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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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篇一:火灾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火灾扑灭后,安全部要设专人保护现场,不准一切无关人员

进入现场;

2、火灾现场包括下列三个范围:一是发生火灾引起燃烧的场所,

二是虽然未发生燃烧但与火灾原因有关的场所,三是发生火灾涉及到的场所;

3、在扑救火灾时,以不影响灭火行动为前提,要注意尽可能的减少对现场的变动,保护现场的痕迹与物证;

4、发生火灾事故,保安部及有关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安

机关查清原因,查明肇事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告者、提供伪证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发生事故必须做到“四不放过S BP: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篇二:火灾报告制度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火灾报告管理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木制度。

1、森林防火期,实行森林火灾日报、月报制度。日报告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日下午4: 30前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Fl 5: 00前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

室;月报在每月底前上报“森林火灾统计月报表二

2、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县(区)在发现后必须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县(区)间的森林火灾;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重伤或死广的森林火灾;

(4)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严格森林火灾报告程序,发生森林火灾,统一报告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按规定逐级上报。需要向政府报告的火灾,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告,不得多头向上级政府报告,以免错报、误报。

4、对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通报的监测点,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查明并将结果迅速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加强领导,严格要求,确定专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不报、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6、新闻媒体发布有关森林火灾信息报道,应事先经县级以上森

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不得误传误报。

篇三: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凡发生火灾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物业消防中心报告火警,并积极组织参加扑救。

——凡发半火灾,在场地最高行政领导人为火场扑救最高指挥员直到消防队到达现场,并组织保护火灾现场。

——凡发生火灾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3天内填好事故报表,并提出内部处理意见, 报给公司。

——凡发生火灾、不积极扑救、隐瞒不报、逾期不报,扣发所在部门或者有关班组当月奖金,并取消年终先进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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