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

合集下载

特困供养政策法规

特困供养政策法规

特困供养政策法规特困供养政策法规的重新概述引言:特困供养是指对社会上特困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救助的一种政府福利政策。

特困人员包括生活无着、无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贫困群体。

为了确保这些特困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特困供养政策法规。

本文将对特困供养政策法规进行重新概述,以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了解该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一、特困供养的背景和意义特困供养政策法规的制定有其深远背景和重要意义。

首先,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应让任何人掉队,特困供养政策的实施可以让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的福利待遇,避免他们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

其次,特困供养政策在推动社会公平和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法律法规的保障,特困人员可以得到公正的待遇,不会因为贫困而受到歧视和剥夺。

最后,特困供养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通过解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存问题,社会减少了贫困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特困供养政策法规的内容和实施特困供养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特困人员的认定和分类、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办法,以及对特困供养机构的管理等方面。

特困人员的认定是特困供养政策的核心环节,各国通常会根据贫困线、收入水平、生活困难程度等指标来确定特困人员的身份。

救助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孤儿和低收入家庭等。

救助标准和办法根据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而定,旨在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特困供养机构的管理包括机构设立、资金投入、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特困供养政策法规的影响和改进特困供养政策法规的实施对特困人员和整个社会都有深远的影响。

首先,特困人员得到生活上的保障,从而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和生活负担。

其次,特困供养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特困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融入感,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支持。

此外,特困供养政策还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

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服务方案

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服务方案

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服务方案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是指生活无着、生活无法自理或生活无法自理并且社会无法自理的特困人员。

为了保障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尊严,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服务方案。

一、服务对象的确定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生活无着的人员:指因各种原因失去住所的人员,包括因灾难、意外事故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毁损的,以及因欠债、家庭纠纷等社会原因导致被迫离开住所的人员。

2.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指身体或精神上存在严重障碍,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人员,包括残疾人、长期慢性病患者、重度瘫痪者等。

3.生活无法自理且社会无法自理的人员:指身体或精神上存在极度严重障碍,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并且没有亲属或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必要照料的人员,包括孤儿、无臂无腿等身心残疾患者。

二、服务内容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服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住房保障: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稳定的住房,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温暖的居住环境。

可以通过购买、租赁、修建或改造住房等多种形式来解决住房问题。

2.生活照料: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帮助和照顾。

可以通过派遣专职人员或雇佣社工等形式来提供服务。

3.医疗照料: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医疗照料服务,包括定期体检、疾病治疗、药物管理等方面的帮助和照顾。

可以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专属的医疗服务。

4.心理关怀: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心理关怀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心理治疗等方面的帮助和照顾。

可以通过派遣专业心理咨询师或组织心理支持小组等形式来提供服务。

5.社交支持: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社交支持服务,帮助他们与社会保持联系和交流。

可以组织定期的社交活动、增加和改善社交资源等形式来提供服务。

三、服务机构和人员为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提供服务的机构可以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公益组织等。

这些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和经验,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的服务工作。

特困人员供养资格认定复核审查

特困人员供养资格认定复核审查

特困人员供养资格认定复核审查特困人员供养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旨在为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人群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照顾。

而特困人员供养资格认定复核审查则是确保这一制度公正、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一般是指那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特困人员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方面。

那么,为什么要进行特困人员供养资格认定复核审查呢?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制度的公平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原本没有经济来源的可能获得了一定的收入,或者原本有法定赡养人的情况发生了改变。

通过复核审查,可以及时调整供养对象,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应有的支持。

在进行复核审查时,需要明确一系列的标准和程序。

标准方面,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家庭关系等多个因素。

比如,经济状况不仅要看其现有的收入,还要审查是否有隐匿的财产;劳动能力的评估要结合医学鉴定和实际工作能力;健康状况要考虑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等。

程序上,通常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审批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残疾证等。

初审一般由村(居)委会负责,他们要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和核实。

审核环节则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他们会对初审结果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评估。

最后,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作出最终的决定。

在复核审查过程中,实地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工作人员需要深入到申请人的家庭和生活环境中,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这包括查看居住条件、饮食情况、生活用品配备等。

