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隐藏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认定

隐藏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定义和规定。
主观认定是在刑事审判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是通过法官对被告人的思想、意图、动机等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主观成分。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认定就涉及到了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行为目的,其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犯罪的一种,它所具备的行为构成要件在法律上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一)非法占有行为。
指被告人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而进行的占有行为,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这些行为的特点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它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非法占有。
(二)行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
指被告人在进行行为时,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且有意识地追求非法占有目的。
这种故意不仅是指犯罪时的犯罪故意,而且也包括作案前的预谋和策划。
二、主观认定的必要性在犯罪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概念。
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故意,直接影响了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
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的主观认定显得尤为必要。
通过对被告人的思想、意图、动机等方面的分析和判断,法官可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故意,从而对犯罪事实和刑罚确定作出正确的裁决。
三、主观认定的证据来源在主观认定时,法官需要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主要的证据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够反映其作案时的意图和动机,对于主观认定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但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核实。
(二)事实证据。
事实证据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物证等,这些证据能够提供作案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和意图。
例如,在盗窃案中,被盗物品的价值和盗窃后的处理方式,都能够反映出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故意。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_

“ 占有” 财物, 就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种犯罪, 只要犯罪主体 “ 占有” 财物即对物实际控制, 就足以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并不需要对物实施使用、 收益和处分。金融诈骗罪中的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 信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条文中列 用卡诈骗、 有价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等 $ 个罪名就是这种情况, 举的行为之一并取得了财物, 即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例如在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罪 中, 只要行为人 “ 明知是伪造的票据、 金融凭证” 而作为支付手段而获得财物的, 即认为是 “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在信用证诈骗、 信用卡诈骗中,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 ” “ ” 或附随单据、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而获取资金的, 即认为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有价 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亦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虽然是主观要件, 但主观要件必然要在客观行为 上有所反映。 在上述 $ 个罪名中, 从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金融票证而使用, 或者虚构保险标的、 夸 “ ” “ 大保险事故而 占有 对方财物等客观行为来看,就足以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 均没有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不是立法者的疏漏, 的” 。 恰巧的是, 立法者在这 $ 个罪名中, 而是“ 非法占有的目的” 已经蕴含在客观行为之中, 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统一。 这种犯罪以侵 “ ” 害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 占有权 的方式而侵害了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对物实施了使用、 收益、 处 分, 并且使所有物灭失或者价值减少, 行为人将遭受更重的刑罚。 必须侵犯所有权的多项或全部权益,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 ” 这类犯罪不仅要 占有 财物, 而且要对财物全部或部分实施 “ 处分” ,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 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 才是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集资诈骗、 贷款诈骗 罪, 法条明文规定必须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两个罪名中的 “ 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着更深的内 涵。 其一, 根据 《 解释》 的规定, 对集资诈骗作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 % ! &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 # & 挥霍集资款, % " & 使用集资款 的” 的具体规定: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 ’ &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拒不返还集资款, 或者致使 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这四种情形, 说明行为人不仅有 “ 占有” 的故意和行为, 而且实施了据为自己 “ 所有” 即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行为。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有关法律, 全 #((! 年最高法院关于 《 ( 《 ” ) 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 纪要》 中对此又做了补充规定, 即在具 % & 体处理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 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 推定行为 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 而将少量资金用于 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 不能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其二, 根据 纪要 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欺诈手段, 并且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 素如经营不善、 被骗、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案发时没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的, 即构成贷款诈骗 罪。 这种情况下, 不仅要占有财物, 而且要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 “ ” 值减少,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于这两个罪名涉及到处分后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 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的问题,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需要对行为人进行资产审计, 以查明其 是否属于资不抵债等情况。《 纪要》 中列举了金融诈骗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 种情形, 有) % ! &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 # & 非法获取 种情形之一的即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 &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 抽逃、 资金后逃跑的; 转 % $ & 隐匿、 移资金、 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销毁帐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资 《 % ) &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金的; 拒不返还的行为。笔者认为, 纪要》 中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种情形只适用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适用于金融诈骗罪中的其他 $ 个罪名即票据诈骗 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其理由是: 第 ・ !"" ・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是指个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占有他人财产。
首先,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必须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
这种占有行为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实现的间接占有。
无论是占有他人现有的财产,还是占有他人应当给予的财产,只要占有的行为是非法的,都构成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二、明知是他人财产。
其次,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知所占有的财产是他人的。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能主张自己对所占有的财产存在善意相信,或者不知道这是他人的财产。
只有在明知对方是他人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三、占有行为具有非法目的。
最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占有行为具有非法目的。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必须是非法的,而非出于正当的利益追求。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除了以上所述的三个基本条件之外,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数额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而对于数额较小的情况,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总的来说,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的,需要具备占有行为、明知是他人财产、占有行为具有非法目的等多个条件。
只有在这些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行为,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如遇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被害人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避免触犯刑法,自食恶果。
敲诈勒索罪典型案例

