与联系,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深入探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一、公法与私法的区别1. 定义不同公法是指调整公共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公共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共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等。
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
私法是指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权益的保护等。
私法主要关注私人之间的自由行为,强调个体意识和自主意愿,旨在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
2. 目的不同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法通过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为,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公法中的法律规范通常具有强制力和优先性,违反公法规定的行为会受到处罚和追责。
私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私人利益。
私法通过规范个人之间的行为和交易,维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益。
私法中的法律规范通常以契约为基础,依据合同自愿原则,保障个体的自主意愿和交易自由。
3. 主体不同公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公共机构,国家行使公法权力的行为属于公法行为。
公法关系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具有国际性和全局性的特点。
公法范围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
私法的主体是个人和私人组织,私人之间的合同和交易属于私法行为。
私法关系是以个体之间的权益为基础,具有私人性和特定性的特点。
私法范围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家庭法等。
二、公法与私法的联系尽管公法和私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和互动。
1. 互为基础公法和私法是法律体系的两个主要支柱,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律的基础。
公法与私法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很多法律问题既涉及公法又涉及私法,需要综合运用两者的法律规范。
2. 相互渗透公法和私法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相互渗透的现象。
经管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是指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下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范围不同公法: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公的生活关系的法律。
(横向:上下级)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
(纵向:平等的)2)指导理念不同公法——命令与服从私法——自由平等协商3) 法律追求的目的不同公法:给公共权利界定一个行驶范围来保护人权 (制约权力)私法:对处于利害冲突的双方的争端进行平息调和 (调整私人利益冲突)①商人:以自己(公司而非自然人)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的职业者)②商行为:商法上作为法律行为或法律上行为看待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行为③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①私法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 在私法领域双方权利与义务通过自由协商来形成,国家和他人不得干涉,强调法律形式上的平等.②所有权绝对原则(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③过失责任原则: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故意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承担过失责任。
另外:社会责任方面也要承担。
即使不是过失责任④诚实信用原则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如,对他国的反倾销,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坚决抵制。
⑥公序良俗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①强化企业组织原则②提高经济效益原则③维护交易公平,安全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是规范调整国际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私有财产不可侵犯③契约自由1) 作为国际商法的“国际商事统一法”①国际商事公约,条约②国际贸易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③国际商事谈判(注:在涉外中,先服从①再适用国内法再适用②③)2 )作为国内法的各国民,商法当A,B 两国发生贸易摩擦时按合同—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判例--- 国际商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合同优先)1)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原则2)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3)成文法优先于习惯法原则法、德、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日本、中国 (大陆、台湾)、土耳其、路易斯安那州(美国)、魁北克省(加拿大)、阿根廷、苏格兰、哥伦比亚英美法系的国别:英、美、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爱尔兰、中国香港所谓法人是法律上那些除了自然人之外的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团体(社团的人) 和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聚集起来的财产总体(财团的人) 具有独立权利,义务主体投资者。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公法和私法是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规范和适用范围。
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规范的对象和法律权利的性质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是公认的。
公法是指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
公法规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公共利益,其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私法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自愿性和私人性。
私法规范的对象是私人的财产、人身和自由等个人权益,其目的是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是基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性质来区分的。
其次,从法律规范的对象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也有明显的区别。
公法规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公共利益,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其目的是保护国家的政治权力和公共利益。
私法规范的对象是私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其目的是保护私人的财产、人身和自由等个人权益。
因此,从法律规范的对象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是基于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象和目的来区分的。
最后,从法律权利的性质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也有明显的差异。
公法权利是国家赋予公民和法人的特殊权利,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其行使受到国家的限制和监督。
私法权利是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具有私人性和自由性,其行使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因此,从法律权利的性质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是基于权利的性质和行使方式来区分的。
综上所述,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规范的对象和法律权利的性质等方面。
公法和私法在法律体系中各司其职,相互补充和制约,共同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

公法与私法的概念公法与私法是法律学中的两大基本分支,它们分别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则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公法与私法的概念、特点、区别、联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法的概念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民法中的公法部分等。
公法的主要特点是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和权利义务平衡。
二、私法的概念私法是指规范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私法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私法的主要特点是自愿性、个性化、私人性和权利义务对等。
三、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公法和私法有很多不同的特点。
1. 强制性与自愿性公法是强制性的,而私法是自愿性的。
公法规范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强制力,必须遵守。
而私法规范的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双方必须自愿达成协议。
2. 统一性与个性化公法是统一性的,而私法是个性化的。
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具有统一性。
而私法则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规定。
3. 公共性与私人性公法具有公共性,私法具有私人性。
公法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而私法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人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利益。
4. 权利义务平衡与权利义务对等公法和私法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也有所不同。
公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
而私法则要求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对等。
四、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公法和私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关系的不同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私法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国家机关、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而私法则是为了维护个人的私人利益而制定的,涉及到个人之间的利益。
2. 法律规则的不同公法和私法的法律规则也有所不同。
公法私法划分的标准及意义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及意义如下:
一、划分标准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在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具体来说,公法是调整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而私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
二、划分意义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可以更加清晰地梳理出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分,有助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
2. 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助于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为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依据。
3. 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清晰的范畴和研究对象,有助于推动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
4. 指导法律实践: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不仅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指导,有助于法律实践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对于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和指导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基本知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基本知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什么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它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通过调整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私人之间的关系,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律系统。
公法和私法在其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法律地位和性质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
本文将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别进行探讨。
一、公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特点如下:1. 适用范围: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公民以及与国家利益相关的法律关系。
2. 调整对象:公法侧重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3. 法律地位:在法律体系中,公法地位高于私法,具有强制性和优先适用性。
4. 法律性质:公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义务,限制了政策和行政行为的界限。
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律、刑法律和国际法律等。