同时,还要向邻居、亲友等了解申请人的日常表现和情况。

通过实地调查,可以获取更直观、更真实的信息,避免出现虚假申报和误判的情况。

特困生的条件和标准

特困生的条件和标准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1、孤儿,需要相关证明,复审不需要补充材料;
2、烈士子女,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相关证明,复审不需要补充材料;
3、父母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复审看是否是三年内低保证,需补当年发放记录;
4、单亲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离婚或者死亡证明,复审时需调查是否再婚;
5、父母亲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要残疾证来鉴别残疾种类的影响,复审不需补充材料;
6、直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要病历或突发自然灾害证明,复审不需补充材料。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认定标准
一、孤儿或烈士子女,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相关证明,复审无需补充材料。

1. 孤儿:指父母已经去世或者父母无法找到的家庭子女。

2. 烈士子女:指父母一方为烈士的家庭子女。

二、父(母)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复审看是否是三年内低保证,需补当年发放记录。

1.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政府为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而给予的补贴。

2. 复审:是指在一段时间后对之前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再次审核,以确保申请人仍符合条件。

3. 三年内低保证:是指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享受过低保政策。

4. 当年发放记录:是指政府部门发放给申请人的低保金记录。

三、单亲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离婚或者死亡证明,复审时需调查是否再婚。

1. 单亲家庭:是指只有父亲或母亲一方和孩子组成的家庭。

2. 离婚证明:是指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已经离婚的法律文书。

3. 死亡证明:是指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已经去世的法律文书。

4. 再婚: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离婚或配偶去世后再次结婚的情况。

四、父(母)亲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残疾证来鉴别残疾种类的影响,复审无需补充材料。

1. 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疾病、年龄等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
情况。

2. 残疾证:是指证明申请人患有残疾并对其劳动能力产生影响的证件。

3. 残疾种类的影响:是指不同类型的残疾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不同。

例如,某些类型的残疾可能比其他类型的残疾对劳动能力的影响更大。

4. 复审无需补充材料:是指在初次申请时已经提交了所有必要材料,再次审核时无需再次提交这些材料。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类特殊群体,其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标准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在实践中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背景与意义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在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这一群体在社会救助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他们往往面临生活困境,需要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关爱。

明确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法律法规依据在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条件、申请程序、保障标准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认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认定标准及流程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收入: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 财产状况:家庭财产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出该标准的财产将不计入家庭财产。

3. 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中如有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情况,可优先考虑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

4. 其他特殊情况:对于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优先考虑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

认定流程如下:1. 申请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特困供养人员申请表》。

2. 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核实。

3. 民政部门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

4. 民政部门根据核实和评议结果,确定拟纳入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特困人员评估认定细则

特困人员评估认定细则

特困人员评估认定细则特困人员是社会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面临着生活、医疗、照料等多方面的困境,需要社会的关爱和保障。

为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得到精准、及时的救助,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认定细则至关重要。

一、评估认定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评估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得到应有的救助,避免出现漏保、错保等情况。

2、实事求是原则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对申请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估,不夸大、不缩小,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3、动态管理原则特困人员的情况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因此评估认定工作应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及时调整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4、应保尽保原则对于确实生活困难、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不让任何一个困难群众掉队。

二、评估认定的对象范围1、老年人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

3、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

三、评估认定的条件1、无劳动能力(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 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敬老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管理制度

敬老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敬老院集中供养服务水平,确保特困人员生活得到妥善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敬老院对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管理。

第三条敬老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尊重特困人员的意愿和尊严;2. 公平公正,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同等的生活待遇;3. 全程服务,关注特困人员的生活、健康和精神需求;4. 严格管理,确保敬老院安全、稳定、和谐。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敬老院成立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敬老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培训;3. 负责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日常管理;4.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

第六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2. 热爱老年人事业,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3.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章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条件第七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60周岁(含)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2. 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 符合敬老院集中供养条件。

第四章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程序第八条特困人员申请集中供养,应当向敬老院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家庭情况调查表;3.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敬老院收到特困人员申请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1.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 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3. 组织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4.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与申请人签订供养协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家庭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参照《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
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018年10月份城乡特困共计775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