敲诈勒索罪典型案例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非法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敲诈勒索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利用他人隐私信息敲诈勒索。
张某利用技术手段获取了某公司财务总监的个人隐私信息,并以此为威胁,敲诈勒索该财务总监。
他要求对方支付巨额财物,否则就将其个人隐私信息公之于众。
该财务总监因为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最终被迫屈服于张某的敲诈勒索行为。
案例二,王某以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王某在某商场门口对一名商户进行殴打,并威胁其如果不支付一定数额的保护费,将继续对其进行暴力威胁。
商户为了自身的安全和生意的顺利经营,被迫支付了保护费。
王某以此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案例三,李某以网络攻击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李某利用黑客技术对某公司的网站进行攻击,导致该公司网站服务中断。
随后,李某以解决网站故障为由,向该公司提出高额赎金要求,否则将继续对其网站进行攻击。
该公司因为急需恢复网站服务,被迫支付了赎金。
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以上案例都是敲诈勒索罪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我们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敲诈勒索行为时,我们应当保持警惕,不轻易屈服于敲诈者的要求,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于网络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七种典型情形有哪些

可认定为具有⾮法占有为⽬的的七种典型情形有哪些⾮法占有是指⾏为⼈实施犯罪⾏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为达到对财物实际⾮法控制的⽬的⽽不是要求⾏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那么可认定为具有⾮法占有为⽬的的七种典型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可认定为具有⾮法占有为⽬的的七种典型情形有哪些可认定为具有⾮法占有为⽬的的七种典型情形:(⼀)集资后不⽤于⽣产经营活动或者⽤于⽣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规模明显不成⽐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的;(六)隐匿、销毁账⽬,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的;(七)拒不交代资⾦去向,逃避返还资⾦的。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四条以⾮法占有为⽬的,使⽤诈骗⽅法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所列⾏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九⼗⼆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诈骗⽅法⾮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以⾮法占有为⽬的”:(⼀)集资后不⽤于⽣产经营活动或者⽤于⽣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规模明显不成⽐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的;(六)隐匿、销毁账⽬,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的;(七)拒不交代资⾦去向,逃避返还资⾦的;(⼋)其他可以认定⾮法占有⽬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法占有⽬的,应当区分情形进⾏具体认定。
⾏为⼈部分⾮法集资⾏为具有⾮法占有⽬的的,对该部分⾮法集资⾏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为⼈具有⾮法占有⽬的,其他⾏为⼈没有⾮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为的,对具有⾮法占有⽬的的⾏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怎么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现实中,我们也常常遇到⾮法占有的事情,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
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以⾮法占有为⽬的是指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认定⾏为⼈实施某种⾏为是否具有“以⾮法占有为⽬的”,⾸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是指⾏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段,实施法律所禁⽌的⾏为,⾮法取得不属于⾃⼰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五⽅⾯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为的⾮法性。
⾮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为⾮法。
⼀是取得财物的⾏为⾮法,为法律所禁⽌,⼆是占有财物的⾏为⾮法,没有合法的依据。
2、⾏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主要体现为对财物的直接掌握与管理。
这种掌握与管理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不是间接的、想象的。
当然,在研究实际占有性的时候,也有⼀种⾏为⼈企图⾮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者⾏为⼈⾃动中⽌了⾃⼰的⾏为,不再实施实际占有⾏为的情况,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侵犯性。
刑法中的⾮法占有与民法中的⾮法占有既有联系⼜有区别,不能混为⼀谈。
就民法的⾓度⽽⾔,⾮法占有是指⾮所有⼈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的占有权⽽⾔的,⽽且有善意的⾮法占有和恶意的⾮法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财物的占有属于⾮法的情形下,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4、⾮法占有财产⽬的的明确性。
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主观⽅⾯必须是直接故意,⾏为⼈必须具有⾮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的,这是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不以⾮法占有为⽬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些不是出于贪利性动机⽽实施了财产型犯罪⾏为的情况。
2023年趣味知识竞赛习题卷(含答案)

