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45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本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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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隐患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是指根据各类场所的使用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潜在火灾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从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判定要素•场所使用特点•消防设施装备•防火管理措施•物品存储方式•人员疏散预案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上要素,量化计算并判断隐患等级。
督办机制责任单位各级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督办流程1.做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工作。
2.对于隐患较高的场所,由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上级主管部门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要求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4.对于未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场所,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取缔。
5.上级主管部门对督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确认问题整改到位后予以关闭。
立销案办法对于已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及时采取立即处理措施,以减少灾害损失。
立销案流程1.确认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
2.最先进行现场清理,防止火势复燃。
3.搜救受困人员,并进行伤亡诊治。
4.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分析,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5.保护现场证据并调查相关责任人。
6.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治理。
7.进行善后处理,对受灾群众进行相关帮助。
8.更新整改方案,加强防火措施,以预防一切火灾隐患。
总结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是我国消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好事故预防和善后处理工作,才能有效地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火灾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因此,加强火灾隐患的督办和责任追究,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制度为了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制度。
该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1. 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企业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同时,应制定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和整改的时限及目标。
2. 督办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督办机制,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督促等方式,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和落实。
3. 预警机制企业还应建立火灾预警机制,建立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以便在火灾发生前及时预警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对火灾隐患的管控,企业应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督办责任人的追究如果检查人员发现督办责任人未尽职或督办不力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就应该追究督办责任人的责任。
2. 项目部门责任人的追究对于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发生火灾的项目,企业应该追究项目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3. 总经理和领导责任人的追究如果火灾事故发生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火势扩大或造成人员伤亡,企业应追究总经理和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议为了完善企业的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的制度执行机制。
此外,企业还应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火灾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同时,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能力,为能够有效地防范火灾隐患提供坚实的保障。
五、总结加强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为防范火灾提供有力的保障。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点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方法近年来,火灾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火灾防备工作的紧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重点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方法。
一、重点火灾隐患判定1.概念重点火灾隐患判定是指对有可能引发重点火灾的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以发觉和防备重点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管理手段。
2.判定过程(1)组织筹备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框架以及人员调配策略,确保对紧要区域进行全面的检测。
建立稳定的工作团队,以确保全部检查活动的实施,包括检查、评估和隐患排出。
(2)检查辨别在建立良好的组织框架后,需要进行检查辨别。
通过对每个场所进行细致的检查,确定可能存在的隐患物和简单产生火灾的环境,并记录在表格中。
同时进行图像拍摄,以后便利查证。
(3)鉴定评估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结合相关法律及安全规程订立应对措施,替换发觉的隐患,订立整改及防备措施。
(4)建立档案依照相关规程,将检查结果、评估看法等资料整理完善,建立档案。
为日后实施维护和讨论供给基础。
二、督办措施1.工作流程(1)指定督办人员检查结果通过评估后需指定承当督办工作的人员,负责引导隐患排出的工作,确保整改的到位。
(2)订立工作计划依据检查结果及评估看法,订立工作计划。
考虑到实在场所的情况,合理调配人力及物力资源,确保隐患整改的有效实施。
(3)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人员需要订立检查计划,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随机抽查,确保隐患整改的质量和时效。
(4)责任追究对于未能完整整改的隐患情况,在适当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对相对应责任人进行追究。
2.实在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实在认真排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搭建防火墙,建设疏散通道,实现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水平。
(2)加强宣扬教育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自防本领,紧密监督和引导单位加强消防隐患的整改工作,使广阔群众在防备火灾中具备基本素养和技能。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一、引言随着人口数量和城市规模的逐渐扩大,火灾隐患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火灾的危害性不仅仅是对财产造成损失,更是对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因此,加强对火灾隐患的判定、督办和立销案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对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进行整合、阐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在火灾隐患判定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下面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1.电气设施隐患电气设施是火灾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电气设施的隐患需要特别地注意。
包括但不限于电线老化、电器设备使用过度等,下面是一些可能存在的电气设施隐患:•电线老化、老化导致绝缘失效•线路受限、容量不足•电器设施过度使用、超负荷运行•地线或零线未接或接不良2.建筑结构隐患建筑结构隐患是火灾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因此,也需要特别关注可能存在的建筑结构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使用受限、难以开启•防火隔离不完善、易经火•隐蔽空间、通风条件不良等3.物品储存隐患物品储存隐患也是造成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常见的物品储存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储存易燃物、易爆物等•储存布局不合理、阻碍逃生通道三、督办与立销案办法除了进行火灾隐患判定,还需要加强督办与立销案办法的制定与执行。
