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 1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 2 )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 500 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 1 )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者手术室。
( 2 )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 3 )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者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 1 )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10 年,近 5 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0 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 100 例,或者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 2 )不少于200例。
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

综合医院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年版)目录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2)二、人员基本要求 (4)(一)医师。
(4)(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5)四、培训 (6)附件: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9)附件: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10)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
内镜诊疗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内镜诊疗人员资质准入及授权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妇科、耳鼻咽喉科等科室。
三、资质要求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5年以上内镜诊疗工作经验,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目前从事内镜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
3.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5年;(2)具有3年以上内镜诊疗工作经验,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累计参与完成内镜诊疗不少于150例;(4)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资质审核与授权1.内镜诊疗医师资质审核由我院医务科负责,按照资质要求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的内镜诊疗医师,由医务科颁发《内镜诊疗医师资质证书》。
3.内镜诊疗医师授权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科颁发《内镜诊疗医师授权证书》。
五、资质管理与监督1.内镜诊疗医师应定期参加内镜诊疗技术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医务科负责对内镜诊疗医师资质进行年度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医师,予以撤销资质。
3.科室负责人应加强对内镜诊疗医师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资质要求。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呼吸科规章制度免费下载

呼吸科规章制度免费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呼吸科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呼吸科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
所有涉及呼吸科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呼吸科是内科专业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呼吸系统的疾病诊断、治疗和预防工作。
呼吸科医生必须具备扎实的内科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呼吸科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尊重患者隐私,保守患者医疗信息,严禁私自泄露患者隐私。
第五条呼吸科医生应不断提高自身医疗水平,积极参加学术交流、讲座培训等活动,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呼吸科医疗服务规范第六条呼吸科医生在进行患者诊疗工作时,应按照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
第七条呼吸科医生应全面了解患者病史,进行系统检查和综合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诊疗方案。
第八条呼吸科医生应耐心倾听患者吐故纳新,积极引导患者配合治疗,解答患者疑问,保障患者知情权。
第九条呼吸科医生应保持良好的医疗记录习惯,及时记录患者病历、诊疗过程和结果,准确完整地填写医疗文书。
第十条呼吸科医生应定期进行医患沟通,及时告知患者病情变化和治疗效果,积极协调解决患者医疗疑惑。
第三章呼吸科医疗器械管理第十一条呼吸科医生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医疗器械,定期对器械进行消毒、清洁和维护,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呼吸科医生应熟悉各类呼吸科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严格按照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医疗器械。
第十三条呼吸科医生应及时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测和维修,发现故障或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报修。
第四章呼吸科医疗安全第十四条呼吸科医生应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医疗环境和医疗设备的安全稳定,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呼吸科医生应定期参加医疗知识培训和技能竞赛,提高医疗应急处理能力,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第十六条呼吸科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流程,杜绝违规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知识讲解

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项目编号□□□□山西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申请技术名称: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申请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申请日期: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此文档仅供学习和交流.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填写说明一、本项申请仅适用于拟申请开展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手术分级目录见附件1)。
申请机构在填写申请书之前,应仔细阅读《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对照本项目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中申报条件及相应的要求填写各项内容。
二、《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字迹清晰易辨。
三、本申请书应附如下申请材料(复印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院等级评审证书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等级评审结果文件;2.开展该项目科室的医护人员《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符合规范要求的专业培训证书;3.与开展该项技术相配套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产品合格证;一次性耗材、药品目录;4.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本项目审查报告;5.申请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职务、职称情况);6.与申请技术项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诊疗护理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及与诊疗相关的应急预案;7.与申请技术项目相关的《知情同意书》;8.规定年限每年完成该项技术病例的病历号汇总表(按术式级别分类汇总病案号、姓名、术式、诊断、手术结果,加盖公章)。
9.医疗机构培训能力为拟申报省级按照三级技术管理培训基地自愿填写,需按填写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书》、申请材料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上述顺序一式6份(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需分开装订),申请材料需编排目录(见附件2)页码,装订成册(左侧装订)。
申请材料骑缝盖申请医疗机构公章。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与授权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内镜技术操作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本院进行注册的在聘临床医师。
3.定义:本制度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内镜类诊疗技术的授权是指临床医生在有一定的临床经验或职称,并进行一定数量的内镜类诊疗技术操作的培训后经认定审批合格,授予独立操作的权限。
4.内容:4.1 管理组织架构建立院科两级医疗技术资质及授权动态管理组织。
院级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科级以科室为单位成立科室医疗技术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组长、组员原则上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至少2名)。
4.2 内镜诊疗医师资质准入条件4.2.1 消化内镜诊疗(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内镜技术等诊疗技术。
)4.2.1.1 申请独立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执业范围为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00 例;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4.2.1.2 拟申请独立开展按照四级内镜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 5 年,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累计独立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3000 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内镜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
内镜诊疗规范