二、私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私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特点如下:1. 适用范围:私法适用于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私人法律关系。
2. 调整对象:私法侧重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合同关系、侵权责任等。
3. 法律地位:相对于公法,私法地位较低,但在保护个人权益和规范民事行为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4. 法律性质:私法规定了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私人财产权利和个人尊严等。
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家庭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三、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关系尽管公法和私法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法律地位和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但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隔离的。
在实际法律实践中,两者常常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1. 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公法和私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重叠,例如,国家机关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既受公法规范,也受到私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衔接:公法和私法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例如,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而行政法、民法等细分领域的法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具体关系。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是法学中的两个基本分支,它们之间的区分主要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的对象。
以下是公法和私法的主要区分标准:
1.法律关系的性质:
-公法:公法是指涉及国家、政府和公共组织与个人、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公共机构的职能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典型的公法领域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私法是指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法人(如公司)之间的关系。
私法规定了私人权利、财产权、契约、家庭关系等。
典型的私法领域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财产法等。
2.法律主体的性质:
-公法:公法关注的是公共机构和国家行为。
它涉及政府、行政机关、法院等公共主体。
-私法:私法关注的是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个人、家庭、公司等。
3.法律责任的对象:
-公法:公法通常涉及对违法行为的公共机构的追究责任,例如刑法中的刑事责任。
-私法:私法通常关注个体之间的责任,包括合同履行责任、侵权责任等。
4.法律争端的解决方式:
-公法:公法争端通常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解决,刑事案件由刑事司法系统处理。
-私法:私法争端通常由民事法庭或仲裁机构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领域之间并非完全孤立,有时会存在重叠。
例如,行政合同可能涉及公法和私法的交叉,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可能需要同时考虑公法和私法的原则。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与联系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与联系私法和公法是法律学中的两个基本概念。
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公法则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两者在法律适用的对象、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法律的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和联系。
首先,私法和公法在法律适用的对象上有所不同。
私法主要适用于私人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等。
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侧重保护个人的私人利益。
而公法则主要适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等。
公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益原则,强调国家的权力与个人的义务。
其次,私法和公法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存在区别。
私法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合同关系,个人在遵守合同的前提下享受相应的权益。
私法的特点是事前自愿、自治和乌合,即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达成合法协议。
而公法的法律关系则是基于国家的权力与个人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如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司法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等。
公法的特点是事后强制、专一和强制性,即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对个人行使监督和管理。
再次,私法和公法在法律的目的上也有所不同。
私法的目的是维护个人的利益和自由,通过保护私有财产权、维护契约自由等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私法追求的是个人的权益保护和自由发展。
而公法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权力和公共利益,通过调整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实现社会的管理与秩序的维护。
公法注重的是国家的权威和国家机构的合法行使。
尽管私法和公法在上述方面存在区别,但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
首先,私法和公法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都是社会管理和调整的手段。
私法和公法通过对具体的法律事实进行合法性和违法性的判断,保证法律秩序的实施。
其次,私法和公法之间的界限并非完全刚性,存在一些交叉和交织的法律关系。
比如,合同法既属于私法的范畴,也有一定的公法成分,如国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和干预。
再如,刑法既有私权的侵犯,也有公共利益的维护,因而既属于私法,又属于公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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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
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
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
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
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
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
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
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
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
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
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
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二)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
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
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
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
遵循的是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行为自愿以及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是抽象平等的。
(三)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法律对权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约作用。
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力的运作必须基于并源于民意和公意,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即“权力法定”、“越权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
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法定”的含义是: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从法律中获得其来源,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权力法定也告示人们应该慎重对待权力。
由于权力最易诱发人性中最丑陋、最贪婪的东西,权力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异化性、扩张性及对私人权利的侵害性等倾向,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
因此,对权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约并对权力使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通过公法来进行的。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同权力的设置、分配、行使、制约及监督等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
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
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由这两类私权派生的众多具体权利构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
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
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权利规则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权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容。
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将它作为金科玉律并以此去分析、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
“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
社会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
(四)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现象,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
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干预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法律行为效力之源”等。
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而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自由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
这一原则是私法中的一个总的原则,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受到尊重。
因此,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人自由行使并受
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
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构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明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所在。
因此,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得干涉或限制。
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应有适当理由。
总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国家之创设,就是为市民社会服务的,无市民社会,国家便无实质意义。
将市民社会的法界定为私法,是为了防止按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迁的产物。
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
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成者。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从生产和在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黑格尔理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在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动过程。
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领域,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对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
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
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性及人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
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然没有过时。
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
以立法现实为例,各国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公民作为政治国家成员所应当具有的。
而民法中确认的是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自然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即私法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