下面是一些可能使用的措施:1. 督办督办是对火灾隐患的一种强制性的监督,其目的是确保所有潜在的火灾隐患得到及时的修正。
可对下列部分进行督办:•电气设施的检查、维修与更新•建筑结构的检查、维修与更新•室内物品储存的规范与整理2. 立销案在针对已经存在的火灾隐患时,应采取立销案措施实现火灾隐患的消除,以及可能违反公共安全的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
可对下列部分进行立销案的处理:•强制拆除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给予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四、建议判定、督办与立销案需要有效的管理与操作,因此,需要做以下几点:1.完善制度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建筑数量不断增加,火灾隐患的安全问题也引发了广泛关注。
在日益增长的火灾风险下,如何科学合理地判定和督办火灾隐患问题,加强立销案工作成为全社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建筑、设施、环境等进行系统、全面、科学的评估,判断火灾隐患的程度和影响范围。
同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也是指判定火灾隐患是否达到立销案处置的标准和要求。
要合理判定火灾隐患,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判定体系,并根据当前发展形势不断对其进行更新、提升。
其次要及时采集、更新、整合各种有关火灾隐患方面的信息,科学评估火灾隐患的风险和影响程度。
最后,要与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一致,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判定和督办。
火灾隐患督办火灾隐患督办是指对于已经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有效督办,以确保及早消除可能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的隐患。
为实现火灾隐患督办,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加强火灾隐患宣传和安全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增强火灾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督促和监管,定期对各类建筑物、设施、环境等设置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已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劝阻、纠正。
3.建立有效的督办平台和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火灾隐患督办情况,保障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
立销案办法立销案是指基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结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采取科学合理的、有效果的立销方式对火灾隐患问题进行惩处和整改。
在立销案办法方面,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制定完善合理的立销案处理流程,并公开透明,广泛宣传。
2.加强立销案执行监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开除、降职、罚款等处理,保障立销案处置效果和总体工作推进。
3.加强立销案工作宣传和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树立火灾预防、安全保护的思想和意识,增强火灾安全防范awareness。
总之,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呵护和努力。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密集度不断提高,火灾已经成为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
特别是在大型商业建筑、工业厂房和住宅小区等场所,灼热的天气和不当的用火习惯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火灾事故。
为此,我们需要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判定和督办,并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火灾隐患判定概述火灾隐患判定是通过对建筑、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检查,对火灾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从而找出和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火灾隐患判定应该全面、细致、严格,实现预防和管控的目的。
判定步骤1.火灾隐患调查 - 抽取一定数量的火灾中心,对火灾信息及场地情况进行收集,分析火灾区域特征、火势燃点等,建立火灾隐患信息库。
2.全面细致的检查 - 对建筑、设备、电路、电线、防火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
3.火灾隐患评估 - 利用评估规范评估已发现的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
4.围绕评估结果提出应对措施 - 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消除、停用、改造和防范等方面。
督办机制在进行火灾隐患判定的同时,为了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督办机制。
全面的督办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处置:建立监督系统围绕火灾隐患调查、消除、防范等方面制定监督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顺畅性和精准性。
强化督办力度建立专门的督导小组,对火灾隐患的消除和防控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如发现问题需立即采取对应的处理措施。
定期检查定期对建筑物、设备、电路、电线、防火设施等方面作全面的检查。
在建筑物的建设运营和设备更新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并提出改进措施。
立销案办法在发现火灾隐患之后,各级机构应以相应方案来刻不容缓地消除火灾隐患。
根据情况,对不同的火灾隐患采取相应的立销案办法:整改对隐患进行整改修复,消除火灾安全隐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452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正式样本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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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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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第一章判定和立案
第一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 [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 [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 [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 [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 [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七条 [立案]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本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方公安消防部门。
第八条 [报告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第二章督促整改
第九条 [跟踪督导]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条 [提请政府督办]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
(一)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
(三)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或者场所;
(四)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
第十一条 [提请上级政府协调解决]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延期审批]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
整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 [复查]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处罚]经复查,逾期未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停产停业审批]责令单位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强制执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舆论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并视情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曝光和跟踪报道。
第三章销案
第十七条 [销案]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者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建立档案]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卷。
专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三)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会议记录、纪要;
(四)《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六)《复查意见书》或者其它法律文书;
(七)行政处罚情况登记;
(八)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资料;
(九)相关的影像、文件等其它材料。
附则
第十九条 [生效]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