2023年趣味知识竞赛习题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50题)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___。
A.诈骗罪B.非法集资罪C.集资诈骗罪D.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车辆超车应该遵守下列的规定是()。
A.先鸣号,后超车B.可以实线超车C.被超的车不必减速D.可以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3.小胡收到一条信息,内容是:只要在“蚂蚁花呗”、“借呗”等贷款平台套现转给我,就可以立即获得10%的月利息,次月到期还款前归还本金。
小胡认为这是遇到了生财之道,当其套现转款后,不光没有返现,就连电话也打不通了。
这时小胡应该____。
A.不急,下个月他应该会转账给我的B.反正钱不是我用的,不用管C.马上向学校保卫处或110报案D.不能让别人知道,不然会被笑话4.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说法错误的是____。
A.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B.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C.喝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不违法D.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5.在做实验的过程中,液体燃料引发明火,可以用()灭火。
A.水B.黄沙C.水剂灭火器D.二氧化碳灭火器6.参加学校运动会,在竞赛过程中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则应该____。
A.为了班级荣誉继续参加B.没什么大不了的,过一会儿就好C.退出比赛直接回宿舍休息D.先不要剧烈运动,及时找校医查看7.大学生小王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非机动车的()进行认真检查。
A.齿轮油B.所有部件C.安全技术状况D.整体结构8.邪教通常利用各种()和人生坎坷,引诱人们消极厌世,煽动对现实和政府的不满情绪。
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一、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侵占罪有什么法律特征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有以下几个特征: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个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个是他人的遗忘物;一个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惟一的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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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摘要:非法占有目的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目的,自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分则中明文规定了十余种具体的犯罪目的,其中以非法占有目的是最主要的目的之一。
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如何认识非法占有目的已经成为现阶段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诸多矛盾的
聚焦点,实践中对大量的明显具有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犯财产行为之所以不能科罪,往往都是因为在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上认识不统一,造成执法疑难。
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
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不限于法医侵害结果,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
的结果。
特定的目的,不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结果、利益、状态、行为等的内在意向;它是指比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
认定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需要明确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什么。
张明楷教授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于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的由“排除意
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排除的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以处罚谴责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
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非法,应根据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进行理解:只要是侵害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进而认定行为人的占有目的是具有非法性。
一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一般该内涵包括五项的内容:
(一)占有财物行为的非法性。
非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非法行为。
一是取得财物的行为非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财物的行为非法,没有合法的依据。
(二)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体现在对财物的直接掌握与管理。
这种掌握与管理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而不是间接的、想象的。
(三)对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全面性。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中的非法占有有联系也有区别。
在民法上,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而言的,而且有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对财物的占有属于非法时,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对财
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
行为人期望获得不属于自己所有财产的占有权,而且意在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正因如此,刑法中的非法占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比民法中非法占有严重得多,才需要运用各种刑罚手段来加以调整和预防。
(四)非法占有财产目的的明确性。
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是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不是出于贪利性动机而实施了财产型犯罪行为的情况。
比如,因追索债款不成而盗窃债务人财物的,因对单位领导不满而盗窃本单位财物泄愤所得的,等等。
尽管犯罪动机不同,但行为的实质还是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产非法占为已有,目的还是明确的。
(五)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应受惩罚性。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只有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相应的刑罚。
二、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办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中,要正确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查明五个方面的客观情形。
(一)必须查明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行为的具体动机。
犯罪动机是推动或者引起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因素,与犯罪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
犯罪动机作为一种思想因素,不是凭空产生的,它
与外界的其他事物,也就是行为不端的背景存在着的客观因果性。
所以,查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必须查明行为的动机和背景。
(二)必须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情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只有在实施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后,才能明显地表露出来,得到证实。
尤其是在犯罪分子不愿暴露自己的犯罪目的,或者侦查行为不当,导致行为人作出不真实供述的情况下,查明行为人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情节,对于正确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着重要意义。
(三)必须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手段。
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通过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方法表现出来的。
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表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采取相应的犯罪方法,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从而认定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构成犯罪的情况。
二是必须采取刑法分则条文中列举的犯罪方法,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犯罪的情况。
三是刑法分则条文虽然规定了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但没有详细列举非法占有的具体方法,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的情况。
(四)应当查明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处置情况。
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处置情况,清晰地表明了行为人对已
经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主观心态,由此可以判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明确地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属于民法调整的非法占有范畴,还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
如刑法第224条第四项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但有些行为人收受货物、货款后将之处置后没有逃匿,只是无力履行合同,即所谓的“千年不赖,万年不还”现象。
这时能否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是相当困难的。
(五)应当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时间。
非法占有的时间问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形成时间,二是行为人打算对财物非法占有的时间。
行为人打算占有他人财物的时间,对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为人是打算长期、永久占有,还是打算短期、暂时占有。
直接反映出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意图。
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占有,应是打算长期占有、永久的占有,而非短期、暂时的占有。
三、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分析方法
查明上述相关的客观情形以后,还必须进行认真分析,在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
一是对照法。
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对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行为的,都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合同诈
骗罪等。
二是推理法。
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按照非法占有的几个方面特征逐一分析后加以综合,从而推导出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正确结论。
三是反驳法。
即在行为人拒不承认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以所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为论据,对行为人的辩解逐一进行反驳,能够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而行为确实符合非法占有的全部特征的,即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