胃镜操作规范(1) 操作前首先要了解病史、检查目的、其他检查情况,有无内镜禁忌症,有无药物过敏史及急慢性传染病;(2) 向患者讲清检查目的、必要性及配合检查须注意的事项,签写《内窥镜检查知情同意书》;(3) 检查前至少6~8小时,已作钡餐检查者,最好3天后再做该项检查,幽门梗阻者则应禁食2~3天,必要时需洗胃,术前排空大小便;(4) 镇静剂及解痉剂不必常规应用,对个别紧张者或胃肠蠕动特别强烈者可在检查前15分钟肌注安定5~10mg或山莨菪碱10mg;(5) 咽部麻醉:于检查前10分钟进行,方法有两种:(a)咽部喷雾法:用2%利多卡因或0.5%丁卡因,嘱病人张嘴,对准咽部喷射1~2下,间隔3~5分钟,再喷一次;(b)麻醉霜(含丁卡因)吞服法:予麻醉霜一勺,约5~10ml,嘱病人自己多次一点点吞服。
■使用操作要求1 ) 患者取左侧卧位躺于诊疗床上,在病人头下放一次性垫子一个,病人头微曲,两腿屈曲;2 ) 取下患者活动性假牙,松解领口和裤带;嘱病人张口咬住牙垫。
3 ) 插镜方法(1) 单手法:操作者面向患者,左手持操纵部,右手在距镜端20cm处持镜,将镜面对准患者舌跟部,将镜端自口垫中插至咽后壁,左手边调节角钮方向,使之顺利到达咽后部,嘱患者作吞咽动作,顺势轻柔地插入食管。
切忌暴力硬插。
(2) 插入后,在内镜直视下从食管上端开始循腔进镜,依次食管-贲门-胃体-胃窦-经幽门-十二指肠。
在退镜时依反方向全面观察,观察内容包括黏膜色泽、光滑度、黏液、蠕动情况及内腔的形状等。
发现病变应确定其性状、范围、及部位,并详细记录。
必要时可进行摄影、活检及细胞学取材。
(3) 当腔内充气不足而黏膜贴近镜面时,可少量注气,切忌注气过多。
需抽气或吸引液体时,应远离黏膜,间断吸引。
当接物镜被沾污时,可少量注水,清洗镜面。
(4) 摄影:摄影应在观察完毕、活检前进行。
拍摄时应视野清楚,注意要表现目标的特征及有可显示部位的背景做衬托。
内镜、腔镜操作授权准入制度 内镜、腔镜手术操作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及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的规定

内镜、腔镜操作授权准入制度1、人员基本要求(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有5年以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内镜腔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拟开展四级内镜腔镜手术的内镜腔镜诊疗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①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②经卫生部内镜腔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开展内镜腔镜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内镜腔镜手术病例IOoO例以上,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内镜腔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技术管理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内镜腔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2)实施内镜腔镜手术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内镜腔镜专业设备、耗材及药品,严格执行《内镜腔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3)内镜腔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内镜腔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内镜腔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四级内镜腔镜手术由具有四级内镜腔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四级内镜腔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4、实施内镜腔镜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5、加强内镜腔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镜腔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6、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7、其他管理要求(1)建立内镜腔镜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内镜腔镜诊疗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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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健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
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
例。
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3)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3)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呼吸系统疾病的诊疗规范、呼吸内镜诊
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呼吸内镜诊疗临床应用由具有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由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技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呼吸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呼吸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各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培训
拟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其中从事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培训,从事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健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国家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不少于80张。
3.近3年累计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6000例;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50例。
同时,每年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作总数不少于100例。
4.有不少于3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